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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8-02

粤标定复函〔2023〕101号 云浮技师学院、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3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现更名为云浮技师学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竣工结算报送财政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发现送审结算资料漏报了部分工程内容,发承包双方就漏报的工程费用是否予以增补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对上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且送审金额若超过批复概算金额,则不符合云浮市财政局、云浮市审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审和审计送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财投审〔2022〕3号)要求,故漏报的工程费用不予增补。承包人认为,该增补的工程费用为实际发承包双方所确认的工程量,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应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鉴于云财投审〔2022〕3号文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且属于内部管理性文件,而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发生承包人漏报情形不予增补。因此,根据合同签订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发承包双方应秉承专业精神,核实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结算。但由于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第2.4条招标范围规定,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可研报告、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若本工程发生未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导致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应厘清责任并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平东中心公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8-01

粤标定复函〔2023〕100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东中心公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C区施工范围及内容与另一合同项目重复,发包人作出工程变更取消C区施工范围,结算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计约定,工程量增减超过±20%(不含20%)时,减少的价款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的最高者,由此导致取消C区的工程费用扣减金额为负值,发承包双方就此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对扣减方法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扣减。承包人认为,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是必要的,但是扣减为零后还需要承包人额外拿出费用补贴不合理,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其答复意见认为结算时应扣减到零为止而不倒扣。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后的费用进行合理定价的约定,且工程变更由发包人主导,发包人并非有意从减少工程量中获利。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看,结算时对工程量减少的项目,该部分造价扣减至零即止。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02号)

2023-07-31

粤标定复函〔2023〕102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超前钻勘察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判断桩基入岩层情况,以控制基础桩的终孔深度,经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超前钻的施工勘察。现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的勘察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平面图已说明场地存在较多孤石,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费用,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施工前勘察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现应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前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桩基础平面图说明提出“由于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了判断桩基进入岩层的情况,桩基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方式进行施工前勘察” ,但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进一步明确约定超前钻勘察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此项工作可由发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也可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由于约定不明,导致承包人未将此费用考虑在其总价范围内而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关于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人防结构图总说明第七条明确要求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应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而地下室结构图总说明第六条却未要求该部位需要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现发承包双方就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总价合同,地下室人防结构图已明确要求,则该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两份图纸说明要求不一致,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以及大部分外墙均只在建筑地下室结构图纸中体现,且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只描述了混凝土等级为C35P8,并未有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相关描述,发包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故该费用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由于招标图纸中《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与《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关于防水外加剂的相关描述不一致而存在歧义。则根据招标图纸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外加剂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作调整;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明确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均应添防水外加剂的,则应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量差,超出招标图纸要求范围的应按实计取。 三、关于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承包人配合桩基静压检测进行换填块石、桩帽和支承板制作;配合桩基抗拔检测进行换填块石以及柱钢筋焊接接长;配合桩基声波检测埋设声测钢管;配合桩基小应变检测进行了桩头磨平。现发承包双方就上述配合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及招标清单承包范围不包含配合桩基检测的施工内容,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20.2条A29点约定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总价中只包含承包人提供配合人员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因此,配合桩基检测所发生具体施工工序的相关费用应按实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复函〔2023〕101号)

2023-07-31

粤标定复函〔2023〕101号 云浮技师学院、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3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现更名为云浮技师学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竣工结算报送财政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发现送审结算资料漏报了部分工程内容,发承包双方就漏报的工程费用是否予以增补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对上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且送审金额若超过批复概算金额,则不符合云浮市财政局、云浮市审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审和审计送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财投审〔2022〕3号)要求,故漏报的工程费用不予增补。承包人认为,该增补的工程费用为实际发承包双方所确认的工程量,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应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鉴于云财投审〔2022〕3号文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且属于内部管理性文件,而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发生承包人漏报情形不予增补。因此,根据合同签订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发承包双方应秉承专业精神,核实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结算。但由于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第2.4条招标范围规定,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可研报告、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若本工程发生未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导致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应厘清责任并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平东中心公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00号)

2023-07-31

粤标定复函〔2023〕100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东中心公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C区施工范围及内容与另一合同项目重复,发包人作出工程变更取消C区施工范围,结算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计约定,工程量增减超过±20%(不含20%)时,减少的价款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的最高者,由此导致取消C区的工程费用扣减金额为负值,发承包双方就此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对扣减方法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扣减。承包人认为,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是必要的,但是扣减为零后还需要承包人额外拿出费用补贴不合理,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其答复意见认为结算时应扣减到零为止而不倒扣。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后的费用进行合理定价的约定,且工程变更由发包人主导,发包人并非有意从减少工程量中获利。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看,结算时对工程量减少的项目,该部分造价扣减至零即止。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复函

2023-07-27

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是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超过预算综合单价±10%的,应视为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故工程结算时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二、关于修复灰塑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有“修复灰塑”和“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列项,施工过程中山墙及围墙存在部分无灰塑做法,需要进行灰塑乌烟罩面的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修复灰塑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无灰塑做法属于清单缺项,应另行组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答疑第6~7条,招标人已明确修复灰塑清单项包含正面、外山墙正面、外山墙、后墙、天井等墙面上部的灰塑、灰塑线条、抹灰层、乌烟罩面等修复内容,工程量按修复的各个部位灰塑的外边框线投影面积计算并汇总;修复灰塑博古正脊清单项包含了中路、左路、右路的灰塑博古正脊及轩廊、侧廊的檐口灰塑博古脊,工程量按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延长米计算并汇总。故修复灰塑与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报价是综合考虑了灰塑与灰塑乌烟罩面的,无须分开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答疑已对修复灰塑及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的计算方式,故工程结算时应按招标答疑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26

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结算造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首层为裙楼,裙楼边缘由独立柱支撑,距离独立柱5米为底层商铺,发承包双方就商铺外有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为骑楼下的人行道,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不属于骑楼下的人行道,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檐廊的有关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所上传资料,争议部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3.0.14“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是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超过预算综合单价±10%的,应视为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故工程结算时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二、关于修复灰塑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有“修复灰塑”和“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列项,施工过程中山墙及围墙存在部分无灰塑做法,需要进行灰塑乌烟罩面的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修复灰塑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无灰塑做法属于清单缺项,应另行组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答疑第6~7条,招标人已明确修复灰塑清单项包含正面、外山墙正面、外山墙、后墙、天井等墙面上部的灰塑、灰塑线条、抹灰层、乌烟罩面等修复内容,工程量按修复的各个部位灰塑的外边框线投影面积计算并汇总;修复灰塑博古正脊清单项包含了中路、左路、右路的灰塑博古正脊及轩廊、侧廊的檐口灰塑博古脊,工程量按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延长米计算并汇总。故修复灰塑与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报价是综合考虑了灰塑与灰塑乌烟罩面的,无须分开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答疑已对修复灰塑及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的计算方式,故工程结算时应按招标答疑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职院第二期学生宿舍及饭堂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98号)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8号 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职院第二期学生宿舍及饭堂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带“E”的钢筋替代不带“E”的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结构施工图按设计规范要求,对抗震延性有较高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采用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简称“带E钢筋”),其他均采用不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简称“不带E钢筋”),招标工程量清单按施工图分别列出带E钢筋和不带E钢筋的清单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市场调查,不带E钢筋需要厂家定制,承包人申请将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发承包双方就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后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掌握不带E钢筋的市场供应情况,并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且设计单位并未针对不带E钢筋出具变更单,我中心在施工单位采用高于施工图要求的材料而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同意替换为不带E钢筋,故对施工图中的不带E钢筋采用了带E钢筋的综合单价不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所附的“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所列钢筋品牌厂家均生产不带E钢筋,但施工过程中钢筋参考品牌厂家均不生产不带E钢筋,造成材料替换是市场因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考虑不带E钢筋的市场供应情况;不带E钢筋替换后,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提升,发包人作为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费用。因此,不带E钢筋替换后的综合单价应执行带E钢筋的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用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仅提供了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未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难以判辨是否属于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范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明确费用增加问题按合同约定条款协商或仲裁,建议发承包双方对此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解决。 二、关于淤泥质土弃置消纳和外运费用争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报告)》(以下简称“详勘报告”)显示90%开挖土方可用于回填,10%开挖土需外运(含淤泥、杂填土和建筑垃圾),而施工时淤泥质土开挖量约2万多立方米,专题会议纪要(第2次)决定事项第4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淤泥质土不可用作回填,外运弃置处理。”且场地准备及土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余方弃置清单,而其他单位工程列有余方弃置清单。现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土外运费用是否应根据外运实际运距确定综合单价并按实缴消纳费计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4.2条第⑦款规定,本工程所有开挖产生的淤泥、杂填土、建筑垃圾等不能用于场地范围内回填,均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弃土,弃土点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另行增加。此外,根据附件13“合同价规定”第53条“本工程所有开挖产生的淤泥(如有)、杂填土、建筑垃圾等均须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弃土,不能用于场地范围内回填,项目所有土石方、淤泥(如有)、杂填土、建筑垃圾等清单已包含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弃土点由承包人负责,弃土运距综合考虑,消纳处置费已包含在余方弃置单价中,结算时不另行增加……”的约定,场内是否有淤泥,淤泥的数量多少,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淤泥质土外运的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详勘报告显示淤泥质土量较少,淤泥质土开挖后作可利用土回填,故原总包合同未考虑淤泥质士外运弃置费用;而施工时淤泥质土开挖外弃量约2万多立方米,与招标文件详勘报告测算淤泥质土外弃量500立方米存在重大偏差,详勘报告重大偏差所产生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故淤泥质土外运弃置应据外运实际运距确定综合单价,并按实缴消纳费计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淤泥质土外运工程量增加属于不可预见的地质等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偏差,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6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结算造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首层为裙楼,裙楼边缘由独立柱支撑,距离独立柱5米为底层商铺,发承包双方就商铺外有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为骑楼下的人行道,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不属于骑楼下的人行道,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檐廊的有关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所上传资料,争议部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3.0.14“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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