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298号)

2020-12-01

粤标定函〔2020〕298号 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 2020年5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2年8月签订《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及2014年签订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并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发包人为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所在地原先是一处采石场,边坡坡度45°~70°度,局部近直立,现采用格构梁式结构进行复绿,施工图纸要求岩层锚杆成孔直径110mm,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锚杆项目的计价无争议,在预算审核阶段,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与发承包双方就锚杆项目执行定额时发生争议。 发承包双方均认为,本工程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执行A.2桩基础工程“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定额子目。理由是: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七册隧道工程中的锚杆主要是对不稳定围岩起整体加固作用,阻止部分不稳定岩块滑落或滑移,是初期支护中常用的基本形式,而本工程中设计的锚杆是在强度高的中风化花岗岩中钻孔施工,锚杆除对岩体具有整体加固作用外,其主要作用为承载板槽及格构梁,从而满足后期覆土以达到复绿的目的,且本工程岩层锚杆钻孔孔径为110mm。2、《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七册隧道工程中定额子目“D7-1-35砂浆锚杆 5m以内”中凿岩机具为气腿式风动凿岩机,此种机械多为手持式,钻孔孔径一般为26-42mm,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故定额子目“D7-1-35砂浆锚杆 5m以内”不适用于本工程,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中锚杆钻孔机DHR80A更接近于本工程钻孔机械,故应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定额子目计价。3、从定额适用范围分析,本工程也不宜套用隧道工程锚杆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隧道工程册说明第一章说明及7.03条规定暗挖(矿山法)隧道与明挖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本章定额包括暗挖(矿山法)单、双线隧道土、石方开挖及清理,矿山法隧道喷射混凝土、钢格栅及钢筋网、超前小导管、管棚、锚杆、注浆,矿山法隧道衬砌混凝土,矿山法隧道竖井开挖、衬砌、钢筋、钢爬梯、回填、拆除等内容。此定额子目的锚杆是属于矿山法隧道的子项,本工程的锚杆非隧道锚杆,故不宜套用。 审核中心认为,本工程锚杆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套用第七册隧道工程“D7-1-35~D7-1-38砂浆锚杆”定额子目,不应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定额子目。理由是:1、本工程实际施工时采用全坡面搭设综合脚手架,手持或单腿气动式轻型机械作业的常规施工方案,常压注浆,并计取了超高降效费与垂直运输费用,施工工艺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七册隧道工程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基本相符。2、从定额的适用性分析,《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中一般说明第一点规定“本章桩基础工程指陆地上打桩,包括预制混凝土桩、成孔混凝土灌注桩、钢管桩、锚杆、地下连续墙等,不同土壤类别、机械类别和性能均包括在定额内”以及第十六点“锚杆钻孔、灌浆,高于地面1.2m处作业搭设的操作平台,按实际搭设长度乘以2m宽,套满堂脚手架相应子目”,上述子目适用于逐层开挖的基坑支护或地面坡度不大的锚杆作业,高于地面1.2m则需要搭设操作平台,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不适合本工程陡峭的高边坡作业,也无法在综合脚手架上连续移动、就位、施钻作业,故不适用于本工程锚杆项目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根据本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承包范围和条款约定,本工程为横琴新区北片区防洪及景观工程中的一个子项目,按其工程属性属于市政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三条、第六条及第九条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该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 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也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并且指出当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因此,本工程的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实际施工工艺与施工机械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0期)

2020-11-26

粤标定函〔2020〕28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安装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第九册《消防工程》,消防系统调试的内容包含哪些?应如何计算消火栓灭火系统调试? 答:C.9.5消防系统调试章说明第四条“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防火控制装置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所进行的全系统的检测、调整和试验”。依据C.9.5消防系统调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消火栓系统调试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ʻ点ʼ计算。”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总点数,执行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相应项目。 2.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12照明器具安装章节,路灯安装定额是否包括从杆座接线盒到灯具的灯杆内接线费用?                        答:路灯的灯架安装项目已包括了接线,其灯杆内导线按厂家已配有考虑。如另行配用的,则另计材料价格,其他不作调整。 3.路灯杆座接线盒安装能否另外计算? 答:路灯杆座安装项目已含灯座箱安装费用,灯座箱为未计价材料。如采用接线盒而不用灯座箱的,可用接线盒替换灯座箱主材,其他不作调整。 4.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定额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套管外的封堵工作?若套管需要重新钻孔,套管外的封堵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项目工作内容不包括套管外的封堵,套管外的封堵属于预算包干费内容,不得单独计算。给排水管道的套管制作安装定额按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考虑。若实际施工未配合建筑工程施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在建筑工程完成后再实施的套管制作安装,需重新钻孔安装,应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13附属工程的相应项目。 5.单臂挑灯架定额只有抱箍式和顶套式,如果是灯杆和灯泡一起购买的成套路灯,能否套用成套型双臂悬挑灯架的定额?若不能,应套用哪个定额子目? 答:成套路灯,应根据设计图纸,分别执行成套型灯架、金属立杆等相应项目。 6. 定额C10-1-12~22室内镀锌钢管子目中管件材料单价应如何计取? 答:管道安装定额中的管件消耗量是按综合考虑的,管件材料单价应按定额附录中相应管道安装的管件含量以工程所在地的价格计算。 7. 污水处理仪表设备,在线COD测定仪应套用C6-5-19水质分析COD定额子目,还是套用C6-5-5电化学式分析仪沉入式PH分析仪? 答:在线COD测定仪安装执行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中C.6.5.1过程分析仪表的水质分析COD相应项目。 8.室外道路中的电力及通信塑料管以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如何套用定额? 答:室外道路中的埋地电力塑料管以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若有混凝土包封的,按规格最大的其中一根管套用“一根”定额子目,其他按不同规格分别套用“每增加一根”相应定额子目;若是直接埋地敷设的,则按不同规格以延长米计算,套用相应规格的定额子目。室外道路中的埋地通信排管方式(n*m)进行敷设,按不同孔数和管孔排列形式以整体长度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送配电装置调试和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调试如何计算系统调试工程量?送配电装置调试和备用电源调试同时计算时是否重复? 答:(1)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①“低压配电柜应按出线数(即回路数)来计算工程量(包括一个照明回路)。若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直接与电动机相连,则应计算电动机的调试,而不再计算送配电装置的系统调试。”;②“备用回路一般情况下自调,所以不计算系统调试费。若因建设单位原因,要求系统调试且具有调试报告时,可计算系统调试费。”; (2)事故照明切换装置指能构成交直流互相切换的一套装置,每一套按一个调试系统计算。蓄电池组及直流系统,包括蓄电池组、直流盘、直流回路及控制信号回路(包括闪光信号及绝缘监视),每组蓄电池为一个系统; (3)送配电装置调试和备用电源调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系统,应分别计算调试费用。 10.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如何计算工程量?能否套用定额C2-8-128电缆隧道防火涂料、堵洞子目? 答: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穿过楼层洞口数量以处计算。C2-8-128定额子目不适用电缆桥架穿过楼板的防火堵洞,若实际发生时,可由双方协商计价。 11.C.8.1管道安装章说明“8.1.3.3 室内DN32以内钢管包括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定额C8-1-194~C8-1-203室内钢塑给水管子目的衬塑管是否包括吊顶管道的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 答:不包括,若实际发生时可执行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                         … Read more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

2020-11-23

粤标定函〔2020〕2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 定额预算包干费中“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是否包含定额A.1.19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废料? 答:不包含。A.1.19拆除工程产生的废料外运费用应单独计算。 2. 定额A1-13-327幕墙防火隔断子目是否属于玻璃幕墙层间的防火封堵? 答:幕墙防火隔断子目是指幕墙层间的镀锌板防火封堵。 3. 玻璃幕墙层间做双层防火封堵是否应套用两个防火隔断的定额子目? 答:幕墙防火隔断的工程量按其设计图示镀锌板的展开面积以“m2”计算,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他不变。 4. 双向深层水泥搅拌桩是否可套用深层搅拌水泥桩子目? 答:深层搅拌水泥桩子目不适用于双向搅拌桩,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51~D1-3-52双向水泥搅拌桩子目(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一期)》粤标定函〔2020〕188号)。 5. 定额A1-15-143真石漆子目中,刷底漆、真石漆、罩面漆分别为几遍? 答:定额子目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满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底漆、真石漆、罩面漆。 6.定额A1-7-128~131支承钢胎架子目,工作内容中包括的运输,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若胎架为租赁,是否包括场外运输? 答:工作内容中的运输是指拆卸后运输到回收仓储或下一个施工地点的运输,包括场内场外的运输。定额子目按摊销综合考虑,均不作调整。 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7. 在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桩基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需要进行换填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单独计取? 答:可以单独计取。 8. A1-18挖土机挖土定额子目工作内容 “1.挖土机挖土:挖土、将土堆放一边、清理机下余土、工作面内排水、修理边坡。”应如何理解,是否包含施工过程中降雨雨水的排放? 答: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的“工作面内排水”是指把积水排出工作面范围之外,不包括排出工作面后的后续排水费用。 三、《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 定额E2-136~137公共绿化种植其他地被子目与定额E2-94~103公共绿化单一品种成片种植木本花卉和草本花卉的区别是什么? 答: 根据《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17)地被植物包括贴近地面或匍匐地面生长的草本和木本植物,一般不耐践踏。狭义的地被植物指株高50cm以下、植株的匍匐干茎接触地面后,可以生根并且继续生长、覆盖地面的植物。广义的地被植物泛指株形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的植物。 露地花卉:凡整个生长发育周期在露地进行。或主要生长发育期在露地进行的花卉,称为露地花卉。定额所指的露地花卉为广义的花卉,包括观花或观叶色灌木或草本植物,定额中划分为木本花卉、草本花卉和球根块根花卉。 10.草本花卉与木本花卉的划分依据以什么为标准? 答:根据苗木品种是属于草本植物或属于木本植物来划分。草本植物本茎内木质部不发达,木质化细胞较少的植物,植株一般较小,茎干一般柔软,多数在生长季终结时,其整体或地面上部死亡。木本植物茎内木质部发达,木质化细胞较多的植物,植株茎干一般坚硬而直立,寿命较长,能逐年生长。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2020-11-18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1-18

粤标定函〔2020〕272号 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是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争议事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引起的计价争议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存在以下不符: 1、楼板开凿电梯井孔的临时钢支撑 本项目在原有建筑内加装电梯,施工图纸要求在大楼G层、首层的楼板开凿电梯井孔,开凿前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加千斤顶对原有荷载进行卸载,以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的约定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按设计要求对断开前的楼板、梁进行临时支撑,以确保结构安全,该临时钢支撑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费条款按实结算。 2、脚手架搭设高度和方式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考虑新建电梯井四周有结构包围,故外脚手架只按单排脚手架计算。但实际施工中地面以上是三面悬空标高约49米,该部分实际需要搭设综合脚手架。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应按实计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电梯井脚手架的工程数量 本项目招标图纸显示为加装的四台电梯,东、西侧各两台,共四个电梯井道,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电梯井脚手架只开列了两座。发包人认为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每个井道需搭设一座电梯井脚手架,四个井道则需搭设四座电梯井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应按四座计算,属于招标清单错误,在结算中应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1、因开凿电梯井孔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按要求开列;2、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电梯四周有维护结构包围、搭设高度4.4米内考虑只计算单排脚手架,与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显示电梯四周除地下层和G层外其余三面无维护结构,搭设高度需从一层至天面层的事实不相符;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计算的电梯井脚手架工程数量为两座,但招标图纸中电梯数量为四座,属于工程量计算错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应在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明显的错误却未提出质疑,并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发包人以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了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的规定,认为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不予调整为由,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情况显示其编制质量存在瑕疵,且以签证形式认定了招标清单与施工实际不符的事实,达成了事实上的补充协议,按照本合同组成文件优先顺序把补充协议排在第一位置的约定,与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产生矛盾。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上述争议事项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且出现合同条款在履约中产生矛盾的情形,建议双方协商分摊承担上述争议费用。 二、关于设计变更导致重新搭设电梯井脚手架费用的争议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井道扩大,两台电梯之间需要加装防护隔离网。加装防护隔离网的设计变更单下发前电梯井脚手架已拆除,为安装该防护隔网需重新搭设操作平台,发、承包双方对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是因加装防护隔离网设计变更引起的,属于工程变更,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68.1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以及合同通用条款72.3工程变更事件调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垫付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结算的争议 施工中为使该工程顺利推进,由承包人先行垫付了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该垫付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未在项目立项预算中考虑,暂不作为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支付。承包人认为投标价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该费用应该在结算中一并计算并支付。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属于专项检测的费用,合同并未约定投标报价需要考虑此部分费用,则应属于列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用,因此该部分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272号)

2020-11-17

                   ‍                                          粤标定函〔2020〕272号‍ 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是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争议事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引起的计价争议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存在以下不符: 1、楼板开凿电梯井孔的临时钢支撑 本项目在原有建筑内加装电梯,施工图纸要求在大楼G层、首层的楼板开凿电梯井孔,开凿前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加千斤顶对原有荷载进行卸载,以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的约定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按设计要求对断开前的楼板、梁进行临时支撑,以确保结构安全,该临时钢支撑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费条款按实结算。 2、脚手架搭设高度和方式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考虑新建电梯井四周有结构包围,故外脚手架只按单排脚手架计算。但实际施工中地面以上是三面悬空标高约49米,该部分实际需要搭设综合脚手架。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应按实计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电梯井脚手架的工程数量 本项目招标图纸显示为加装的四台电梯,东、西侧各两台,共四个电梯井道,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电梯井脚手架只开列了两座。发包人认为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每个井道需搭设一座电梯井脚手架,四个井道则需搭设四座电梯井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应按四座计算,属于招标清单错误,在结算中应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1、因开凿电梯井孔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按要求开列;2、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电梯四周有维护结构包围、搭设高度4.4米内考虑只计算单排脚手架,与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显示电梯四周除地下层和G层外其余三面无维护结构,搭设高度需从一层至天面层的事实不相符;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计算的电梯井脚手架工程数量为两座,但招标图纸中电梯数量为四座,属于工程量计算错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应在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明显的错误却未提出质疑,并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发包人以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了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的规定,认为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不予调整为由,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情况显示其编制质量存在瑕疵,且以签证形式认定了招标清单与施工实际不符的事实,达成了事实上的补充协议,按照本合同组成文件优先顺序把补充协议排在第一位置的约定,与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产生矛盾。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上述争议事项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且出现合同条款在履约中产生矛盾的情形,建议双方协商分摊承担上述争议费用。 二、关于设计变更导致重新搭设电梯井脚手架费用的争议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井道扩大,两台电梯之间需要加装防护隔离网。加装防护隔离网的设计变更单下发前电梯井脚手架已拆除,为安装该防护隔网需重新搭设操作平台,发、承包双方对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是因加装防护隔离网设计变更引起的,属于工程变更,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68.1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以及合同通用条款72.3工程变更事件调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垫付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结算的争议 施工中为使该工程顺利推进,由承包人先行垫付了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该垫付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未在项目立项预算中考虑,暂不作为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支付。承包人认为投标价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该费用应该在结算中一并计算并支付。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属于专项检测的费用,合同并未约定投标报价需要考虑此部分费用,则应属于列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用,因此该部分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会令【2018】第16号)

2020-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