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70号 惠州市保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保利花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惠州市保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梁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部分外墙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墙,墙顶设计了与墙同厚非框架梁,发承包双方对于此非框架梁的归属及混凝土标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位置构造墙顶的梁为结构设计的非框架梁,混凝土强度应按梁的强度,工程量并入“有梁板”内计算。承包人认为,定额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有梁的计至梁底,与墙同厚的梁,其工程量并入墙计算,没有梁的计至板面,且《一般通用构造详图》明确,钢筋混凝土构造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同竖向构件,故梁混凝土强度应按墙的强度,工程量并入“直形墙”内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所提交的相关图纸,来函涉及争议的混凝土梁与铝模现浇构造墙一次性浇筑施工,且与构造墙厚度相同,故该梁工程量应并入构造墙工程量计算,混凝土强度按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二、关于构造墙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部分外墙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墙,发承包双方对于构造墙按异形柱还是直型墙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模深化设计的构造墙与剪力墙为整体浇捣,整体浇捣的混凝土墙长度均超过定额规则的范围长度,同时图纸显示构造边缘柱非异形柱,构造墙应依据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加以区分后均按“直形墙”计量。承包人认为,外墙由剪力墙及构造墙组成,构造墙与剪力墙在结构上是断开连接的,并非一个整体(钢筋断开),构造墙及剪力墙若满足定额规则的范围长度,应按“异形柱”计量。 我站认为,经查阅所提交的相关图纸,来函涉及争议的构造墙与剪力墙一次性浇筑且为同一方向的应列入直形墙计算,其余的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E.4现浇混凝土墙“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不大于4的剪力墙按柱项目编码列项”的规定划分直形墙和柱,混凝土柱根据截面形状分别列入合同清单中的矩形柱和异形柱计量计价。 三、关于架空层超高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塔楼投影区域范围内架空层位于首层,层高4m,现发承包双方对于架空层是否计取超高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高度未超20m的不应考虑超高增加费,根据惠州市住建局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首层建筑面积包含公共架空层、商业等业态用房,2~27层建筑为住宅业态,因此,架空层属于首层范围不归属于住宅业态范围,其清单项目单价不考虑超高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塔楼投影区域范围内的首层架空层属于塔楼的组成部分,其相应工程量应并入塔楼工程量,按塔楼合同清单单价计取。 我站认为,塔楼投影区域范围内的首层架空层不属于塔楼的组成部分,应属于裙楼范围。从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裙楼部分并未发生超高作业,故塔楼投影区域范围内的首层架空层单价不计取超高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9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核《关于顺德农商银行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79号)中“旋挖成孔灌注桩空桩回填”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8月3日,我站依据你们线上提交的《关于顺德农商银行大厦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通过粤标定复函〔2022〕79号文(以下简称“原复函”)就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发承包双方对复函部分内容如何执行产生争议,申请复议。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空桩回填C15混凝土计算范围的争议 我站已根据发承包双方提交的核心筒区域内旋挖成孔灌注桩空桩回填计价争议的资料进行了函复。现发承包双方对核心筒区域外采用C15混凝土填灌的灌注桩空桩是否也按复函意见进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相关方案、报告、专题会议,参建各方论证需填灌的空桩部分仅涉及塔楼核心筒区域内,核心筒外的空桩回填没有参建各方论证,不应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核心筒内及核心筒外空桩的回填属于同一性质,均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核心筒外的空桩回填工程量也应按C15混凝土填灌计算。 我站认为,如果核心筒区域外与核心筒区域内的桩施工条件、桩长、塌孔程度、原材料回填达不到要求等影响桩施工质量与机械行走的因素相同时,建议符合此种情况的核心筒区域外的空桩回填可参照原复函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按原清单回填材料计算。 二、关于空桩回填混凝土定额消耗量的争议 原复函明确采用C15混凝土填灌空桩执行合同第10.4.1条款变更估价原则,该原则明确,新增单价执行2010年相应专业定额,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定额消耗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回填混凝土消耗量应按灌注桩相应定额子目的消耗量1.2执行,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施工过程中塌孔、串孔严重,导致实际回填C15混凝土用量大于定额用量,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八、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的约定,混凝土的浇筑量、人工、机械以及凿除和外运应按实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2019年3月12日“工程技术研讨专题会议记要”,空桩回填混凝土是在浇灌完桩基混凝土后,借助原有施工器具继续浇灌C15素混凝土作为空桩回填,故该部分回填定额消耗量可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八、……,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规定,按实调整定额消耗量,其他不变,同时凿除与外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8号 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主体泵房)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投资,发包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为加快施工进度,新建主体泵房桩基础由原设计的19根灌注桩变更为36根预制管桩,打桩机械采用液压锤击桩机(环保桩机),现承发包双方对预制管桩预算所套用定额子目的施工机械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采用的液压环保锤击桩机虽与定额的柴油锤击桩机不完全吻合,但均属锤击桩机,故应套用A1-3-22打预制管桩进行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时,除定额另有规定外,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采用液压锤击桩机(环保桩机)施工已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管桩造价需按环保液压锤桩机计算台班费,故建议计价时将A1-3-22打预制管桩子目中柴油打桩机台班费改为环保液压锤桩机台班费,台班消耗量不变。 我站认为,因项目地质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后,为加快施工进度,将灌注桩变更为液压锤锤击预制管桩,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预制管桩的新增单价,因液压锤击桩机与定额的柴油打桩机工效存在差异,不能完全按A1-3-22打预制管桩子目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故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协商确定液压锤击桩机打预制管桩的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7号 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计价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是否符合材料调差的合同约定条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条款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调整,且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当月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无信息价,不能予以调差。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规定,钢材包括钢筋、盘条、钢丝和钢绞线、型钢、钢板和钢带、结构用钢管,因此,钢结构厚钢板材料亦属于钢材,符合本工程合同条款关于材料调差的范围,故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根据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故在广州综合价格中有信息价的钢材价格可以调差,无信息价的钢材价格不能调差。 二、关于母线槽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母线槽材料未在条款中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母线槽”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材料调整。承包人认为,为本工程母线槽、电线、电缆均以铜材为主要材料,且合同约定电线、电缆价格调整均在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即可调整,另母线槽在本工程中使用量较大,施工期间铜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已经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母线槽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其它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母线槽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以调差。如母线槽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三、关于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涨幅超过5%后是否材料调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条(3)①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四种材料的调差,不调增只调减。承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2)条明确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等材料属于可调差范围(调增或调减),而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3)①是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不应用方法去约束或确定范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3)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①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超出5%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部分由施工人退回发包人。属于对具体调差方式进行细化说明,因此砂、碎石、石屑、砂浆的调差方式应按照此条款执行,约定仅调整价格下跌超过5%的部分。 四、关于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是否纳入可调整价款范围材料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未在条款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8栋建筑外墙均为铝合金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涉及铝型材用量约2000多吨、铝单板约30000平方米,施工期间(2021~2023年)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国内大宗材料价格市场大幅涨价,尤其工程施工期间铝锭的涨幅严重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及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列入价差调整范围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可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整。如铝材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五、关于梁、板高大支模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支撑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是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还是按定额的规定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模高度8.4m以内依据定额计算规则按子目计价;当支模高度超过8.4m时,有方案按施工方案,没有方案的按定额子目计价;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第一,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中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参建各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20kN/m2及以上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须经专家论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中模板支撑体系是按常规方案考虑的,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施工,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计价。因此,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的模板支撑体系,应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故可参考《关于仁和横琴(国际)中医药创新中心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的复函,并结合《关于潮博中心工程高支模计价问题争议》(汕建价函〔2016〕15号的复函执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仍需按合同条款第23.1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本工程的模板搭设高度虽小于8m,但分部区域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害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规定。因此本项目模板支架不适用于以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的定额,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六、关于吊篮措施项目计价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已按定额规则计算综合脚手架的前提下,后续施工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由于安全问题影响施工工序,需先拆除脚手架再采用吊篮施工,是否可以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另外计取吊篮措施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房建定额标准计取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按方案另外计取铝金装饰线条施工需要的吊篮费用,房建定额A.1.2 脚手架工程说明第二条第3点“建筑用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的所有构件及部位的整体结构、装饰工程施工所需搭设的外脚手架”,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施工属于建筑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先拆脚手架后再进行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的施工”属于施工单位自己的组织措施,故在计取了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重复计取吊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脚手架按房建定额计算双排外综合脚手架,为了保证幕墙铝合金线条安全安装所采用的吊篮施工措施,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仍需计取吊篮措施费用(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吊篮措施的方案)。因为本工程幕墙铝合金线条凸出幕墙玻璃外立面300mm (实际凸出结构外沿500mm(龙骨厚度200mm,铝合金线条300mm),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应小于或等于300mm,当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300mm时,应按需要分别选用窄挑梁或宽挑梁设置作业平台。按规范要求外架施工完后,没有安装装饰线条施工空间,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安装需要在拆除外脚手架后采用吊篮施工,且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也经各方专家论证和业主审批同意。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是本工程建筑幕墙围护结构提供安全服务的措施,故承包人认为本双排外脚手架既应按房建定额标准计算外综合脚手架,同时计取吊篮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中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依据合同条款23.1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约定,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单独计取吊篮的措施费用。 七、关于异形柱与剪力墙模板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就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应并入剪力墙模板计算工程量还是并入异形柱模板计算工程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且根据16G101平法图集,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剪力墙的一部分,故突出剪力墙体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应该套用剪力墙模板。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八”点“异形柱与剪力墙按下图单向划分”仅适用于短肢剪力墙和异形柱的划分,并不完全适用于普通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承包人认为,凸出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柱,柱及异形柱的配筋与剪力墙的配筋不同,柱及异形柱的配筋较剪力墙配筋密,导致模板的制作难度增大,实际消耗的人工及辅材亦增加,且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未按16G101平法去划分构件)。所以模板中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应依据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规定加以划分计量。 我站认为,对于发承包双方来函所描述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S措施项目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计算规则“2.附墙柱、暗梁、暗柱并入墙内工程量内计算”及房建定额A.1.20 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的规定计价。 八、关于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是否已包括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建定额第1443页相关说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含“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围墙垂直绿化费用应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立体绿化的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现场临时施工围蔽不属于合同范围;招标时合同专用条款第21.4条约定,绿色施工围蔽按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按“穗埔建〔2020〕183号文”增加垂直绿化,垂直绿化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内容,应另行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围蔽费用不在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范围内,应理解为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专用条款21.4约定施工围蔽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重要路段采用立体绿化围蔽,因而增加围墙垂直绿植,属非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内容。且房建定额中“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所包含的“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与立体绿化围蔽不属于相同项目。故垂直绿化属于合同外增补内容,其费用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6号 江门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蓬江20号地块(C、D地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转固定总价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钢筋工程有专门的计量计价规则以及钢筋搭接设置表,发承包双方就墙柱纵向钢筋连接是否计算钢筋绑扎、套简、电渣压力焊的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十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第四条C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单价须包括“(3)图纸上未表示的钢筋连接,不管是搭接、焊接、机械接头等方法,在净长度以外所需要的其它一切额外材料如搭接之钢筋及机械连接和/或人工焊接、定尺长度、施工损耗”,钢筋单价已包含了钢筋连接,故工程量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第四条C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计算h)条的钢筋搭接设置表,明确按以上钢筋搭接设置计算的套筒、电渣压力焊接连接接头,按个计算工程量,故根据钢筋搭接设置表计算的钢筋绑扎、套筒、电渣压力焊连接的工程量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施工图预算转固定总价阶段钢筋工程的清单计价中,混凝土墙柱纵向钢筋连接工程的计算,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结合竞价工程量清单钢筋工程清单列项,图纸(钢筋搭接设置图)所示搭接、屈勾、屈曲的长度以及钢筋定尺长度引起的连接,区分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等连接方式,分别计入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清单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5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西区热力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2018年计价依据、投标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合理的市场价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力填报综合单价。如果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执行此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有该条款,并认为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判断标准执行该条款,即对投标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该工程是双方通过协商议价达成一致并签订施工合同的,填报的综合单价符合该合同条款的要求,且发包人在整个投标及议价过程中未公布基准价,也就是说不存在超出10%基准价的说法,应按双方协商最终单价结算,不予下浮。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资料以及合同订立过程,承包人结合市场价与自身实力进行报价,但如果投标单价超出按照广东省2018年计价依据、投标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的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4号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处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原名称为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场地受城中村场地限制,材料需在施工红线外设置材料大堆场,再转至场内临时堆场,双方对材料发生二次运输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各村均有进村的主干道,可通行汽车,且小型汽车可以直接将材料运达施工现场;承包方将材料先行集中堆放属于承包方的施工措施,且施工措施转运工地属于材料价已包含内容,故本项目所发生的材料二次运输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清单未列二次运输清单项目,属于漏项;项目处于城中村,由于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大型汽车不能直接将施工材料运到现场直接堆放,在施工场地红线外设置材料大堆场,从而发生了材料的二次装卸及运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该项目发生材料二次运输的事实已签证,故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应计算材料二次运输的费用。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二次运输”清单项目,但承包人在投标时未报价,且施工环境和场地在中标前后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故争议的二次运输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算。 二、关于土方类别划分的争议 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描述为“素填土”和“杂填土”,双方对其划分土方类别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质勘察报告资料显示“素填土”和“杂填土”均属于“软弱土”,按照2010 定额规定的土壤类别表一、二类土计价。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 68.4 约定本项目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因此应按照《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算规范”)附录A土石方工程表A.1-1 土壤分类表中的规定,“素填土”划分为三类土,“杂填土”划分为四类土计算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土方类别划分应执行市政计算规范规定。本工程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应按市政计算规范附录A土石方工程表A.1-1 土壤分类表中的规定划分土方类别。 三、关于中粗砂材料价差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回填管沟采用中粗砂,因广州发布的信息价没有中粗砂价格,双方对中粗砂价差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时中粗砂采用中砂与5~10碎石各50%的方式确定其材料价格,故预算的中粗砂价格为基准日期价格,施工期间回填的中粗砂价格按预算价格组成确定并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 76.1“物价涨落调整办法”规定,因市场波动造成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涨落的,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进行价格调整,由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基准期和合同履约期均未发布 “中粗砂”的税前综合价格,因此不符合合同材料调差的规定,所以此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做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管沟回填采用中粗砂,组成中粗砂的砂、石比例应按照预算审定时双方同意组成中粗砂价格的中砂、碎石比例确定,并依据合同关于基准期的约定以及基准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砂、石信息价确定其基准价格,结算时相应计取其中的中砂、碎石价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3号 佛山市兆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禅网(挂)2013-001地块兆阳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兆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飘板混凝土结构宽度800mm、厚度150mm,飘板面两端宽200mm处各高出板面50mm形成中间凹陷的400mm×50mm排水沟,飘板面及板外侧50mm处镶贴纸皮饰面砖,发承包双方对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说明第二条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内按挑檐计算、500mm以上按雨蓬计算的规定,本工程飘板伸出墙外800mm应属于雨蓬。依据A.9楼地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9.2条第5点,阳台、雨棚的面层抹灰并入相应楼地面项目抹灰计算,而外墙飘板纸皮饰面砖应套用楼地面块料面层子目,并换算主材。承包人认为,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应套用零星装饰子目。 我站认为,A.9楼地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9.2条第5点规定只适用于抹灰装饰面层,不适用于块料装饰面层,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包括飘板顶面、沟内立面及外侧50mm)应执行零星装饰子目。 二、关于外墙飘板顶混凝土挡水模板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外墙飘板面上有宽200mm、高50mm的混凝土挡水模板,发承包双方对该挡水模板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飘板伸出墙外800mm属于雨蓬,高出飘板50mm的混凝土挡水为反檐,依据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5点规定反檐的体积纳入雨蓬混凝土工程量计算,则反檐属于雨蓬的一部分。根据A.21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雨篷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反檐模板应已包含在雨蓬模板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外墙飘板面混凝土挡水属于反檐,其模板应按接触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外墙飘板混凝土挡水属于反檐,A.21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只规定雨篷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但并未包括反檐模板,反檐模板应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三、关于型钢柱、梁拼装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型钢柱、梁是否应计取拼装费用,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并未要求承包人在加工厂预拼装型钢构件,型钢柱是按各层高度制作后运抵现场直接吊装焊接,按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的解答,不应计取拼装费用。承包人认为,型钢柱、梁在现场安装前需将榀段校正、焊接或螺栓固定后拼装成整体构件,再按图纸要求安装至各楼层处,应计取拼装费用。 我站认为,若钢构件因运输规定限高、限宽、限长限制及非制作安装原因的构件需分段解体或散件(如网架)运输,运抵现场后的构件不能直接进行吊装需在现场拼装后再吊装的,应计取拼装费用;若在工厂拼装制作后运抵现场直接吊装焊接,则不应计取拼装费用。 四、关于标准层夹层单梁及柱脚手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标准层高5m,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在离楼面2.5m及2.9m处增加夹层,发承包双方对夹层单梁及柱计算脚手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夹层结构修改变更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已下发给承包人,新增夹层的单梁及柱位于成品分户墙处,其浇捣单排脚手架已包含在按标准层高步距计算的里脚手架内,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新增夹层结构在主体完成才开始施工,施工难度大,夹层的单梁及柱浇捣需另外搭设独立脚手架才能完成,应另行计取单排脚手架费用。 我站认为,A.22脚手架工程章说明第一条第3点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2.1.7条已明确,里脚手架已包含现捣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结构及装饰脚手架费用,与楼板一起现浇的梁均不得计算脚手架费用。新增夹层后的整个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有关规定计算,里脚手架费用根据建筑面积对应的不同高度按A.22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2.1.14条规定计算,夹层柱及与楼板相接的夹层梁脚手架费用不再计算,不与楼板相接的夹层梁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22.1.7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2号 江门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20号地项目(中学)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体育馆招标图篮球馆层高9m、排球馆层高11m,跨度最大为20.1m。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对高支模进行了专门约定,高大支模(8m)是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含8m)的情况,高大支模应分别计算模板与高大支模支撑体系,但模拟清单中未单独开列高支模清单项目,发承包双方就高支模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明确体育馆层高及架空要求,招标清单未单列高支模项,但模板清单备注要求综合考虑支模高度,承包人也未在答疑中提及相关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3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的任何误差皆由承包承担风险。故高支模应属于合同约定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误差范围,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对高支模的划分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教育设施”的清单开项分别列了“木模板及支架(支棋高度综合考虑)”、“木模板及支架(5~6m高度)”、“高支楼支撑体系(5~8m高度)”,而文化体育设施的清单开项只列了“木模板及支撑架(支模高度综合考虑)”,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高大支模支撑体系是由于发包人的漏项错误及图纸提供不全面而导致报价的缺陷与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故文化体育设施的高支模属于清单缺漏项,应按合同清单缺漏项的相关条款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明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在“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中计取,但招标清单未列该清单内容,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2条款非总价包干的项目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计价原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61号 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大道快捷化改造一期(洛溪桥南-广州南站)工程(4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按清单项目计算的围蔽及脚手架项目费用。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须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文件落实实名制有关制度,绿色施工费项目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69 号)要求执行,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填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等文件印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增加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措施费,由于合同措施费合价包干,因此不予计算该费用。承包人认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增加费率文件是2019年发出的文件,本工程投标未考虑到该部分费用,且文件内容是全面实施6个100%后的增加费用,故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穗建造价〔2015〕69号文和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属于绿色施工措施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穗建造价〔2018〕64号文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1127号)对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标准进一步提出要求。因此,针对不同标准而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实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新标准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可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第二条“已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的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增加计算相应费用。”即由发承包双方确认按照文件落实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内容,相应增加计算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