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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汽车小镇地块一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1-29

粤标定复函〔2022〕111号 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智联汽车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及召集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的情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了“砖渣挤淤”清单项,该项清单按“项”包干。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淤泥层过厚,工程设备无法进场施工,且易造成桩位偏位、断桩等,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将砖渣挤淤变更为砖渣换填方案,承包人为此编制了砖渣换填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发包人签字确认,现发承包双方就砖渣换填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砖渣挤淤”清单按“项”计量,应为按项包干,且根据补充协议一的附件1的计价说明第八条第22款“工程地处软土地带基坑内存在软弱淤泥、细沙层较厚的情况:……在工程桩施工前须制定换填措施,上述措施产生项目费用需考虑在相应报价内。”所以承包人不论采用砖渣挤淤或砖渣换填做法,都应在“砖渣挤淤”按项包干价内综合考虑,费用不另计;承包人认为,招标图纸及总承包施工图纸并无砖渣挤淤的做法,招标工程量清单也未列出“砖渣换填”清单项,故应属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新增单价重新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砖渣挤淤”清单项目且承包人予以报价响应,但在施工中发包人结合实际将砖渣挤淤方案变更为砖渣换填方案,属于工程变更;同时补充协议一的附件1的计价说明第八条第22款“……在工程桩施工前须制定换填措施,上述措施产生项目费用需考虑在相应报价内”应理解为按照投标前采用砖渣挤淤措施的费用考虑在相应的“砖渣挤淤”报价内或者采取换填措施的费用考虑在相应的“换填”报价中,并非是指承包人采取任何换填措施的费用都在“砖渣挤淤”报价包干考虑。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所引起新增单价的确定方法对砖渣换填费用进行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汽车小镇地块一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11号)

2022-11-16

粤标定复函〔2022〕111号 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智联汽车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及召集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的情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了“砖渣挤淤”清单项,该项清单按“项”包干。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淤泥层过厚,工程设备无法进场施工,且易造成桩位偏位、断桩等,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将砖渣挤淤变更为砖渣换填方案,承包人为此编制了砖渣换填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发包人签字确认,现发承包双方就砖渣换填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砖渣挤淤”清单按“项”计量,应为按项包干,且根据补充协议一的附件1的计价说明第八条第22款“工程地处软土地带基坑内存在软弱淤泥、细沙层较厚的情况:……在工程桩施工前须制定换填措施,上述措施产生项目费用需考虑在相应报价内。”所以承包人不论采用砖渣挤淤或砖渣换填做法,都应在“砖渣挤淤”按项包干价内综合考虑,费用不另计;承包人认为,招标图纸及总承包施工图纸并无砖渣挤淤的做法,招标工程量清单也未列出“砖渣换填”清单项,故应属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新增单价重新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砖渣挤淤”清单项目且承包人予以报价响应,但在施工中发包人结合实际将砖渣挤淤方案变更为砖渣换填方案,属于工程变更;同时补充协议一的附件1的计价说明第八条第22款“……在工程桩施工前须制定换填措施,上述措施产生项目费用需考虑在相应报价内”应理解为按照投标前采用砖渣挤淤措施的费用考虑在相应的“砖渣挤淤”报价内或者采取换填措施的费用考虑在相应的“换填”报价中,并非是指承包人采取任何换填措施的费用都在“砖渣挤淤”报价包干考虑。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所引起新增单价的确定方法对砖渣换填费用进行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凯得雪松智汇中心(一标段)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1-15

粤标定复函〔2022〕109号 广州松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凯得雪松智汇中心(一标段)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9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松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专业承包工程,发包人根据招标图纸在招标清单的分部分项中开列了“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承包人对“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进行了报价,并按招标图纸要求进行了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顶栏杆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栏杆的费用已包含在按系数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内,不能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在分部分项工程中有单独开列“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并确定了综合单价,施工过程中按招标图纸要求完成了施工,应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列入分部分项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基坑支护和土石方专业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虽然合同约定按系数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但合同清单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单独开列了“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且专用合同条款第23.2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结算方式,视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单独报价,因此本项目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计算基坑顶栏杆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风化工旧厂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1-11

粤标定复函〔2022〕108号 广州市东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风化工旧厂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东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发包人于2022年5月7日下发《交付前渗漏检查操作指引》,要求承包人按指引要求进行外墙、幕墙及铝合金门窗淋水试验,结算时双方就该淋水试验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第(67) 点、第72点及第20.12条款等约定,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幕墙(四性检验)及门窗(三性检验),负责进行现场淋水试验安装窗扇,履行“无渗漏”工程须承担的义务,且淋水实验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须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内容,故应属合同承包范围,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后,要求对外墙、幕墙及铝合金门窗进行的淋水试验,属于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属于工程承包范围,且根据《广东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幕墙工程章说明第三条“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也未列此项,故发包人要求做淋水试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予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外墙淋水试验属于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相关工作,其部位包括建筑外墙面、外墙门窗、幕墙、玻璃与墙体未脱开的玻璃天窗、雨棚等。外墙淋水试验资料是工程装饰装修分部验收的必备资料,对未按要求进行外墙淋水试验或淋水试验不通过的工程不能进行装饰装修部分验收和竣工验收。因此,竣工验收前所做的外墙淋水试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但本项目在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之后,发包人依据其集团总部检查组的验收标准而要求承包人所做的外墙淋水试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结算时应予计价,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人民医院东一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1-09

粤标定复函〔2022〕107号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人民医院东一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悉。 2021年2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省人民医院通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因发包人施工场地延迟移交,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发承包双方就延迟开工发生材价上涨是否进行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项目实际开工日期晚于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一年多,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时,应按施工当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合同通用条款第34.4条,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本项目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迟开工,期间材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西江新城中央商务区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10号)

2022-11-03

粤标定复函〔2022〕110号 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云浮西江新城中央商务区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方运距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未明确弃土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土方运距项目特征为场外运距综合考虑,招标控制价中土方运距以3公里编制。施工时,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自有弃土场,但未强制承包人必须使用其自有弃土场,施工现场距自有弃土场6.4公里。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方运距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运距由投标人投标时综合考虑,超出3公里所引起的增加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土方的运距以3公里计价,招标时甲方未明确弃土场,也未约定运距不能调整。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通用条款第72.4条约定,当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1+15%)调整项目单价,招标人已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明确限制。故变更增加的弃土运距,应按实际运距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据上传资料和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发包人未强制承包人使用其提供的自有弃土场,弃土运距的改变不属于变更,招标文件和合同通用条款第72.4条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仅针对工程变更项目。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招标文件10.2.4明确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考察并在报价时充分考虑。招标阶段,投标人未对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弃土运距提出异议,项目实施期间也未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引起弃土条件的改变。因此,弃土场外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关于场地平整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区域土方(即标高正负零以上土方)清运后,现场先平整场地后再进行地下综合体施工,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对场地平整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19〕9号文第29条,本项目计算了一般土方,不再计算场地平整。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明确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了平整场地项目,在施工中也发生了平整场地的工作内容及费用,平整场地应按清单报价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应用规则不适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10.1.1条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向投标人招标的工程内容。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单独开列了平整场地清单项目,投标人对此进行了自主报价。根据基坑工程施工图及经审批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在支护桩施工前实施了场地平整的工作内容。综上所述,场地平整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予以计价。 三、关于基坑支护护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基坑支护护栏进行单独列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支护护栏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0〕190号文第1条,基坑支护护栏已包含在按系数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内,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开列了基坑支护护栏清单,在施工中也发生了基坑支护护栏的工作内容及费用,粤标定函〔2019〕9号文明确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故基坑支护护栏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应用规则不适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10.1.1条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向投标人招标的工程内容。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开列了“1.2米高安全护栏”项目,投标人对此进行了自主报价,施工中也发生了基坑安全护栏的工作内容。因此,基坑支护护栏项目应按清单报价给予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凯得雪松智汇中心(一标段)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09号)

2022-11-03

粤标定复函〔2022〕109号 广州松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凯得雪松智汇中心(一标段)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9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松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专业承包工程,发包人根据招标图纸在招标清单的分部分项中开列了“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承包人对“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进行了报价,并按招标图纸要求进行了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顶栏杆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栏杆的费用已包含在按系数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内,不能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在分部分项工程中有单独开列“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并确定了综合单价,施工过程中按招标图纸要求完成了施工,应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列入分部分项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基坑支护和土石方专业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虽然合同约定按系数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但合同清单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单独开列了“基坑顶栏杆”清单项目,且专用合同条款第23.2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结算方式,视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单独报价,因此本项目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计算基坑顶栏杆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光新城三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1-03

粤标定复函〔2022〕106号 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光新城三期建安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方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包括多幢不同类型的住宅,招标文件按照各幢住宅分别设置招标工程量清单,关于计算误差风险、造价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23.8条约定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超过±3%(不含本数)则调整超过部分,结算时双方就此约定的执行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承包人根据不同单位工程进行差异报价,造成相同项目清单在不同的单位工程中的中标单价不一致,但是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是指同一合同项目内所有相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累计,若超过±3%(不含本数)则调整超过部分;所谓相同清单是指整个项目中清单编码前9位数字相同且项目特征描述一致的清单。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根据不同的建筑特征、各单体建筑分别设置工程量清单项目,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1.10条的投标报价要求,没有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及格式,按照各单体建筑物工程量清单项目逐一填报综合单价及合价。我方理解为本项目的多种类型建筑物应按各自建筑物特点分别进行报价,结算误差累计应在相同项目特征下、区分不同类型建筑物、不同专业分别进行对比计算。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按照各幢住宅分别设置招标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各幢建筑物特点、考虑施工成本分别进行报价,中标合同价出现清单在不同建筑物的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形。若按照相同清单编码的总工程量来判断偏差率,由于各幢住宅报价不一致而导致允许调整的工程量无适用的唯一综合单价的逻辑矛盾。经组织发承包双方见面会,进一步了解招标与履约的真实意思,在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明确约定调整工程量的对应单价如何取值的情况下,可按照不同类型建筑物作为独立计价单位工程,对同一建筑物各清单工程量的偏差进行计算,若超过±3%(不含本数)则计算超过工程量部分,调整时按本建筑物相应清单综合单价计价。 二、关于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和恢复补槽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强弱电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此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为1.砖结构暗敷设电线管凿槽刨沟;2.沟槽修整及修补;3.规格宽深:70mm*70mm。双方就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及修补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包干费内容均已包括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因此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后恢复补槽费用已包含在土建的预算包干费中,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提供,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我方按照要求进行报价,根据合同协议书第6.1.3条约定,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总价,投标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因此,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及修复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无预算包干费列项,招标清单增列的预算包干费项目也未列明具体项目特征及包干范围,因此应按电气配管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予以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风化工旧厂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08号)

2022-11-03

粤标定复函〔2022〕108号 广州市东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风化工旧厂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东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发包人于2022年5月7日下发《交付前渗漏检查操作指引》,要求承包人按指引要求进行外墙、幕墙及铝合金门窗淋水试验,结算时双方就该淋水试验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第(67) 点、第72点及第20.12条款等约定,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幕墙(四性检验)及门窗(三性检验),负责进行现场淋水试验安装窗扇,履行“无渗漏”工程须承担的义务,且淋水实验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须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内容,故应属合同承包范围,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后,要求对外墙、幕墙及铝合金门窗进行的淋水试验,属于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属于工程承包范围,且根据《广东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幕墙工程章说明第三条“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也未列此项,故发包人要求做淋水试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予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外墙淋水试验属于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相关工作,其部位包括建筑外墙面、外墙门窗、幕墙、玻璃与墙体未脱开的玻璃天窗、雨棚等。外墙淋水试验资料是工程装饰装修分部验收的必备资料,对未按要求进行外墙淋水试验或淋水试验不通过的工程不能进行装饰装修部分验收和竣工验收。因此,竣工验收前所做的外墙淋水试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但本项目在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之后,发包人依据其集团总部检查组的验收标准而要求承包人所做的外墙淋水试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结算时应予计价,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人民医院东一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07号)

2022-11-03

粤标定复函〔2022〕107号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人民医院东一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悉。   2021年2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省人民医院通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因发包人施工场地延迟移交,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发承包双方就延迟开工发生材价上涨是否进行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项目实际开工日期晚于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一年多,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时,应按施工当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合同通用条款第34.4条,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本项目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迟开工,期间材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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