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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272号)

2020-11-17

                   ‍                                          粤标定函〔2020〕272号‍ 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是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争议事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引起的计价争议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存在以下不符: 1、楼板开凿电梯井孔的临时钢支撑 本项目在原有建筑内加装电梯,施工图纸要求在大楼G层、首层的楼板开凿电梯井孔,开凿前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加千斤顶对原有荷载进行卸载,以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的约定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按设计要求对断开前的楼板、梁进行临时支撑,以确保结构安全,该临时钢支撑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费条款按实结算。 2、脚手架搭设高度和方式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考虑新建电梯井四周有结构包围,故外脚手架只按单排脚手架计算。但实际施工中地面以上是三面悬空标高约49米,该部分实际需要搭设综合脚手架。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应按实计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电梯井脚手架的工程数量 本项目招标图纸显示为加装的四台电梯,东、西侧各两台,共四个电梯井道,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电梯井脚手架只开列了两座。发包人认为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每个井道需搭设一座电梯井脚手架,四个井道则需搭设四座电梯井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应按四座计算,属于招标清单错误,在结算中应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1、因开凿电梯井孔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按要求开列;2、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电梯四周有维护结构包围、搭设高度4.4米内考虑只计算单排脚手架,与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显示电梯四周除地下层和G层外其余三面无维护结构,搭设高度需从一层至天面层的事实不相符;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计算的电梯井脚手架工程数量为两座,但招标图纸中电梯数量为四座,属于工程量计算错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应在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明显的错误却未提出质疑,并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发包人以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了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的规定,认为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不予调整为由,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情况显示其编制质量存在瑕疵,且以签证形式认定了招标清单与施工实际不符的事实,达成了事实上的补充协议,按照本合同组成文件优先顺序把补充协议排在第一位置的约定,与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产生矛盾。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上述争议事项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且出现合同条款在履约中产生矛盾的情形,建议双方协商分摊承担上述争议费用。 二、关于设计变更导致重新搭设电梯井脚手架费用的争议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井道扩大,两台电梯之间需要加装防护隔离网。加装防护隔离网的设计变更单下发前电梯井脚手架已拆除,为安装该防护隔网需重新搭设操作平台,发、承包双方对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是因加装防护隔离网设计变更引起的,属于工程变更,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68.1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以及合同通用条款72.3工程变更事件调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垫付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结算的争议 施工中为使该工程顺利推进,由承包人先行垫付了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该垫付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未在项目立项预算中考虑,暂不作为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支付。承包人认为投标价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该费用应该在结算中一并计算并支付。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属于专项检测的费用,合同并未约定投标报价需要考虑此部分费用,则应属于列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用,因此该部分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新会装备产业园司前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工程计价的复函

2020-11-10

粤标定函〔2020〕253号 江门市新会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门海悦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新会装备产业园司前园区(启动区)基础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涉及土石方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该工程项目地点在江门市新会区,资金来源是社会资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建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中标方组建江门海悦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配套文件,目前项目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答复如下: 本项目勘察报告中强风化变质砂岩的岩土定性为极软岩,现场主要使用普通的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铲斗容量1.6~1.8m3、功率120~200kW)进行土石方开挖及装车,未使用凿岩机、破碎锤等石方开挖设备,也没有使用爆破施工工艺。本工程在审核施工图预算时,甲、乙双方对于土石方工程定额套用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过程中不仅施工机械与定额对应的子目不符,且采用的施工工艺与定额对应的子目也不符,故土石方开挖应套用“D1-1-124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子目;现场是挖掘机直接挖装运,不存在凿岩机破碎后堆放、再挖装运过程,极软岩开挖后已成松散状态,类似土方,故土石方外运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D1-1-53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地勘报告显示现场为软岩、极软岩,符合定额岩石分类表中的内容,定性为软岩、极软岩;承包人根据现场地质情况,采用了先进、适用的土石方开挖设备,满足了工程要求,根据粤标定函〔2020〕138号第2条“在项目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说明可以调整外,所有机具均不作调整。”的问题解答,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说明中关于岩石的开挖方式,挖石方应套用定额子目为“D1-1-93凿岩机破碎岩石”,并且软岩、极软岩归属为石方,装车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D1-1-124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相关定额套用,运输按“D1-1-126自卸汽车运石方”相关定额套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计价依据采用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D.1.1土石方工程定额是按照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划分使用的,根据”章说明第二条“2.土石方工程土壤和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的”规定,表明定额在编制时已经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方法和机械配置情况,因此土石方项目相关定额的选择,不能以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和方法来选择定额子目,应结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果来划分土石方类型和工程数量,发生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说明可以调整外,执行时所有机具均不作调整。同时,定额子目的设置与水平是在执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基础上,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与合理的施工工期以及合理的施工工艺下,测算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具等消耗量及相关费用标准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套用定额时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机具或者施工方案,执行时均得以体现完整的常规施工流程的定额子目套用,故土石方项目相关定额的选择,除定额说明可以调整或补充有相应定额外,应包含挖(破)、堆、装、运、卸等流程。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白坭镇红涌及周家涌截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1-05

 粤标定函〔2020〕250号 佛山市三水西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湕森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白坭镇红涌及周家涌截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镇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三水西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湕森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高压水泥旋喷桩,合同清单项目中只有高压水泥旋喷桩清单子目,空桩部分无单独清单子目,在结算时,双方对高压水泥旋喷桩子目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项中高压水泥旋喷桩清单为实桩部分清单项目,结算时实桩部分应按合同综合单价计取,空桩部分重新组价或只计算实桩工程量,不计算空桩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高压旋喷桩综合单价综合考虑了实桩和空桩,工程量应按实桩加空桩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清晰描述地层情况、空桩长度、桩长、桩截面、注浆类型及方法、水泥强度等级,与之配套的招标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结算时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经查询双方上传的相关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高压旋喷桩”综合单价应为实桩综合单价,不包含空桩的费用。根据所提供的图纸显示,地基处理桩顶设计标高为井刃脚面,刃脚面以下为实喷(实桩),刃脚面以上为空喷(空桩),旋喷桩止水帷幕全桩长实喷(实桩),“高压旋喷桩空桩”清单项目属于招标清单缺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价格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市翰林春天西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1-02

粤标定函〔2020〕249号 云浮筠城翠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翰林春天西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云浮筠城翠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面积计算规范")。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有三种造型外墙窗(如附件图所示),发包人与承包人针对外墙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三种造型飘窗均不满足飘窗面积计算的条件,故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理由是外飘窗,内飘窗均属于飘窗,本工程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有一定的高度,满足飘窗的条件,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三种飘窗应计算全面积,理由一: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术语2.0.15“凸窗(飘窗) bay 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本工程飘窗是没有飘出外墙面的,故不能按飘窗计算;理由二: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凸窗(飘窗)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因此本工程所指位置不属于飘窗,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一、关于造型一外墙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应同时满足13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及术语2.0.15,才能认定为飘窗。依据剖面图所示,本争议的外墙窗下方镂空且与外墙面有一定的距离(外墙窗下的装饰板不属于外墙面)。符合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条件,楼层的混凝土结构楼板在外墙面处结束,并没有延伸至外墙窗下方,符合不是楼(地)板的延伸的条件,窗台符合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的条件,因此本争议中的外墙窗属于飘窗。通过剖面图可计算出,本争议中外墙窗的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为0. 45m不符合凸窗(飘窗)计算面积的条件。因此本处的外墙窗应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造型二及造型三外墙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剖面图所示,本争议的外墙窗是从楼板延伸出去的,且未凸出建筑物外墙面,根据13 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及术语2.0.15条约定,此类型外墙窗不能认定为飘窗,其建筑面积应按13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且通过剖面可看出,结构层高度大于2.20m,故应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新会装备产业园司前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工程计价的复(粤标定函〔2020〕253号)

2020-11-02

                                                                                                      粤标定函〔2020〕253号 江门市新会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门海悦建设有限公司:     … Read more

关于云浮市翰林春天西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249号 )

2020-10-29

                                                                                        粤标定函〔2020〕249号 云浮筠城翠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翰林春天西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云浮筠城翠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面积计算规范”)。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有三种造型外墙窗(如附件图所示),发包人与承包人针对外墙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三种造型飘窗均不满足飘窗面积计算的条件,故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理由是外飘窗、内飘窗均属于飘窗,本工程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有一定的高度,满足飘窗的条件,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三种飘窗应计算全面积,理由一: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术语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本工程飘窗是没有飘出外墙面的,故不能按飘窗计算;理由二: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凸窗(飘窗)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因此本工程所指位置不属于飘窗,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一、关于造型一外墙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应同时满足13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及术语2.0.15,才能认定为飘窗。依据剖面图所示,本争议的外墙窗下方镂空且与外墙面有一定的距离(外墙窗下的装饰板不属于外墙面),符合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条件,楼层的混凝土结构楼板在外墙面处结束,并没有延伸至外墙窗下方,符合不是楼(地)板的延伸的条件,窗台符合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的条件,因此本争议中的外墙窗属于飘窗。通过剖面图可计算出,本争议中外墙窗的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为0.45m,不符合凸窗(飘窗)计算面积的条件。因此本处的外墙窗应不计算建筑面积。 … Read more

关于云浮市尚东世纪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251号)

2020-10-29

粤标定函〔2020〕251号 关于云浮市尚东世纪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云浮市安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阳台建筑面积计算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云浮市安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按照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3#、8#户型生活阳台建筑面积的争议 3#、8#户型生活阳台部分位于柱外边线以内,部分位于柱外边线以外(如图一所示),双方就柱边线以内部分的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阳台不在主体结构线内,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柱外边线以内部分属于结构内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柱外边线以外部分属于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我站认为,据施工图所示,3#、8#户型生活阳台左右两侧为突出外墙面的框架柱,且阳台分户墙位于框架梁上,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助教材第三部分条文详解第3.0.21第2点第2款“框架结构:柱梁体系之内为主体结构内,柱梁体系之外为主体结构外”,故此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外阳台,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此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图一:3#、8#户型生活阳台 二、关于1#、2#入户阳台(入户花园)建筑面积的争议 1#、2#入户阳台(入户花园)位于结构轮廓线以外(如图二所示),就此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入户阳台(入户花园)不在主体结构线内,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入户阳台(入户花园)属于结构内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1#、2#户型入户阳台(入户花园)的结构图所示,两个垂直外墙面在结构外边线上,悬挑部分的另外两面垂直相交在构造角柱,由于构造角柱为非承重结构,故该入户阳台应为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图二:1#、2#入户阳台 三、关于结构外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争议 结构外阳台是否按结构底板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结构梁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助教材第三部分条文详解第3.0.21第7点“阳台在主体结构外时,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此时无论围护设施是否垂直于水平面,都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同时应包括底板处突出的檐。”故应该按结构底板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助教材第三部分条文详解第3.0.21第7点的说明“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同时应包括底板处突出的檐”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09-15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 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209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绿化公司: 2020年8月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临时储备库”抽取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绿化公司承建。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台风“天鸽”影响,需要对主城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管道疏通为井下施工,施工方法为人工配合机械施工。双方就本项目结算中水力冲洗管道子目是否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定额已含此费用,不应再计入;承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属于受限空间作业,尤其在井下无法连续作业,井下作业1-2小时后必须上井休息一会才能继续下井,人工效率很低,所以应该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本项目结算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三册《市政修缮工程》“R.3.2排水工程”章相应子目,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本综合定额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均已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考虑,已综合考虑修缮工程零星、分散、工程规模较小、连续性作业差、施工保障等人工降效因素”规定,本项目的井下施工无法连续作业,效率降低等因素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单独计算施工降效增加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09号)

2020-09-07

粤标定函〔2020〕209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绿化公司:       2020年8月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临时储备库”抽取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绿化公司承建。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台风“天鸽”影响,需要对主城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管道疏通为井下施工,施工方法为人工配合机械施工。双方就本项目结算中水力冲洗管道子目是否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定额已含此费用,不应再计入;承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属于受限空间作业,尤其在井下无法连续作业,井下作业1-2小时后必须上井休息一会才能继续下井,人工效率很低,所以应该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本项目结算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三册《市政修缮工程》“R.3.2排水工程”章相应子目,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本综合定额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均已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考虑,已综合考虑修缮工程零星、分散、工程规模较小、连续性作业差、施工保障等人工降效因素”规定,本项目的井下施工无法连续作业,效率降低等因素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单独计算施工降效增加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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