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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450)材料价差能否计算增值税的计价争议

2026-01-22

某住宅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变化等因素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以下简称“调价方案”),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则分别约定第一、第二施工阶段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及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调价方案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 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等内容,虽未明确材料价差是否计取增值税,但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范畴,是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为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因此材料价差应计取增值税。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9)工程总承包项目脚手架结算单价的争议

2026-01-21

某镇街整治提升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内容包含勘察、设计及施工,其中施工范围包括212栋楼外立面改造。经审批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明确外墙综合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施工时因改造范围楼栋密集、场地狭窄导致钢管搬运艰难,发承包双方经协商,部分外墙改造采用竹脚手架。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同时约定工程预算经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部分综合脚手架搭设材料及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能否调整其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经审核的预算按综合钢脚手架计算,无竹木脚手架清单项目,施工时部分改为竹脚手架,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不视为工程变更,结算不计取竹脚手架费用;综合钢脚手架使用时间按定额勘误文件执行应为23.1天,需重新套定额计算。 承包人认为,采用竹子搭设的综合脚手架,应套用综合钢管脚手架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和辅材计价;脚手架使用时间按三方确认的签证时间(A区212天、B区215天、C区182天、D区201天)或专项方案中的施工工期(300天)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审定后的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不因定额勘误而调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与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后并无异议,应视为承包人所考虑的脚手架使用方案是合理可行的,正常使用的合理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审定的预算价格中。本工程未发生工期延误等实质性变更事项,结算时不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而调整脚手架结算单价。而施工中因现场建设条件影响将部分综合钢脚手架调整为竹脚手架,是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及施工方案缺陷导致,不属于发包人要求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故合同价款不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凯诚悦府一期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3号)

2026-01-20

粤标定复函〔2026〕3号 中山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凯诚悦府一期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招标图纸要求地面采用深灰色及浅灰色的“夜里雪”装饰石材,施工时经设计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到石材产地实地考察,发现产地只出产浅灰色“夜里雪”的装饰石材。根据考察情况,设计方将装饰石材由深灰色“夜里雪”变更为“福鼎黑”,其石材的规格、厚度、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均无变化。同一时期发承包双方盖章确认了浅灰色“夜里雪”及“福鼎黑”的询价价格。竣工结算时双方就“石材地面铺装”合同单价由深灰色“夜里雪”变更为“福鼎黑”应如何调整主材价格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经市场询价了解,“夜里雪”石材价格高于“福鼎黑”石材价格,故“福鼎黑”石材价格不能高于合同中“夜里雪”的石材单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第2)点,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新增清单调整的约定,“福鼎黑”石材属于认质、认价材料,应进行市场询价,不应将“夜里雪”石材价格作为判断“福鼎黑”石材认价的依据。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及补充资料,发承包双方均确认设计变更仅对装饰石材的材料品种进行变更,石材的规格、厚度、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均无变化。故变更单价应根据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的第1)点b关于“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的约定,对深灰色“夜里雪”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主材换算。主材换算时,参照市场价格、投标报价水平,仅计算两种石材的价差,即两种石材价差确定,以双方确认的“福鼎黑”在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减去深灰色“夜里雪”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进行计算;如果“福鼎黑”在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难以确定的,可以双方询价认定的“福鼎黑”市场单价,乘以“夜里雪”石材单价的投标报价与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的浮动率计算“福鼎黑”单价,再与“夜里雪”投标单价进行换算,但按此方式所换算的“福鼎黑”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计算价差。若经上述方式换算的“福鼎黑”石材报价存在不合理情况的,为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水平所体现的真实意思,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上述方法换算的“福鼎黑”石材单价确定,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的第2)点a的新增综合单价原则确定。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2号)

2026-01-20

粤标定复函〔2026〕2号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补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其中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补充合同拟定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工程开工令的开工时间是2018年6月17日,一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报价书承诺的工期是65天。补充合同4.4条约定,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按单价包干,不参与材料调差。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在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竣工结算时双方就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单轴水泥搅拌桩的水泥价差调整是否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规建建〔2018〕95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导致的原材料涨价风险,而且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上涨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及完工日期延迟所致,双方在施工阶段并未就材料价差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差调整缺乏合同条款支持,对于此种情况,珠规建建〔2018〕95号文不适用,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开工令要求工程于2018年6月17日开工,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恰遇国家环保新政策发布,各种材料价格涨幅超投标预期,要求根据珠规建建〔2018〕95号文的“风险共担”的意见,调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水泥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4.4条关于“材料不调差”的约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及合同约定工期考虑的,建议双方厘清开工及施工延期的原因及责任,若延期由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遇到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应予调整;若延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工程措施项目漏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报价书的措施项目按项开列,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措施费包含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措施项目按项合价包干”。竣工结算时,双方对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是否属于措施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均属于基坑支护工程必要措施,属于合价包干范围,按合同约定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基坑部分投标报价时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应图纸,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单价措施清单项属于漏项,要求根据清单漏项的计量计价原则按实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知晓具备承担设计能力的同时,必然知晓所需要采取的相关措施项目,且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费用属于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的按项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因此不属于清单漏项,结算时不予调整。另根据双方见面会后补充的邀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除工程桩、承台土方、换填砖渣、石粉项目由招标人提供清单外,其他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列项报价,因此投标人应对自报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挖掘机垫板费用应根据招标地质详勘报告,视地质情况在自报清单中考虑,结算时不应再另外计算。 三、关于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植筋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要求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预留方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砌筑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植筋方法施工,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植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在下发第一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除精装修图纸)与下发第二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期间,曾多次下发签字版白图供施工使用,并未影响总包单位正常施工。对承包人在ZJEJ-JDYY-108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植筋费用要求,发包人已明确批复“砌体拉结钢筋原则上应按图纸要求预埋,施工单位自行优化采用植筋工艺,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技术上可行的,但由此产生的费用需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另行计取”,因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图纸问题导致承包人在结构施工阶段未能按设计要求预埋砌体工程的拉结钢筋,承包人提出拉结钢筋采用植筋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批同意后实施完成。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管理方,其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可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因此结算时应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双方未就砌体拉结钢筋由预留方式变化为植筋方式的责任形成共识。因此建议双方厘清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结构阶段无法预埋砌体拉结钢筋而在技术上必须采用植筋施工工艺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有义务完善相关的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若仅因发包人未完善相关变更手续的,结算可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根据补充合同4.2条计量计价依据约定计算植筋费用;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预留方式改变为植筋方式,且发包人已明确不承担增加费用的,承包人仍继续施工的,结算时只计算钢筋预留费用,不应计算植筋费用。 四、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申报,工程获得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文明工地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不应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合同中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条规定,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第3.2条要求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至少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要求。在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中,未发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申报文明工地及同意承担文明工地增加费的相关资料,申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应在结算中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8)变更材料价格确定的计价争议

2026-01-20

某养殖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项目部分地块进水管招标采用波纹管,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为聚乙烯(PE)塑料管,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变更的管材价格,在确定变更材料聚乙烯(PE)塑料管价格时,发承包双方认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离,后由发包人委托的一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确定审核结果,并注明“同意暂以此金额报评审中心,最终结算金额以评审中心审定为准”。评审中心在结算评审时重新进行了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确定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造价信息》中PE管材料价格偏离市场价格,送审结算按市场询价结算,评审时也应采用市场询价,应以评审时市场询价结果为准,不应采用信息价。 承包人认为,一审单位的询价时间是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其询价结果与市场价格相符,同意采用一审询价结果。审核单位按工程竣工后一年多的评审时市场价询价,未能反映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不同意评审单位询价结果,要求按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主要材料,其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但实施时发承包双方因《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偏差,而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场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可视为双方对此材料价格达成一致。若评审单位对合同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7)绿措费确定费率的计价争议

2026-01-19

某市政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工程承包内容为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其中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双方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费率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分为场地平整与边坡支护两个单位工程,其中场地平整工程的绿措费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专业费率4.35%计取,边坡支护工程的绿措费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 承包人认为,绿措费均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则预算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规则执行。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0期)》(粤标定函〔2024〕54号),市政工程发包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边坡防护、道路、排水等多个专业工程时,如果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在发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占比超过60%的,可视为场地平整工程,遵循主专业规则优先执行原则,该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4.35%计取;但如果占比低于60%的,则发包内容需划分不同专业按相应专业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计取。本工程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绿措费计算时应采用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6)材料价差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1-16

某科技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呈下跌趋势,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对主要材料调差的范围、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专用条款第13.8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但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第20.261条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 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一致,均明确当市场价格波动时需进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而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中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与前述条款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并且承包人投标报价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其报价已经考虑了招标文件中关于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故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调整材料价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5)赶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2026-01-15

某厂房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报价时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合同约定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编制,经审核部门审定后的预算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7日历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要求赶工措施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单独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时能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工期,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视为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其费用;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填报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工程依据2011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合同工期小于2011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且合同对赶工措施费计价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下浮率,是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水平下浮的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组价编制预算,招标文件未有要求将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差异费用不予另计而在投标下浮率考虑,预算编制时可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如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定额规则导致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定额公式不适用的,编制预算时双方可参考同类工程数据或考虑合理的赶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其赶工措施费不在预算编制时考虑,而在竣工结算时依据责任进行处理,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其赶工措施费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4)绿化垃圾、余土清运的计价争议

2026-01-14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在种植乔木过程中有部分土方、绿化垃圾留置现场,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绿化垃圾、余土清运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乔木种植定额已经包含种植过程中产生的余土、绿化垃圾清运,不能重复计算。 承包人认为,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已产生余土、绿化垃圾,且乔木种植定额子目未含余土、绿化垃圾清运的工作内容,应按实计算余土、绿化垃圾清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适用的《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栽植工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乔木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清理,不应另行计算外运费用。但栽植工程定额子目未包括余土外运,如在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发生余土外运的,应依据园林绿化定额E.1.2栽植工程的章说明第三条,按定额附项含量套用《广东省市政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计取余土外运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3)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6-01-13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因工程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受交通高峰影响或场地施工条件限制,白天不能全天施工,部分项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夜间施工增加费是需要在提交的施工方案中体现夜间施工相关内容或提交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才能计取,否则即使实际存在夜间施工,也不能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具体施工内容是在中标后由发包人以任务单的形式指定,项目零星、任务重、工期短,没有编制施工方案,但工程核实表已列明夜间施工,则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项目适用的《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除赶工和合理的施工作业要求外,因施工条件不允许在白天施工的工程,可以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夜间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或者按完工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按定额规则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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