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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北环路-规划二路)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5-10

粤标定函〔2021〕91号 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北环路-规划二路)涉及边坡锚杆支护套用定额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1年1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滨江新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内容的道路、桥涵、隧道、通信管线、输油管线、排水、消防工程的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涉及的争议是在鹅公山隧道排险修复工程,属于合同外增加工程,双方补充签订了《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鹅公山隧道工程排险修复工程施工协议书》,其中关于边坡采用锚杆支护,根据《协议书》第9条:“本工程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单价作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对于财政部门审定预算中Φ28mm锚杆工程采用市政定额进行套价,经甲、乙双方约定:该项目结算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能明确本项目中的Φ28mm锚杆工程适用的定额,且不同于预算时采用的定额,结算时,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的解析进行套用相应的定额进行结算”,现双方对该锚杆支护套用专业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道路边坡格构梁深层锚杆套用市政工程隧道内锚杆定额,承包人认为,道路边坡格构梁深层锚杆套用建筑工程边坡防护锚杆定额。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条“变更(增加部分)工程在投标书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可套用相应定额确定单价”,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本项目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均属于市政工程,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该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而且综合考虑了社会平均水平,定额以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因此,本工程的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5-07

粤标定函〔2021〕88号 珠海市汉祺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2月签订的《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PPP合同》显示,区政府授权珠海市斗门区水资源和水质监测中心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指定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出资人代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的社会资本,由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为珠海市汉祺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从2017年12月签订的《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发包人为珠海市汉祺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包人为由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包范围为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包含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以及整体移交、缺陷修复保修工程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15%加1.5%风险包干的原则,其中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组价成综合单价的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二次运输费用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整治河涌为线状狭长结构,两岸房屋密集、村庄内部自有道路较窄无法通行且极易影响两侧房屋结构、暗涵内施工等因素,导致部分河岸边无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车辆、材料运输无法直接到达施工现场,必须通过包括陆上、水上、施工临时便道等措施转运,才能满足施工及工期要求。现双方对材料二次搬运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总说明和D.1.7其他工程章说明1.7.2条。现场共布置了15个堆场,分布在现场沿线,现场可因地制宜设置材料堆场,因此二次搬运费的计算依据欠缺。承包人认为,项目沿线既有建筑物对施工环境响较大,不利于材料二次搬运,应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计取材料二次转运费。 我站认为,根据《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格“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15%加1.5%风险包干的原则,施工图预算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按开工日(指《PPP合同》项下定义的开工日)时执行的国家、广东省以及珠海市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标准和取费文件。”,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是采用定额为依据组价成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因施工环境和场地的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现场,必须再次运输发生装运卸工作,符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D.1.7其他工程说明1.7.2条规定,可以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各施工点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但当实际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履行合同关于“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减)的风险”的约定,结算不作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27

粤标定函〔2021〕85号 岭南师范学院、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岭南师范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主办方)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联合方)联合中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单体教学实训楼,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纸内走廊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走廊属于自然层外墙结构外走廊,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建筑面积规范)第3.0.14条规定“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故本项目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13建筑面积规范条文说明第3.0.1条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和建筑面积规范图解第2.0.23条的定义“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本项目的所有走廊外侧柱子为框架结构柱,属于结构主体框架内的一部分,且走廊外侧设有防护栏杆围护,因此本项目走廊建筑面积应按全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13建筑面积规范第3.0.14条规定和宣贯辅导教材第3.0.14条释义1明确“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都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悬挑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可参照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论哪一种廊,除了必须有地面结构外,还必须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计算建筑面积”。根据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施工图纸显示,争议的走廊是有柱带栏板的室外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底层),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26

粤标定函〔2021〕84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珠海市城区污水治理综合整治提升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统筹,发包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5月20日,根据合同协议书,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共同授权由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参与本工程的管理服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现项目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板桩打拔费用计价方式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项目费的范围及计算方式。双方就钢板桩打拔费用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在措施项目费的内容约定了打拔钢板桩属于措施项目,也单独约定了措施项目项下打拔钢板桩的计算方式,打拔钢板桩应列入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费用。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板桩打拔项目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粤标定函〔2020〕29号)第15条解答钢板桩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再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项目内容(包括以下①~㉔列出的内容)……具体如下:列了①~㉕项,第㉕项为打拔钢板桩内容,此处的表意矛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取及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关于条款第25.2.4.1第(6)点措施项目费约定“1)措施项目内容(包括以下①~㉔列出的内容)……具体如下:列了①~㉕项;2)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②措施其它项目按以下约定计取:……b、钢板桩打拔费”,合同原意即约定了钢板桩打拔费放在措施项目费中,也约定了关于措施项目费中钢板桩打拔费的计算方法,且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并非要与定额规则保持一致。因此,结合招投标过程及合同整体意思理解,钢板桩打拔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予以计取。 二、关于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的争议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并在条款约定“⑪交通疏解员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双方就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增加费即代表交通疏解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装、交通疏解专员等所有与交通疏解有关发生的费用,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应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费,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1.0%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工期紧,施工面广、涉及大量市政道路管网施工及数百个居住小区排水改造,交通疏解投入较大,交通疏导员增加费不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装、保管、周转费用,合同所约定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应在包干措施费内计取,但除交通疏解人员外的上述材料相关费用应按广东省定额另行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的EPC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而后续条款将“交通疏解增加费”写为“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并予定义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合同先后表意不清,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厘清事实,双方协商计价;协商不成,可参考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的计价规定,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为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而设置的交通疏解人员所增加的费用。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六点其他费用中列项计算,交通疏解材料作为临时性设施,考虑周转使用或残值回收。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凤凰二桥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25

粤标定函〔2021〕80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凤凰二桥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财政返还),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和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如何确定变更工程的新增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通用条款72.2条第(3)款约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为10%,应是对财政评审概、预算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下浮,因此变更工程中的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时,对原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材料、机械等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格应下浮10%,在组价完成后再按承包人所报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价格下浮率P3整体下浮10%。承包人认为,在变更工程新增项目清单组价时,对原财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有的工料机价格,应采用变更当期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按计价依据组价后,再按合同约定下浮10%作为结算价。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第(二)点第6小点约定,实体工程的概、预、结算须在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基础上,按中标人所报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价格下浮率P3作为合同价与结算价。故根据财政部门评审后的《概算评审报告》中各审核单价下浮P3(10%)后,发、承包双方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并按该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6)的总造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工程量清单通过采用综合单价下浮P3(10%)的形式实现总价下浮P3(10%)的目的,此做法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一致。 因此,变更工程新增清单项目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本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2.10款“本项目实体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取定按造价文件编制当期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规定执行;当主材在当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定价的,按该材料市场价格录入”的约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无须下浮10%。 同时,变更工程新增项目清单应执行本项目合同通用条款72.2款工程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的约定。对第(1)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因原合同中的单价已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第(2)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如需要换算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 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2.10款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换算《概算评审报告》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上述第(3)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因须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第(4)点确定的综合单价须参与总体下浮P3(10%)。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23

粤标定函〔2021〕79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一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现工程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期间,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涨落,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调差的范围及幅度产生了争议。发包人认为,调差材料范围及幅度应严格按照合同专用条款76.3款“施工期间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的发布价对比2017年1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信息价格浮动在±10%以内(含10%)不进行变更调价,浮动超出±10%以外时,则仅对超出±10%以外的部分进行调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调差材料为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也应包含如:水泥砂浆、水泥石粉、灰砂砖、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土管桩等合同约定的主要调差材料的衍生制品;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再依据“粤建市函〔2020〕28号文”意见,疫情防控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以外时,对超出5%以外的部分进行调价。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76.3条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本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范围及幅度,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指出“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的指导意见,如果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有失公允的,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合同订立时双方的真实意愿,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穗建造价〔2020〕27号)相关精神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22

粤标定函〔2021〕78号 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2年8月签订《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及2014年签订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并成立项目公司,发包人为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锚杆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位于小横琴山南山咀边坡,原先是一处采石场,边坡坡度45°~70°,局部近直立,山体边坡支护采用锚杆结构。在预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就锚杆项目执行定额时发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市政定额中无山体锚杆子目,仅在隧道工程册定额中有锚杆子目,该定额子目使用的机械为手持钻孔气腿式风动凿岩机,其钻机为水平钻孔,而施工图纸技术要求为锚杆打入岩层斜向下与垂直方向夹角为40°,偏斜度不大于2%;且本工程为平均坡高76.18m的山体,并非隧道工程,其锚杆子目也无法判断土石分类,周边项目涉及山体锚杆施工的项目也均未采用过市政隧道定额,其远远已脱离市场价格,故本工程不适合执行市政隧道工程册的锚杆子目,应采用建筑定额锚杆子目。审核中心认为,本工程实际施工时采用全坡面搭设综合脚手架,手持或单腿气动式轻型机械作业的常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与市政隧道工程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基本相符;且从定额的适用性分析,建筑定额“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不适合本工程陡峭的高边坡作业,也无法在综合脚手架上连续移动、就位、施钻作业,故建筑定额锚杆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根据本工程《投资建设合同》承包范围和条款约定,本工程为横琴新区北片区防洪及景观工程中的一个子项目,按其工程属性属于市政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其中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是综合考虑各种土质情况下编制的。但根据咨询双方补充提供的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典型剖面图显示,本工程锚杆成孔作业的边坡土质特征属岩质边坡,岩性为花岗岩,中等风化为主,边坡岩体围岩类型以Ⅱ类为主,局部表部岩体破碎,围岩类型Ⅳ类,超出了市政定额编制时考虑的范畴,故市政隧道工程册锚杆定额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同时,《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虽已考虑入岩费用,但并未考虑在陡峭的高边坡作业环境,故也不适用于本工程锚杆项目计价。因此,建议双方可根据现场实际与市场询价方式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参考周边同类型边坡支护工程锚杆计价方式方法确定本工程锚杆费用。     二、关于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在平均坡高76.18 m的中风化山体上进行高空施工,产生了材料垂直运输机械费;坡脚线总长达1010m,钢材、水泥、砂浆等材料通过垂直运输到达施工高度后,会产生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由于超高施工降耗,产生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费用,在预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及超高增加人工、机械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认为可以参考建筑定额计取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审核中心认为市政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应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现场照片等资料,本工程的材料二次运输在平均坡高76.18 m的高空进行,超出了定额编制时考虑的正常的施工环境和场地的范围,施工效率有所降低,如确因此而发生的专项措施费用,双方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合同计价原则及风险约定等条款协商确定高空作业二次运输费用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恒运集团长距离供热(东莞麻涌)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16

粤标定函〔2021〕76号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恒运集团长距离供热(东莞麻涌)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措施费包干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了施打木桩(签证单1)、钢板桩(签证单2)、涵洞引流管埋设、回填(签证单3)以及砍树(签证单9)等工程签证事项,双方就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措施费包干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从结算金额、工程量与招标、合同数据无明显变化的结算情况,业主签章仅作为事项实际发生的记录而不表示对费用的认可,承包人提供电子图未签章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理由,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1.7)“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的规定,上述费用的措施费包干,不另计取。承包人认为,设计管道线位因用地问题向河涌方向平移4-5m导致局部管墩基础位于河边,发生的签证单已获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2.3条关于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标示了“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是基于招标工程量和招标图纸以及技术规范约定下的措施费包干价,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72.3款分别就“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和“(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项目措施费的方法”作出约定,是对包干范围之外的项目引起措施费调整方法的约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措施费调整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但经查阅相关签证单及附件,有关签证事项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发生,早于咨询函中“2016年8月的调整出图时间”;相关资料中签证事项是否与管线平移工程变更的关系不详,如签证单1之附件工作联系单028中提出“原打算的钢板桩围堰因场地狭窄改为挖机施打木桩”的签证事由,未说明是否因管线平移引起,且示意了原有施工计划已作钢板桩围堰的措施方案。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的真实情况,厘清签证事项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关系。有关签证单所述事项,如确系管道设计线位平移的工程变更导致措施费用的增加,则应当按照发承包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和72.3款的约定进行项目措施费的调整。 二、关于蒸汽连续疏水装置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中,PN40 DN200和DN400两种蒸汽连续疏水装置(架空)的合同单价分别为143,788.58元/套、42,840.23元/套,结算审核中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核减,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两种装置价格已经超出不平衡报价范畴,不适用于合同中有关不平衡报价条款,应根据合同法公平、诚实原则,按合同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上述装置应当采用合同价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提交的招标控制价文件显示上述装置的单价(分别是147475.48元/套、43661.06元/套。)与合同单价接近;再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及7.4.2条款”以及专用条款96.2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发承包双方于2015年5月1日共同盖章确认了《拟签约合同金额调整表》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应予遵守。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西区水厂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14

 粤标定函〔2021〕68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西区水厂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施工、部分设备采购、部分工艺设备和管道安装、给排水、供电等工程以及其它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各单体基坑土石方施工时,出于基坑安全的考虑,开挖的土方不能堆置在基坑周围,经与发包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承包人将基坑挖出的土方临时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运距约300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应增加该土方转运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土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已包含转堆的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8.1条其它重要事项第26.1款“挖土方,按实际开挖方量计算……清单内含有装运的,其装运办法及运距不予调整”的约定,该转运费用应由承包人在投标单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应另外要求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编制挖土方招标清单时综合单价组价是套用挖土机转堆定额子目,该定额子目只包括挖土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45m的转运距离,此转运距离与实际发生的“挖土机开挖土方后由装卸车装运统一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运距约300m”的情况不符,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实际施工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应调整合同价款,增加工程费用。 经查核有关资料,由于本工程场地的特点,决定了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仓库、材料堆放区、加工场地、土方临时堆放区等都需要利用三期工程的预留空地进行搭设,因此,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补充条款的第96.1点其它事项中第(17)款“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为的承诺。……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第I小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防台风、防暴雨、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及发包人委托的工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不能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及工期时,承包人应按建设、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但工程费不予调整(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和总报价不予调整)”的约定;及第(26)款 “本扩建工程土方所有挖、填、运、外购、临时堆放等项目结算计价办法如下:26.1:挖土方,按实际开挖方量计算,工程量计价办法以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013版)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为准,清单同时含有机械挖土方及人工挖土方的,其比例不予调整,清单内含有装运的,其装运办法及运距不予调整。”的约定。承包人为确保基坑安全,将挖出的基坑土方转运至三期工程的预留空地临时堆置,是其在投标前实地考察施工现场时应该掌握的情况,争议的土方转运费应属于发包人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包干风险,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万力集团总部基地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4-02

粤标定函〔2021〕66号 广州万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万力集团总部基地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万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约定了措施费用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事件,发包人取消了部分办公区域的精装修工程,双方就被取消精装修工程相关的措施费是否扣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措施费包干,但由于大范围取消了精装修工程,属于招标图纸范围内取消的内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既然原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可以计算增加措施费,那么相应的取消项目也应按照造价比例扣减原精装修部分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此事件为图纸变更,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所报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所报费用为包干价格,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新增加项目除外)”,因此,本项目取消了精装修工程,但措施费仍按包干不予扣减。 我站认为,本项目承包方式为按招标图纸总价大包干,是基于招标图纸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合同条款下的总价包干。但在实施过程中,取消了精装修工程,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总价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另外,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所报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所报费用为包干价格,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新增加项目除外)”,也是基于签约时双方认同的基础与目的,以及在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变更等事件发生时所能承担的价格范畴内下作出的约定,并且取消精装修工程属于双方未能预见范围,因此该工程变更引起相关的措施费用变化应予相应调整。因本合同未约定上述变更导致合同价格扣减的方法,因此,具体的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同时,若取消精装修工程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双方可通过索赔方式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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