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51号 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陈头岗,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拼装费的争议 盖上钢结构工程为合同新增工程,由于钢结构构件较大,公路运输超限需分段运输,对该新增项目套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后是否还需要套用钢结构拼装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新增项目套用A1-7-18住宅钢结构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10t定额子目后, 钢结构原本应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后再运输到现场,现因为钢结构构件大,不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而是移到了工地现场拼装,原本是同一道工序,不存在拼装费用的增加。定额A1-7-18工作内容已包含拼装,不应再重新套取拼装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运输条件的限定,构件运输时需要进行分解运输,应分别套取钢结构的安装和拼装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钢结构构件安装定额内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计入安装子目”和第18点“钢构件因运输规定限高、限宽、限长限制及非制作安装原因的构件需分段解体或散件(如网架)运输,运抵现场后的构件不能直接进行吊装需在现场拼装后吊装的,套用拼装定额子目。”的相关规定,A1-7-18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包含的构件拼装是指正常情况下的成品构件简单拼装。由于公路运输超限的原因导致需要进行分段运输到现场再进行拼装的可套用拼装定额子目。 二、关于栓钉计量计价的争议 在新增的盖上钢结构工程中,对栓钉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栓钉的安装已在钢结构安装费用中综合考虑,不需要另外计算栓钉的工程量和费用。承包人认为栓钉的材料以及安装不包含在钢结构的安装费用里,需要另行计量与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11点“钢结构构件安装不包结构件的高强螺栓,压型钢楼板安装不包栓钉,高强螺栓、栓钉分别按定额中相关子目计算。”的规定,定额钢结构安装子目中不包含栓钉的消耗量及相关费用,栓钉的工程量另行计算并套取相应的定额子目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49号 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肇庆市,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可调总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配套文件。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钢结构工程创广东省“粤钢奖”,争创国家“钢结构金奖”。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150mm钢筋混凝土层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B1~B6仓库地面均为同一地坪施工做法,库区地面做法(自上而下)分为7个构造层,分别为①固化剂品牌为巴斯夫,每m20.35KG,分两遍施工;②100mm厚钢筋C30混凝土(单层双向Φ4@200钢筋网片)面层原浆收光,4×6切缝(缝深2公分),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填缝,门边设置50×50×5角铁,设置分仓缝,分仓缝设置传力杆(Φ12@500,两边锚固250mm,使用Φ15线管包裹,一侧使用Φ15的螺帽包裹);③150mm厚钢筋C25混凝土(面筋双向Φ10@200三级钢筋,底筋双向Φ10@150三级钢筋,马凳Φ10间距1m纵横布置),增设膨胀带宽1.2m两边设置铁丝网,设置分割缝6m×6m深度2公分;④柱脚设置菱形隔离缝,菱形大小为1200×1200,隔离板采用塑料板,外边设置洞口加强筋(根据图纸总说明要求),柱脚浇筑砼标号为C30;⑤(3#仓库,4#仓库,5#仓库,6#仓库)0.3mm厚塑料薄膜;⑥30mm厚石粉垫层;⑦素土夯实(压实系数0.94)。发承包双方对第③项施工做法如何套取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面做法在第②项“100mmC30钢筋混凝土层”套取地坪子目,第③项“150mmC25钢筋混凝土层”应套有筋垫层或者筏板基础子目。承包人认为,垫层属于结构层与土之间的过渡层,起到提高结构层施工平整度,方便结构层钢筋绑扎,隔离土层与钢筋等作用,因此确定上述做法与第⑤、⑥项属于垫层,且垫层不属于受力构件,一般是砂、石、素混凝土(C15以下)等,第③项构造为“150mmC25钢筋混凝土层”明显是主要受力构件,且与结构柱分离,属于典型的室内地坪做法,应套取地坪子目。 我站认为,本项目B1~B6仓库地面做法(自上而下),第②层中的100mm厚C30混凝土可套用混凝土找平层子目;第③层中的150mmC25混凝土层可套用地坪子目,并依据地坪子目注释内容“1、地坪子目定额已考虑30cm以内的挖运、填土方工日。如不用挖运填土方的应扣除4.1工日。2、地坪内外地台高差超过30c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1cm,增加土方工0.34工日,运土距离超过100m时,超过部分增加50cm内增加土方工0.46工日。”的规定执行;第⑥层30mm厚石粉垫层可套用垫层子目。 二、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已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但无明确计取费用标准。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计取工程优质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条“5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本项目只要求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申报条件即完成合同施工质量要求,并未要求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且合同中也没明确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罚措施,因此不需要计取工程优质奖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有明确质量要求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是高于国家标准,且合同无明确计费标准,故工程优质费应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规定,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2.5%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质量标准约定为工程质量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钢结构工程创广东省“粤钢奖”,争创国家“钢结构金奖”,但未对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认定方式方法和计价规则。根据本项目计价的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9.2条工程优质费的规定,即“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要求质量标准的,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优质工程费,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定额规定计算。”,本工程被评定为“2020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属于省级质量奖,认定了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相应的工程优质费可按定额规定计取,即计算标准应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48号 东源县东江水乡隆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汇景九里湾花园项目E组团建设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及2018年9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东源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源县东江水乡隆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综合单价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确定合同总价,并采用总价包干。现工程处于按定额计算合同包干总价的编制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上部分外墙综合脚手架清单工程量计算起点和综合单价套用定额步距的争议 编号GDQXJLW-22工作联系单所述E5、E4栋所述部位因发包人要求不考虑回填土的施工,实际地上部分的外墙综合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开始搭设,双方就该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高度起点和综合单价套用定额步距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 地上部分的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高度和定额套用步距的起点为设计室外地坪标高。承包人认为根据发包人要求的实际施工方案,工程联系单所示部位应从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开始计算。 我站认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及要求造成编号GDQXJLW-22工作联系单所述E5、E4栋所示部位的地上部分外墙综合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开始搭设,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搭设起点应为脚手架立杆的支撑点所在标高,故该部位的地上部分的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高度起点和综合单价套用定额步距应为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的标高。 二、关于地上部分的垂直运输、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定额套价步距计算高度的起点争议 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及要求,现场签证所示部位地上部分的外墙综合脚手架、人货梯实际上都是从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开始搭设,双方就该垂直运输、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定额套价步距计算高度的起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规定,地上部分的垂直运输、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定额套价步距高度计算的起点为设计室外地坪标高。承包人认为,应根据实际施工,高度计算的起点应从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开始计算。 我站认为,由于发包人原因及要求,地上部分的外墙综合脚手架、人货梯实际上都是从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开始搭设的,地上部分的垂直运输定额套价步距计算高度的起点为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标高;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定额套价步距计算高度的起点为地下室顶板面或主楼基础顶标高;混凝土泵送增加费与高度无关。 三、关于刮腻子定额子目套价及材料换算争议 本工程腻子做法为3mm底基防裂腻子、2mm面层耐水腻子,双方就综合单价确定时是否分别套用成品腻子定额子目以及腻子的材料含量能否按实调整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套用成品腻子,如套用成品腻子,材料含量已综合考虑,不需要换算。承包人认为,3mm抗裂腻子的实际含量为4kg/m2,2mm耐水腻子的实际含量为2.67kg/m2,应按实际用量调整材料含量。 我站认为,如现场实际采用成品腻子,可分别套用成品腻子的定额子目,成品腻子定额中材料的含量已综合考虑,实际用量与定额用量不同时,不得换算。 四、关于土方大开挖后是否计取场地平整及原土打夯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土方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土方的施工单位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大开挖土方工程,并按大开挖后的实测标高移交工作面给承包人,双方就是否计取场地平整及原土打夯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计算平整场地及原土打夯费用。承包人认为,应计算平整场地及原土打夯费用。 我站认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土石方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的标高移交场地的,则土方大开挖的部位不再计算场地平整费用;若土石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标高移交场地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场地平整费用。实际原土打夯发生时,可按设计要求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44号 广东南传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国际文化中心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南传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根据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基坑西侧与地铁之间加固区搅拌桩修改为Φ1400深层搅拌水泥桩,图纸变更时间是2019年6月12日,主要施工参数为“间距1200mm,采用两搅两喷,每米P.O 42.5R水泥用量800kg/m,注浆压力0.4~0.6Mpa,深度要求不少于16m”,发承包双方就Φ1400深层搅拌水泥桩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Φ1400深层搅拌水泥桩可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已有的Φ850~Φ1200深层搅拌水泥桩定额子目使用插入法计算,以Φ1200深层搅拌水泥桩定额子目基础上乘1.58的系数进行计算人工及机械等费用,水泥用量按实际调整;同时承包人提供的专利证明材料为2009年的实用新型专利,距项目实施时间2019年已接近10年,并经市场了解,现阶段大直径深层搅拌水泥桩施工技术已普及,在承包人一直未能提供Φ1400深层搅拌水泥桩的相关专利资料情况下,不应计算专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换算方法计算的人工及机械费与承包人劳务分包实际价格相差甚大,且Φ1400深层搅拌水泥桩的施工目前在市场上属于专利技术,需要使用专门特制机械,施工成本上相对常规大直径搅拌桩存在机械的专利增加费用,人工机械费要远高于常规大直径搅拌桩换算的费用,应按劳务班组分包的价格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次变更涉及的Φ1400深层搅拌水泥桩在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中也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款第(4)点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且无相关定额和指导价格参考的项目,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的约定,双方秉承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对施工当时的市场价进行充分询价,并按施工期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34号 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怡翠尊堤观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为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建设中发生第三方实体检测费、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双方对其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应由承包单位支付;承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应由发包单位支付。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争议的第三方实体检测费、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属于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33号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本项目目前处于竣工验收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费和外墙砖面粘贴强度抗拔检测费的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是对于已完成建筑物进行的质量检测,是建筑法规定建筑材料应为合格材料,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0.4条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上述的检测费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0.4条第(2)点约定,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上述争议的检测费属于专项检测,不包含在定额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 “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的规定,对于争议的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费和外墙砖面粘贴强度抗拔检测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的相关规定,属于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20号 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3月1日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部分为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时采用旋挖桩和冲孔桩,由于已施工的桩施工进度慢、成桩质量差,所以将负二层未施工部分及B地块的冲孔桩和旋挖桩,变更为CFG桩施工。因场地土洞发育,有砂层及薄弱的土体,根据图纸要求“施工中遇洞时,混凝土灌注桩原则用混凝土填充”,造成部分桩施工后混凝土超灌,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大于1.5以上。若遇上大土(溶)洞时,需缓冲半个小时再进行灌注,则会造成部分人员机械停滞。发承包双方对CFG桩超灌混凝土是否计取灌注费用以及费用如何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进行处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超灌混凝土只调整混凝土量,不应计算超灌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处理”属于B地块溶洞壳顶小于0.5米部分的处理,造成现场部分桩施工后严重超灌混凝土,属于土体松散和土(溶)洞引起的,应计算超灌部分灌注费,综合单价应参考合同溶(土)洞处理单价。 我站认为,CFG桩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超灌情形,建议组织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现场鉴定,明确属于溶(土)洞处理浇灌量还是属于桩基超灌混凝土量,再依据不同的划分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混凝土浇灌属于处理溶(土)洞的,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1)点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按适用的价格计算”,则混凝土灌注费用的综合单价按照清单“010201009002 溶(土)洞处理”的合同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按溶(土)洞处理浇灌的工程量计算。 2.属于因土体松散、一般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引起桩基超灌混凝土,则按CFG桩超灌处理,由于CFG桩施工为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4)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采用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具体计价程序和费率按清单外计价方式计算”等条款,显示双方约定变更后新增价格以《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定额含量为基础,按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计算综合单价。另外,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3.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因此只按实际灌入量调整混凝土用量,其他不变,不计算混凝土灌注费,桩长计算时对于位于桩基施工范围内已做溶(土)洞处理的长度应作相应扣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13号 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项目资金来源为集体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误期赔偿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中都已明确约定总工期为300天,合同履行时实际工期为:工业厂房A7栋、科研楼和仓库以及工业厂房A8-A12栋为479天,配套宿舍为611天,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有较大偏差,结算时双方就误期赔偿费的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项目的招投标工期和合同工期均为300天,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赶工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招标工期并无异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了赶工措施费,中标后也以合同工期为目标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执行,误期赔偿费应按实际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违约金。承包人认为合同工期为300天,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 (2011)》计算的标准工期为696天,合同工期只达到标准工期的43%,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合同工期不合理,不应支付误期赔偿费。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二、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是否可以计取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第6点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包括制集孵化、研发、符合GMP生产一体化标准厂房和配套生活区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中介预算。为了完成前述工程内容,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虽然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形成的总价,不是施工图纸范围内容的总价,错漏项应依据合同条款按实际发生结算。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点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但合同协议书中第一条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可见,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虽为总价合同,但其总价包干范围界定不明,并且前后两款约定内容有一定的冲突,同时专用条款亦无相应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故缺项、漏项的应修正清单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4号 中电建路桥集团江门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PPP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江门市公路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江门市公路局委托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作为代建方,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即本工程发包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江门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于2017年8月与承包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其中施工图预算执行2013年国标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以《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等定额文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白石大道东段(丰乐路-甘棠路)改造工程为本PPP项目的市政工程,其施工图纸中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显示,在钻探所达深度范围内场地岩土分为5个主层,分别为①素填土(Q4ml)厚1.20~5.2m②黏土(Q4al)厚0.50~2.2m③淤泥(Q4mc)厚1.50~17.3m④粉砂(Q4al)厚0.30~3.00m⑤细砂(Q4al)厚2.60~9.50m⑥粉质黏土(Qel)厚2.20~6.00m⑦粉质黏土(Qel)厚1.85~9.65m,《江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造价审查定案单》显示的土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土质为综合考虑土壤类别。根据双方提供的两份设计变更,原水稳层底面以下挖素土方变更为挖石渣,并且现场图片显示,现场存在较多的块石、片石及松散石块,及有部分较大的块石,双方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土石方如何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工程应按挖运四类土方套用定额,承包人认为变更工程应按挖运松散石方套用定额。 我站认为,本项目属于市政公用项目,其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本项目范围内,属于市政公用项目的,其施工图预算造价金额的计算原则: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完成修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质量检验标准、行业规范等文件编制。”等相关规定,采用定额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应按照设计变更前即施工图阶段对应的勘察报告显示的土质执行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计价。设计变更后,土石方的界定及其类别划分,不能仅凭所提供的现场照片下定论,而应以有资质资格的勘察企业重新勘察的报告结果为准。如果勘察结果为土质的,则仍符合原清单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土壤类别范畴,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如果勘察结果为石方的,则原土方开挖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319号 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发包人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新增2号楼加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内容,设计院按要求出具设计变更图纸,采用柱外包钢及灌注改性环氧树脂浆液方式,但在合同价格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适用于该变更计价。该合同通用条款第25.3(2)条及专用条款第33.2.4条(3)的相关约定,若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等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没有其他相关定额参考的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因此,发承包双方据此套用相关定额确定该设计变更,但在如何套用子目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柱外包钢应套用定额子目R1-4-34,钢材侧面封闭应套用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R1-4-28子目计价,不删除人工费。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柱外包钢及改性环氧树脂浆液做法与实际施工吻合,应套用定额子目R1-4-34,钢材侧面封闭应套用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R1-4-28子目计价。预算审核单位认为:柱面灌浆的定额子目R1-4-34套用存在与实际施工不完全吻合的情况,不计取该灌浆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根据设计图及施工照片,钢材侧面封闭的费用,应按砖柱、墙勾缝修补R1-8-15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从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柱外包钢灌浆加固采用的施工方案为柱外包钢及灌注改性环氧树脂浆液加固,原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清单项目,也不能按类似的综合单价换算处理,属于合同外新增单价。该施工方案中的灌浆、钢材侧面封闭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中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灌浆、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虽工艺相近,但注浆量、封胶边,注孔数量、施工机具均不相同,不应直接套用或借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2.4款约定,合同外新增工程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其他相关定额参考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