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317号 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学院土木工程楼、音乐楼、美术楼等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和韶关学院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本项目由两个立项组成项目包一起招标,根据立项分别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韶关学院土木工程楼、音乐楼、美术楼等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施工合同》和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韶关学院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韶关学院大塘校区,资金来源是学校自筹资金为主,争取省、市财政支持为辅。发包人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调差对应的基准日期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两份《施工合同》附页第4页〔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二点“竣工结算原则”第2.4.6点都约定:“当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单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或经双方认可的其它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变化超过5%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材料价格可调整5%以外的部分、施工机械使用费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注:人工工日、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的价差调整基数是以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F1)与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F0)比较〔若调整后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价差+投标标书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之和超过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时,则按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进行结算〕”。但由于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内分别发布了1月、2月、3月不同时期的价格信息,结算时双方就确定人工工日、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的价差调整的基准日期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3月份的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承包人认为应以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1月份的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 经我站查阅所提供资料,本项目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及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2日确定中标单位。两份《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第七点都对“词语含义”约定采用“通用条款”第1条,通用条款1.27条约定“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以此推算,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应为2017年3月24日。因此,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应以基准日期对应的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3月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318号 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金湾区华阳路道路水泥搅拌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根据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工程现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水泥搅拌桩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7月22日《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中“取消水泥搅拌桩人工、机具调整系数1.43系数。”,双方对定额勘误引起的水泥搅拌桩合同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合同10.1条款“变更范围中其他事项约定:在合同期间,因市场波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及有关文件规定导致的造价变化。”,定额勘误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消其系数,应核减计价金额约 457 万元(实际结算财政审核为准)。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投标报价中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为施工单位考虑承担的各种风险费用、试验费及检测费、现场施工条件,工期限制等因素综合作出的合理自主报价,甲乙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契约精神的原则,不应调整合同单价,按合同清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规则,承包人是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并无约定投标人必须按政府发布的定额进行报价,说明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进行报价、定价的。此外,《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的勘误,适用于采用定额作为依据且尚未办理阶段性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计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及10.4.1条其他事项第7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及有关文件规定等导致的造价变化 ”约定,同样不适用于发生变更的估价原则“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工程,中标价格不受定额勘误影响,结算时无需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316号 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凤凰二桥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财政返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设计图纸显示,辅道桥下河涌堤岸挡墙前后采用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加固,挡墙采用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方式实施,且要求先进行挡墙施工后再进行凤凰二桥的墩台及上部结构施工,以防止挡墙基坑开挖影响主桥结构安全。由于“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需待水泥搅拌桩达到龄期后方可进行,无法满足区管委会、指挥部关于凤凰二桥主线于2016年6月30日前贯通的要求;同时因受征地红线影响两侧砂袋围堰也无法实施。因此,设计单位取消原“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设计方案,向发包人发出了改用“钢板桩支护”的设计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论证,还于2018年11月7日得到《明珠湾指挥部2018年第33次总指挥办公会会议纪要》确认为变更事项。现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就变更后的“钢板桩支护”清单措施项目是否应该计算变更费用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由于合同约定该项目结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评审中心根据施工合同的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的第1项 “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按系数计算及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除外),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和专用条款第72.3条第3款 “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约定,认为原设计方案涉及的措施项目清单“纤维袋围堰(3.5m)”在合同价中是以“项”计算的综合合价包干的,故其调整为“钢板桩围堰”后不应增加造价。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只是针对原设计方案中的“纤维袋围堰”而言,现该设计变更并非承包人原因(包括设计方案的改变及征地红线不足等)引起的,应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引起争议的“凤凰二桥规划河涌处引桥和中桥桥下挡墙及下部结构施工艺调整”设计变更,是为满足发包人对工期、设计单位对主桥结构安全的要求,在征地红线不足的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获工程变更专家审查论证会通过且得到明珠湾指挥部总指挥办公会会议确认的变更事项。“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 改为“钢板桩支护”后,改变了施工措施方案,合同中措施项目“纤维袋围堰(3.5m)” 清单未有发生,该综合合价的包干前提条件发生了本质变化,该变化不是由于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第1项约定的“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引起的,故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第1项“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按系数计算及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除外)”及专用条款第72.3(3)条“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不得调整”的约定,不适用于本设计变更。此外,该设计变更属于承包范围及内容的调整,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96条约定处理”的指引,按照专用条款第96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各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另有约定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4.3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条款;(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的约定。双方需就本设计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确定钢板桩支护价格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315号 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南头家电产业孵化器项目EPC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南头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承建,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计价依据的争议 本工程是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发包人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作为编制依据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概算编制,概算工程造价总额为11297.69万元。经发包人审定,招标部分概算金额为10153.88万元,其中建安费为10043.10万元,设计费为110.78万元。发包人于2019年5月进行公开招标,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概算下浮率进行报价,中标合同价为建安工程费9390.30万元(下浮比例6.5%)设计费110.78万元(总价包干),7月16日双方签订本合同。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结算款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中介预算,且按中标下浮率以及变更、价款调整进行计算。现双方对本合同结算采用的计价依据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概算是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所以应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作为施工图预算和结算编制的依据;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0.5款约定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和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概算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由投标人采用概算下浮率作为中标依据,并无提供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且合同专用条款20.5款约定以定额为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因此,本项目实质为定额计价。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结算款是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中介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以及变更、价款调整进行计算,以及专用条款20.5款约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在经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审核、修改过并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按照国家标准、广东省现行的工程预算综合定额、相关的编制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编制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价。综合单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按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招标采用概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是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和选择中标人的依据,并且合同已对预算、结算的编制方法有明确规定,因此概算的编制依据并非是本合同结算的计价依据。 二、关于超出限额设计上限价调整合同价款和概算的争议 本项目是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采用限额设计,双方对工程预算价超出合同约定的上限价,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经审核施工图预算超出限额设计上限价,承包人应按要求优化施工图至满足要求,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上限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概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预算高于概算建安工程费,是因概算与施工图预算执行不同定额造成的,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项目概算可调整的范围,发包人应据此办理相关调整概算的手续。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设计概算是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选择中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考核设计方案和经济合理性及控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等;施工图预算是甲乙双方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的合同签约价是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范围、合同条款及招投标约定的合同履行价格,包括设计费和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等;三者的编制依据、作用和费用范围不能直接等同。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超出合同约定的限额设计上限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四条“工程监督管理”中“本工程采用限额设计,当施工图中介预算超出限额,承包人应按要求优化施工图至满足要求。”“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中介单位编制中介预算,项目中介预算价高于工程概算价的施工图将被否决,中标人需进一步优化设计直到项目中介预算价低于工程概算价”等涉及设计阶段、预算阶段、施工阶段等工程计价的约定,说明包括定额变化、物价变化等因素引起预算超过限额的,均将继续进行优化设计直至满足要求。但发包人的变更改变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规模、特征、功能的,或者出现合同约定可调价因素以及发生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事件的,并且引起费用变化需调整合同价款,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导致预算超过概算的,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与《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制度》所指的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不同,其概算调整方法未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执行该制度,也未有其他明确约定,还应由双方进行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314号 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来函及其相关资料显示,项目位于中山市,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合同内容为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于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小榄镇环镇北路改造工程和联丰路改造工程。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中,设计文件中已有交通疏解图纸,并按设计图纸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交通疏解分阶段施工,道路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改建道路行人车辆继续通行,按交通疏解图纸采用左幅车行道分段围挡施工,右幅行人车辆通行或中间通行两侧围挡施工、交叉路口保证车辆通行未封闭等各种方案多次对交通进行疏解,对于此施工条件下是否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有交通疏解图纸,并已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是否需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发包人产生疑问未能下定论。承包人认为,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中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按在市政道路上施工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在小区内和交通全封闭的道路施工时不能计算)”,本项目道路未全封闭,为保证行人车辆通行,采取分段、分幅、分阶段施工对项目整体施工组织安排造成施工降效影响,应计取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价依据,因施工路段不能全封闭,导致需要在施工范围内采取交通疏解措施和分段施工的方案,符合该定额关于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中发生的施工降效可以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规定,应予按定额规定相应计取该费用。同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并未考虑采取交通疏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因此,本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与图纸,另行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 二、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计取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并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对是否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未详细约定,不予支付。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7.1条“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中约定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款“1.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及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故我方认为应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虽然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7.1条“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但事实上合同一经签定并不存在“合同谈判阶段”,需要双方遵循当时的真实意愿再对优质优价的奖励进行商议。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在申报过程中必然需要发包人的支持和认同,故申报以及获得省级文明工地一事,发包人是知晓并且是应该知晓的。因此,建议双方对本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如何给予奖励费用进行协商明确,如果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款“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予以计取优质优价奖励费用。 三、关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及实名制费用计取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合同于2017年8月签订,2018年2月23日监理签发开工令,2018年4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106号),双方就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及实名制费用计取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签订时未有相关文件,是否计取存疑。承包人认为,施工前已编制扬尘控制方案,监理审核通过并按方案执行,安装实名制控制系统,完成相应工作,应按文件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的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发包人认可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粵建标函〔2018〕106号文是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并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符合专用条款第68.2条的约定范畴。本项目应依据粵建标函〔2018〕106号文第五条“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照本通知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即由发承包双方确认按照粵建标函〔2018〕106号提及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但如果项目所在地另有规定的,按项目所在地规定计算。 四、关于工程优质费计取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项目申报省、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对是否计取工程优质费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中未详细约定,不予支付。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7.1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在施工合同后专用条款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中约定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第8页3.2.8款“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故我方认为应按获奖情况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正在申报省、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在申报过程中必然需要发包人的支持和认同,因此申报一事,发包人是知晓并且是应该知晓的。鉴于目前仍在申报过程中,建议双方应对优质优价如何奖励费用进行商谈,明确计价方法。 五、关于预算信息价期数确认的争议 2017年7月发承包双方签订《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PPP项目协议书)及2017年8月签订EPC合同,约定按施工图预算下浮一定比例作为结算的方式,但关于施工图预算价格基准日期未有明确。双方提交了2018年8月11日召开的《关于项目管理问题及相关程序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其中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小榄镇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但双方仍对施工图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日期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PPP项目协议书中联丰路改造工程包含联丰路下穿隧道子项目(后变更为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即为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所指项目,因此按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7月作为该子项目预算信息价基准日。承包人认为,双方2017年8月签订施工合同及EPC合同,在2018年8月的会议纪要确定了环镇北路的预算信息价采用期数与联丰路改造工程预算信息价采用期数,但文件同时提及联丰路下穿隧道(即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设计还需镇政府研究,答复时间待定。事实上是在2019年8月才最终完成联丰路下穿隧道设计变更为跨线桥施工图审批工作,从签订EPC合同到施工图完成审批时段过长是因为镇政府对设计意见的大幅度调整,并导致施工无法开始,直至2019年9月1日监理签发开工令,因此承包方申请按施工图审核完成时间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 我站认为,根据EPC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省、市料调差办法进行材料调差”以及《关于项目管理问题及相关程序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年8月21日)第一条第(三)点第2款规定“环镇北路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实施单位移交给项目公司施工图时间(2017年11月),小榄镇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格应执行合同约定的PPP项目签订时间即2017年7月信息价期数,在结算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调整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影响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第1款“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价格波动带来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251号 云浮市安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阳台建筑面积计算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云浮市安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按照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3#、8#户型生活阳台建筑面积的争议 3#、8#户型生活阳台部分位于柱外边线以内,部分位于柱外边线以外(如图一所示),双方就柱边线以内部分的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阳台不在主体结构线内,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柱外边线以内部分属于结构内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柱外边线以外部分属于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我站认为,据施工图所示,3#、8#户型生活阳台左右两侧为突出外墙面的框架柱,且阳台分户墙位于框架梁上,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助教材第三部分条文详解第3.0.21第2点第2款“框架结构:柱梁体系之内为主体结构内,柱梁体系之外为主体结构外”,故此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外阳台,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此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图一:3#、8#户型生活阳台 二、关于1#、2#入户阳台(入户花园)建筑面积的争议 1#、2#入户阳台(入户花园)位于结构轮廓线以外(如图二所示),就此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入户阳台(入户花园)不在主体结构线内,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入户阳台(入户花园)属于结构内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1#、2#户型入户阳台(入户花园)的结构图所示,两个垂直外墙面在结构外边线上,悬挑部分的另外两面垂直相交在构造角柱,由于构造角柱为非承重结构,故该入户阳台应为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图二:1#、2#入户阳台 三、关于结构外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争议 结构外阳台是否按结构底板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结构梁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助教材第三部分条文详解第3.0.21第7点“阳台在主体结构外时,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此时无论围护设施是否垂直于水平面,都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同时应包括底板处突出的檐。”故应该按结构底板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助教材第三部分条文详解第3.0.21第7点的说明“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同时应包括底板处突出的檐”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298号 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 2020年5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2年8月签订《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及2014年签订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并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发包人为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所在地原先是一处采石场,边坡坡度45°~70°度,局部近直立,现采用格构梁式结构进行复绿,施工图纸要求岩层锚杆成孔直径110mm,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锚杆项目的计价无争议,在预算审核阶段,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与发承包双方就锚杆项目执行定额时发生争议。 发承包双方均认为,本工程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执行A.2桩基础工程“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定额子目。理由是: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七册隧道工程中的锚杆主要是对不稳定围岩起整体加固作用,阻止部分不稳定岩块滑落或滑移,是初期支护中常用的基本形式,而本工程中设计的锚杆是在强度高的中风化花岗岩中钻孔施工,锚杆除对岩体具有整体加固作用外,其主要作用为承载板槽及格构梁,从而满足后期覆土以达到复绿的目的,且本工程岩层锚杆钻孔孔径为110mm。2、《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七册隧道工程中定额子目“D7-1-35砂浆锚杆 5m以内”中凿岩机具为气腿式风动凿岩机,此种机械多为手持式,钻孔孔径一般为26-42mm,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故定额子目“D7-1-35砂浆锚杆 5m以内”不适用于本工程,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中锚杆钻孔机DHR80A更接近于本工程钻孔机械,故应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定额子目计价。3、从定额适用范围分析,本工程也不宜套用隧道工程锚杆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隧道工程册说明第一章说明及7.03条规定暗挖(矿山法)隧道与明挖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本章定额包括暗挖(矿山法)单、双线隧道土、石方开挖及清理,矿山法隧道喷射混凝土、钢格栅及钢筋网、超前小导管、管棚、锚杆、注浆,矿山法隧道衬砌混凝土,矿山法隧道竖井开挖、衬砌、钢筋、钢爬梯、回填、拆除等内容。此定额子目的锚杆是属于矿山法隧道的子项,本工程的锚杆非隧道锚杆,故不宜套用。 审核中心认为,本工程锚杆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套用第七册隧道工程“D7-1-35~D7-1-38砂浆锚杆”定额子目,不应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定额子目。理由是:1、本工程实际施工时采用全坡面搭设综合脚手架,手持或单腿气动式轻型机械作业的常规施工方案,常压注浆,并计取了超高降效费与垂直运输费用,施工工艺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七册隧道工程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基本相符。2、从定额的适用性分析,《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中一般说明第一点规定“本章桩基础工程指陆地上打桩,包括预制混凝土桩、成孔混凝土灌注桩、钢管桩、锚杆、地下连续墙等,不同土壤类别、机械类别和性能均包括在定额内”以及第十六点“锚杆钻孔、灌浆,高于地面1.2m处作业搭设的操作平台,按实际搭设长度乘以2m宽,套满堂脚手架相应子目”,上述子目适用于逐层开挖的基坑支护或地面坡度不大的锚杆作业,高于地面1.2m则需要搭设操作平台,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不适合本工程陡峭的高边坡作业,也无法在综合脚手架上连续移动、就位、施钻作业,故不适用于本工程锚杆项目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根据本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承包范围和条款约定,本工程为横琴新区北片区防洪及景观工程中的一个子项目,按其工程属性属于市政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三条、第六条及第九条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该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 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也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并且指出当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因此,本工程的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实际施工工艺与施工机械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272号 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城区文化中心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是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争议事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引起的计价争议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存在以下不符: 1、楼板开凿电梯井孔的临时钢支撑 本项目在原有建筑内加装电梯,施工图纸要求在大楼G层、首层的楼板开凿电梯井孔,开凿前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加千斤顶对原有荷载进行卸载,以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的约定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按设计要求对断开前的楼板、梁进行临时支撑,以确保结构安全,该临时钢支撑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费条款按实结算。 2、脚手架搭设高度和方式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考虑新建电梯井四周有结构包围,故外脚手架只按单排脚手架计算。但实际施工中地面以上是三面悬空标高约49米,该部分实际需要搭设综合脚手架。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外综合脚手架的费用应按实计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电梯井脚手架的工程数量 本项目招标图纸显示为加装的四台电梯,东、西侧各两台,共四个电梯井道,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电梯井脚手架只开列了两座。发包人认为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每个井道需搭设一座电梯井脚手架,四个井道则需搭设四座电梯井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应按四座计算,属于招标清单错误,在结算中应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1、因开凿电梯井孔需对断开的原梁、板部位临时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按要求开列;2、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电梯四周有维护结构包围、搭设高度4.4米内考虑只计算单排脚手架,与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显示电梯四周除地下层和G层外其余三面无维护结构,搭设高度需从一层至天面层的事实不相符;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计算的电梯井脚手架工程数量为两座,但招标图纸中电梯数量为四座,属于工程量计算错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应在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明显的错误却未提出质疑,并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发包人以合同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了本工程结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的规定,认为属于费用包干的内容不予调整为由,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情况显示其编制质量存在瑕疵,且以签证形式认定了招标清单与施工实际不符的事实,达成了事实上的补充协议,按照本合同组成文件优先顺序把补充协议排在第一位置的约定,与专用条款第80.1和83.4约定产生矛盾。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上述争议事项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且出现合同条款在履约中产生矛盾的情形,建议双方协商分摊承担上述争议费用。 二、关于设计变更导致重新搭设电梯井脚手架费用的争议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井道扩大,两台电梯之间需要加装防护隔离网。加装防护隔离网的设计变更单下发前电梯井脚手架已拆除,为安装该防护隔网需重新搭设操作平台,发、承包双方对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属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0.1及83.4条的约定,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并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重新搭设的两座电梯井脚手架费用是因加装防护隔离网设计变更引起的,属于工程变更,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68.1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以及合同通用条款72.3工程变更事件调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垫付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结算的争议 施工中为使该工程顺利推进,由承包人先行垫付了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该垫付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费用未在项目立项预算中考虑,暂不作为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支付。承包人认为投标价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该费用应该在结算中一并计算并支付。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植筋抗拔、焊缝探伤、防火涂层厚度等检测费用属于专项检测的费用,合同并未约定投标报价需要考虑此部分费用,则应属于列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用,因此该部分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253号 江门市新会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门海悦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新会装备产业园司前园区(启动区)基础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涉及土石方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该工程项目地点在江门市新会区,资金来源是社会资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建国际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中标方组建江门海悦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配套文件,目前项目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答复如下: 本项目勘察报告中强风化变质砂岩的岩土定性为极软岩,现场主要使用普通的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铲斗容量1.6~1.8m3、功率120~200kW)进行土石方开挖及装车,未使用凿岩机、破碎锤等石方开挖设备,也没有使用爆破施工工艺。本工程在审核施工图预算时,甲、乙双方对于土石方工程定额套用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过程中不仅施工机械与定额对应的子目不符,且采用的施工工艺与定额对应的子目也不符,故土石方开挖应套用“D1-1-124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子目;现场是挖掘机直接挖装运,不存在凿岩机破碎后堆放、再挖装运过程,极软岩开挖后已成松散状态,类似土方,故土石方外运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D1-1-53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地勘报告显示现场为软岩、极软岩,符合定额岩石分类表中的内容,定性为软岩、极软岩;承包人根据现场地质情况,采用了先进、适用的土石方开挖设备,满足了工程要求,根据粤标定函〔2020〕138号第2条“在项目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说明可以调整外,所有机具均不作调整。”的问题解答,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说明中关于岩石的开挖方式,挖石方应套用定额子目为“D1-1-93凿岩机破碎岩石”,并且软岩、极软岩归属为石方,装车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D1-1-124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相关定额套用,运输按“D1-1-126自卸汽车运石方”相关定额套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计价依据采用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D.1.1土石方工程定额是按照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划分使用的,根据”章说明第二条“2.土石方工程土壤和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的”规定,表明定额在编制时已经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方法和机械配置情况,因此土石方项目相关定额的选择,不能以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和方法来选择定额子目,应结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果来划分土石方类型和工程数量,发生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说明可以调整外,执行时所有机具均不作调整。同时,定额子目的设置与水平是在执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基础上,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与合理的施工工期以及合理的施工工艺下,测算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具等消耗量及相关费用标准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套用定额时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机具或者施工方案,执行时均得以体现完整的常规施工流程的定额子目套用,故土石方项目相关定额的选择,除定额说明可以调整或补充有相应定额外,应包含挖(破)、堆、装、运、卸等流程。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250号 佛山市三水西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湕森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白坭镇红涌及周家涌截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镇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三水西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湕森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高压水泥旋喷桩,合同清单项目中只有高压水泥旋喷桩清单子目,空桩部分无单独清单子目,在结算时,双方对高压水泥旋喷桩子目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项中高压水泥旋喷桩清单为实桩部分清单项目,结算时实桩部分应按合同综合单价计取,空桩部分重新组价或只计算实桩工程量,不计算空桩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高压旋喷桩综合单价综合考虑了实桩和空桩,工程量应按实桩加空桩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清晰描述地层情况、空桩长度、桩长、桩截面、注浆类型及方法、水泥强度等级,与之配套的招标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结算时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经查询双方上传的相关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高压旋喷桩”综合单价应为实桩综合单价,不包含空桩的费用。根据所提供的图纸显示,地基处理桩顶设计标高为井刃脚面,刃脚面以下为实喷(实桩),刃脚面以上为空喷(空桩),旋喷桩止水帷幕全桩长实喷(实桩),“高压旋喷桩空桩”清单项目属于招标清单缺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价格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