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249号 云浮筠城翠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翰林春天西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云浮筠城翠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面积计算规范")。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有三种造型外墙窗(如附件图所示),发包人与承包人针对外墙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三种造型飘窗均不满足飘窗面积计算的条件,故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理由是外飘窗,内飘窗均属于飘窗,本工程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有一定的高度,满足飘窗的条件,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三种飘窗应计算全面积,理由一: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术语2.0.15“凸窗(飘窗) bay 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本工程飘窗是没有飘出外墙面的,故不能按飘窗计算;理由二: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凸窗(飘窗)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因此本工程所指位置不属于飘窗,根据13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一、关于造型一外墙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应同时满足13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及术语2.0.15,才能认定为飘窗。依据剖面图所示,本争议的外墙窗下方镂空且与外墙面有一定的距离(外墙窗下的装饰板不属于外墙面)。符合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条件,楼层的混凝土结构楼板在外墙面处结束,并没有延伸至外墙窗下方,符合不是楼(地)板的延伸的条件,窗台符合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的条件,因此本争议中的外墙窗属于飘窗。通过剖面图可计算出,本争议中外墙窗的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为0. 45m不符合凸窗(飘窗)计算面积的条件。因此本处的外墙窗应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造型二及造型三外墙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剖面图所示,本争议的外墙窗是从楼板延伸出去的,且未凸出建筑物外墙面,根据13 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2.0.15及术语2.0.15条约定,此类型外墙窗不能认定为飘窗,其建筑面积应按13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且通过剖面可看出,结构层高度大于2.20m,故应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纠纷案例选篇5 中山市某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费用计价争议案例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 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209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绿化公司: 2020年8月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抢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通过“临时储备库”抽取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绿化公司承建。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台风“天鸽”影响,需要对主城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管道疏通为井下施工,施工方法为人工配合机械施工。双方就本项目结算中水力冲洗管道子目是否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定额已含此费用,不应再计入;承包人认为,管道清淤工程属于受限空间作业,尤其在井下无法连续作业,井下作业1-2小时后必须上井休息一会才能继续下井,人工效率很低,所以应该计算“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本项目结算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三册《市政修缮工程》“R.3.2排水工程”章相应子目,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本综合定额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均已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考虑,已综合考虑修缮工程零星、分散、工程规模较小、连续性作业差、施工保障等人工降效因素”规定,本项目的井下施工无法连续作业,效率降低等因素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单独计算施工降效增加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中心 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99号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中心项目施工图预算中塔吊基础费用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7月3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中新知识城南起步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确定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办)与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成员)联合体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同价格由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实行总价包干,其中施工图预算采用模拟清单投标单价计价,图纸有但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的则采用相应定额计取。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的垂直运输设备包含塔吊2台,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中需要设置2座塔吊基础,施工内容包括土方开挖、余土弃置、土方回填、打桩、砼基础浇筑、模板安拆、钢筋制安等。在中标后审定施工图预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塔吊基础是否按施工方案的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报价文件中地下室结构部分措施项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已包含塔吊基础费用,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3.5(3)条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式约定,塔吊基础费为合价包干费用,不能按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5(3)条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式约定,应按照已批准的塔吊基础施工方案计算工程量乘以合同条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人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模拟招标清单,投标人按照模拟招标清单进行报价,中标后由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然后编制施工图预算,预算审定后为包干价。查阅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资料,序号116“011703001001垂直运输”清单,在特征描述第3点注明“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和图纸的一切相关工作内容”,而本项目相应执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584-2013中,编号011703001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包含“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可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垂直运输”不仅包含塔吊基础费用,还包含了规范和图纸施工所需要的相关工作内容费用。此外,双方提交的招标答疑资料中,未见投标人对两者差异进行质疑和解释,说明承包人是知道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含范围,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响应。因此,按照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第3点关于施工费用“预算中的综合单价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的规则,塔吊基础费用包含在垂直运输投标综合单价中,无需再单独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中洲江山美苑四期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86号 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洲江山美苑四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剪力墙的边缘约束构件、暗柱、暗梁和短肢剪力墙的混凝土及模板计量和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资料显示,双方对剪力墙及剪力墙的边缘约束构件、暗柱、暗梁、短肢剪力墙等混凝土和模板计量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直型(弧形)墙混凝土”清单项目和“直型墙(含井壁)模板”清单项目已经综合考虑了剪力墙的边缘约束构件、暗柱、暗梁、短肢剪力墙等情况,相关的混凝土和模板工程量分别考虑在上述两个清单项目中,无须再另行列项计算。承包人认为剪力墙的边缘约束构件、暗柱、暗梁、短肢剪力墙应根据图纸实际情况区分按“短肢剪力墙”、“异形柱”等清单分别列项,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有相应项目,属于清单缺项,应依据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无适用或类似相应固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可按工程开工时广东省与惠州市的定额文件及配套费用定额(即 2010年定额) 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模拟清单招标,混凝土和模板的工程量应遵循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相关规定计量。根据房建计量规范E.4现浇混凝土墙工程量计算规则“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和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不大于4的剪力墙按柱项目编码列项。”规定,结合所上传的设计图纸计算如下: 1.一字型构件截面厚度为不大于300mm、高度与厚度之比分别为2,应按“直型墙混凝土、弧形墙混凝土”清单和“直型墙(含井壁)模板”清单列项; 2.L型构件截面厚度为不大于300mm,各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3和5,各肢高度与厚度最大值是5,应按“短肢剪力墙混凝土”和“短肢剪力墙、电梯井壁模板”清单列项。 根据本项目提供的合同清单,直型墙混凝土和弧形墙混凝土清单项为合并列项,并入直型(弧形)墙混凝土工程量中计算。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房建计量规范E.4的规定,本项目一字型构件的边缘约束构件、暗柱、暗梁设计图纸尺寸不符合房建计量规范E.4短肢剪力墙或异型柱单独列项的规定,不属于清单缺项,应并入直型(弧形)墙混凝土工程量中计算,单价按该合同清单价格执行;附墙柱、暗梁、暗柱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量并入直型墙(含井壁)模板清单工程量内计算,单价按该合同清单价格执行;L型构件的设计图纸尺寸符合房建计量规范E.4短肢剪力墙单独列项的规定,应按“短肢剪力墙混凝土”和“短肢剪力墙模板”列项,属于合同清单缺项,应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六条计价方式第5款第3项计价原则,确定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处理方式。 如本项目其它图纸和部位存在类似争议的,请双方依据房建计量规范E.4的短肢剪力墙或异形柱的规定,参照以上计算原则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珑山居商住小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84号 江门市江海区泰安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珑山居商住小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所提供资料显示,项目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江海区泰安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土建定额)。依据双方提交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砌块砌体是否可以根据砌筑形状划分为墙、柱、其他零星砌体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为框剪结构高层建筑,除了厨房及卫生间内墙墙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外,部分梁柱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部分界面尺寸较小,双方对于此部分砌块界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砌筑构件不能依据定额中混凝土墙、柱界定方法进行定义,现有争议砌体中大部分设有构造柱,应属于填充砌体墙,个别没构造柱的砌体,单个体积超0.1m3,按照定额的相关规定也不属于零星砌体。承包人认为,砌体墙与柱的划分界限可参照混凝土墙柱的划分方法“长度与厚度的4倍作为墙与柱分界”,按照定额砌体工程的相关章说明,本工程中剪力墙外侧砌筑成内空形状的砌体不与砌筑墙体相连,且因砌筑过程需要大量砍砖,可套用定额中“竖风道、房上烟囱”零星砌体子目。 我站认为,确认所砌筑部分构件是否属于柱、竖风道、房上烟囱,首先应按照施工图的设计功能进行认定。施工图无明确功能认定,对于框架结构中出现的填充砌块,具有房间分隔功能的墙体或者具备一定装饰效果的附墙的垛、腰线等水平或竖向装饰线条,按照现行定额规则,应并入相应的墙体工程量。对于本项目争议的砌筑构件,具有不与砌筑墙体相连、断面形式为中空的特点,虽断面形式类似竖风道、房上烟囱,由于定额中无此类情形的明确规定,建议承发包双方视断面尺寸大小协商解决。定额中规定的“其它零星包括竖风道、房上烟囱”,是基于竖风道、房上烟囱的断面尺寸较小、相应材料损耗大及工效较低等因素确定的,如该工程争议构件的截面尺寸小于竖风道、房上烟囱的常规尺寸,且协商不成的,可参照按照竖风道、房上烟囱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砌块柱、零星砌块是否可以参考砖柱及其他零星砌体定额子目计价的争议 由于砌块砌体定额子目只有墙体,对于界面尺寸小或者零星砌块砌体是否可以参照砖柱及其他零星砌体定额子目计价,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砌块砌体作为填充墙不是砖柱或其他零星砌体,且由于相同厚度的砌块墙体和标准砖墙体对应的定额子目的人工和辅材消耗量差距大,砌块砌体不能参照砖砌体定额的相应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由于定额内砌块工程仅有墙体子目,而没有柱、零星子目,所以柱、零星的砌块定额可参照砖柱以及其他零星砌体定额子目,并根据砌块尺寸调整材料消耗量。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首先应确认争议部分的构件类型属于柱还是其他零星砌体;对于已经确认按照砖柱、其他零星砌体工程子目执行的部分,按2010土建定额问题解答(一)第3.1条的规定,块材规格不同时,可以相关规范的灰缝构造要求,调整块材及砂浆的含量,其他保持不变。 三、关于预制过梁从首层运输到安装楼层的运输费是否计取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预制过梁,预制过梁在首层升降货梯附近集中制作,再利用升降货梯运输到各楼层安装,关于预制过梁此部分运输费是否计取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制构件的垂直运输费已包含在预制过梁子目和预算包干费中,不应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预制过梁制作定额子目及预制过梁安装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包括构件运输,且预算包干费中的二次运输也不包含预制构件的垂直运输,因此应该计算构件从首层运输到各楼层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2010土建定额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说明第三条第5点“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包括场内运输”的规定,因此,预制过梁的从首层运输到各层安装的运输费不应另行计取。 四、关于混凝土楼板表面抹光机处理费用能否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在混凝土楼板收水后采用抹光机处理,抹光机处理费用是否计取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抹光机处理,属于质量缺陷预防和修复的工序,该工序内容已在楼板混凝土浇筑子目中包含,且交楼前清场发现楼板面已出现不同程度的凹凸不平小坑的情况,不符合抹光定额子目的工艺要求,因此不应另外套取抹光定额。承包人认为,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未包括抹光,且没有抹光机的机械消耗;且在混凝土捣制后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抹光,面层也不可能是完全光滑,只有另加一层水泥砂浆面层撒上水泥粉采用人工的灰匙压光,才能达到光滑效果,因此本项目虽表面凹凸,因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抹面,在套取混凝土捣制定额后,还应套取随捣随抹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2010土建定额楼板混凝土浇捣子目中包含的为保证混凝土板表面平整度要求的收光工艺,是在已浇筑混凝土表面直接进行的随捣随抹平,施工过程中可采用人工随捣随抹,也可采用抹光机处理,工艺不同的除了定额另有说明允许调整外,均不作调整。2010土建定额地面工程中的砼面层抹光是指加浆抹光,形成光滑表面,由于两个子目对于所形成的光面要求具有较大差异,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确认混凝土楼板表面抹光机进行抹光的光面需求程度,如是设计或者发包人有明确要求进行的加浆抹光,可在混凝土楼板浇捣子目基础上,另外套用楼地面砼面层抹光子目。 五、关于内墙抹灰为水泥石灰砂浆一层粗面完,如何套取定额子目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实际做法为水泥石灰砂浆一层粗面完,在套取定额子目时双方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施工前通过联系函已经通知承包人所有内墙采用混合砂浆批荡,粗面交楼,不需要罩面和压光,因此应套用底层抹灰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省标定站于2019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 第20条“墙柱面有块料面层的套取底层抹灰,其余套取一般抹灰”,因此应套取一般抹灰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0条的解答内容,对于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如无块料面层的,应套取一般抹灰子目。本项目发包人已有明确交付要求的,应遵循交付要求执行,超过交付要求且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由承包人承担。 六、关于内墙抹灰压入纤维网是否按照抹灰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0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需压入纤维网,对于压入纤维网部分的抹灰是否按照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0计价,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已计算内墙灰面压入纤维网的相关费用的前提下,不应另外执行内墙抹灰子目人工系数×1.30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认为,内墙抹灰面加入玻纤网的子目仅为网植入的相关消耗,而内墙抹灰工程因挂压纤维网影响而增大了抹灰子目的人工消耗,需要对挂网部分的抹灰工程套取定额时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0。 我站认为,2010土建定额A.10墙柱面工程章说明第四条第4点“钉(挂)网部分的墙面抹灰人工费消耗乘以系数1.30”,是考虑有钉(挂)网的墙面,由于砂浆与墙面的粘结贴合难度增加造成抹灰时的人工降效,而非钉(挂)网过程的人工消耗。因此,在套用压入纤维网相关子目的基础上,对于压入纤维网部分的内墙抹灰人工费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30,计入人工降效费用,未挂网部分执行原子目人工费消耗不予调整。 七、关于外墙抹灰厚度增加如何计算的争议 对于外墙抹灰厚度如何计算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整幅墙面划分成多个高度区间分别增加不同厚度计算。承包人认为,在主体框架施工时,由于外墙垂直高度的增加,框架外边的垂直度误差也会增大,因此,依照2010土建定额A.10墙柱面工程章说明第二点,外墙抹灰(包括墙面、柱面、零星面)在同一垂直面时,厚度增加应是按整幅墙面的高度确定抹灰厚度增加值。 我站认为, 根据2010土建定额A.10墙柱面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外墙抹灰厚度增加应是按照处于同一垂直面的整幅墙面高度确定,以整幅抹灰的高度按定额规定调整厚度,不应将整幅墙面划分成多个高度区间分别增加不同厚度。 八、关于外墙柱面、零星面抹灰钉挂钢丝网能否按照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0计价的争议 与争议六同理,我站认为外墙柱面、零星抹灰工程有钉挂钢丝网的,钉挂网部分的抹灰人工消耗量可乘以系数1.30。 九、关于外墙饰面砖(包括墙面、柱面、零星面)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在计算外墙饰面砖工程量时,双方就是否考虑抹灰及块料的厚度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建筑图的图纸尺寸计算块料面积,不计抹灰厚度和块料厚度所导致的增加面积。承包人认为,建筑图示尺寸均为主体框架(含砌体)表面的尺寸,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镶贴表面积应是饰面砖的外表面积,计算时应增加抹灰层与镶贴饰面砖层的厚度。 我站认为,根据2010土建定额A.10墙柱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10.2条,块料面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镶贴表面积计算,其中镶贴表面积不能理解为镶贴后的表面积,而是应该为按镶贴部位结构的图示尺寸计算,抹灰层及镶贴材料厚度引起的表面积增加值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需另行计算。 十、若“争议一”砌体工程划分出柱、零星子目,则该部位的饰面砖能否同样划分为柱、零星子目计价的争议 本部分的争议主要在于饰面砖子目的选择方法。发包人认为,应按2010土建定额A.10墙柱面工程章说明第9条第4点“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扶手、遮阳板、雨篷周边、碗柜、过人洞、暖气壁龛池槽、花台以及单体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抹灰和块料面层”执行。承包人认为,饰面砖应根据“争议一”划分的柱及零星砌筑项目,根据2010土建定额A.10墙柱面工程章说明第3条“内外附墙柱、梁面的抹灰和块料镶贴,不论柱、梁面与墙相平或凸出,均按墙面计算”。 我站认为,饰面砖部份适用子目应按照墙柱面装饰工程相关说明确定,无论砌体是否划分为柱、零星,其饰面砖部分能否执行柱、零星等子目应按墙柱面工程章说明第九条“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扶手、遮阳板、雨篷周边、碗柜、过人洞、暖气壁龛池槽、花台以及单体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抹灰和块料面层”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外墙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步距计算起点争议 本工程外脚手架、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的高度步距选取原则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外墙综合脚手架计算步距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地坪以下步距从地下室底板垫层底标高计算到室外地坪标高,地坪以上步距从室外地坪标高到女儿墙顶标高;垂直运输高度是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地坪以下高度从地下室底板标高计算到室外地坪标高,地坪以上高度从室外地坪标高到檐口标高;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地下室由于高度不符合章说明不计算,地下室以上高度计算从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标高。承包人认为,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起点为开始搭设的基面,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步距计算起点应为整栋单体楼各面综合脚手架的最低点;垂直运输高度计算起点应为运输井字架安装、施工场地的地面标高;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建筑物高度计算起点也应为运输井字架安装、施工场地的地面标高。 我站认为,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搭设起点应该为脚手架立杆的支撑点所在标高,且本工程中的绿化工程由发包人在单体土建完成后另行分包施工,虽然本工程设计立面图标注了绿化完成后地面标高为“设计外地坪”标高,但并非脚手架立杆的支撑位置。因此,根据该工程的施工流程,外墙综合脚手架搭设起点为地下室顶板顶面,地上部分外墙综合脚手架的高度步距应该是从地下室顶板顶面至女儿墙顶面,而地下室外墙综合脚手架的高度应是从地下室底板垫层底至地下室顶板顶面;根据垂直运输定额中高度确定的规定,地下部分的垂直运输高度应该由地下室底板垫层底面至地下室顶板顶面,地上部分的垂直运输高度应该是由地下室顶板顶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时的建筑物高度应该是由地下室顶板顶面至檐口的高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7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 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 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71号 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3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至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争议事项处于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先打管桩再进行地下室基坑大开挖的工序,双方对桩间土计算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承台中心距在5~8米之间,满足正常土方开挖要求,故桩间土工程量只计算承台面对应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基坑范围内均施打了管桩,桩边缘距离基本在1~3米间距不等,在开挖过程中需考虑防止对桩的破坏,开挖难度增加,故基坑范围内的所有桩之间土方均应按桩间土计算。 我站认为,在挖桩间土时,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定额计价时,采取系数调整相应子目来计算增加的费用;清单计价时,在项目特征加以描述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在实践中,结合工程特点也有先开挖土方再打桩的施工方案,从成本管控上可以避免挖桩间土而增加费用。因此,基坑开挖与打桩方案应根据合同约定,核实是否需要得到发包人审批认可,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引起费用的变化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本项目如果施工方案通过审批,出现桩间土开挖的,则按照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3条“挖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规定计价。其中,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开挖,结合施工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建议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量: 1.以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桩间挖土为界定标准; 2.土方工程量按受影响的桩群外围桩体的外边缘包围面积乘以开挖深度,并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外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计算; 3.开挖深度按凿桩头后的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深度不一致的按受影响桩群的平均深度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管养提升 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65号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发包人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接委托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的现场围挡采用移动式塑料注水围挡长度652m,使用180天,围挡规格为950长×1800高×上宽140×下宽350,而定额子目中的围挡规格为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双方就不同规格围挡材料的价格换算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同规格围挡的价格应按体积比例换算,且消耗量应按承包人实际采购使用数量计算并考虑残值回收,理由为:定额D1-9-5中塑料注水围挡材料规格为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单价为70元/个,按本工程计算工程量为652m×180天=117360m•天,套取定额围挡消耗量为1931.74个;(1)如果按定额说明只调整材料价格的方式进行调整:本项目实际注水围挡规格950长×1800高×上宽140×下宽350mm,根据体积换算材料价为(0.95×1.8×0.245)×70/(1.35×0.7×0.21)=147.78元/个,定额围挡材料价:1931.74×147.78元/个=285468元,综合单价为3.33元/m;(2)如果按实际施工投入量进行调整:652m/0.95m=686个,现场采购不含税价为140.7元/个,暂按6个月完全一次摊销使用计算,实际发生的不含税材料总价为686×140.7=96520.2元,综合单价为1.72元/m;(3)依据以上两种计算对比分析,按2018市政综合定额说明规格不同时,可换算材料价,其他不变调整后,比实际按全部摊销使用费用的综合单价高1.94倍,且经了解本项目使用6个月后,存在着少部分塑料注水围挡仍可利用的情况;(4)由于此项目注水围挡不论按体积、单个面积等换算材料价,定额所计算出的费用均大于一次性摊销费用,因此建议此项目围挡子目根据现场实际消耗(或最高按实际一次摊销的消耗)调整围挡消耗量,其人工、机具费、其他材料费按定额消耗量不做调整。承包人认为,考虑到定额编制围挡高度为0.7米,实际围挡高度为1.8米,建议按实际围挡高度进行换算,换算价为1.8/0.7×70=180元/个;关于围挡的消耗量,认为围挡消耗量低于定额消耗量是因其投入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未额外计取费用)以及选用了合适的围挡材料,建议围挡消耗量按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计取,不考虑残值回收。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D.1.9.2封闭式、移动多式施工护栏定额子目材料表显示,“塑料注水围挡”以“个”为单位,定额消耗量是以围挡作为整体材料产品考虑,并非是按体积、高度考虑的,故发承包人意见的理由分析缺乏与定额编制的原则、思路、方法等的统一性。根据该定额子目的注2“移动式塑料注水围挡按规格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mm编制,规格不同时,可换算材料价,其他不变”规定,定额编制时已经综合考虑了材料的折旧、摊销、残值等因素,实际规格与定额不符时,仅材料价可以换算,消耗量不得换算。综上所述,本项目塑料注水围挡规格与定额不一致的,实际使用的塑料注水围挡可按“个”换算材料价格,相应的塑料注水围挡消耗量及其他工料机消耗量均不作调整,同时,实际规格的塑料注水围挡材料价格的确定按合同约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63号 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肇庆市,发包人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承包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目前双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悬挑工字钢、槽钢等费用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采用悬挑工字钢架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进行支模,其中(1-2~1-17轴)交(1-C~1-D轴)在第十七层至天面层采用工字钢架悬挑出外立面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后,最大支模高度为13.35m;(1-1A~1-18A轴)交(1-AA~1-CA轴)在第十四层至天面层采用槽钢架悬挑出外立面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后,最大支模高度为25m。现双方对悬挑工字钢、槽钢的工程量和单价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悬挑工字钢、槽钢应套用佛山2013年补充定额子目F-1-24悬挑脚手架支架,摊销量按定额计算,工字钢、槽钢含量根据实际施工尺寸按定额尺寸换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结构悬挑(主要构件:40a#工字钢、32a#槽钢、18#工字钢)用于14层、17层高大支模使用,体量、单构件尺寸偏大,施工难度、安全系数及施工降效较高,工程具有特殊性,施工成本较高,定额中也无相关计价子目,故要求按实结算,计取加工费、检测费、运输费、吊装费(及人工配合费用)、材料一次性投入费用,拆除费、降效费、管理费、规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我站认为,悬挑工字钢、槽钢等悬挑型钢架作为支模立杆的基础,属于脚手架措施费用,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无相应适用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形,合同中也未就定额缺项的费用如何计算进行约定,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二、关于高支模工程中模板支架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的ABC三栋商业均存在支撑体系高度超过8m的高大支模,双方对高支模工程中模板支架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规定,支模高度在30m以内,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因结构特殊,高支工程量大(总量约17万立方),情况复杂且使用时间长,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计算相关高支模费用远远无法满足实际成本支出,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即人工费按照甲乙双方询价确定的市场价格计算,材料费按照实际确认的使用时间及相关材料市场租赁费用计算,再计取管理费、规费及税费。 我站认为,由于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并明确以签约时的广东省各专业定额为结算依据,实施中发生以定额计算的费用与实际有偏差的,除非合同或者定额另有说明允许可以调整的,结算时均不得以定额与实际不符提出不按定额规定执行的要求。根据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第1139页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点“…支模高度超过3.6米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达到10m时,套用支模高度10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1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达到20m时,套用支模高度20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的规定,以及合同专用条款42.3条“发生计费的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并施工完成后按手续办理签证”的约定,对支模高度在30m以内的高大模板根据支模高度分别套用定额子目计价;对支模高度超过30m的高大模板,应根据经甲方审批的高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办理有关现场签证,双方协商计算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59号 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方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等,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泥浆外运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施工过程中产生泥浆,双方对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现场实际情况为经晾晒后外运,应套用挖土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桩内土方、强风化、中风化、淤泥等挖出孔外的都搅拌在一起,应套用泥浆外运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我站认为,A.2.3.5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承发包双方应确认施工过程中泥浆是否经现场晾晒后运出,若泥浆经晾晒后再运出,套用相应的土方外运定额子目;若未经晾晒后运出的泥浆,套用相应的泥浆运输子目。同时,外运土方或泥浆工程量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数量计量。 二、关于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完毕后,在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过程中,大部分桩头钢筋会因为碰撞而弯曲变形,为了保证钢筋锚固长度,应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双方对钢筋调直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及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均包含钢筋调直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调直需要额外计算工程量,套用桩头钢筋截断子目。 我站认为,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子目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施工碰撞原因造成,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次要的工序和必要的施工内容,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由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的约定,不能另外计算钢筋调直费用。 三、关于泥浆池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图纸采用泥浆护壁,为满足施工环保要求和泥浆重复使用,现场需要设置泥浆池。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泥浆池现场做法是挖出部分土坑作为泥浆池,施工现场未按定额规定砌筑泥浆池,也不符合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28.4第1条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泥浆池的专项方案,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现场有桩基础的专项方案并经双方确认,现场实际发生需要用泥浆成孔,应按定额相关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泥浆池是否已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应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如现场根据泥浆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3.2条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因此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费用也不得单独计算费用。 四、关于旋挖桩成孔长度计算的争议 双方对旋挖桩的成孔长度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已经出具了详细的超前钻地质资料,依据超前钻地质资料,以及图纸要求的桩端持力层入岩要求,承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针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未出具书面函件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原因分析和认可,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入岩深度增加,故应按照超前钻地质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承包人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前期施工的指导,该地块地下岩层分布复杂成断崖式18米至43米不等,破碎中风化较多,与原超前钻不符,不能用超前钻作为结算依据,应按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记录表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探知桩基地质情况的勘察资料,是桩基础工程设计及施工准备的指导性资料。由于超前钻的勘测布点影响,勘察报告与桩点位的实际地层分布会有一定不同,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的规定,本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桩成孔长度应结合双方确认的实际入土桩长度计算。 五、关于入岩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的柱状图显示,本项目存在部分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双方对该处入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成孔记录、超前钻资料无法明确中风化岩层厚度,施工难度比中风化低,应按强风化计算,不能按照中风化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显示该处岩层是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施工难度大,旋挖时间等同于中风化,应按50%计算中风化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1.2桩基础章说明第十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规定,本项目的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需要双方依据地质资料及现场事实确定中风化和强风化工程量,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计算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按照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按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0.7计算入岩增加费。 六、关于采用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费用计价争议 根据旋挖桩施工方案显示,本工程场内地面下淤泥厚6.4-11.8米,流动性大,产生塌孔,采用了钢护筒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双方对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复杂,根据双方确认的旋挖桩专项方案,旋挖桩施工中使用钢护筒防止塌孔会增加成孔、桩芯砼、泥浆外运的工程量应单独计算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计算规则,A2-84旋挖桩定额子目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混凝土灌注等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能将成孔、桩芯砼工程量单独计算;土方或泥浆外运工程量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