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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21)窗台反坎铝板饰面工程的计量争议

2026-05-13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所附编制说明第二条预算与结算计价特别说明第25款规定“以上工程量计算规则未包含的内容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规定”。招标图纸中的外立面幕墙内侧标准层办公区窗台大样图显示,室内窗台处设置100mm厚、500mm高轻质实心复合型墙板,设计为镀锌轻钢龙骨,并将窗台板室内侧、临幕墙侧与幕墙防火隔断连为整体,采用铝板饰面,招标清单中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现发承包双方就窗台反坎铝板饰面工程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未明确窗台反坎饰面的计算规则,其做法和墙面饰面相似,应参考编制说明中“干挂墙身、墙面造型均按设计图示尺寸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按展开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该位置为幕墙窗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开列“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窗台板的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应按展开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针对窗台大样图中的铝板饰面工程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但合同未就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特别约定,且窗台反坎铝板饰面不属于编制说明中“干挂墙身、墙面造型”范畴,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不适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知晓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量优先顺序及招标文件所附编制说明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未包含的计算规则,优先执行2018房建定额。本项目窗台反坎与窗台板饰面采用整体设计,适用窗台板饰面工程量计算规则,2018房建定额中关于窗台板饰面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展开面积以‘㎡’计算”,故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0)预制管桩桩长的计量争议

2026-05-12

某厂房工程,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预制管桩清单项目,相应桩长量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表述为桩长暂按平均长度19米/根考虑,结算时按实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桩长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制管桩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 承包人认为,预制管桩工程量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尖入土深度-送桩长度-桩尖长度。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基于合同约定桩基工程按实际结算,结算桩长应依据房建计量规范中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施工标高。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9)成品斜拉索清单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2026-05-11

某桥梁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桥体设计为斜拉桥结构,斜拉索设计图纸说明索体钢丝采用镀锌铝钢丝,护套为双层PE护套;悬(斜拉)索招标清单工程量按招标图纸中《斜拉索工程数量表》中含双层护套的吊杆总重计算,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成品斜拉索整体安装。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及其配套计量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规定悬(斜拉)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悬(斜拉)索质量是否含双层护套质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计量规范,悬(斜拉)索工程量应按内部钢丝净重计算,不计入双层PE护套重量。 承包人认为,市政计量规范明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量,而现行施工均采用成品斜拉索整体安装,成品斜拉索的出厂合格证标注的设计图示尺寸含护套尺寸。同时,斜拉索招标清单工程量与招标图纸《斜拉索工程数量表》中吊杆总重量一致,均包含护套质量,承包人投标时据此报价,故斜拉索工程量应包含护套质量在内。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3计价规范及其配套计量规范,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投标报价,且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若对招标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存在异议,应在投标阶段提出质疑,如未提出质疑的视为理解并接受招标计量规则。本工程斜拉索采用成品斜拉索,但钢索护套因厂家设计方案、材质规格不同存在质量差异,难以形成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条件,故招标采用的市政计量规范中关于斜拉索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即以发挥斜拉作用的钢索尺寸为计算质量的基础,护套质量不计入清单工程量,但护套的价格应纳入成品斜拉索价格考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8)竣工图与招标图纸工程量差异的计价争议

2026-05-09

某厂房工程,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第七条设计变更条款约定“如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经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和甲方签证,并由甲方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能实施”,并对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为“工程量按招标图纸进行计算,价差、取费费率、下浮率按投标报价执行”。在工程建设期间,设计单位依据发包人的口头指示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重新出具深化施工图。承包人按重新出具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且来函说明深化施工图与竣工图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对竣工图与招标图纸差异工程量的计量问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总价包干是针对招标图纸,施工单位未按招标图纸施工的部分,结算应予以扣减;竣工图较招标图纸增加的工程量,因未正式提交变更资料,不予计量及增加费用。 承包人认为,竣工图与招标图纸有变动的地方,应视为变更,对于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应根据合同中对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仍按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不作扣减,而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程,虽然施工期间未办理变更手续,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计量计价,不应只扣减变更减少工程量、不计算变更增加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的深化施工图是设计单位按发包人口头要求进行深化设计,但因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双方厘清深化施工图下发程序,若有证据证明深化施工图确实是发包人指令并经发包人审核后下发承包人,可视为发包人认可变更,应按招标图与深化施工图之间的差异计算工程量,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深化施工图并非是发包人指令且未经发包人审核,由设计单位直接提交承包人实施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若因发包人管理疏漏导致未办理相关手续,建议参照行业惯例,双方补办手续,按工程变更计价;若因承包人擅自施工,则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价,减少的工程量应予扣减并承担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如有)。另外合同中关于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综合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分析以及行业习惯理解,是指以招标图纸为基准计算因变更减少而扣减的工程量,并非指变更减少的工程仍按招标图纸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7)缺失调试报告的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5-08

某改造项目土建工程,2016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合同清单设有送配电装置系统,项目特征描述包含系统调试。结算时由于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发承包双方就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故不予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结算条款和清单项目特征均未要求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严格按规范完成了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工作,且项目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环节发包人亦未要求提供调试报告,工程已正常投入使用多年,质保期内也未发生电气系统故障,因此应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项目已于2017年3月10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竣工归档资料所需与送配电装置系统对应的电气装置送电检查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出具,施工单位在验收前自行开展的调试记录并非属于竣工验收资料范围。鉴于项目已投入使用,双方应厘清竣工验收情况和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记录资料的原因,如能查询相关施工规范证明承包人必须开展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方能送配电的,或者证明竣工验收时必须调试送配电装置系统且合格后方能验收,即可表明该送配电系统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完成自检工作。建议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据实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对于能通过其它方法或途径证明的事实,不宜简单以资料缺失为由而不予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6)执行造价信息价格调差的争议

2026-05-07

某住宅工程,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编制预算时材料和人工价格执行工程所在地2020年12月《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竣工结算时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数进行调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定额子目“A1-21-22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如何执行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本项目施工工期较长,按实际工期测算,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的钢笆网定额材料消耗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与周转材料摊销属性不符,且实际使用的钢笆网测算用量为6.5kg/m2,而造价信息中的钢笆网为11kg/m2,与实际规格不符,所以不能使用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差。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相应价格进行调差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和人工价格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数进行调差。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11kg/m2)价格是否适用作为定额子目A1-21-22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的调差价格的依据,建议发承包双方前往造价信息的发布部门咨询解决。另如果履约中发生工期延误等价款调整事项导致定额周转材料费用发生变化的,可按合同相关约定索赔费用,并建议结算中摊销的周转材料费用不宜超过材料购置费扣减残值后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5)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列项归属的争议

2026-05-06

某商住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方式报价中标。合同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还是在措施项目中列项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要求,超高施工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范畴,应在措施项目中开列清单项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规定,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即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其中施工图预算按2018房建定额计价,因此,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先按定额规则计价,并按定额规则可作为其他费用计算基础计取相关费用。施工图预算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完成后,再按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清单项目设置规则,而2013房建计量规范清单项目设置此费用属于措施项目,故将该项费用列为措施项目清单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4)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4-30

某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清单“钻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浆,弃运运距综合”,承包人投标时考虑采用泥浆罐车运输进行报价。实际施工时,灌注桩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内晾干板结后以干土方形式外运,现场无泥浆罐车外运湿泥浆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是否调整为按渣土外运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需考虑淤泥、泥浆外运工作,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将灌注桩施工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内晾干板结形成土方后才进行外运,未完成灌注桩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导致此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基础变更,应将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置换为渣土外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泥浆外运,实际施工方法虽然与报价清单的组价存在差异,但属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的施工组织范畴,因此灌注桩合同单价中原计取的泥浆外运费用不应扣除或置换调整。 三、我站观点 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本工程招标清单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渣土、淤泥并综合考虑外运运距等内容,但没有指定具体运输方式,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结合项目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如在工地场内晾干后外运)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成本进行报价并无不妥,故不论灌注桩的投标报价高低,均视为已包含招标工程量内渣土、淤泥外运费用。因此,如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费用变化的,钻孔灌注桩、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3)外运土方合同单价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4-29

某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本项目弃土(含淤泥流沙等)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投标单位可根据施工情况综合报价”。承包人投标时考虑运距18km进行报价,实施阶段外运土方实际运距为9km和11km,现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外运费用是否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及12.3.1计量原则,土方外运费用应按实际运距调整相关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在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综合考虑外运土方运距,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弃土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故实际运距不一致时,不应调整土方外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本工程招标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投标时考虑的土方外运运距与实际运距不一致时,价格不作调整。因此,未发生包括工程变更在内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运距变化事项的,外运土方合同单价结算时不因实际运距变化而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2)屋面结构设计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6-04-28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屋架原设计为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设计变更文件,将钢管柱梁结构屋架(约1280t)变更为钢筋混凝土(以下简称“钢筋砼”)梁柱无板结构屋面。合同专用条款15.2.1变更价款确定条款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主材和设备价格换算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2013版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以下简称“2018定额”)、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信息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同时,合同约定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外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钢筋砼结构模板及脚手架等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后的屋架现浇钢筋砼梁柱应按照合同变更条款计取费用,不应额外计取模板费用及梁与梁之间镂空位置搭设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该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脚手架搭设费用中;屋顶侧面钢斜柱不属于本次变更范围,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变更后的现浇钢筋砼结构屋架为无板梁柱框架结构,且高度达8~12米,无法采用泵送浇筑混凝土,需以“塔吊+人工”料斗吊运施工,工效低,人工与机械消耗量较常规增大,其费用应按实际消耗量计取;屋面钢筋砼结构屋架模板,因现场无可周转模板,需重新进场新模板,除套用单梁、独立柱、超高降效费等定额子目外,需增加材料进出场费和一次摊销费用;镂空位置需搭设操作平台进行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应单独计取操作平台搭设费;原主体工程为轮扣脚手架,因变更需单独进场扣件式钢管架材料搭设,费用远超常规施工工艺,应在计取2018定额综合脚手架基础上,按现场实际租赁费用计取钢管支撑架体材料费;屋面设计变更后钢结构工程量由约1280t减少至约240t,工程量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骤增,合同清单钢结构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调增其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将屋面由装配式钢结构变更为现浇钢筋砼结构,属于结构类型的实质变化,同时将导致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据施工条件和项目特征研判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如不适用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价款确定条款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详细说明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引起措施项目使用时间延长的,调整受影响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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