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11)变更减项能否计取利润补偿的计价争议

2026-04-27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调减部分单位工程内容,导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减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减是否可以计取利润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1.9.6)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款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专用条款15.2.1.1)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即不论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专用条款17.2.1约定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此外,预计该合同结算总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较接近,原定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也较接近,故不应计算利润补偿。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2013计价规范第9.3.3条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即应该计算利润补偿。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下对合同权益平衡的处理。如果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减少导致合同权益失衡,存在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情形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利润补偿。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0)脚手架费用是否包干的计价争议

2026-04-24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合同专用条款17.2.1约定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外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是否属于总价包干范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脚手架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应按实结算。 承包人认为,结合定额说明及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含脚手架,脚手架属于总价包干内容。 三、我站观点 经核查,合同专用条款17.2.1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并无设置相应项目,但综合分析最高投标限价的组成、招标文件的报价规则、投标人报价组成以及行业习惯,实质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招标清单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下开列了可计量部分(如综合钢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板)以及不可计量部分(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可见,本工程脚手架费用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即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而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属于总价包干范围,故脚手架费用不属于总价包干范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9)人工费调整系数来源的计价争议

2026-04-23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6.1.3.2已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人工价格调整公式:人工价差=(施工时信息价平均系数-工程所在地2020年5月信息价)×当期人工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来源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人工调差。 承包人认为,在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为暂定人工费调整系数,为保持前后调整原则一致,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颁布的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6.1.1已明确约定,信息价是指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故人工费调整系数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系数为宜。但因其发布的为暂定系数,具体应用规则及适用范围,建议咨询发文单位,以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8)箍筋、接头及加密区钢筋计量的争议

2026-04-22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箍筋根数、砌体通长筋根数、钢筋连接接头及搭接区箍筋加密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柱、梁箍筋加密区及基础、墙、板钢筋根数按“四舍五入+1”计算,柱、梁、构造柱箍筋非加密区钢筋根数按“四舍五入-1”计算,砌体通长筋根数按向下取整计算;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非设计接驳的钢筋接头不应计算,因定尺长度产生的搭接属非设计搭接,不计算;合同清单钢筋项目特征已注明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故套筒不再另外计算;由钢筋搭接所引起的箍筋加密也应属于综合考虑之内,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合同计量执行2013清单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钢筋工程计量时,应按广东省2018定额计算规则,即钢筋根数按“向上取整+1”计算;钢筋定尺长度按9米或12米计量;2013清单规范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即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需计量;套筒属于清单漏项应计量;关于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钢筋接头处箍筋应按规范要求加密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清单项目特征、合同约定及2013清单规范计算工程量,并非以定额规则及其定额应用解答作为计量依据。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显示“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套筒”为钢筋连接接头的一种方式,故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算。箍筋、砌体通长钢筋根数依据2013清单规范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按设计图示钢筋间距向上取整+1计算;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应按照结构设计总说明及其配套选用的规范要求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7)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4-21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为新冠疫情存续期间,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疫情防控物资费用的计价均未进行约定。施工期间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单位依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购置了口罩等防疫物资,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建造价〔202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及合同通用条款21.3.2不可抗力相关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承包人的停工损失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双方因疫情管控产生的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等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同样由其自行负责。 承包人认为,依据27号文,本工程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防疫标识标牌、水马、现场增加安保人员跟配合政府检测人员工资、因疫情影响塔吊电梯延长租赁费等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据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本工程合同签订时,新冠疫情已发生数月,相关防控措施已趋于常态化,疫情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在合同订立阶段已具备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构成要件,故本工程履约期间的新冠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并且当地造价管理机构针对当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价出台专门的指引,作为发承包双方应当是知晓的,因此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情形下,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参照27号文相关要求,协商解决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相关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6)施工围蔽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6-04-20

某供水管网工程,2023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金额,招标文件明确该绿措费金额包含按系数计算的不可计量的费用与按子目计算的可计量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按该金额报价,不纳入竞争范围。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绿措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竣工结算时,但因招标清单单独以“项”为计量单位开列了“围蔽”清单项目,项目特征表述为“移动式塑料注水围挡”,且投标人做出报价。发承包双方对该围蔽费用按投标报价金额计算还是按实际现场签证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围蔽费用应根据现场签证工程量计算结算金额。 承包人认为,施工围蔽费用包含在绿措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合同固定金额结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最高投标限价中绿措费总额已包含围蔽费用,招标清单单独开列的“围蔽”清单项目虽有投标报价,但投标人所报的绿措费总额已将该报价纳入,可见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绿措费均包含“围蔽”清单费用,故结算时按投标所报的绿措费总额计算,无需另行计算“围蔽”清单费用。除非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施工围蔽的实质性内容改变导致费用变化的,结算可以计取两者差异费用。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5)经办人员审核的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2026-04-17

某住宅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第5.2.1.(3)条约定涉及报价审核事宜的书面函件须经发包人成本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成本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文件,第13.10条约定了工程指令、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的计价方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导致招标清单出现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对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和变更估价进行审核,发包人成本部原经办人员(现已离职)在咨询单位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审核汇总表中签字,确认同意咨询单位审核意见;后续工程进度款也按该施工图预算审核单价支付,但在进度款批复文件中备注“本次报告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能否按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同意的审核单价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上述涉及的单价审核文件仅有经办人员签字,无发包人盖章,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报价审核确认流程和要求,故该审核单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另外,进度款虽然按此审核单价进行了支付,但在进度款批复文件中明确备注“本次报告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故该审核单价应按合同条款13.10.1条工程变更计价约定重新定价。 承包人认为,争议内容不属于变更工程,在施工前该部分单价已经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同时进度款也按照签字确认的单价审批支付至完工,应按照发包人经办人员已签字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发生招标清单存在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而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符合合同约定。该部分清单单价虽然由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同意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但查询合同相关条款显示该人员并非为具备审批权限的成本部负责人,签署文件也未按合同约定加盖“成本管理专用章”,故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审核单价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存在瑕疵。另外,依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均显示进度款审批资料注明“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可见双方均知晓进度款单价不作为结算依据。因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报价审核确认流程的约定,则应当知晓该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并无代表发包人意见的效力。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可作为发包人对相关审核单价的有效确认,则可主张按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并完善相关手续;如不能证明的,则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相关约定计量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4)未报价清单的计价争议

2026-04-16

某住宅工程,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安装专业分部分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包含地下室增加费或高层建筑增加费,部分清单项目特征则未作描述;而所有措施项目清单中又列有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及脚手架搭拆费,均以“项”为计量单位,承包人投标时对该部分措施项目清单未填报价格。发承包双方就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以及措施项目清单未报价的费用是否应按实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包含地下室增加费或高层建筑增加费的,承包人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报价,投标未填报视为承包人优惠让利;脚手架搭拆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范畴,费用已按总价包干,应按合同金额计取。 承包人认为,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及脚手架搭拆费应按实计取。先计算核对后,按施工图预算中分部分项工程费除以(1-投标下浮率),再与招标控制价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费取比值,然后乘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费用并乘以(1-投标下浮率)计取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已明确包含地下室增加费或高层建筑增加费的,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项目特征未包含的,但措施项目招标清单已单独开列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及脚手架搭拆费,承包人本应该在对应措施项目清单中进行投标报价但实际未填报价格,该部分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此外,以“项”为计量单位开列的清单,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外,其价格视为总价包干,结算时除计取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发生引起的增减费用之外,一般不予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3)绿措费及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2026-04-15

某住宅工程,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以“项”为单位计价,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投标下浮;预算包干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同样以“项”为单位计价。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一)款“施工图及暂估价预算编制原则”第8点约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约定须计取的,以推荐费率计取;第(三)款“措施费用计取规则”约定,有综合单价的绿措费执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取,同时明确了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计算基数,但未对费率标准有专门约定。合同也未对预算包干费计算方法有专门约定。发承包双方就绿措费及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以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绿措费和预算包干费按项报价,应视为按总价包干,按合同金额计取。 承包人认为,这两项费用均以“项”为单位报价,未列定额项也无组价明细。其中绿措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采用整体项报价,未区分“按子目计算”及“按系数计算”部分。因此,按系数计取的绿措费及预算包干费,应按核对后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除以(1-投标下浮率),再与招标控制价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算比值,最后分别乘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及预算包干费金额计算;按子目计算的绿措费,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有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单价,合同没有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单价。 三、我站观点 以“项”开列的清单,其价格视为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外总价包干,结算时除计取合同约定的可调价事项发生引起的增减费用之外,一般不予调整。本工程在预算编制时,绿措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已在招投标文件中单独列项,并明确约定不参与下浮,则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绿措费,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计取;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费率标准未有专门约定,则依据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8点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的相应费率。此外,预算包干费属于可竞争费用,且合同未有专门约定报价与结算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投标时按项报价,视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一般不予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2)干挂石材墙面能否计算凹槽侧面积的争议

2026-04-14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塔楼采用干挂石材墙面,31~32层1~3轴×1-C~1-B轴墙面设置三处凹槽,凹槽宽180mm、深100mm。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二条第3款规定“干挂墙身、墙面造型均按设计图示尺寸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就清单编号011204001043干挂石材墙面清单工程量是否包含凹槽侧面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规定,干挂石材墙面清单工程量应按墙长乘以净高按面积计算,不应计算石材凹槽侧面的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规范”)中清单编号为011204001的石材墙面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镶贴表面积(包括凹槽的侧面积)计算干挂石材墙面清单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上传资料,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在争议位置的设计要求一致,未发生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有特别规定,干挂石材墙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墙净长度乘以净高度以面积计算,明显与“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关计算规则不一致,承包人响应该工程量计算规则并进行了投标报价,应视为该特别规定已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并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干挂石材墙面工程量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因该规则中的“墙”是指干挂石材所依附的墙体,并非石材墙面,故干挂石材墙面凹槽的侧面工程量不计算,其产生的费用已视为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