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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01)专业工程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计价争议

2026-04-13

某公共建筑工程,2022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8.5条约定,承包人的建设内容包括电梯、防水、幕墙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对上述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发承包双方对该类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故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承包人认为,合同中并未有任何暂估价项目,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不属于暂估价项目,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3.13条明确暂估价定义“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签订合同前无法确定的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如果有)”;通用条款第10.2条约定“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核实专用条款第75条载明内容,本工程无暂估价专业工程。为进一步核实事实,我站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发包人在补充材料中明确表示“合同中未有暂估价”,故本工程无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义务是以“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为前提条件,因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并无暂估价专业工程,故争议所涉专业工程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条件,并无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00)石材楼地面清单计量的争议

2026-04-10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2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规范”),但发包人在招标时自行制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及相关计算说明。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石材楼地面清单工程量是否扣除混凝土柱位面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计算规则,石材楼地面工程量应扣除柱位面积。 承包人认为,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计算规则中没明确要求扣除柱位面积,故石材楼地面工程量不应扣除柱位面积。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约定执行2013版清单规范,同时,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以自行制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及相关计算规则的方式,提出了专门性规定。经查询,招标文件中并未对争议所涉石材楼地面制定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故视为该项目计量执行2013房建计量规范相应的计算规则。因此,依据2013房建计量规范中石材楼地面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即以需要铺设的楼地面面积计算,计算时应扣除柱位所占面积。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9)设计变更能否计取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2026-04-09

某水厂工程,2022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1.2.1条约定,工程结算(含变更)执行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变更签证只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税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发承包双方就设计变更能否计取预算包干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总价合同,合同对变更签证已有约定,只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税金,不计算其他项目费,故预算包干费不应计算。 承包人认为,虽然设计变更的合同条款未约定预算包干费的计算方式,但根据招标文件第11.2.1条,变更价款应执行现行工程计价依据,故应计算预算包干费。 三、我站观点 预算包干费是现行定额计价体系下可计取的费用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时可作为计价内容。但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其配套计算规范中并无专门定义预算包干费也无单独开列清单项目,招标清单也未开列此项费用,可见现行计价依据所指的预算包干费内容已经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补充完善责任,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未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视为清单缺漏相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对工程变更计价范围已有明确约定,变更签证只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税金,故设计变更计价时无需另行计取预算包干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8)泄压墙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4-08

某原料药基地工程,2022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土方工程及桩基础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泄压墙设计的龙骨为型钢龙骨加轻钢龙骨,墙板采用纤维增强硅酸盐板双侧设置,内填90厚保温岩棉,主要用于防爆区泄压。发承包双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时(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对泄压外墙是套用隔墙还是幕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泄压外墙与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包龙骨)相似,应套用隔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承包人认为,泄压外墙的建筑设计要求、细化图设计标准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均与《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中2.1幕墙定义“幕墙由面板和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相符,且属于该标准3.1.6.6纤维增强水泥板幕墙,因此应套用幕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泄压墙是一种专门设计用于在特定压力条件下迅速释放内部压力,以保护建筑结构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的建筑构件,与幕墙在结构形式、功能定位及设计原理上存在本质差异,不宜套用幕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根据泄压墙的设计大样,其做法与2018房建定额中的硅酸钙板墙面板安装的工作内容一致,因此建议参照执行硅酸钙板墙面板安装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7)变更新增项目是否执行动态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4-08

某小镇提升改造工程,2022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出现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清单项目时,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应定额进行组价,再乘以投标报价系数计算单价。因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变更,需要确定新增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清单单价,发承包双方就该变更新增单价执行定额组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有φ800mm和φ12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清单在定额组价时,均套用“旋挖桩入岩增加费 桩径1000内”定额子目,故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应参考φ8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合同单价计价。 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工程φ1000mm旋挖桩入岩属于变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组价,故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套用调整后的定额子目A1-3-116旋挖桩入岩增加费(φ1000mm)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适用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清单项目,但有类似清单项目。由于本工程合同关于工程变更估价条款中,未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进行计价,因此,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进行组价,再乘以投标报价系数确定综合单价。因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与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对定额动态调整内容的执行有特别约定,故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套用房建定额时,可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有关灌注桩旋挖成孔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内容作为组价依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6)出土坡道面层能否单独计价的争议

2026-04-03

某宿舍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按费率计取,措施项目招标清单也明确绿措费以费率计算。基坑支护招标图纸《出土口支护剖面》显示,出土坡道面层做法为换填1m厚砖渣,基坑支护招标清单在土石方工程分部中开列了“换填垫层”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描述为:1.材料种类及配比:砖石渣;2.部位:出土坡。现发承包双方在重新计量时,对出土坡道面层是否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单独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出土坡道属于施工便道,应纳入绿措费中。招标清单中将其单独列项属于错项,不应再单独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绿措费包含的施工临时道路,不需要提供施工图纸及明确具体做法,而本工程基坑支护招标图纸出土坡道设计明确了施工做法,属于基坑支护工程的组成部分,应视同基坑支护工程的应计量计价清单项目,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了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内容一致,不属于错项,故出土坡道应单独计取。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绿措费按费率计取,按2018计价依据计价规则,按费率计算的绿措费不包含按招标图纸计量的施工便道,且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招标清单均未要求基坑支护出土坡道费用含在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进行报价。同时,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明确出土坡道面层具体做法,招标清单也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单独开列“换填垫层”清单项目,且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内容一致,承包人已对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并形成合同单价,该清单项目应视为合同约定按图纸计量的内容。因此,在重新计量时,出土坡道面层应按“换填垫层”清单项目计量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5)变更计价是否执行动态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2026-04-02

某学校工程,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1年签订合同后,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实施,2024年3月重新开工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招标清单中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工程量较设计图纸数量偏低,且招标清单漏列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条第(1)款约定,发生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但新增工程量超过15%的,比较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和投标综合单价,取两者的较小值作为超出15%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该条第(3)款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下浮率。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文件(粤标定函〔2022〕190号),现发承包双方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动态调整文件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不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执行。 承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招标工程量严重偏低,且漏列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工程量清单,上述增加工程量和漏列项目应按合同有关新增清单计价约定,按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招标清单发生漏项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第23.5.1条第(3)款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相关定额和下浮率计价。经核查上传的项目资料,合同中没有对定额动态调整文件的执行有特别约定,故争议涉及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执行。因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加的,依据合同相关约定,若中标单价适用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5%以内部分仍执行中标单价,超过15%以上部分按合同第23.5.1条第(1)款约定执行;若中标单价或者按合同第23.5.1条第(1)款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则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计价,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由发承包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定价。需要注意的是,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多年,中标单价、合价可能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显失公平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合同价格确定与调整的相关条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争议

2026-04-01

某展馆配套工程,2023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某展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额外增加多个配套项目并另行组织招标,其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及施工合同中均包含总承包服务费,明确了费用计算方式,并约定该费用为总价包干,由中标单位在收到合同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单位,若不发生则不予结算计量及支付。承包人作为展馆项目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并中标本项目,因本项目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算总承包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对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该费用为总价包干,由中标单位收取合同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因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承包人收取后再向自己支付的情形,因此并未发生,则不应计算该费用。 承包人认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对象是工程项目,而非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本项目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均开列了该费用,且招投标时并未禁止总承包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故该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计取。 三、我站观点 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单位为该类专业工程提供配合、协调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是为完成合同外的任务所获得的费用,对于中标人而言是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属于展馆项目配套工程,对争议所涉总承包单位承揽的项目而言属于新项目,发包人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开列了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中标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服务并使用其现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资源。包括争议所涉的总承包单位在内的所有投标人按照此规定和招标清单进行报价,并同意按约定在中标后相应的总承包服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因此争议所涉的总承包单位也需要将总承包服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清单开列的总承包服务费清单项报价。实际履约中需要总承包单位向中标的承包人额外提供管理和服务,也确实由争议所涉总承包单位承担,其必然要发生提供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成本。因此,结算时应与其他配套项目结算方式一样,向承包人支付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并按招标文件计价规定、招标清单项目及其投标报价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3)工程量偏差是否适用原单价的计价争议

2026-03-31

某宿舍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变更条款约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第10.1.3条明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招标图纸进行重新计量以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但未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1)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现发承包方双方在重新计量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部分是否需重新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条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时,超出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 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采用单价计价方式,且合同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故不应重新组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调整计价按照工程变更估价条款执行,工程变更估价条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虽然无明确工程量偏差引发合同单价变化而调整计价的规则,但当人工、材料受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影响而获得(或失去)采购价格优惠达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于工程量偏差调整计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对原综合单价适用性进行评估,不适用时宜协商上浮或下调以确定合理单价,再对超过一定偏差幅度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2)设计变更引起绿措费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3-30

某桥梁系统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11.2(4)约定,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措施费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项内容调整;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第(1)点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计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征拆影响,部分详细勘察工作在设计阶段未能正常开展,导致桥梁、道路、排水、专业基础处理等工程原设计方案均需待初勘、详勘完成后对应进行设计变更修改。现发承包双方就因设计变更引起绿措费变化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对比设计变更前后的拟实施方案,详细说明新旧方案的变化情况,再按方案具体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是不能按工作内容单独计量的,无法以方案对比形式体现工程量的变化,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专用条款11.2(4)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措施费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项内容调整,而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第(1)点约定,绿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计算。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按合同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第(1)点进行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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