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工程,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建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与施工总承包,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项目总投资与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送审资料的确认及送审等工作;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作为合同价。2016年3月财政评审确认设计概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该建筑公司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十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依据2016年7月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已完成概算评审(送审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且已招标的项目,不再要求进行预算评审”的规定,施工过程中未将预算送财评审核确认。结算时,财评提出经评审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定额套用错误等缺陷导致单价偏高,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应根据结算评审机构意见,对概算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且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缺陷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结算时不应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作为合同价,并非以批复的概算及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均知晓预算、结算须经财评审定。经查阅来函资料,未见在通知印发前后,发承包双方曾向财评报送预算或说明未报审原因的相关记录,争议处理期间,我站也曾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提供报送财审有关说明但未果。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预算未能提交财评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依据概算形成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发承包双方是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由财评确定的,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财评的质疑,评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建议各方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公共建筑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对土石方消纳费无特别说明,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于2021年3月1日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土石方消纳费协议》(以下简称“双方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弃土并按5.5元/m³计取消纳费用。同年3月18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与该公司签订《弃土接收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由其负责承运12.34万m³余土用于石场建设,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该公司负责。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石方消纳费的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并非双方协议的签约主体,不承担双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四方协议约定,弃土接收公司同意吸纳余土12.34万m³用于石场建设,外运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该公司负责;经咨询属地主管部门,未具备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得收取渣土消纳费。因此,土石方消纳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包含土石方消纳费用,属于清单漏项,但实际施工期间产生了消纳费用。因地方政府未规划土石方弃置场地,也未出台消纳费计费标准,承包人有寻找弃土场地和接收方的责任义务,并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了双方协议,明确了土石方消纳费用为5.5元/m³,且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和该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故应按实际发生的消纳费用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未明确土石方消纳费计算方法与要求,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查阅来函资料,无法判断承包人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的双方协议是否经发包人同意,但四方协议应为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四方协议签订时间在双方协议之后,可以四方协议为准。来函已显示,四方协议约定土石方的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弃土接收公司负责,说明消纳费用作为土石方处理费用的组成部分是由弃土接收公司承担,发承包双方均无需支付消纳费用,故争议所涉费用无需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规定,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应另行计取,该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中的管理费只包含施工单位对其采购材料的自检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未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粤标定函〔2020〕60号)的解答“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故本工程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预算编制时需要列项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不上人屋面做法为:“①保护层(50厚1:2.5水泥砂浆保护层,分隔间距6m×6m);②土工布隔离层……⑥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发承包双方就不上人屋面清单综合单价组价时“50厚1:2.5水泥砂浆保护层”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保护层无需罩面收光,故应套用定额“A1-12-1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混凝土或硬基层上 20mm”子目。 承包人认为,该保护层是做在卷材上面的,且是屋面最顶面上的一道工序,必须做压光处理,应按整体面层计价,应套用定额“A1-12-11 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楼地面 20mm”子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本项目不上人屋面做法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5.3 条“用水泥砂浆做保护层时,表面应抹平压光,并应设表面分格缝”的规定,该不上人屋面水泥砂浆保护层综合单价计价时应套用定额“A1-10-82水泥砂浆二次抹压防水 厚2.5cm”子目,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内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和“专用界面剂”套用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按毛坯标准交房,内墙抹灰无罩面收光要求,应按底层抹灰相关定额子目计价;界面剂已含在抹灰定额子目中,不应另外套定额子目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内墙抹灰工序就是验收前的最后一道工序,为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需做压光工作,应按一般抹灰相关定额子目计价;本项目设计选用新型专用界面剂,应另外套定额子目计取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期)》第20条解答“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其中墙柱面有块料面层的套取底层抹灰,其余套取一般抹灰”,本工程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无块料面层,“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应执行一般抹灰相关定额子目;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第11条解答“定额抹灰子目已综合考虑界面处理的工作内容,不再另行套用子目”,界面剂无需另外套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项目外墙涂料墙面构造做法为:“①外墙涂料;②外墙柔性腻子二遍刮平;③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④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⑤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⑧墙体,基层清理”。发承包双方就其中第④项“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第⑤项“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外墙设计面层为涂料且无贴砖,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承包人认为,应分别套用定额子目“A1-13-2 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 外墙”及“A1-13-23墙面 聚合物水泥砂浆20mm”,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要求的“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两道构造做法共同构成了外墙的一般抹灰层,外墙抹灰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隧道工程,2019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组价确定,并编制招标清单。招标文件17.11承包风险中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招标所附合同专用条款96.2承包风险第13条约定,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费用计列在包干措施费内;合同专用条款68.3变更计价规定,变更引起造价确定原则为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其造价,其中“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项目实施期间,由于拆迁影响,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招标时所选的场地位置不具备施工条件,需重新选址;因未采取隔音措施,现场实测噪声值为70~95分贝,未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为了减少对附近小区噪声、振动影响,需增加减振降噪措施,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已完成。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招标清单编制原则,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清单子目已包含“噪音与振动控制”的相关费用,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3变更计价规定“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故该变更增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因拆迁影响重新选址,并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经会议确定并同意以设计变更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该设计变更与原合同条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重大方案调整,已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预见及承受的风险。预算综合单价组价依据为2018城轨定额,虽然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标准中,“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属于按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用,不属于以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但是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定仅适用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以单价措施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全段地处市区,沿线建筑密集,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费用计列在包干措施费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减振降噪的费用以及未来因噪声振动等因素引起措施费用增加的风险。此外,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模式,合同总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作调整。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选址变化,但前后选址相距较近并均在本项目施工范围内;且项目实施期间工程所在地《城市区域环境措施标准》未发生变化,发包人也未提高隔音减振的要求,来函也未反映降噪减振措施方案发生变化,故盾构泥水筛分系统的降噪减振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予另行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下浮率投标报价,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并组价形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一条第5点要求,废料及余方弃置清单项目如需发生弃置、堆放费用的,应在“余方弃置”综合单价中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此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和支付。 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规定,消纳费应在“余方弃置”综合单价中考虑。如发生消纳费应计算在“余方弃置”综合单价等相关费用中,不单独列项表述。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考虑消纳费,可见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并非不予计取。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消纳费应在“余方弃置”项目综合单价中考虑,表明消纳费无需单独列项计算,且合同约定采用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并组价形成综合单价,因此,消纳费按定额规则计算并考虑在“余方弃置”项目综合单价中。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审定并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第8.5.4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 补充协议中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物价涨落事件调差+税金”。现发承包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理解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若发包人没有提出需求改变或额外增加内容,结算中“分部分项审定的工程量”即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因发包人要求提升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产生的变更,也应在结算价“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中计算,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仅用于签订补充协议和确定综合单价,合同并未约定按预算审定工程量包干,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不应界定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并确定合同单价。结合专用条款第8.5.4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计算公式,本工程结算价计算原则是以补充协议单价×工程量。因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数量的确定应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允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如果预算工程量存在偏差的,结算时应予调整;如果预算工程量符合约定计量规则的,结算时则不需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现承包人所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存在错漏项,发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3.5条工程变更的约定“预算编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措施费的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对送审预算中的错漏项不允许承包人对其修正,现发承包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存在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合同条款也明确规定,因预算编制质量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的不予增加,送审预算及结算中的漏量、漏项均属于编制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报送预算时,为隐瞒其超限额设计情形而故意漏量、漏项,项目结算将会存在投资超支的风险。 承包人认为,合同没有约定送审预算及结算漏量、漏项不可以计量,合同第63.5条约定是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约定,工程预算及结算编审过程均不适用该条款。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双方共同认可的预算编制质量尚无定论。在此阶段,发承包双方除应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施工图预算总价不超过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约定,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