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以发包人身份组织招标,采用费率投标方式,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单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经发包人审核的预算书,并承担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不全或不准确的风险”;第二条第6款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均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确定了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建设单位与发承包双方就补充协议确定的合同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建设单位认为,本工程未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以审计结论为准。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但未经审计部门审定,故依据预算确定的合同单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目前,审计部门已发现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存在错误,由此导致结算单价偏高的应予以调整,并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的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另一家咨询单位审核确定并形成合同清单、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审计部门在结算阶段重新调整合同单价,与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约定不符,违背了双方约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且未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应以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承包人认为,发承包双方已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了合同清单和合同单价,承包人也已经按合同约定,无条件接受了发包人审定的预算,并承担了相应风险。现结算阶段,审计部门以部分合同单价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标准工艺不符、与现场实际施工逻辑不符或未按设计图纸编制清单计价等为由对合同单价进行调减,有违合同缔约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预算组价确定,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应作为结算依据。但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图预算、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需经过有权审计的部门审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过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完全可以在施工前或履约中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未能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双方均应知晓预算和结算的最终审定权在审计部门,并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即可,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审计部门质疑,建设单位及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予以证明。各方应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隧道工程,2016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隧道线路全长2.1km,其中盾构区间1.4km,推盾区间0.7km。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盾构区间和推盾区间分别列项编制,部分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完全相同,如余方弃置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实际施工时,施工工艺全部变更为盾构法。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推盾区间施工工艺变更为盾构法后,整条隧道均应按盾构隧道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因该变更导致原盾构区间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对于超过15%部分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 承包人认为,变更后隧道线路总工程量仍为2.1km,且推盾区间与盾构区间的多项清单项目特征和综合单价一致,将原推盾区间工程量全按增加工程量,并把超过原盾构区间工程量15%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为原合同单价的90%的做法不合理,变更部分应按原盾构区间的综合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偏差是以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清单项目重新计量总数量与对应招标总数量的差异幅度而判定。原推盾区间变更为盾构法施工后,应将整个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对应的招标总数量对比,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依据合同约定,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未超15%时,仍执行原合同单价,例如余方弃置清单在不同区间段的项目特征描述内容相同,工程总数量未发生改变或变化量未超过15%时,可仍执行原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排水管渠开挖修复工程,2023年7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合同约定预算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结算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原则为:施工预算中已有项目单价的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没有项目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项目雨水坍塌维修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已审定,其中“排水、降水污水泵”清单以常规接驳市电考虑进行组价。施工过程中涉及污水导流,为避免污水外溢,发包人要求分为两个导流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导流作业。因现场无法提供接驳市电条件,实际施工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并签证确认。签证材料显示:一号导流点由承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50kW)、污水泵(DN200)及柴油燃料,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使用101.75台班;二号导流点由发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100kW)、污水泵(DN200),承包人提供柴油燃料,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使用83.75台班。双方就排污导流的签证费用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原则,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审定“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综合单价,该单价中污水泵台班已包含电费。现签证采用DN200污水泵进行导流降水,属于已审定预算中的类似项目,应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因此,一号导流点应将污水泵由DN100换算为DN200计取费用,不再单独计算发电机费用。二号导流点因设备均由发包人提供,只计算从事导流污水泵消耗的人工费用。 承包人认为,因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的台班价格是按照市电考虑的燃料动力费,且只考虑的是常规降水费用,预算中排水、降水费用仅考虑使用5个污水泵台班,与实际增加的排污导流费用台班中污水泵台班数量差异较大,且由于发包人无法提供接驳市电条件,需要采用发电机提供电力供污水泵运转,合同“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计价原则不适用本项签证费用,应按预算编制原则重新组价。因此,一号导流点应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再加上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并扣除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费。二号导流点费用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扣除其中的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安拆费。 三、我站观点 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虽然已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清单项目以正常施工环境进行组价,但承包人并未对该预算进行确认,因此原预算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变更计价有待发承包双方确认。排污导流施工中,因现场无直接可用的市电接驳点,发包人同意采用发电机配合导流降水施工,虽然双方已通过签证对发电机、污水泵的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确认,但双方应厘清争议所述的发电机是否只用于对污水泵进行发电。若仅用于污水泵的,计价时需扣除污水泵用电费用;若签证的发电机台班包含其他施工内容用电的,还应扣除相应施工内容所耗电费。此外,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双方还应厘清排污导流的施工情况是否属于招标时双方所能预见,投标下浮率中是否已包含此风险费用。综上,建议发承包双方先厘清事实,再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桩基础工程,2023年3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附件《合同清单及主要综合单价分析》(以下简称“合同清单”)显示,桩基础工程合同清单采用发包人自行定制的清单,未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规则等相关资料;合同清单中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岩性为“中风化石灰岩”,但合同清单及合同条款均未对中风化石灰岩进行定义和说明。项目设计图纸《灌注桩设计说明》明确,灌注桩桩端持力层为中风化花岗岩,桩端岩层的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小于35.37MPa,同时要求桩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超前钻探。《超前钻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岩土报告”)揭示,场地分布的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3),属于较软岩,岩体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4),属于较硬岩,岩体破碎~较完整。《超前钻补充说明》载明,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3)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15.5MPa~22.8MPa,平均值为17.90MPa。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破碎中风化岩能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的抗压强度为15.5MPa~22.8MPa,属较软岩,但未达到设计图纸“桩端岩层的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小于35.37MPa”要求,应按土层计算。 承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抗压强度大于15MPa,符合现行计价依据中岩石分类关于较软岩的入岩判定标准,应按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清单为发包人采用企业自行定制的清单,对“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所描述的岩性为“中风化石灰岩”但未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标准定义;而超前钻岩土报告中对破碎中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是按不同的岩层号进行分别归类,并明确破碎中风化花岗岩为较软岩;中风化花岗岩为较硬岩。由此可见“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中风化石灰岩并未包含超前钻岩土报告中的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建议发承包人依据“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编制时真实意思,结合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2014)等技术规范标准、行业交易习惯,以及桩基础成孔过程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改造工程,2024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专用条款1.13条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合同专用条款12.1.2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发生漏项和工程量偏差时,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工程量偏差,均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据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但是,合同专用条款又分别约定,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按行业习惯理解,上述约定显示为合同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计价方法。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此理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在符合条件下是允许计算的。综合上述情况,明显可见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与合同协议书中有关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等单价合同实质性计价原则的约定表述不一致,我站无法辨别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形式。因事关发承包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真实意思,进一步梳理条款并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机电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中标单位负责承包范围内除甲供材料、甲指分包外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供货以及工程报建、安装、调试、验收取证、移交、物业培训等工作。其中多联机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现发承包双方就多联机设备中追加充注冷媒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款涵盖招标图纸、技术要求及招标答疑回复的全部内容。招标清单冷媒铜管项目特征明确介质为冷媒,且合同附件《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载明甲供仅为多联机设备(含控制面板、室内机组控制箱、计量系统),不包含冷媒材料,故冷媒追加充注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冷媒铜管项目特征中“介质为冷媒”仅指管道使用时内部流通的介质,施工范围仅涉及管道供应及安装,不包含管道内介质供应及充注,冷媒材料的供应及充注应由设备厂家负责。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行业惯例,空调设备出厂时冷媒预充注量仅为保护设备及出厂测试、运输过程中的标准基础量配置,不包含运行整个系统所需的追加充注冷媒。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中标单位负责工程调试、验收取证、移交等工作,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能预见为了实现系统最终“调试、验收、移交”的功能所需要进行冷媒的追加充注。合同附件《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甲供材未明确包含冷媒材料追加量,投标单位在招标答疑阶段未提出疑问,且本项目为总价合同工程,故应视为追加充注的冷媒属于合同要求满足调试、验收标准所需开展的工作范围,冷媒材料费用应已计列在冷媒铜管等相关清单项中。因此,按设计要求追加充注的冷媒属于机电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该定额A.1.1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章说明第十二条规定“装配式钢构件的除锈、油漆的费用一般应在成品价格内包含;若成品价格未包含除锈、油漆费用的,另按相应的定额章节项目及规定执行”。本项目钢构件制作、除锈、油漆、防火涂料均由钢构件生产厂家实施。现发承包双方对上述费用是包含在钢结构成品价格内还是按定额套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钢构件的除锈、油漆(含防火涂料)价格已包含在成品价格中,不应再另行套用定额。 承包人认为,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有相应定额子目,且报批的成品价格未含该部分费用,应按相应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2018房建定额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章节中的钢构件除锈、油漆(含防火涂料)子目是按在施工现场作业编制的。本项目钢构件制作、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均由钢构件生产厂家实施,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的费用均应包含在钢构件成品价格中。建议发承包双方核对钢构件加工制作合同以及现场验货情况,如钢构件成品价格中未包含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费用且在现场施工的,则执行相应定额;如钢构件成品价格中已经包含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费用的,则无须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项目适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该定额中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考虑,计入钢构件安装子目。本项目钢结构构件由厂家加工制作、现场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成品构件的损耗率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通过市场调研,钢结构成品构件的损耗率确定为3%。 承包人认为,应按2018房建定额《建筑与装饰材料损耗率参考表》中钢材的损耗率6%计取。 三、我站观点 项目适用的2018房建定额规定,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计入钢结构构件安装定额子目。钢结构构件制作的损耗,属于工厂加工制作的成本,已含在钢构件成品价格中,不再另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设计图纸反映,圆钢柱与混凝土梁连接时采用混凝土环梁连接,环梁内配置型钢环形牛腿及钢筋。发承包双方对该混凝土环梁能否套用“劲性混凝土”构件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未明确该环梁为劲性钢柱(钢梁),不适合套用“劲性混凝土”构件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混凝土环梁内配置型钢环形牛腿及钢筋,比常规的普通混凝土施工难度大,且圆形钢筋绑扎困难,适合套用“劲性混凝土”构件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现场图片,本项目采用钢管柱+型钢牛腿+钢筋混凝土梁结构体系,钢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处的环梁节点由混凝土、型钢、纵向钢筋及箍筋共同组成,符合《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劲性混凝土”构件的组合特征,其施工工艺、难度及复杂程度与“劲性混凝土”构件相似,可参考执行该定额中“劲性混凝土”构件的相关计价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预制管桩采用静压施工工艺,实际施工时变更为锤击施工工艺,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第(2)条规定“若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按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当仅仅只是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局部做法(如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则按投标报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作必要的调整换算进行计价”;第(3)条规定“若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也无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不适用时,新增单价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材料价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并按投标报价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现双方就变更后的锤击管桩综合单价按照类似项目单价还是按照新增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制管桩施工工艺由静压改为锤击,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第(3)条约定,即按新增单价方式计价。 承包人认为,预制管桩施工工艺由静压改为锤击,仅变更打桩设备,材料、施工检测验收等内容完全一致,只是设备、施工工艺、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故锤击管桩综合单价应按变更估价原则第(2)条类似项目单价计价,即按投标报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作必要的调整换算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提交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资料,由于施工场地承载力不足,无法满足静压桩机荷载,导致原设计图纸中的预制混凝土管桩施工工艺从静压施工变更为锤击沉桩,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并非属于施工工艺的细微变化。该工程变更在施工工艺方面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决定价格的清单项目特征实质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静压管桩的不同,难以测算两种施工工艺的费用差异,即缺乏明确指引无法进行合理换算,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适用该工艺下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故建议锤击管桩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第(3)条新增单价方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