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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470)现浇混凝土构件结构拉缝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6-02-26

某住宅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图纸《结构拉缝墙体说明》明确在结构剪力墙或柱与非承重混凝土墙的分界处需设置结构拉缝。在合同清单中,“装配式混凝土墙”清单项目特征已包含结构拉缝的内容,但“现浇混凝土墙”等清单项目特征中并未明确包含结构拉缝。现发承包双方就现浇混凝土构件的结构拉缝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模拟清单中,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已明确包含结构拉缝的工作内容,其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结构拉缝的费用,故现浇混凝土墙结构拉缝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图纸中的现浇混凝土墙结构拉缝与装配式构件无关,属于现浇混凝土施工工艺的内容;且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包含结构拉缝费用,此部分属于清单漏项,应依据合同预算编制原则按新增清单项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图纸,此处的结构拉缝是在非承重墙与承重梁、柱及剪力墙之间设置的构造缝隙,属于现浇混凝土工艺,并非装配式构件与现浇混凝土间的处理构造,因此,不属于装配式构件清单范围的内容。而现浇混凝土各构件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包含结构拉缝相关费用,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故现浇混凝土结构拉缝费用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9)施工围蔽能否单独计价的争议

2026-02-25

某住宅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80.3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围蔽设施…… 其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不另行计量支付”,同时在招标模拟清单中单独开列了“施工围蔽”清单项,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能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临时围蔽费用属于按系数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临时围蔽费用属于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清单项,故应按该清单项目单独计量计价;同时,原合同承包范围未包含售楼部及样板房工程,该部分工程属合同外新增项目,其对应的新增施工围蔽费用也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和可计量措施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其余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按费率包干。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所包含的范围,因本项目未另有约定,则依据现行计价规则,并未包含施工现场围蔽费用,该费用属于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并且招标清单已单独开列的“施工围蔽”清单项,可见发包人是依据现行计价规则开列招标清单,因此施工围蔽按招标清单计量计价。此外,合同外新增的施工围蔽,可按实计算相关费用,是否适用投标报价计价,则由双方依据围蔽方案是否一致、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工程数量偏差幅度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8)泵送混凝土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6-02-24

某住宅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单独开列了“泵送混凝土增加费”清单项。招标文件所附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以下简称“报价说明”)第三条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包含泵送增加费。现发承包双方就泵送混凝土增加费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与报价说明的要求共同使用,报价说明中已明确泵送增加费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故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描述包含泵送增加费,且泵送混凝土增加费已单独开列清单项,投标报价时也根据招标清单开项将混凝土与泵送增加费分开报价,故泵送混凝土增加费应按相应工程量清单项单独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时采用模拟清单报价,虽然模拟清单并非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但报价说明已明确综合单价应包含泵送混凝土增加费,且明确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的描述需与该说明和规定共同使用,因此,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报价说明要求进行报价,所报综合单价应包含泵送混凝土增加费,招标清单开列的“泵送混凝土增加费”清单项仅适用于单独发生或变更工程的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7)新增装修电气配管预埋工程的计价争议

2026-02-14

某机电安装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含机电安装和精装修两个标段,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机电施工单位代精装修单位实施电气配管预埋,发承包双方就该增加工程能否按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合同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智能化工程合同清单虽有预埋塑料线管单价,但增加的装修电气配管预埋工程属装修电气工程,非智能化工程,不能直接套用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增加的装修电气配管预埋工程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与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合同清单一致,应按其合同单价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工程指令单,增加的户内精装电气专业预埋线管是随主体施工进度在主体结构工程内预埋敷设PC管;而合同清单中的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是在混凝土楼板及墙柱内暗敷PVC管,且其合同单价包含开槽刨沟、恢复和支架等内容,二者的管道材质和工作内容不同,并且增加的装修电气配管预埋工程属于新增工程,原合同单价未必适用新增工程计价。建议发承包双方考虑新增工程与原合同工程在实施条件、工程数量、材料采购、组织实施等因素上的差异,参考类似项目清单报价水平与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6)清除地下障碍物的计价争议

2026-02-13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4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资料,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排障”要求,但没有描述具体排障内容;挖一般土方、挖导墙土方等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开挖部位存在旧基础及桩基础,投标人综合考虑拆除障碍物费用”。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发现墙位、桩位处有废弃的钢筋砼桩头和基础。发承包双方对其清除费用和工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挖土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有综合考虑旧基础、桩基的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可预见存在上述障碍物,并应在连续墙、桩等清单的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故不再另行计算排障费和工期。 承包人认为,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清单项目特征没列明地下障碍物,中标后查询2024年7月出具的地勘报告也没有披露有废旧基础等地下埋藏物;桩基础及地下连续墙施工时需拆除的旧桩及旧基础应单独计算费用并顺延工期。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招标清单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自行报价,其项目特征也有“排障”的描述,同时土石方招标清单明确说明场地存在旧基础、桩基础,但经核实,招标时招标人未提供地勘报告,投标人也未提出补充要求,发承包双方都存在一定过失。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根据本工程特殊情况的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常规情形的清障费用及其工期。基于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条“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的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分析投标报价所考虑的常规情形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差异,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合理计算该差异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如有)。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5)拆除项目包干价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2-12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拆除工程”和“钢筋、钢结构等残值回收”清单项目。“拆除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拆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屋面……风管、水管等一切需拆除构件”,计量单位为“项”,由投标单位结合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报价,实行总额包干;“钢筋、钢结构等残值回收”根据实际回收工程量按实计算并在合同价中扣减。实际施工时,发包人将部分具有回收价值的管道、钢架、钢梁、栏杆、门窗等工程另外委托其他单位拆除,发承包双方就拆除工程包干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中拆除工程按项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自行勘察并复核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投标单位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应按合同价包干计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将有回收价值的管道、钢架、钢梁、栏杆、门窗等拆除工作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导致工程前后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因此应重新按拆除的具体细项套用定额确定单价。 三、我站观点 招标清单中的“拆除工程”项目以“项”为单位报价、实行总额包干,是承包人按其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在现场勘查、评估全部拆除工作内容(含可回收部分)及自身的实施方案后作出的综合性报价,该包干价包含了对全部拆除工作和可回收残值收益的综合考量。发包人在未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具有回收价值的工程委托其他单位拆除,导致拆除工程施工内容、施工数量发生改变,致使投标报价基础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且该变化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原包干价已不再适用,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重新计算拆除工程费用,并结合投标人报价水平即该清单项目的投标人报价与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计算规则计算的清单价格之间的比例确定新价格,避免投标人低价报价、高价结算。此外,如果发包人此举给承包人造成回收利润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4)招标清单与招标图纸差异的计价争议

2026-02-11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明确“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余施工内容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合同履约过程发现,按招标图纸计算的脚手架和模板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存在差异,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工程量差异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需自行勘察现场,复核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与准确性,若有误差须在答疑中提出,否则视为认可相关内容,故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的措施项目费包干,仅针对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单价措施项目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余施工内容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招标文件已要求投标单位复核招标清单,因此,除工程变更事件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包含的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他措施项目不论采用单价计价方式还是总价计价或费率计价方式,均为总价包干。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其投标报价需考虑此约定影响,并且在招标答疑阶段均未就措施项目清单误差提出异议,应视为承包人已经在报价充分考虑了措施项目招标清单及其数量与招标图纸的差异,因此,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他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3)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开挖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2-10

某医院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2018计价依据中《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将岩石划分为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并设置相应定额子目。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现场岩土种类较多,包含残积土层、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中风化岩等,且报告认为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属极软岩。现发承包双方就开挖全风化岩、强风化岩按土方还是石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场部分全风化岩属粉质黏土,部分强风化岩属极软岩,应按四类土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现场开挖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一致,已经发承包方、勘察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次见证确认,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应依据2018房建定额对应的石方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项目适用的2018房建定额明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5的各种全风化岩石、半成岩均为极软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在5~15、15~30的强风化岩分别为软岩、较软岩,同时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均归入岩石类别,故在预算编制阶段,依据勘察报告显示的全风化岩、强风化岩的开挖应套用石方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2)拆除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2026-02-09

某医院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基坑支护采用支护桩+四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支护体系。通过专家论证的内支撑拆除方案为采用绳锯切割卸荷法拆除支撑构件并吊装外运。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残值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采用绳锯切割法拆除后,内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及钢筋均具有二次回收利用价值,故应根据市场行情,按整体回收考虑残值,即按以料代工方式,以钢筋、混凝土废料价值抵扣内支撑构件拆除及清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关于钢筋残值计价规则,由于合同约定预算编制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缺项,建议参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关于“基坑钢支撑”中的钢材残值回收标准,即按回收部位对应钢材原值的三分之一计算。关于混凝土残值,经过市场了解,暂无回收单位,只能按建筑废料进行处理,并应计取相应的外运及消纳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制使用的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场地、支撑架体搭拆、切割拆除、场内运输、作业面清理,但不包含钢筋混凝土构件解小、装车、场外运输及处置工作。发包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无关于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需将回收残值分配的要求,可见发包人并无额外计取回收残值的意思,由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综合考虑回收残值的影响,故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按常规做法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2-06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5.1.(3)条约定“不可竞争费(白蚁防治、工程保险、高可靠性供电费)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需求,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按发包人审核后的金额凭合同或发票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但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时是否计取该保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代缴纳的工程保险未包含安责险,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方必须办理该保险,如果承包人办理了安责险则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行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7条,该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再另外计算。 承包人认为,安责险为政府强制缴纳保险,应属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的工程保险,因此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合同约定使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未明确安责险的计算规定,因此咨询其计算方法。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现行定额下浮率报价,合同约定中标后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可见预算编制方式实为定额计价,即按定额规定编制预算。查询来函提交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在内均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责险,但明确工程保险需满足发包人需求,按照行业惯例,有关安责险的相关政策属于发包人需求范畴。现已核实,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以《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建质〔2024〕711号)规定安责险办理、缴费、计价等内容,要求新开工项目必须办理安责险,并且第三条第七款“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求予以计入工程造价,由此可见,本项目安责险属于发包人需要的范畴,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不执行该文件的前提下,预算编制时应计列安责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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