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人、材、机价格执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等。该综合价格自2023年11月起发布的均为“价格区间”,现发承包双方就如何根据其价格区间确定材料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为避免结算时审核单位核减,参照审核的一般处理方法,材料价格取价格区间的低值。 承包人认为,选择价格区间低值作为材料价格,缺乏充分支撑依据和合理解释,有悖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材料综合价格应采取价格区间的中值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争议所涉的综合价格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发承包双方如对其应用规则存在疑问的,建议咨询该文发布单位。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同时合同条款(施工部分)第21.2.3(二)条明确预算包干费、工程优质费不另计取,视同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发承包双方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就文明工地增加费是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于创优工程,创安全文明样板不需要额外增加投入及管理成本,其发生费用已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而且承包人在编制设计概算时未开列此项费用,合同条款也明确不另计取工程优质费,因此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文明工地增加费不应再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合同条款(施工部分)第21.2.3(二)条约定不适用于“文明工地增加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因缺乏证明材料故未列项,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按定额的规定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组价确定。查询定额规定,工程优质费属于其他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增加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文明工地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所增加的费用,两者有本质区别。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并非对工程质量创优的要求,而是属于定额文明工地增加费范畴,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施工过程钢筋、水泥、商品砼、钢材、河砂、砌块(砖)的材料价波动,当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间内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价±5%,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以开工日期当月至工程实际完工当月止。现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所指“工期期间”起止时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价差调整所对应的“工期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令日期至工程完工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期间。 承包人认为,“工期期间”应指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实际施工期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对“工期期间”进行明确,按照行业惯例,该期间应该是指合同工期的起止时间段。因本工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实施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物价变化影响合同价格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建筑电气、给排水及消防、防排烟通风等安装工程招标图均说明按规范及相关图集设置抗震支吊架(以下简称“抗震支架”),但未提供抗震支架深化施工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依据各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结合现场设备管道安装情况,对抗震支架进行了平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并按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的图纸完成施工,实际施工数量经发包人、监理等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支架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施工图仅有抗震支架相关设计说明,抗震支架深化图属于设计变更,应按变更工程计价。 承包人认为,抗震支架深化图仅对施工平面布置进行细化完善,不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三、我站观点 深化设计是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本工程抗震支架是依据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深化图纸施工的,该深化图纸仅对施工平面布置进行细化完善,未对已标价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内容进行调整,故结算时按中标综合单价计价;若中标清单价格明显不合理且不适用的,则相较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工程数量增减部分,可按变更工程计价原则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结算,但原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其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预制管桩”)项目特征未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要求,描述送桩深度、桩长,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也未单独设置送桩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送桩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于有送桩的工程量部分,按定额组价原则分别重新确定有效桩长和送桩清单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有效桩长的工程量部分按相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送桩按新增单价计价。 三、我站观点 预制管桩基础采用送桩施工,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相关规定。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一条第7点要求,打(压)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工程应另行开列清单项目。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送桩清单项目,也未见合同有相关专门性规定,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实际调整”的约定,以及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重新确定送桩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不涉及送桩的清单工程量部分则执行预制管桩的合同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精装修工程,2021年8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天棚工程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并明确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造型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计算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量时是否扣减造型灯槽和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天棚面中的灯槽及石膏装饰线在招标清单已单独开项,不应重复计算。 承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不应扣除造型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吊顶天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与跌级、锯齿形、吊挂形、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表明天棚面中包含灯槽等面积。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天棚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其中,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的项目特征仅表述材料的种类,未包含龙骨相关内容。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上述清单工程量计量规则与2013房建计量规范一致,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减造型灯槽及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造型灯槽、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作为天棚其他装饰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绿化工程,2018年5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种植草皮的合同工程量大幅减少,由原40070㎡减少至2047.3㎡,合同价款由568.16万元下降至约87.56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当中标综合单价<(1-15%)×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下称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根据该条款结算时,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3 ㎡后,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35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认为,造成工程量大幅减少的原因是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的约定,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合同价款大幅降低,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的调整单价对承包人有失公允。鉴于工程量大幅减少的情形,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客观公正协商确定与剩余工程量相适用的单价,对剩余工程量进行计价,并按中标单价乘以招标工程量之积扣减原清单对应金额。同时,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公共建筑工程,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施工图设计均采用灌注桩基础。来函所附勘察报告揭示,场地完成吹填整平时间不久,表层冲填土比较松散,且下伏软弱淤泥层呈流塑状、厚度大,易发生沉降变形。灌注桩施工过程中,未采用钢护筒全过程跟进的施工工艺,导致混凝土超量灌注。为此,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召开了专题会议,一致认定“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所致,结算时应依据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予以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量”,并在施工完成后办理了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结算时审核部门虽对混凝土超量使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该部分计价缺乏合同、定额或者相关规范依据。为此,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超量灌注工程量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混凝土超量灌注事实确凿,但缺乏相关计价依据,不应按实计价。 承包人认为,混凝土超量灌注由地质原因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查询来函提交的招标文件材料,未显示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但未盖章落款的《说明》则明确在招标阶段已提供勘察报告,且来函资料亦未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灌注桩成孔工艺性试桩报告等文件,故无法厘清事实情况。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勘察报告,承包人参照周边类似工程灌注桩的施工方案并报价,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技术规程施工,其混凝土灌注量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发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共同签认的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据实结算;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勘察报告,实施过程地质条件也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超量灌注混凝土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则不应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1号 广州兆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黄埔区横沙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2A地块商业、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8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兆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价格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计量争议 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发承包双方对《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中三轴搅拌桩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套接部位工程量不重复计算。非套接桩的每幅桩三轴截面积按1.4949m2计算,套接桩的每幅桩三轴只计算中间轴部位,截面积按3.14*(0.85/2)2=0.567m2计算,套接桩三轴中分布在两边的轴(即套打桩部位)已在非套接桩计算过一次,不再计算;同时认为定额所说的咬合部分是指一幅桩跟另一幅桩相交的部位,而不是同一幅桩内圆轴之间的相交部位;套接部位是指套接桩三轴中分布在两边的轴(即套打桩部位)。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计算工程量应按成桩时与群桩间的咬合部分工程量不扣除来计算每一幅工程量,即咬合部位应理解为套打桩,在计算2号桩时再次计算阴影部位工程量。而套接部位是指三轴搅拌桩每一幅桩内圆轴相交的部位,即三轴每一幅截面积为3.14*(0.85/2)2*3=1.7m2,扣除套接部分面积后,每一幅三轴桩(包含套接桩)应计算截面积为1.4949m2。 我站认为,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时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已综合考虑套接部位工程量套打的费用,因此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时,套接部位工程量不重复计算。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工程量计算按成桩后图示尺寸,在计算总幅数时以单元中心线总投影长度除以单元桩间距1.8m计算总幅数,总幅数乘以计算截面面积1.4949m2,即三轴搅拌桩的总投影面积S×单元桩截面面积(1.4949m2)。 二、关于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设计图纸工艺要求每一幅(三根桩)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小于560kg。发承包双方对《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中三轴搅拌桩调整内容“4.Φ850mm 三轴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20%考虑,设计不同时可进行调整,损耗率按2%计算。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以及“5.Φ850mm 三轴水泥搅拌设计要求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时,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不变”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每一幅(三根桩)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少于560kg,换算后水泥含量为560/1.4949*1.02/1000*10=3.82t/10m3,计价软件材料复合普通硅酸盐水泥含量按3.82调整。同时,本工程Φ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不变,材料复合普通硅酸盐水泥含量按3.82计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增加了三轴水泥搅拌桩机械台班及人工消耗,所以定额将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每一幅材料消耗相同,材料费未增加,所以材料费不变。另外,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每一幅(三根桩)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少于560kg,水泥实际掺入量已达到20.5%,损耗率按2%计算,所以本工程应按水泥掺入量22.5%进行调增。综上所述,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计价应将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平均每轴的水泥含量为(560/3+560/3*2)/2=280kg/m,平均每轴截面积为(1.4949+3.14*(0.85/2)2)/4=0.5155m2,材料复合普通硅酸盐水泥含量按280/0.5155*1.02/1000*10=5.54t/10m3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67号文的章说明第4条,Φ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考虑,设计不同时可进行调整,损耗率按 2%计算;第5条,Φ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时,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 1.5,材料费不变。三轴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设计要求调整。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每一幅(三根)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少于560kg(0.56t),直径850mm三轴搅拌桩桩截面面积为1.4949m2。因此,本工程水泥含量(t/10m3)调整应按:每一幅(三根)每米水泥掺入量/三轴搅拌桩桩截面的面积×(1+损耗率)×10=0.56/1.4949×(1+2%)×10=3.82t/10m3计算,套接部位不重复计算。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2号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补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其中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补充合同拟定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工程开工令的开工时间是2018年6月17日,一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报价书承诺的工期是65天。补充合同4.4条约定,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按单价包干,不参与材料调差。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在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竣工结算时双方就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单轴水泥搅拌桩的水泥价差调整是否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规建建〔2018〕95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导致的原材料涨价风险,而且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上涨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及完工日期延迟所致,双方在施工阶段并未就材料价差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差调整缺乏合同条款支持,对于此种情况,珠规建建〔2018〕95号文不适用,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开工令要求工程于2018年6月17日开工,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恰遇国家环保新政策发布,各种材料价格涨幅超投标预期,要求根据珠规建建〔2018〕95号文的“风险共担”的意见,调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水泥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4.4条关于“材料不调差”的约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及合同约定工期考虑的,建议双方厘清开工及施工延期的原因及责任,若延期由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遇到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应予调整;若延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工程措施项目漏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报价书的措施项目按项开列,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措施费包含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措施项目按项合价包干”。竣工结算时,双方对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是否属于措施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均属于基坑支护工程必要措施,属于合价包干范围,按合同约定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基坑部分投标报价时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应图纸,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单价措施清单项属于漏项,要求根据清单漏项的计量计价原则按实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知晓具备承担设计能力的同时,必然知晓所需要采取的相关措施项目,且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费用属于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的按项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因此不属于清单漏项,结算时不予调整。另根据双方见面会后补充的邀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除工程桩、承台土方、换填砖渣、石粉项目由招标人提供清单外,其他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列项报价,因此投标人应对自报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挖掘机垫板费用应根据招标地质详勘报告,视地质情况在自报清单中考虑,结算时不应再另外计算。 三、关于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植筋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要求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预留方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砌筑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植筋方法施工,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植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在下发第一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除精装修图纸)与下发第二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期间,曾多次下发签字版白图供施工使用,并未影响总包单位正常施工。对承包人在ZJEJ-JDYY-108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植筋费用要求,发包人已明确批复“砌体拉结钢筋原则上应按图纸要求预埋,施工单位自行优化采用植筋工艺,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技术上可行的,但由此产生的费用需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另行计取”,因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图纸问题导致承包人在结构施工阶段未能按设计要求预埋砌体工程的拉结钢筋,承包人提出拉结钢筋采用植筋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批同意后实施完成。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管理方,其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可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因此结算时应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双方未就砌体拉结钢筋由预留方式变化为植筋方式的责任形成共识。因此建议双方厘清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结构阶段无法预埋砌体拉结钢筋而在技术上必须采用植筋施工工艺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有义务完善相关的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若仅因发包人未完善相关变更手续的,结算可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根据补充合同4.2条计量计价依据约定计算植筋费用;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预留方式改变为植筋方式,且发包人已明确不承担增加费用的,承包人仍继续施工的,结算时只计算钢筋预留费用,不应计算植筋费用。 四、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申报,工程获得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文明工地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不应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合同中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条规定,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第3.2条要求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至少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要求。在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中,未发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申报文明工地及同意承担文明工地增加费的相关资料,申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应在结算中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