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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中山凯诚悦府一期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

2026-01-26

粤标定复函〔2026〕3号 中山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凯诚悦府一期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招标图纸要求地面采用深灰色及浅灰色的“夜里雪”装饰石材,施工时经设计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到石材产地实地考察,发现产地只出产浅灰色“夜里雪”的装饰石材。根据考察情况,设计方将装饰石材由深灰色“夜里雪”变更为“福鼎黑”,其石材的规格、厚度、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均无变化。同一时期发承包双方盖章确认了浅灰色“夜里雪”及“福鼎黑”的询价价格。竣工结算时双方就“石材地面铺装”合同单价由深灰色“夜里雪”变更为“福鼎黑”应如何调整主材价格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经市场询价了解,“夜里雪”石材价格高于“福鼎黑”石材价格,故“福鼎黑”石材价格不能高于合同中“夜里雪”的石材单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第2)点,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新增清单调整的约定,“福鼎黑”石材属于认质、认价材料,应进行市场询价,不应将“夜里雪”石材价格作为判断“福鼎黑”石材认价的依据。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及补充资料,发承包双方均确认设计变更仅对装饰石材的材料品种进行变更,石材的规格、厚度、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均无变化。故变更单价应根据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的第1)点b关于“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的约定,对深灰色“夜里雪”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主材换算。主材换算时,参照市场价格、投标报价水平,仅计算两种石材的价差,即两种石材价差确定,以双方确认的“福鼎黑”在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减去深灰色“夜里雪”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进行计算;如果“福鼎黑”在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难以确定的,可以双方询价认定的“福鼎黑”市场单价,乘以“夜里雪”石材单价的投标报价与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的浮动率计算“福鼎黑”单价,再与“夜里雪”投标单价进行换算,但按此方式所换算的“福鼎黑”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计算价差。若经上述方式换算的“福鼎黑”石材报价存在不合理情况的,为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水平所体现的真实意思,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上述方法换算的“福鼎黑”石材单价确定,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的第2)点a的新增综合单价原则确定。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2)蓄电池工程的计价争议

2026-01-26

某智能化改造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UPS主机参数为200KVA ,蓄电池只有安装布置示意图以及30分钟后备时间要求。招标人在答疑阶段补充的技术规格书具体要求200KVA UPS主机配套电池采用80节12V200AH蓄电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蓄电池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参数:12V200AH”,计量单位为“个”,工程数量为20。按图纸及技术规格书要求,满足200KVA UPS主机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电池,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明显差异。现发承包双方对蓄电池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已提出蓄电池后备时间30分钟的要求,承包人报价并中标后,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满足需求,不考虑招标清单的数量。 承包人认为,按技术规格书及后备公式计算,满足蓄电池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12V200AH电池,合同为单价合同,应按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答疑文件仅是补充技术规格和要求,并未改变招标工程数量,投标人是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进行报价,结算时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招标清单工程量与应予计量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属于工程量偏差,结算时按合同相应约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因中标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偏差部分工程量计价的,可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的确定规则计算合适单价进行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1)答疑文件补充工作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6-01-23

某智能化改造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答疑阶段,招标人提供了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作为招标清单设备参数的指导文件。其中部分工程内容未在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体现。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工程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文件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要求各清单项目满足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中标即视为响应招标文件,故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视为含在招标清单及图纸的范围内,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风险,不应再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仅是设备参数及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指导文件,争议项内容在招标清单、设计图纸中均未有具体说明,不在施工范围内,若需要按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要求进行施工,应另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而非完成招标图纸及其技术规范的全部费用,即投标人是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所提交的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说明与招标清单互为补充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在报价中予以考量,因此该部分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不过,答疑文件内容并未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且不能互为补充的,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或不完整情形,由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相关规定计算,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0)材料价差能否计算增值税的计价争议

2026-01-22

某住宅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变化等因素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以下简称“调价方案”),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则分别约定第一、第二施工阶段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及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调价方案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 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等内容,虽未明确材料价差是否计取增值税,但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范畴,是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为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因此材料价差应计取增值税。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9)工程总承包项目脚手架结算单价的争议

2026-01-21

某镇街整治提升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内容包含勘察、设计及施工,其中施工范围包括212栋楼外立面改造。经审批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明确外墙综合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施工时因改造范围楼栋密集、场地狭窄导致钢管搬运艰难,发承包双方经协商,部分外墙改造采用竹脚手架。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同时约定工程预算经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部分综合脚手架搭设材料及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能否调整其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经审核的预算按综合钢脚手架计算,无竹木脚手架清单项目,施工时部分改为竹脚手架,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不视为工程变更,结算不计取竹脚手架费用;综合钢脚手架使用时间按定额勘误文件执行应为23.1天,需重新套定额计算。 承包人认为,采用竹子搭设的综合脚手架,应套用综合钢管脚手架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和辅材计价;脚手架使用时间按三方确认的签证时间(A区212天、B区215天、C区182天、D区201天)或专项方案中的施工工期(300天)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审定后的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不因定额勘误而调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与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后并无异议,应视为承包人所考虑的脚手架使用方案是合理可行的,正常使用的合理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审定的预算价格中。本工程未发生工期延误等实质性变更事项,结算时不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而调整脚手架结算单价。而施工中因现场建设条件影响将部分综合钢脚手架调整为竹脚手架,是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及施工方案缺陷导致,不属于发包人要求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故合同价款不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8)变更材料价格确定的计价争议

2026-01-20

某养殖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项目部分地块进水管招标采用波纹管,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为聚乙烯(PE)塑料管,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变更的管材价格,在确定变更材料聚乙烯(PE)塑料管价格时,发承包双方认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离,后由发包人委托的一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确定审核结果,并注明“同意暂以此金额报评审中心,最终结算金额以评审中心审定为准”。评审中心在结算评审时重新进行了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确定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造价信息》中PE管材料价格偏离市场价格,送审结算按市场询价结算,评审时也应采用市场询价,应以评审时市场询价结果为准,不应采用信息价。 承包人认为,一审单位的询价时间是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其询价结果与市场价格相符,同意采用一审询价结果。审核单位按工程竣工后一年多的评审时市场价询价,未能反映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不同意评审单位询价结果,要求按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主要材料,其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但实施时发承包双方因《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偏差,而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场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可视为双方对此材料价格达成一致。若评审单位对合同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7)绿措费确定费率的计价争议

2026-01-19

某市政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工程承包内容为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其中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双方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费率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分为场地平整与边坡支护两个单位工程,其中场地平整工程的绿措费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专业费率4.35%计取,边坡支护工程的绿措费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 承包人认为,绿措费均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则预算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规则执行。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0期)》(粤标定函〔2024〕54号),市政工程发包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边坡防护、道路、排水等多个专业工程时,如果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在发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占比超过60%的,可视为场地平整工程,遵循主专业规则优先执行原则,该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4.35%计取;但如果占比低于60%的,则发包内容需划分不同专业按相应专业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计取。本工程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绿措费计算时应采用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6)材料价差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1-16

某科技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呈下跌趋势,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对主要材料调差的范围、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专用条款第13.8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但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第20.261条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 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一致,均明确当市场价格波动时需进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而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中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与前述条款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并且承包人投标报价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其报价已经考虑了招标文件中关于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故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调整材料价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5)赶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2026-01-15

某厂房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报价时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合同约定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编制,经审核部门审定后的预算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7日历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要求赶工措施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单独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时能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工期,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视为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其费用;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填报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工程依据2011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合同工期小于2011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且合同对赶工措施费计价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下浮率,是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水平下浮的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组价编制预算,招标文件未有要求将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差异费用不予另计而在投标下浮率考虑,预算编制时可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如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定额规则导致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定额公式不适用的,编制预算时双方可参考同类工程数据或考虑合理的赶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其赶工措施费不在预算编制时考虑,而在竣工结算时依据责任进行处理,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其赶工措施费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4)绿化垃圾、余土清运的计价争议

2026-01-14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在种植乔木过程中有部分土方、绿化垃圾留置现场,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绿化垃圾、余土清运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乔木种植定额已经包含种植过程中产生的余土、绿化垃圾清运,不能重复计算。 承包人认为,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已产生余土、绿化垃圾,且乔木种植定额子目未含余土、绿化垃圾清运的工作内容,应按实计算余土、绿化垃圾清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适用的《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栽植工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乔木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清理,不应另行计算外运费用。但栽植工程定额子目未包括余土外运,如在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发生余土外运的,应依据园林绿化定额E.1.2栽植工程的章说明第三条,按定额附项含量套用《广东省市政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计取余土外运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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