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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443)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6-01-13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因工程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受交通高峰影响或场地施工条件限制,白天不能全天施工,部分项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夜间施工增加费是需要在提交的施工方案中体现夜间施工相关内容或提交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才能计取,否则即使实际存在夜间施工,也不能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具体施工内容是在中标后由发包人以任务单的形式指定,项目零星、任务重、工期短,没有编制施工方案,但工程核实表已列明夜间施工,则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项目适用的《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除赶工和合理的施工作业要求外,因施工条件不允许在白天施工的工程,可以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夜间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或者按完工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按定额规则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2)苗木运输的计价争议

2026-01-12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工程量依据工程核实表,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其中《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苗木运输定额子目起步运距为“运5km内”,实际施工时部分苗木迁移运距不足5k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苗木运输是否要核减运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迁移运距不足5km,套用“运5km内”定额子目时,还应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 承包人认为,按照定额应用规则,不足5km的运距费用应套用运输定额“运5km内”子目,不应调减。 三、我站观点 依据园林绿化定额E.1.1前期工程的章说明,苗木运输子目适用于苗木迁移和发包方供应苗木的情况下的运输。定额步距从5km内开始设置,按照定额应用规则,运输距离不足5km的均应套用“运5km内”的定额子目,无须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1)苗木价格确定的计价争议

2026-01-09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工程量依据工程核实表,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时期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厂商价格目录内大腹木棉苗木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材料价格为“参考”而不是“执行”;且厂商价格太高,承包人又未能提供全部苗木的采购发票,不足以证明实际采购单价,故不具备参考意义,应按市场询价作为苗木价格确定依据。 承包人认为,大腹木棉价格应按施工时期厂商价格目录中对应的苗木价格,乘以(1-中标下浮率1.55%)调整确认。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分别参考施工时期综合价格、厂商价格并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但未约定材料价格参考以上价格后的具体调整方法,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长隆海洋科学馆维生系统安装工程(一标段)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

2026-01-08

粤标定复函〔2025〕186号 珠海长隆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长隆海洋科学馆维生系统安装工程(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横琴,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珠海长隆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管道支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提供管道支架的大样图,招标工程量暂定数量累计为15584kg,折合1.12kg/m。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化设计,管道支架工程量累计达779174kg,折合26.31kg/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管道支架超出招标工程量部分是否执行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管径应用场景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管道支架每米重量发生巨大改变,且依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6-2013)规定,支架计算规则明确“单件质量100kg以下为管道支架,100kg以上为设备支架”,故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支架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同时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清单中注明为暂定单价及/或暂定工程量的项目,按双方在工程结算阶段最终确认的单价以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由于管道支架(316不锈钢)的合同清单单价为49.69元/kg,远高于市场价,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承包人认为,管道支架质量的增加经过荷载计算,符合安全及维生系统的要求,图纸深化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依据合同条件第2.2.3条“工程量清单内注明是暂定数量的项目在结算时按最后发出之图纸量度,并按有关的合同单价计价。……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工期亦不予调整。”且对于管道支架数量的增加,发包方未对单价提出异议,在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时是按合同价执行的,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合同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管道支架超出合同暂定数量的执行合同单价。如发包人举证证明中标单价远高于市场价的,可依据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单价发包人未审核确认的,建议双方协商定价。 二、对于安装后拆除的PVC法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已安装完成的PVC法兰片发生50处开裂的情形,开裂比例高达6%,一旦法兰失效将引发漏水事故,若后续项目营业后出现漏水现象且不具备及时更换的条件,将会严重影响公众安全。发包人要求拆除并更换为金属法兰片。发承包双方对已安装并拆除的PVC法兰片(DN250及DN300)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PVC法兰见证取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无过程验收资料,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施工验收记录,且未经业主验收合格,承包人施工的PVC法兰存在安装及材料质量问题,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PVC法兰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安装并拆除原PVC法兰的费用也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施工材料进场验收按照规定提交了质量证明文件,已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材料符合施工要求,同意用于安装。管道试压验收进行了严密性试验,无渗漏情况,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针对PVC法兰部分开裂的情况,发包方下发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工程指令单,要求将已安装的PVC法兰拆除并更换为钢质法兰,未提及任何质量问题,承包方按程序要求上报了变更索赔报价相关资料,对已安装且未开裂的PVC法兰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就PVC法兰开裂及相关更换范围、责任划分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重新检测分析PVC法兰的材料质量与安装质量,根据检测与分析的结果厘清双方责任,并结合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处理。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综合办公楼、实验楼 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

2026-01-08

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综合办公楼、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2月2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所附的“技术规格书”第二部分技术要求,水泥采用海螺、华润、塔牌、罗浮山牌或相当品牌,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明确材料进场前必须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合同专用条款77.31条约定,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混凝土中的水泥未采用技术规格书指定的水泥品牌是否调整水泥品牌价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商品混凝土中未使用技术规格书中指定的水泥品牌,要求按实际使用品牌与指定品牌价差40元/t扣减商品混凝中的水泥价差。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指定混凝土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并未指定商品混凝土品牌及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品牌,发包人不应把对水泥指定品牌的要求扩大到对商品混凝土中使用水泥品牌的要求,施工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可,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技术规格书分别对水泥、混凝土材料提出了约束条件,但仅仅是对水泥使用提出具体品牌要求,而混凝土只明确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对浇捣技术和供应方式提出要求,并未约定商品混凝土品牌或商品混凝土中使用水泥的品牌。泵送商品混凝土是指满足泵送坍落度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泵送商品混凝土进场前的申报程序,并提供泵送商品混凝土产品合格证,且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议以泵送商品混凝土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6-01-08

粤标定复函〔2025〕184号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2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力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负责承建。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范围为对历史文化街区凌风东、西路和珠条街、凌西后巷、水巷等7条巷子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以批复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与发包范围的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之和为最高投标限价,但未公布概算明细与计价依据。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原则与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计价,招标文件、合同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建议优先套用房建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传统建筑定额)。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建筑的结构加固与修缮,应优先套用传统建筑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房建定额。 我站认为,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是发包内容相应的概算建安工程费、设计费、预备费等费用之和,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下浮率中标形成签约合同价。查阅招投标资料,招标清单仅开列分部项目,并非国标清单形式,也非以定额子目编制形成的概算书,且未明确其计价依据与方法,因此无法核实概算所采用定额,无法确认投标人所报下浮率适用于何种现行定额水平。招标文件、合同均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缔约的真实意思,协商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勤政公寓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6-01-08

粤标定复函〔2025〕187号 珠海市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勤政公寓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建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灌注桩泥浆外运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桩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艺,招标文件要求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包含泥浆运输”,但清单同时又单独开列了“灌注桩泥浆外运”项目,项目特征描述为“弃置运距30km,结算按实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外运”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的泥浆外运已含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应重复计取泥浆外运费用。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泥浆运输是指旋挖桩施工过程中,用于护壁的泥浆在施工场地内的短距离运输,并不包含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的外运工作,故不存在重复计算,不应扣除灌注桩泥浆外运的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工程量清单明确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外运运距同土方暂按30km”,因此,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包含的泥浆运输所指为属于施工产生的泥浆运至场内堆放晒干点的运输工作,该部分费用应包含在灌注桩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泥浆经晒干后,若其性状为土质的,则执行土方外运综合单价;若泥浆未完全晒干仍属于泥浆性状的,且外运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则执行“灌注桩泥浆外运”项目综合单价;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泥浆未晒干仍需外运,则执行土方外运综合单价。 二、关于泥浆即挖即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说明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因施工期间属雨季施工,承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及周边场地都不具备晒干条件,实际施工现场产生的淤泥是即挖即运。现发承包双方就即挖即运的泥浆能否采用“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外运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的泥浆外运已含在灌注桩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内,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套用的是挖装一般土方及运输子目,现场实际产生的淤泥是即挖即运,故该清单项不适用,应按淤泥即挖即运重新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中已明确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若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泥浆未经晾晒后运出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将泥浆即挖即运的,则应按“灌注桩泥浆外运”综合单价计算泥浆外运的费用,同时扣除泥浆运至晾晒点的运输费用。 三、关于水泥搅拌桩空桩段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保证支护桩成桩质量,根据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要求,靠近基坑支护桩的两排坑底加固搅拌桩空桩段增加水泥喷浆,水泥掺量8%,发承包双方就此部分水泥搅拌桩空桩段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工艺类似,参考《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5期)》(粤标定函〔2021〕140号)的解答,则水泥搅拌桩空桩段水泥掺入量8%,套用深层水泥搅拌桩喷浆空桩定额子目,计算水泥主材含量(不考虑损耗),其余材料费扣除。承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空桩段喷浆施工工艺与实桩并无差异,应按实桩计算。粤标定函〔2021〕140号是对三轴水泥搅拌桩的解答,深层水泥搅拌桩不适用。 我站认为,工程变更引起新增单价,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确定综合单价,设计说明中明确深层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8%的空桩段,应按深层水泥搅拌桩喷浆空桩定额子目执行,并按设计说明计算水泥掺入量(不考虑损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0)定额动态调整能否作为预算编制依据的争议

2026-01-08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组价确定,经审核部门审定后的预算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现预算仍处于编审阶段,发承包双方就合同基准日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能否作为预算编制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双方确认之前,定额动态调整都应予以执行,作为预算编制依据。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引起造价变化)本条不适用,强制性法律法规除外”,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属于法律法规变化事件,故预算不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 三、我站观点 计价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其调整也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规定的后续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预算编制需基于投标当期或其他特定时点的定额子目进行编制,合同也未特别约定中标后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9)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6-01-07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施工内容包含铝合金门窗深化设计,招标图纸《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该清单进行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合同及招标图纸要求对铝合金门窗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应为合同单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图纸要求铝合金门窗参照的编号为04J601-1的标准实质为木门窗设计图集,并非适用于铝合金门窗设计,应按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其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8)不同位置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2026-01-06

某住宅土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劳务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有以下三种情况: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以及宣贯辅导教材释义,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应按合同约定依据以上规则计算,即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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