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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437)变更取消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2026-01-05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中标后,经招标人审核发现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时,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造价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除需按合同约定调整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合同履行阶段,桩基础工程原设计的预应力管桩变更为灌注桩,发承包双方对此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7.06%,但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地下室土建工程部分相较于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造价中标下浮率为18.67%,其中,桩基础工程的下浮率为19.06%,其他工程无降幅,说明承包人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因此,发包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造价调整:变更增加的灌注桩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扣减的预制管桩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预制管桩单价×(1-7.06%)计算。 承包人认为,变更增加的灌注桩造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预制管桩的投标综合单价未高于招标控制价,不属于不平衡报价。因此,未施工的预制管桩应按中标价扣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已有约定,故应予以执行,即设计变更增加的灌注桩,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且无类似项目适用单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设计变更取消的预制管桩,因投标价中有其报价,不论该报价高低,招标工程量对应的结算价格均应为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故预制管桩应按中标单价扣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6)叠合板支撑工程的计价争议

2026-01-04

某科学研究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楼板为装配式叠合板,其中地下室区域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以上,4#楼及边廊有高度超过8米的区域,均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规定,编制了《高大支模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发包人对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完成了审批。现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叠合板支撑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叠合板支撑综合单价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综合定额”)“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组价,依据“A.1.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则定额子目中支撑体系消耗量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中的支撑体系是按常规方案考虑的,与本工程高大支模实际成本出入较大,应按经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调整定额中的支撑体系消耗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部分区域叠合板支撑搭设高度超过8米、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房建综合定额中的叠合板定额子目未包括粤建规范〔2019〕2号文中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支撑系统的相关费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批准且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其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5)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能否按实结算的争议

2025-12-31

某国际企业孵化器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9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采用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以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工程量按实计算;措施项目采用总价计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费用能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虽然列入分部分项工程,但实质上属于措施项目,而按预算依据的定额规则考虑在措施费用,因此应按合同措施费总价包干的约定,即便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项计价也应删除,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中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已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应按实结算,不应在结算时扣减。 三、我站观点 查阅所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是指经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中对应的措施项目总价进行包干。现行清单计价规则中,是允许部分措施项目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以单价计价方式计算费用的,如钢板桩、基坑支护等。本工程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虽属于措施项目,但经双方确认的经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并未将其列入措施项目,而是将其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采用单价计价方式计算,故包干措施费用不包含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相关费用。因此,结算时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价规则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4)静压钢板桩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5-12-30

某水环境治理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是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实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编制依据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工程内容主要为某河段截污管网改造及新建污水管网等,因部分管网两边多为老旧房屋,施工图及相关会议纪要均明确该部分管网基坑及沟槽两边的拉森钢板桩支护施工采用静压法施工工艺。现发承包双方就静压钢板桩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采用静压法打、拔拉森钢板桩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D1-3-208(209)陆上打拉森钢板桩9m内(12m内)和D1-3-211拔拉森钢板桩子目,且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上述定额子目中考虑的液压单斗振动打桩机,与实际使用的静压植桩机不符,且静压植桩机的市场价格高;同时,定额子目未包含配合施工的吊车台班费用。故建议参考套用《某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102-45、46压、拔钢板桩子目并结合合同相关计价原则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对受老旧房屋影响路段的基坑及沟槽两边的支护方式与施工工法进行多方案比选,并对设计所采用的拉森钢板桩支护和静压法施工进行技术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以确定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条件适配性。若与施工现场条件适配,则按合同约定的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进行计价。因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均无静压拉森钢板桩子目,属于定额缺项,且合同没有约定定额缺项时的计价方法,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合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钢板桩费用。但如果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条件不适配,则双方先确定适配方案后再按合同约定的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进行计价,除定额另有说明外,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台班与定额不一致的,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3)停工后续建工程价格基准日确定的争议

2025-12-29

某城际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时间为2015年8月,计划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工程开工后,受航空限高因素影响,进入半停工状态,2019年11月,发包人发函明确对限高以下部分(负一层至25层)组织分期验收,限高以上工程暂不实施,并于2020年10月验收通过限高以下工程。2021年3月,发包人启动限高以上工程续建工作,同年10月,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九,明确因实施条件变化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其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按实施期当月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进行结算,但未对续建工程价格基准日进行约定。续建工程于2023年5月完工,同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续建工程价格基准日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九明确的是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的价格基准日,而续建工程属于原合同主体的一部分,因此续建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承包人认为,2021年3月,发包人要求其重新进场组织施工,承包人于同年4月回函,明确当时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幅较大,价格波动导致施工成本陡增,原合同单价已不能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确定的公平原则、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应按续建实施期(2021年9月)作为续建工程计价、调差的合同基准期,并以该基准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重新调整合同单价,并据此办理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于2021年10月就续建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九,明确的是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的价格基准日,并未包含续建工程。本工程原签约合同价是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价格基准日,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报价。但原合同竣工时间距续建工程开竣工时间已时隔3~5年之久,若续建工程结算继续履行原合同计价约定,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建议双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2)停工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2025-12-26

某城际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工程实际于2015年11月开工,施工过程中受航空限高影响,自2017年4月完成26层主体结构后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2019年11月27日,发包人发函明确对限高以下部分(负一层至25层)组织分期验收,限高以上工程暂不实施,并于2020年10月30日验收通过限高以下工程。但因限高影响工期延长、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已验收工程的结算造价较签约合同价中对应范围的工程造价增幅较大,且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按系数计算的安措费能否按已验收工程结算增加造价的比例调增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安措费总价包干约定执行,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 安措费虽然实行总价包干,但受限高影响,26层主体结构完成后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为配合发包人及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在此期间临时设施以及安措费成本持续增加,使其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且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引起结算造价增加,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措费应根据增加造价部分的比例相应增加。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虽为单价合同,但合同约定安措费总价包干,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内而订立的条款。实施过程中,因限高导致工期延长,如果引起安措费投入增加,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建议承包人可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费用及利润补偿。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发的事项,如果引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导致安措费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1)超前钻探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2025-12-25

某溶洞处理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7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选用微风化石灰岩作为桩基础持力层,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前,发包人委托某工程勘测院开展了一桩两孔或一桩三孔超前钻探工作。《桩基超前钻探成果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探报告”)揭示局部岩面起伏大,局部有厚度较大的破碎岩层,建议桩端穿越溶洞、破碎岩石、溶蚀岩石、斜岩,进入一定厚度的完整微风化岩,且全面嵌岩,确保基础质量。施工过程中,现场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签认了《灌注桩施工记录表》,但发承包双方均未对岩层类别进行复核。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探报告揭示的岩层类别能否作为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是施工过程中的鉴证资料,因此不予认可。 承包人认为,第三方地勘单位是由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本工程桩基础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未对岩层类别进行复核。发包人若对自行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超前钻探报告或经现场相关人员签认的《灌注桩施工记录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应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无则建议双方依据超前钻探报告中《钻孔柱状图》的数据,结合《灌注桩施工记录表》中记录的岩层类别计算入岩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0)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计价争议

2025-12-24

某宿舍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核实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及施工图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并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如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如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工程量偏差申请,结算时对实际工程量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不调整,小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按实计算。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提交了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申请,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后确认;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仍有大量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存在。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再次进行核对与确认,并形成送审结算提交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提交,而是在送审前提交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不予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未按时申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未按时申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内容结算,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约定的工程量就低原则结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算时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且本工程公开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清单工程量偏差及缺项、漏项部分增加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增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已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原则、方法与时间,其提交时间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但在结算阶段,发包人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进行了追加确认,属于发包人对该事项的“有权”处置方式,可视为发包人遵循公平原则与承包人达成一致共识,因此建议对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部分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进行结算审核。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9)变更引起相关措施费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5-12-23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11栋6-16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1栋17层宿舍、1层地下室及配套用房组成。施工过程中,为满足使用方需求,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实施以下调整:一是将4、6号厂房1-3层共88条结构梁的集中线荷载调整为20kN/m以上;二是在6号厂房3层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三是将2、4、6号厂房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并增加花架梁结构层。以上变更导致其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一是结构梁集中线荷载变更、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使之模板工程变更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二是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原外脚手架已开始拆除,玻璃幕墙施工需采用高空作业车配合吊篮安装幕墙骨架及玻璃。合同专用条款12.3.1 约定“所有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固定总价包干。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时,其他措施费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由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模板工程量增加的费用属于其他措施费,按合同约定可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费用、高空作业车及吊篮增加的措施费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诺的措施费包干是基于原招标图纸及原合同施工内容实行总价包干,本次设计变更是由发包人引起的,若不予调整则违背合同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 三、我站观点 合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发生设计变更与签证时均不调整,以及其他措施费仅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以外部分予以调整的约定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规范标准、招标施工条件以及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情形下订立的。本工程因发包人为满足使用方需求提出的设计变更,已导致招标时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能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8)环保水性外墙漆的计价争议

2025-12-22

某建筑风貌提升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外立面装饰施工图构造做法明确外墙涂料为环保水性外墙漆,合同清单中对应的外墙涂料清单项目名称为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一致。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采用“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型号外墙乳胶漆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样品物理性能符合《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2014)中规定的合格品技术指标。外墙漆材料进场已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满足要求并投入使用。现发承包双方就现场使用的外墙漆能否按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所用外墙漆材料名称与清单不符,属于承包人自行变更主材,且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信息价偏高,故应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依据检测报告数据,“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应等同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且工程联系单已确认该外墙漆符合设计要求,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因此结算时应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再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执行下浮率后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图中外墙涂料选型是按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性涂料分类名称确定,实际施工使用“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类别的产品名称,其性能指标符合施工图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且材料进场验收流程合规。在合同未有明确材料品牌和名称的情形下,工程计价不是以产品名称判断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适用,而应考虑产品性能是否符合清单项目特征要求。因此,本工程外墙漆应按照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所报的综合单价,结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下浮率进行结算。若发包人认为中标单价不合理且举证获得双方认同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理单价,但该合理单价仅适用于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的合同价款调整,招标工程量仍应按前述方式以承包人报价结合下浮率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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