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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 施工总承包项目土建4标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2-19

粤标定复函〔2025〕183号 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土建4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变更估价第10.4.1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方法”中第(2)c条明确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本报价采用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费率列表》执行;……新增项目的定额采用顺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4条执行”。实施过程中,工程桩设计变更新增3m桩径的桩型,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完成施工。2021年8月,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就已实施的桩基工程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调整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相关定额子目含量(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桩变更计价是否采用定额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设计变更所涉桩基工程已施工完成,且双方已依据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确定了新增综合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因此,定额动态调整不作为结算计价依据。承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补充协议尚未完成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工程结算也未经双方确定,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变更计价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鉴于上述变更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合同双方最终确认,且合同中未约定变更计价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因此,新增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款,应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确立的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原则确定,而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为我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组成部分,可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 工程计价争议(三)的复函

2025-12-19

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沟槽回填的计价争议 招标图第三册-结构专业《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管沟回填做法分别为柔性管道(HDPE、钢管)回填中砂至管顶50cm、钢筋混凝土管回填中砂至管中,其余部位均要求按良质土回填;招标图第一册-排水专业《工艺施工总说明(一)》管沟回填做法分别按生产用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采用150mm、200mm厚中砂基础、原状土回填。发承包双方就沟槽回填是用中粗砂还是原状土回填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回填示意图为HDPE管及钢管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0mm,《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不存在矛盾,因为工艺管道的主要材质为球墨铸铁管、PE管、PPR管,因此工艺管线回填部分招标工程量按原状土回填计算,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工艺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关于沟槽回填明显存在矛盾,当工艺图和结构图示意的回填材料相矛盾时,应该按结构图进行施工和计量计价。因此,回填材料应按结构大样图设计为准。沟槽回填砂工程量少计应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应予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工艺施工总说明(一)》涉及的管道管材包括HDPE缠绕管、钢筋砼管、钢管、PE管、PVC-U管及不锈钢管等,《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涉及的管道有HDPE缠绕管、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存在不一致情形,即管沟中砂回填的高度表述不一致。本项目管沟回填仅涉及HDPE、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存在回填中砂高度表述不一致的情形,故除此之外的其它管道的管沟回填做法均应按《工艺设计总说明(一)》设计要求进行回填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图纸不一致时需经设计确认”,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设计有差异的,请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发承包双方结合设计意见、实际施工情况,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如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的,可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高温补贴是否应列入工程总造价的计价争议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 号)规定:6月至10月施工期间,工作岗位温度≥33℃时,施工单位报送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核定实际施工人数后,高温津贴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单价执行每人每天 6.90 元,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高温津贴是否可按独立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温补贴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应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施工单位报送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再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的流程,将高温津贴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号)是合同基准日前已颁布的文件,承包人是已知悉且应当知晓。因招标文件并未单独列出高温津贴报价项目,亦无相关单独计价规定,依据行业惯例,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将高温津贴包含在工程总价费用内,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三、关于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否按合同单价执行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踏勘现场”中约定“商品混凝土运距、土石方取土运距及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1)条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工程实施期间,因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为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发承包双方就变更部分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变更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应提供实际运距证明资料,无证明资料时暂按10km运距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依据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格执行”的约定,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已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则双方遵循合同单价的组成是否适用于变更引起费用变化的计算原则判断变更是否采用合同单价。本项目已标价合同清单中,土石方工程未单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仅有“挖土方(外运)”清单。因此,若变更工程符合挖土方(外运)的项目特征描述且单价合理,则可适用该合同单价;若招标文件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工程变更导致运距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合理弃土点运距不一致,则说明合同单价未涵盖该变更情形,不应直接适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2-19

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和桩基础工程以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外,其余部分以定额下浮率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垂直运输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相关规定,珠海信息价及现行标准进行计价,下浮13.5%所得工程造价为合同价。《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出具施工图后三个月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发承包双方在补充资料中明确未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预算。由于审批的施工方案所配置的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子目所列机械规格种类不同,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按实调整垂直运输定额的施工机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机械、多数企业装备程度综合取定,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实际与定额不符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原定额机械不满足现场需求,与审批方案及实际使用不一致;且投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图纸及清单,投标人无法规避机械种类不同的风险,应按实际进场记录换算机械种类及型号。 我站认为,按合同约定,垂直运输费用是以定额计价方式计取的。由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关于垂直运输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定额规则,并就此报出定额下浮率,说明承包人是接受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规则的。依据合同适用的定额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的总说明第九条第1款“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的规定,本工程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水泥搅拌桩水泥用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护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现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成桩记录,实际每米用量约为142kg,与清单特征不一致,故应按实际用量142kg/m结算。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供水泥进场台账作为结算依据,施工中已按“一桩一表”进行验收,记录中桩长、桩径、水泥掺量等参数均经各方签字确认,且工程验收合格,应依施工记录载明的水泥含量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实际用量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是按图施工的,则招标清单不适用于实际施工项目,双方宜结合合同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调整价款的规定计价;如果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实际用量少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则需要整改并重新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引起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三、关于±0.00以上主体结构钢筋连接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钢筋纵向与竖向通长钢筋因定尺长度导致非设计连接的绑扎搭接工程量计算问题,于2019年8月21日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工程量计算规则,纵向钢筋按9m、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绑扎搭接接头;并签名确认《吉大珠海医院预算争议项-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现发承包双方就±0.00以上主体结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签署的地下室钢筋仅适用地下室工程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算,地上部分应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规定进行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钢筋绑扎搭接应遵循定额规则及相关图集规范,16G101图集已明确柱、梁、墙、板接头范围。且前期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接头计量已达成一致意见,该原则属共性问题,地上与地下室结构规范一致、无重大变更,发包人亦未提出异议,故地上部分应纵向钢筋按9米、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计算绑扎搭接接头。 我站认为,查询来函资料,仅查询到本工程实施过程双方对地下室工程的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筋计量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未有充分条件显示双方对±0.00以上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筋计量同样遵循此特别约定,承包人也未能举证,建议双方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争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7)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2025-12-19

某脚手架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上综合脚手架合同单价所对应的工程量为单项工程地上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阳台建筑面积均按1/2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中的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内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施工图,争议部位阳台位于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本工程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应按合同约定的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6)公共走廊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2025-12-18

某脚手架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上综合脚手架合同单价所对应的工程量为单项工程地上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塔楼电梯厅两侧带栏板公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处为室外走廊,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承包人认为,该处为门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施工图,争议所指位置为设有围护设施、提供本层水平交通的室外走廊,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遵循有约从约,应按合同约定的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规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5)幕墙防火封堵做法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5-12-17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时,发包人于2019年10月提供的幕墙初步设计图纸中,仅1栋幕墙与建筑结构空腔填塞100mm厚防火岩棉,其余高层和多层厂房均未设防火岩棉。2020年1月16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明确要求:幕墙与建筑窗槛墙间空腔应填塞矿物棉等背衬材料,且高度不小于200mm。为满足新规范要求,项目通过设计变更调整幕墙防火岩棉厚度,后续施工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200mm厚防火岩棉做法优化为防火板做法。现发承双方就幕墙防火封堵做法调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项优化做法,不属于变更,不予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防火岩棉厚度的调整是因规范发生变化导致的,且对比原初步设计图纸发生了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应计取岩棉厚度调整增加的费用,优化做法后满足变更要求,故仍按变更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防火岩棉厚度的调整是由于国家标准变化导致,且该标准的变化是在中标后发布与实施的,作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均无法预见的情形,应属于工程变更。因此,结算时应计取因防火岩棉厚度调整而增加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4)商业及宿舍室内部分是否属于公共区域的争议

2025-12-16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清单分为“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非公共区域)”和“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公共区域)”两项,后者的项目内容描述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楼层的电梯前室及走廊、大堂、商业、……宿舍、……等”。发承包双方对商业和宿舍的室内部分是否属于公共区域发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字面理解,室内部分是公共开放范畴,故公共区域应包含商业及宿舍等业态的室内范围。 承包人认为,公共区域不含商业及宿舍的室内部分。 三、我站观点 从清单分项逻辑分析,“公共区域”与“非公共区域”属于互斥分类体系,商业及宿舍的室内专属空间应归属“非公共区域”范畴。若将公共区域包含商业及宿舍其室内部分,则“非公共区域”清单项将缺乏实质内容,即无工程数量,显然违背招标清单分项的编制初衷。此外,结合投标报价行业惯例来看,公共区域通常特指供群体共同使用的空间环境,而商业、宿舍室内空间具有明确的专属属性,二者在使用功能与权属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价格也因此存在差异,故需要区分报价。综上可判定,公共区域项不包含商业、宿舍等业态的室内空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3)“对应项”费用层级的争议

2025-12-15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报价清单”中“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显示投标总价由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暂列金额、暂估价组成,“投标报价清单明细表”分四层级列项,第一层级为投标总价组成费用,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第二层级为单位工程费用,如地下室土建与安装部分费用;第三层级为专业工程费用,如地下室土建与装饰工程费用;第四层级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如地下室砌体工程费用。其中,第四层级清单项目作为计量项目,采用建筑面积、投影面积等作为计量单位,并备注“最终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对应投标单价计算”。合同约定,施工图经审核后,依据定额和中标下浮率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与投标报价对比,若对应项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报价的,按投标报价结算;若对应项施工图预算低于投标报价的,按施工图预算结算。双方对“对应项”所指费用层级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以“投标报价清单明细表”中第四层级对应的清单项目价格作为对应项逐项对比调整。 承包人认为,应以“投标报价清单明细表”中第一层级的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作为对应项进行对比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提供的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报价清单”,其中“投标报价清单(建安费)明细表”显示,建安工程费用系按第四层级所含清单项目逐项报价形成的,属承包人自主确定的投标报价,并据此逐级汇总形成“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数据。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从招投标流程、工程总承包实施分析,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而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包含总价及子目合价,若需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格比对高低,仅当施工图预算形成的综合单价与第四层级投标报价进行细分比对,方可实现“对应项的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报价时按投标报价结算,低于投标报价时按施工图预算结算”的约定目的;若与第一层级的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进行对比,则难以实现预算控制目的。因此,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本意而言,争议所涉“对应项”应为第四层级的投标报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中并未提出疑问或异议,应当知晓招标人的价款管控目的。但执行时应注意,招标工程量结算时,应以投标报价为结算单价,以保持中标合价不变,确保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按合同约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价格仅适用于工程量偏差及工程变更的计价场景;但如果调整后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则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适用的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2)疫情防控期间材料设备价差计算的争议

2025-12-12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可调差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超过±10%的进行价差调整,工程于2019年6月15日开工,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约70%工期在疫情延续期间,其节点工期和总体工期均未延误。2020年4月9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其第二.(四)条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条款规定“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材料设备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按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疫情延续期间材料设备的价差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调整范围和风险幅度执行。 承包人认为,应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对价格涨幅超过5%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适用于合同未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相关风险分担规则的情形。本工程专用条款已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差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等风险分担约定,并且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考虑波动幅度±10%的风险因素,因此工程结算应遵循有约从约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间受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已超出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1)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2025-12-11

某市政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3.11承包风险约定“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于工程规模缩减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合同施工范围包含七条市政配套路及3#排洪渠,施工过程中,因政府用地规划调整,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定三路全段和定四路、定五路西半段道路工程并调整定四路、定五路相应市政管网走向,3#排洪渠调整了走向及相应施工工艺,导致整体工程的排洪渠建设规模、软基处理、支护方式对比招标图均发生了较大变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确定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结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因变更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措施费的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减少的要调整,因此结算时,本工程因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规模缩减,应按实扣减实体和措施减少部分的费用,变更增加的工程不计列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 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措施项目费是基于招标版图纸计算的,由于图纸已发生重大变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约定的“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应理解为除减少费用外还应包含实际增加的措施费,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应按实际增加造价。 三、我站观点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招标时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时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此导致中标人损失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以及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不予调整等约定,是基于政策调整或工程变更未导致招标时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条件下订立的。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可能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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