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市政工程部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设计采用钢板桩,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组价确定的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还是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板桩属于措施项目,该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承包人认为,钢板桩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三、我站观点 依据《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双方争议钢板桩费用归类问题,无非是因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如钢板桩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则不需作为其他费用的计算基础,但双方既然约定定额组价,则应先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再执行清单计量计价规范要求进行组价,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论清单计价规则还是定额计价规则,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管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2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第五.(四)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排水管沟、基坑的挖填方数量按建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挖土深度计算(管沟、基坑工作面及井位支撑等增加的工作量包含在投标单价中,计量及结算不能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17.1.2约定工程量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合同清单中项目编码为040101002001的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备注约定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工作面宽度及放坡系数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中表A.1-2和表A.1-3中规定的数值计算单价包干”。因上述合同相关资料的表述不同,发承包双方就挖沟槽土方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第五.(四)条规定属于针对排水管沟、基坑的特别约定,故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应按该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于2014年12月发布招标公告,2008计价规范已废止,根据招标文件第11.2.15条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13计价规范及清单规范执行”。另根据协议书第八条合同约定解释次序,专用合同条款优先于合同附件。因此要求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第11.2.15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条均要求工程计量执行2013计价规范,且招标清单、投标清单项目备注及报价说明均约定了“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属于发包人较早时期自行制定操作指引,且是基于本单位执行2008计价规范相配套的规定,部分规则必然会与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的2013计价规范不一致,故两者之间并无存在冲突关系,仅适用于2008计价规范的规则,并不代表发包人起草的招标文件所表述的真实意思。综上所述,“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条、招投标清单项目备注及报价说明约定执行2013计价规范,工作面或放坡的土方应在工程量中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4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约定“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相比偏离率(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比值大于120%,或小于80%)超过±20%(不含)的,即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对于投标单价的偏离率低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偏离率高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单价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单价乘以120%,调整后的单价称为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招标时发包人也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现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整单价能否作为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2.4条已有约定,且招标时已公布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应按合同约定将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作为结算单价。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调整将减少合同金额的8%,调减后的总价已严重低于招标时公示的成本警戒线,双方存在风险分担不合理的情况,且按合同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若按此方式调整不平衡报价则对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变,故不平衡报价项目不应调整,若要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则应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是,在执行此条款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否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按该条款调整的单价计价,将导致在无任何可调价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改变了承包人的中标合价,也否定了中标价的效力,有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适用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土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在计算余方弃置工程量时就扣减回填土工程量是否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时,应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余(取)土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且回填土总体积应将夯实后体积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即扣减回填土工程量时需乘以1.15折算系数。 承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应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回填方按设计回填体积计算,无需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2013房建计量规范,挖方与回填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工程量应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即回填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利用回填方夯实后体积与天然密实体积两者的调整应在余方弃置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竣工结算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园林绿化定额”),承包人根据工程任务单完成棕竹、蒲葵的栽植与养护,现发承包双方对棕竹、蒲葵的栽植与养护是否执行“栽植丛生棕榈”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18园林绿化定额“E1-2-38栽植丛生棕榈(丛径40cm以内)”定额子目机具费中有汽车式起重机,与现场栽植棕竹、蒲葵的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且单价偏高,故棕竹、蒲葵的栽植与养护应执行栽植灌木相应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棕竹、蒲葵为棕榈科植物,根据2018园林绿化定额应执行“栽植丛生棕榈”定额子目,套用栽植灌木定额不合理。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虽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从招标投标过程以及争议事项看,实质为定额计价,所争议事项属于套用定额子目时实际施工使用的施工机具规格、型号、台班与定额含量不一致的问题。经查询2018园林绿化定额相关规定,棕竹、蒲葵均属于棕榈科植物,应执行栽植棕榈相应定额子目,即棕竹栽植及养护执行“栽植丛生棕榈”子目,蒲葵栽植及养护执行“栽植单干棕榈”子目。由于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或者合同对此情形另有相关约定的,均不做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8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而是按外运土石方工程量,将挖土与余方弃置两个项目工作合并开列清单项目。虽然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73.1分别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时允许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因回填方体积需考虑1.15的压实利用系数,故余方弃置工程量应在扣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时,相应调减4941.46m³ 土石方。承包人认为,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余方弃置工程量应按挖方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工程量,其中挖方、回填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即为天然密实体积,不需要考虑1.15压实利用系数,其系数换算是按定额计价的工程计算规则。则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按挖方清单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清单工程量计算,不存在虚增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基于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均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且双方见面会反馈事实时均表示挖、运土方清单工程量是以余方弃置工程量与挖土方工程量一致的计算规则确定其综合单价,若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3.1约定的工程量偏差事件,则不应通过调整余方弃置工程量而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高压旋喷桩计价争议 本工程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结构招标图明确了高压旋喷桩的桩径、桩长,但未说明水泥掺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高压旋喷桩清单项目。中标后设计单位对水泥掺量补充说明为250kg/m。合同专用条款71.1“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高压旋喷桩是否属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原招标图纸《进水管线结构设计图(六)》高压旋喷桩仅缺水泥掺量,不属于合同条款71.1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按设计单位补充说明的水泥掺量,且打桩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补充水泥掺量是对原施工图的进一步明确,高压旋喷桩属于漏项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招标图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实施过程设计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了高压旋喷桩相关技术参数,且承包人按图施工,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故按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80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清远市第一中学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2.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清单单价合同,以中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专用合同条款第82.2.2条约定“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承包人的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根据下列方式调整: (1)承包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中的清单报价时,按清远市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且招标阶段已公示了合同文件、招标控制价总价及各清单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当合同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是否按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阶段已公示合同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明细,承包人全程未提出异议,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该调整条款。承包人认为,该调整条款实质改变了中标综合单价,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论高或低于控制价均不作调整;或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是,在执行此条款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否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按该条款调整的单价计价,将导致在无任何可调价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改变了承包人的中标合价,也否定了中标价的效力,有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调整不平衡报价后的合同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如果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9号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5号楼改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7日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新城南片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2020〕53号)要求,发包人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代建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项目预算由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编制,2020年12月报送财政评审部门;2021年3月,该部门复函明确按相关规定此类工程无需其审定,此后,该项目预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预算价仅作为支付依据,竣工后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结算”。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仍被拒收,财政评审部门再次明确此类专项费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另行委托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系应急项目,2021年3月25日项目竣工验收,当月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被拒收,发承包双方在知晓财政评审部门均不予审核本项目的施工预算和结算的情形下,签订的施工合同仍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该合同条款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的起草方,应对该条款无法落实承担主要责任。在预算送审被拒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核对确认的预算价,已成为双方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基础,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发包人自2021年5月合同签订至2023年底报送结算,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使用,无需实施项目管理工作,期间有充足时间对预算单价进行审核与修正,但仍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视为对该预算价的基本认可。综合上述情况,为公平合理地解决结算争议,建议发承包双方以经双方确认的预算价为依据,参考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结果,并结合投标下浮率开展竣工结算。对于材料价格争议部分,结算审核单位应收集能反映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水平的资讯,公平合理确定材料结算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7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中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7m长双轴搅拌桩,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深层水泥搅拌桩”实桩与空桩清单项目。虽然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73.1分别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时允许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清单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工程量偏差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1)已明确约定“本工程桩长(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中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的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和送桩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同时,搅拌桩空桩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 71.1(1)所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可调情形,故相应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是对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对桩工程而言,实质是按打桩记录结算的约定。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1.1和73.1(2),就搅拌桩空桩漏量进行申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招标图显示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1)“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工程量偏差不予调整”的约定,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已合理预见该条款影响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在报价中,故沉井底板下地基土双轴搅拌桩空桩工程量不予调整。 二、关于沉井下沉工程量漏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沉井施工说明“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采用下沉、干封底的施工方法”,剖面图标示沉井下沉封底底板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合同专用条款71.1“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挖回填碎石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即进水泵房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至混凝土垫层底-5.35m位置。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工艺,沉井施工必须开挖至沉井刃脚底部位置才能将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施工图显示混凝土垫层设置在底板以下,其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因此,沉井下沉超挖部分回填碎石为清单漏项,应按照合同漏量和漏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根据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沉井下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开列沉井回填碎石项目,且沉井下沉清单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均未显示包含超挖部分回填碎石,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事件,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专复此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6号 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浮市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市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7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云浮市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时以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价作为招标控制价,合同约定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检测合同。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材料进场的见证送检(复检、抽检)应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支付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第三方检测一般包含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测和发包人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测。本工程综合单价确定执行2018定额,2018定额已考虑了施工单位因自检发生的检测费用,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因此,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定额未包括的材料抽样检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定额中应由施工单位自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