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75号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宁路(石岩外环路-大浪北路)综合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将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用标准上限提高。弃土收纳费上限调整导致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此造成弃土收纳费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弃土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增加任何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调整弃土费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并非承包人所能预见的,属于不可预见风险,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合同专用条款20.1.(3)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约定: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的所有风险。对于土石方工程,还包括运距和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可见合同约定弃土费受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考虑在综合单价中。施工期间,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如导致市场因政策原因引起波动的,则不属于市场自身运作产生的价格波动,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即便政策引起价格波动,承包人还需证明本项目是否受到价格波动影响、是否导致损失,双方再据此按合同约定超出风险之外事件引起价款调整的规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4号 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长隆飘峰地块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总价包干,招标文件提供的总平面图未标注围挡搭设范围,已标价一号清单措施项目中“现场围挡费”按“宗”报价;招标答疑第19条回复参观安全通道费用后续单独报价,第56条回复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有设置围挡要求及位置布置图后续提供;且合同第9.6.1款约定总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如清洁、封闭部分区域等),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销售需要在展示区设立的围挡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涉及的参观通道围挡,已由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因合同第9.6.1款约定的总承包人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故招标答疑涉及的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需设置的围挡已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承包人认为,从招标开始到定标完成,发包人未提供任何相应的平面布置图标明具体位置范围及其展示要求,故后续施工的展示区围挡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围挡费是基于招标文件明确的招标范围、施工场地情况及招标答疑确定事项进行综合报价。招标答疑明确现场围挡包括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区域,且一号清单“基本措施项目”报价说明要求投标人应参照“基本措施项目”及工程经验填报,并为总价包干,如无特别提示,则不论实际发生与否,或发生数额与填报数额是否一致,均不调整。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报价缺乏图纸时,应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合理考量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区域围挡方案进行报价,并纳入相应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结算时不另行计算。但如果实施过程因非承包人原因,投标考虑的合理方案与实际布置图和管理要求产生差异引起费用增减的,可以计取其变化差额部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2号 梅州华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江南新城棚改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10月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嘉应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梅州嘉应新区管委会作为服务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限合伙)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公司梅州华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其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16年1月项目公司与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2.(5)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2015年12月10日前28天)价格10%时,双方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发承包双方对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涉及的市场询价材料是否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只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才能调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的不能调差。承包人认为,专用条款“68.2(5)条款”属于“68.2 合同价款的计算和调整原则”的一部分,应该整体考虑前后的逻辑关系和定价原则。由于材料信息指导价的材料种类少,施工期长,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材料基本没有材料信息指导价,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非常大,如果不予调差,基本都是亏损的,将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则执行。如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价格上涨的,应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约定考虑,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宜在履约中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1 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宁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宁新安置区C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兴宁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预算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以施工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内容作为招标清单,要求投标人无需逐个报价,仅在投标函中报建安工程的投标下浮率。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预算清单若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最终结算以兴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审核时对工程预算中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以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报审,其综合单价有明显差错的应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2023年5月22日兴宁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通知》(兴财建〔2023〕11号)第一条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须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预算未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结算不予评审”,本工程预算是在兴财建〔2023〕11号文发布之前确定的,不属于该文规则必须审核的范围,结算应按照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招标过程是由投标人报预算总价下浮率确定中标价,预算内容为招标清单,且合同约定结算按实计量,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预算经下浮后,如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可见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因此发承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应用规则与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但合同基准日约定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11月8日,则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2017年10月11日。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为兴宁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2期(2季度)。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调差基准价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期,即2017年10月(4季度)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应按照编制日期所采用的工程信息价2017年(2季度)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已明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合同基准日期,且对物价波动基准价格无专门约定,则其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应为合同基准日价格,即以2017年10月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超±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三、关于预算包干费率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范围内的1#、10#、11#楼及文峰十二路(K1+970-K2+560段)、新城大道(K0+900-K1+400段)、文峰三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依据兴宁市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签订了本工程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2018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的费率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承包人认为,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定额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机具使用费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率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价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起草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8号 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云机场国际4号货站(联邦快递华南操作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包含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基坑支护设计,仅室外给排水施工设计及施工说明第十一条第4点明确,涉及基坑支护的管段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基坑支护分部分项清单,仅以“项”开列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土方开挖、回填、弃置等满足图集、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辅助性工作。施工期间,因构筑物埋深、地质条件及场地限制,承包人提出需先进行基坑支护方可开挖土方,要求发包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12 号)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各方协调会议商议,决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后续设计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优化专题会议意见补充完善图纸,承包人按图完成施工。因专用合同条款第68.2条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构筑物基坑支护属于措施项目费,应按包干计价。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基坑支护属于变更增加项目,根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与粤建造发〔2013〕29号文件的规定,基坑支护设计要求的钢板桩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项目,因此要求计算基坑支护变更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中明确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在发包人无法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招标图纸的情况下,投标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根据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基坑支护投标方案,并根据投标方案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专家论证及各方一致同意后,设计单位出具的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不一致的,可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2013〕4号)第二条的规定,调整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两者对比相差的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约定,发包人只提供现状条件,施工所需的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以及保证周边车辆通行道路畅通,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双方就现场围挡工程费用是否单独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约定,施工围挡费用属于保障施工开展的临时设施范畴,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中约定的内容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计价,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施工围挡价格,按合同履行围挡的施工责任。施工现场围挡应执行相关定额子目计算。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投标报价时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现场围挡工程费用考虑在下浮率中不另行计算,也未对该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预算时应按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的相应约定计算现场围挡工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第3.2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材料单价执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以下简称“当地信息价”)。当地信息价缺项的按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信息价没有合适的,按除珠三角九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级市的信息价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省内各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可以参考使用时,则按正规合法经营的询价网站进行询价。预算编制时当地信息价未发布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材料价格,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仅有某市发布了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就上述材料是否采用该市信息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经调研,该市信息价中的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的价格远高于市场询价,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该市信息价。 承包人认为,该市的信息价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故预算编制时凡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按协议书中第3.2条约定执行,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应执行该市信息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材料单价计取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人工、材料及设备单价优先执行当地信息价,当地信息价缺项的按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因此,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取原则执行,但如对各地信息价存在异议的,可提交充分依据申请信息价发布单位修正。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电梯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电梯采购时,价格包含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双方就电梯工程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电梯由厂家安装,应按采购价格(含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补充子目计价,不再计取管理费、利润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规费等。 承包人认为,电梯采购价虽含安装费,但电梯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范围,电梯的安装费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设备费按采购价扣除安装费部分计取。 三、我站观点 采用定额计价时,工程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按定额规则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电梯采购价虽包含设备和安装等费用,并未包含前述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费、利润等,因此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和材料单价计取原则的约定,电梯的安装费执行2018安装定额相关子目,电梯主材价格要扣减采购价所含的厂家安装费用与已在定额包含的辅材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学校二期建设项目,施工时已建学校处于正常教学状态,新建区域与已建区域交叉分布于整个校园范围内。适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规定在生产车间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可以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4条解答“边生产边施工,是指在处于运营或生产状态的场所内施工的情况,并非狭义理解为工厂的生产车间,类似在不能封闭的道路上施工、在不能停业的场所施工,均可以计取该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审时能否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施工场所有围挡封闭,施工过程不受外部环境影响,不属于“边生产边施工”情形,故不存在降效情况,不应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施工范围与已建区域交叉布置,学校正常教学及活动给现场布置、人员、材料进场等项目施工组织造成较大影响,符合在不能停业的场所施工情形,应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的人工降效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阶段发包人并未对施工场地设定限制施工作业的特别条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应勘察了解过现场实际情况,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作业条件,且发承包双方提交资料中,未提交施工场地作业条件因受学校教学活动及生活影响而增加费用的凭证,因此,未能确定本工程施工场地属于“边生产边施工”情形,故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不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以审核合格并备案后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为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费程序执行《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某建价〔2019〕4号)及市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概预算编制办法、计价规定及其配套的计价文件。2022年6月1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某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的通知》(某建价〔2022〕1号),调整动态人工价格系数为1.07。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的人工价格系数取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应按某建价〔2019〕4号文执行,人工价格系数为1.0。 承包人认为,应执行某建价〔2022〕1号文,人工价格系数为1.07。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7.1.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人工动态工资按某建价〔2019〕4号文执行。而合同专用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基准价为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价格。结合上述条款理解,本工程预算价格为基准价,预算编制时人工费执行基准期价格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对应价格,即执行某建价〔2022〕1号文的人工价格系数1.07。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