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54号 五邑大学、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五邑大学现代工程综合训练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五邑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时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也未提供地勘水文资料,招标清单在其他措施费中单独开列了“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要求以“项”为单位报价,支护工程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鉴于本项目四周紧邻既有建筑和道路,基坑开挖不允许放坡,必须垂直开挖”。承包人投标时对“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的报价为250万元,基坑施工前承包人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审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费用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办理结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一般方案已变更为专项方案,应按变更计价的原则计量计价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时基坑支护虽未提供设计图纸,但根据地下室图纸、总平面图等资料,结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项目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地勘水文资料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等因素以及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报价,应视为方案是可行的、报价是合理的。实际施工中,由承包人编制并经论证通过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如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中标价不予调整,引起费用减少时结算应予调减;如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变化的,因该部分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故增加的费用结算时应予计算,减少的费用不予扣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大支模项目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调整。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建监通〔2020〕7号),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我站认为,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计算措施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并且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云建监通〔2020〕7号文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结算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二、关于因试桩延误导致的窝工费用补偿争议 本项目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检测。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我站认为,各车间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应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取消2#厂房地面金刚砂面层、天棚墙面抹灰面层及腻子等施工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扣除组价中取消的部分,即为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时考虑的是整体综合报价,组价中存在价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故取消部分做法后,需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议价。 我站认为,合同单价是基于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报价确定的,现发包人取消合同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畴,故应依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综合单价,不宜按照合同单价组成内容进行扣减。 二、关于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处理导致增加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3栋厂房、1栋生活配套楼、1层地下室组成,地下室基坑支护分别采用“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钢管斜撑+止水搅拌桩”三种方式,工程桩为预制管桩。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为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揭示,基础(槽)和基坑开挖深度内局部土质很差(松散素填土层和软弱的淤泥层),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有垮塌风险,开挖时及开挖后需按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承包人在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出现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依据两批次《桩基反射波法试验检测报告》显示,Ⅲ、Ⅳ桩占比约为15%。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处理上述质量问题增加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时已提供地勘报告,并对不利地质条件进行了充分揭示和特别说明,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挖土,同时要求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的处理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投标方案为先施工基坑支护桩及土方开挖,再在基坑底施工工程桩,以减少土方开挖对桩基的扰动。发包人邀请的评标专家否决了该方案,要求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支护桩及土方开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按专家意见编制,施工过程严格按该方案施工,但因基坑底15-20米为流塑性淤泥质土,开挖时稍有高差或扰动,淤泥产生流动对工程桩产生挤压,导致出现大量偏桩断桩及边坡变形等质量问题,此为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发包人对施工开挖顺序调整的不合理方案选择所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事件处理的增加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基本一致,但未明确断桩、倾斜桩、偏位桩、边坡变形以及Ⅲ、Ⅳ类不合格桩产生的原因与责任。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厘清各方责任,分析、确定过错比例分摊原则协商处理。但因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关于工期延误索赔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计划总工期不多于375天,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416天工期,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承担赔偿。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逾期,工期延误的合同相关条款不适用,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厘清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边界,确定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费用索赔的补偿或赔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基础研究实验大楼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标段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6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估价是否计取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专业暂估价部分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包干范围仅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施工图纸属于中标后深化的,其相应措施费不应包含在原包干总价范围内。 我站认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的金额。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增值税,合同未有专门说明情况下,中标总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故结算时暂估价专业工程按其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关于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取费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部分是否调整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干是基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包干,工程设计变更的重大调整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的措施费总价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若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严格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设计变更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 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其中,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9月20日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桩基检测配合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了用于工程桩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承包人依据施工图对该项内容进行了施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并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发承包双方对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临时桩帽费已包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此费用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支列。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施工图纸要求对临时桩帽进行施工,项目参建各方均已确认,检测用的临时桩帽费用应予计价,可计列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发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工程检验(检测)、检测费用……同时也包括承载力检测中另计的试坑开挖、桩头处理、加荷体吊装运输、锚桩及焊接费用等”。同时,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的检测单位编制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方案中又约定,由承包人完成的检测前准备工作,包括了“……混凝土灌注桩应制作桩帽”。另外,发包人对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是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事实也是认可的。可见,上述情况表明,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包含工程桩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内容,也在检测方案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并未明确临时桩帽另行安排检测单位施工,因此,在编制预算时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应给予计算,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计列,同时发包人应梳理《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内容,若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该合同结算时应扣除检测单位未实施的费用,或由检测单位给承包人支付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用。 二、关于交通疏解工程拆除的计价争议 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根据需求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承包人按相关部门审批的《大旺大道快速化立体交通升级改造工程大旺大道交通疏解方案》(以下简称疏解方案)进行施工,并在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完工后拆除相对应的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发承包双方对交通疏解设施的拆除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是保障道路通行,其性质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维护及拆除”不同,应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单独计取拆除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承包人依据施工图和经审批的疏解方案完成的用于保障施工期间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不属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其拆除费用应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单独计算。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门洞支架定额子目已包含清除工作,因此,拆除费用仅需计算交通疏解道路和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部分。 三、关于交通疏解工程中桥梁支架摊销的计价争议 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单独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其做法是在新建桥梁施工下方的原道路位置,设计钢结构门洞支架防护,确保交通疏解道路畅通,同时钢结构门洞支架又作为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的桥涵支架。发承包双方对钢材支架摊销次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架钢材摊销可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门洞支架制作成本高、损耗超出常规、回收价值低,且投入使用至拆除时间接近半年,摊销应按2次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的临时模板支架(门洞设计),此钢结构门洞支架兼具双重功能:一是作为新建跨线桥现浇钢筋砼箱梁的施工支撑体系(桥梁支架),二是作为交通疏解道路的行车防护通道。钢支架的使用时间与通常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支架不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有适用定额子目,即按D3-7-81支架(桁架)定额子目执行,编制预算时钢支架使用时间根据常规方案考虑,实际批复的施工方案与常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 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新城项目塔楼A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空调风口的设计说明为“变风量末端风口为条形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带可调节送风角度的导风部件)等一体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办公室VAV送风口1200×300(连静压箱)”“办公室VAV送风口800×300(连静压箱)”,但清单的项目特征未对静压箱作具体描述。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的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办公室VAV送风口的静压箱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注明风口与静压箱一体组成,招标清单已注明连静压箱,若投标人对招标清单理解有分歧,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故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清单计价应以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办公室VAV风口清单的项目特征未注明包含静压箱,且招标清单中已单独列出“送风静压箱”项,故静压箱应单独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图纸的设计说明注明变风量末端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等一体组成,表明静压箱是风口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设备。招标清单明确标注“连静压箱”,已表明静压箱包含在清单项内。投标人若有疑问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异议,视为理解招标清单所表述意思。虽然国标安装计量规范分别设置送风口和静压箱两个清单项目,但具体项目的招标清单是结合设计说明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本工程招标清单名称明确“连静压箱”,即便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也应以清单名称和设计说明为准,且发包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已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与设计说明和清单名称一致。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判断而依据招标图纸并结合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属于对清单内容的误解或报价疏漏,其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该部分连接送风口的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其中适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土石方工程章节说明中定义“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粘性土,外观上呈流塑状态”。地质勘查报告的土工试验分层统计表显示,淤泥质土平均含水率为53.28%,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为42.2%,均超过液限(淤泥质土液限为44.56%,淤泥质粉砂液限为38.88%),但淤泥质土孔隙比为1.383、淤泥质粉砂孔隙比为1.092,均小于1.5。现发承包双方对开挖该土层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淤泥质土、淤泥质粉砂孔隙比均不大于1.5,不属于淤泥,属于一、二类土中的湿土,应按2018房建定额中“A1-1-44挖掘机挖装一般土方 (一、二类土)”子目计价,同时根据该定额说明规定,机械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 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查报告显示淤泥质土和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均大于其液限而呈流动状态,属于淤泥,应按2018房建定额中“A1-1-47挖掘机挖装淤泥、流砂”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本工程淤泥质土、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均大于液限,但孔隙比均小于1.5,不符合定额中淤泥的定义,属于2018房建定额土石方工程章说明《土壤分类表》中的一、二类土,故应执行“A1-1-44挖掘机挖装一般土方 (一、二类土)”子目计价。同时依据该章说明规定,机械挖湿土时还需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但定额明确“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而本工程地质勘查报告中含水率大于液限,无法按定额中以地质勘测资料含水率的标准划分干土和湿土,故建议预算编制时按定额规定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干土和湿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将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提交;区财政评审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以承包人提交的该“下浮后综合单价”为基础,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需再次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其申报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且该下浮后价格已获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确认,竣工结算阶段不应重复下浮。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区财政评审中心先核定预算价格后,再依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综合单价,若承包人在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依据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按此方式审定的综合单价,已满足结算计算基础要求,无需再二次下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且发生新增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发承包双方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现因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实,故对应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后续下发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且清单漏项、后续新增单项工程及签证等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条款已无法适用,因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二、关于电镜实验室内铝板(盲板)质量问题扣款的争议 承包人完成的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瑕疵,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整改,承包人仍未有效处理。发包人遂决定对工艺质量不合格的盲板不予接收,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墙板重新定制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质量问题引发的扣款事宜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施工不合格导致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产生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源于现状电镜房既有墙面冷辐射铝板与新安装铝板(盲板)在工艺、材质、色差、缝隙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且其已按合同约定全力履行多次整改安装义务,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观感要求,故仅同意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扣除该部分铝板(盲板)对应工程量的费用。 我站认为,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各自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高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所导致的,则由此增加的成本投入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管桩桩长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为加固改建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建筑物首层相关区域凿除原结构梁板后增设桩基础,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长应按设计桩顶标高与打桩记录中的桩底标高之差计算。承包人认为,受限于作业空间和结构安全因素,实际施工时采取在原结构板上施打钢管桩的方式,而无法采用先开挖再进行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方式,施工难度增加,因此主张桩长应按实际打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减去桩底标高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相关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采用“设计桩顶标高-打桩记录桩底标高”的方式确定。施工图纸在中标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施工降效,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本应能够预见,并已将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承包人认为的作业空间受限、施工难度增加等情形,相应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钢管桩丝扣加工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原设计图纸中,钢管桩连接方式为“满焊外套钢管保护”,后经设计变更,该连接方式调整为丝扣连接。发承包双方就丝扣加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盖章版询价资料,故以其通过电话向加工厂询价形成的结果作为单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应将其提供的、由加工厂出具并盖章的纸质版报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相关资料,变更后钢管桩接口采用丝扣连接方式,合同内无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且属于现行定额缺项内容无法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确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开展规范询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合理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