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 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其中,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9月20日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桥梁支架混凝土垫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跨线桥为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在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图纸中要求“满堂支架底设置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桥梁施工完毕后需拆除混凝土硬化层,便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对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该项内容依据使用性质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按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的要求,需在现浇箱梁桥满堂支架底设置混凝土硬化层,该内容属于地基处理的施工措施,同时,混凝土硬化层拆除作业属于地基处理完成后的恢复作业。混凝土硬化的拆除费用不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的拆除费内,应另行单独计算。 二、关于筑岛围堰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豕河湾主线桥工程在原桥址修建,依据筑岛围堰设计图及来函说明,筑岛围堰同时兼具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和行洪功能,主线桥施工完毕后需拆除筑岛围堰(含导流涵管)。发承包双方对筑岛围堰工程的拆除费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工程作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其拆除费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筑岛围堰是根据政府部门对跨越河道施工的防洪、交通疏解等要求进行设计,承担临时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围堰及行洪功能。筑岛围堰的设计图及来函说明均显示,该项内容属于临时施工措施项目,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同时,围堰拆除作业属于本项目后续施工的恢复内容,其费用应另行计算。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围堰工程定额子目已包含堰体清除工作,因此,筑岛围堰的拆除费用仅需计算堰体上疏解道路及导流涵管的拆除部分。 三、关于工程桩溶洞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地勘报告显示,场地地质存在溶洞,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桥梁桩基溶洞处理专项方案设计》,针对溶洞的尺寸、类型与其周边建筑物的关系,共提出六种处理方案,在方案中有在桩基范围内采用向溶洞回填片石、粘土等材料的施工方法,实际施工时,承包人用挖掘机将回填料推入溶洞。发承包双方对溶洞回填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中未设置溶洞填充的定额子目,承包人主张借用类似定额子目并换算主材,因类似定额子目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符,不符合定额借用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施工的工艺,不应计取机械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子目编制补充定额子目”的约定,要求参考其它定额子目并更换主材的计价方式。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应结合设计图纸、常规方案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鉴于2018计价依据未设置桩基溶洞处理的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况,可参考其他定额子目,如其他定额亦无相应子目,则发承包双方编制预算时,可结合常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安装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E栋为10层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组成的钢-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投标施工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 二、关于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立面施工为玻璃幕墙,综合脚手架计价时,发承包双方就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可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或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确定工期计算;发承包阶段按拟定的合同工期计算脚手架的使用期。因承包单位已提供各楼栋单体的施工进度计划,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应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60%。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定额编制预算,按照相关应用规定,发承包阶段综合脚手架使用期按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4号 五邑大学、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五邑大学现代工程综合训练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五邑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时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也未提供地勘水文资料,招标清单在其他措施费中单独开列了“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要求以“项”为单位报价,支护工程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鉴于本项目四周紧邻既有建筑和道路,基坑开挖不允许放坡,必须垂直开挖”。承包人投标时对“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的报价为250万元,基坑施工前承包人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审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费用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办理结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一般方案已变更为专项方案,应按变更计价的原则计量计价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时基坑支护虽未提供设计图纸,但根据地下室图纸、总平面图等资料,结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项目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地勘水文资料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等因素以及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报价,应视为方案是可行的、报价是合理的。实际施工中,由承包人编制并经论证通过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如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中标价不予调整,引起费用减少时结算应予调减;如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变化的,因该部分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故增加的费用结算时应予计算,减少的费用不予扣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大支模项目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调整。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建监通〔2020〕7号),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我站认为,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计算措施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并且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云建监通〔2020〕7号文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结算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二、关于因试桩延误导致的窝工费用补偿争议 本项目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检测。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我站认为,各车间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应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取消2#厂房地面金刚砂面层、天棚墙面抹灰面层及腻子等施工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扣除组价中取消的部分,即为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时考虑的是整体综合报价,组价中存在价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故取消部分做法后,需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议价。 我站认为,合同单价是基于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报价确定的,现发包人取消合同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畴,故应依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综合单价,不宜按照合同单价组成内容进行扣减。 二、关于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处理导致增加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3栋厂房、1栋生活配套楼、1层地下室组成,地下室基坑支护分别采用“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钢管斜撑+止水搅拌桩”三种方式,工程桩为预制管桩。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为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揭示,基础(槽)和基坑开挖深度内局部土质很差(松散素填土层和软弱的淤泥层),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有垮塌风险,开挖时及开挖后需按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承包人在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出现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依据两批次《桩基反射波法试验检测报告》显示,Ⅲ、Ⅳ桩占比约为15%。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处理上述质量问题增加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时已提供地勘报告,并对不利地质条件进行了充分揭示和特别说明,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挖土,同时要求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的处理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投标方案为先施工基坑支护桩及土方开挖,再在基坑底施工工程桩,以减少土方开挖对桩基的扰动。发包人邀请的评标专家否决了该方案,要求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支护桩及土方开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按专家意见编制,施工过程严格按该方案施工,但因基坑底15-20米为流塑性淤泥质土,开挖时稍有高差或扰动,淤泥产生流动对工程桩产生挤压,导致出现大量偏桩断桩及边坡变形等质量问题,此为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发包人对施工开挖顺序调整的不合理方案选择所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事件处理的增加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基本一致,但未明确断桩、倾斜桩、偏位桩、边坡变形以及Ⅲ、Ⅳ类不合格桩产生的原因与责任。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厘清各方责任,分析、确定过错比例分摊原则协商处理。但因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关于工期延误索赔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计划总工期不多于375天,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416天工期,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承担赔偿。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逾期,工期延误的合同相关条款不适用,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厘清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边界,确定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费用索赔的补偿或赔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应急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项目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根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所含内容,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材料价参考2022年4月份信息价进行编制并经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按下浮率下浮后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应急工程计价指引是否适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虽然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但其施工工期不在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时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均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符合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工程范围,故应按此通知中的定额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于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本项目施工期不在该计价指引通知所明确的时间范围内,并且本工程合同条款已约定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3#、6#、7#楼结构采用“PC叠合板+现浇梁”组合形式,招标清单“装配式混凝土板”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斜撑、顶撑、预埋件等制作安装、拆除;接缝处理、防水处理、灌浆、技术复核及检查验收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所有费用”。施工时根据监理单位批复的《PC构件施工方案》,PC叠合板底部采用独立钢支撑体系,板边、板中局部铺设铝模板。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铝模板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其投标综合单价已包含该支撑体系及模板费用,不应再计模板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铝合金模板应根据铝模板深化图纸,以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及支撑体系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适用。“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PC叠合板支撑及接缝处理费用,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在PC叠合板接缝处设置的铝模板是竖向临时支撑体系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但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如果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中标价仅适用于招标工程量的结算,后续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单价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场外土方回填”项目特征描述为“……2.填方材料品种:回填土……4.土方场地外转运次数及运距综合考虑……6.取土距离综合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包含土源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项目名称已明确填方土源为场外,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故“场外土方回填”的土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场地无法堆放可利用土方,需将开挖土方全部外运,回填作业所需土方需全部外购;“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场外运输费用,但未考虑土源费用。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A.3 回填附注4“如需购买土回填应在项目特征填方来源中描述,并注明买土方数量”的规定,招标清单应描述填方来源及买土方数量;承包人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未计土源价格。因此,“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不包含土源价格。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场内土方回填”、“场外土方回填”两项,分析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与回填工程数量的关联性可知,工程开挖产生的土方已全部用于回填,工程量列入“场内土方回填”清单;“场外土方回填”清单工程量为需场外调入土方工程量。并且,“场外土方回填”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填方来源为场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已能知晓且并未在招标过程中提出质疑,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土方的来源、运距、土源价格等因素,故土源价格已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但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如果因投标报价漏计土源价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中标单价不合理的,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招标工程量增减部分的单价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体育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金属屋面、外立面檐口处幕墙为1mm厚不锈钢板(表面无光精轧),对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均为“1mm厚不锈钢板,由0.3mm不锈钢(进口无光精轧200M)和0.7mm国产不锈钢经轧制复合而成”。实际施工时,承包人调研发现该复合材料工艺不成熟且市场无货,建议改用1mm厚国产445J2冷轧毛面高耐候性不锈钢板。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变更后的单价调整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材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扣减规则按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进行扣减,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折价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进行扣减计算。对于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该事项仅为材料替换,其构造做法均未改变,人工/机械消耗也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工程变更不应执行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只需在单价分析表中替换主材价格,重新核定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对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进行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改变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结算时对招标工程量减少的清单项目,先按中标单价扣减至零,剩余工程量按对应的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其中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修订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清单中标综合单价能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并未改变中标总价。在招标答疑明确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表明承包人是知道且已能作出相应报价的,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但如果按该规则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的而不适用的,双方可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结算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