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垃圾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时,采用旋挖钻机开槽,因地质原因导致旋挖钻机开槽深度无法达到防渗帷幕设计底标高,在余段成槽施工时将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变更为高压帷幕灌浆。由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清单子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新增清单项目单价应执行本省最新的计价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高压帷幕灌浆清单组价执行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与帷幕灌浆施工工艺相近的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结合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系数计算。 承包人认为,应参考其他省份帷幕灌浆定额子目,系数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不作调整。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资料,高压帷幕灌浆采用打孔、高压注浆方式对旋挖机无法成槽的岩层进行强化防渗处理,与三轴搅拌桩工艺不符。因此,高压帷幕灌浆计价不能参考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高压帷幕灌浆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4.2.9.7条约定,承包人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达到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平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投保的一切保险……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无论是否报价,发包人不再支付该笔费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工程保险并完成交工前精保洁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保险费、完工精保洁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保险、完工精保洁费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不另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此两项费用实际发生,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工程保险费用、完工精保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未明确要求上述费用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上述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上述费用后再进行下浮。其中,合同约定承包人办理的工程保险费如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则已经考虑在定额计价的管理费中,不需单列计算,但不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按实结算;合同约定的完工精保洁费用,保洁标准高于定额所考虑的完工后常规清理工作标准的,按实结算,否则已考虑在定额中,无需另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因总承包单位拆除室外临时施工电梯后现场无其他垂直运输设施,已完工的室内电梯尚未移交发包人,故承包方使用该电梯运输材料。现发承包双方对该电梯使用和保护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使用尚未移交的电梯,使用费是由承包人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自行确定的,发包方不知情,故不应计取。 承包人认为,进场时临时施工电梯已拆除,发包人本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垂直运输条件但未提供,只能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借用电梯并商议使用费用,故发包人应按实支付电梯使用和保护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垂直运输费已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取。实际施工发生发包人责任导致需要使用已完工但尚未移交的室内电梯,发生的电梯使用费和保护费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如予以计算的,则应扣减按定额相关规则计取的垂直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定额下浮率招标,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第1款第3点工程移交约定“在本工程项目移交给相关接收部门前,本工程项目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备注,中标总价的施工费已包含成品保护等费用,不再单独计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成品保护费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书的备注和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第1款第3点的约定,成品保护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施工费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招标,虽然投标报价书中明确成品保护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时,成品保护费应予计列后下浮,才能不再另计成品保护费。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时无工程量清单,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未明确要求成品保护费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成品保护费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成品保护费后再进行下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 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风光安置小区(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建设一体化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显示,2016年10月,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实施。联合体组成的项目公司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延迟开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压旋喷桩计价争议 2023年8月16日,项目的工程预算已经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确认。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高压旋喷桩相关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的约定,高压旋喷桩清单存在错误,综合价格需按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动态调整的规定,重新组价确认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已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于2023年8月14日完成审核,2023年8月14日以后的定额动态调整不再适用,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审核的价格办理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合同约定,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粤标定函〔2023〕107号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合同单价已获得各方确认,结算时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二、关于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的计量争议 河源市财政局核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单独开列了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清单。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2021年8月3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成孔灌注桩进行增补。发承包双方对“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弃置”工程量计算应按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的规定,按旋挖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成孔工程量的80%按土方外运计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完成审核,预算中“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相同,“泥浆弃置”综合单价是综合考虑了渣土和泥浆弃置的费用,结算时“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也应同审定预算时的计算规则相同,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没有开列“泥浆弃置”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结算时,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批复的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确定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时的渣土、泥浆的实际发生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合同单价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车间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不锈钢管吊顶项目特征描述包含热镀锌方钢通、热镀锌角钢,实际施工时天棚吊顶龙骨由热镀锌160×80×5mm方管、L70×5mm角钢变更为热镀锌100×100×5mm、160×80×5mm方管。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投标文件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主材单价进行调整、换算⋯⋯若投标文件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按以下约定确定单价⋯⋯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现发承包双方对天棚吊顶龙骨变更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吊顶工程量清单描述包含方钢管龙骨,设计变更只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结合粤标定复函〔2023〕31号文处理意见,按天棚吊顶类拟清单,修正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的方钢管龙骨非常规吊顶龙骨,应为新增工程量清单,组价执行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A.13幕墙工程的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按设计图纸调整热镀锌钢龙骨用量。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热镀锌方钢管龙骨属于天棚吊顶工程分部。在合同清单不锈钢管吊顶的项目特征描述已含方钢管龙骨要求,设计变更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并未改变施工工艺,属于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情形,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方式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因此,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换算的约定,本次设计变更计价应根据合同清单不锈钢板吊顶(011302001004)修正钢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车间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Q355钢材,焊接H型钢、方钢等,角钢含节点板,制作安装运输⋯⋯”,无拼装内容,施工时钢结构设计图纸发生钢板型号变更。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构件拼装、钢板型号变更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钢结构清单的工作内容包含拼装,故拼装费用不属于清单漏项。 承包人认为,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清单中描述无拼装内容;同时清单描述焊接H型钢、方钢等,实际施工为用Q355、Q390厚钢板制作成型,与清单描述不同,应重新定价。 三、我站观点 核查上传钢结构招标图纸及施工图纸,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均无重大变更。依据2013房建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钢结构拼装属于工作内容,无需在清单特征中描述,因此钢构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符合清单规范要求,其综合单价应含钢构件拼装费用。此外,钢构件工程量清单描述“焊接H型钢、方钢等”,并非要求采用成品H型钢、方钢制作钢梁、钢柱,如施工图纸钢板型号与清单描述不同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车间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钢结构招标图纸显示有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但钢结构招标清单仅开列钢梁、钢柱清单,并未开列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现发承包双方对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投标单位自行勘察并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准确性进行复核,如有误差必须在答疑中提出,否则视为已认可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有内容”,中标单位投标时未对清单提出异议,即认可清单无误,因此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弧形钢梁存在一定的倾斜角度,其制作安装难度与倾斜状态的钢结构构件一样。钢结构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综合单价应增加倾斜钢结构构件制作安装难度系数,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 1.15、弧形钢梁还应增加材料损耗费。 三、我站观点 经核查所上传的资料,钢结构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使用的钢结构设计图纸并无重大变化,但招标清单未对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单独开列,相应的钢梁、钢柱清单也无倾斜度、弧度等相关描述,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齐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按照专用条款72条约定的原则计算调整价款”的约定,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齐全引起的价款调整,应按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5号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孚能线供热管道项目PC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月31日签订的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蒸汽管道吹扫调试所使用的蒸汽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蒸汽管道敷设清单项目特征显示包含管道吹扫调试。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甲供蒸汽费用是否扣减与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蒸汽管道施工实施的半程蒸汽吹扫及全线蒸汽吹扫的蒸汽均来自发包人自有锅炉,属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甲供蒸汽,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蒸汽费用在结算时予以全额扣除。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蒸汽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管道的蒸汽吹扫费用通常已含在相关定额子目的基价中,而非单列的主材费,应含在合同总价内,且合同也未明确扣减规则,因此发包人无权单方扣减,即便确需扣除,也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才合理。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PC总承包合同已明确蒸汽为甲供,施工过程承包人确实使用了甲供蒸汽。因合同未明确甲供蒸汽扣减方法,属于合同未有约定事项,建议双方依据施工过程使用甲供蒸汽的相关凭证资料,按实际发生量、蒸汽售价协商扣减甲供蒸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7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总说明要求,铝合金门窗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现行标准,由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外铝合金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8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2mm。框料设计明确由厂家根据立面规格高度、风压等因素确定其厚度,框料表面要求光滑平整。窗不小于50系列,门不小于70系列。签订合同后承包人依据招标图要求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门窗进行设计,专项设计文件显示,120系列铝合金门窗约占20%,150系列加钢内衬约占60%,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的型材系列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要求按50年风压设计,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提出设计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增加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应以深化后门窗的铝合金型材及衬钢的规格与招标图门窗型材规格两者差异计算差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图建筑设计总说明第十一条“外门、外窗抗风压性能按50年的基本风压取值”,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术语2.1.22基本风压,是指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贝努利公式确定的风压,并非是发包人理解的按50年风压设计。基于本总价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以及承包人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情况的报价,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明确专项设计门窗费用增减计价原则,且专项设计文件已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定。若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招标图门窗工程设计存在安全缺陷,专项设计符合《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30-2022)标准规范要求,可视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