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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人才住房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38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人才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措施项目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其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措施项目还另外单独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吊装设备基础”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对此清单报价。中标后承包人编制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并实施,其中塔吊基础采用桩承台形式。结算时双方对塔吊桩基础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已描述“含塔吊基础”,且招标文件第15.3条项目措施费第1点第c项及合同14.5.1条承包风险第22点约定,按项报价的费用包干不做调整,承包人错计、漏报或不报的费用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单价及合价中不予支付,承包人在招标阶段也未提出异议,故塔吊桩费用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清单规范或者定额中的塔吊基础不包含塔吊桩,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对塔吊基础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中其他事项第7点措施费约定,可计量的措施费项目如模板、脚手架等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故塔吊基础应按实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项目特征虽未描述塔吊基础包含的具体内容,还另外单独开列了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报“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价格,可视为承包人将“吊装设备基础”包含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价格中,并且塔吊基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由承包人自行编制并论证,对于塔吊基础是否采用桩承台,是由承包人通过地基承载力验算得出的结论,因此承包人在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进行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塔吊设备桩基础的费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塔吊基础及桩承台费用。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5)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2025-11-05

某软基处理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4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为软基处理专项工程,招标时要求工程建安费采用定额下浮率报价,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形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2018计价依据的预算包干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预算包干费费率所对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较多,主要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模式,如按照定额费率计算的预算包干费约104万,但现场的雨(污)水是利用单列清单计费的设计排水沟进行排放,实际仅发生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内容,预算包干费与工程实际工作内容相差较大,完全按定额费率计取不合理,且合同未明确约定要计列预算包干费,则不应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预算包干费按2018计价依据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执行,且承包人已按要求完成预算包干费的施工内容,故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定额的预算包干费费率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定额预算包干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且合同约定预算以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因此预算包干费按定额相关规则进行计价,预算包干费已包含的费用项目,则不再单独开列清单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报价是要求投标人基于现行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整体下浮报价,因此编制预算时应按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及费率计算预算包干费,而不是以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预算包干费,否则就违背了定额下浮率报价的初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孚能线供热管道项目PC总承包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5号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孚能线供热管道项目PC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月31日签订的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蒸汽管道吹扫调试所使用的蒸汽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蒸汽管道敷设清单项目特征显示包含管道吹扫调试。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甲供蒸汽费用是否扣减与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蒸汽管道施工实施的半程蒸汽吹扫及全线蒸汽吹扫的蒸汽均来自发包人自有锅炉,属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甲供蒸汽,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蒸汽费用在结算时予以全额扣除。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蒸汽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管道的蒸汽吹扫费用通常已含在相关定额子目的基价中,而非单列的主材费,应含在合同总价内,且合同也未明确扣减规则,因此发包人无权单方扣减,即便确需扣除,也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才合理。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PC总承包合同已明确蒸汽为甲供,施工过程承包人确实使用了甲供蒸汽。因合同未明确甲供蒸汽扣减方法,属于合同未有约定事项,建议双方依据施工过程使用甲供蒸汽的相关凭证资料,按实际发生量、蒸汽售价协商扣减甲供蒸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工程 计价争议(一)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7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总说明要求,铝合金门窗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现行标准,由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外铝合金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8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2mm。框料设计明确由厂家根据立面规格高度、风压等因素确定其厚度,框料表面要求光滑平整。窗不小于50系列,门不小于70系列。签订合同后承包人依据招标图要求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门窗进行设计,专项设计文件显示,120系列铝合金门窗约占20%,150系列加钢内衬约占60%,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的型材系列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要求按50年风压设计,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提出设计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增加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应以深化后门窗的铝合金型材及衬钢的规格与招标图门窗型材规格两者差异计算差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图建筑设计总说明第十一条“外门、外窗抗风压性能按50年的基本风压取值”,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术语2.1.22基本风压,是指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贝努利公式确定的风压,并非是发包人理解的按50年风压设计。基于本总价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以及承包人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情况的报价,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明确专项设计门窗费用增减计价原则,且专项设计文件已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定。若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招标图门窗工程设计存在安全缺陷,专项设计符合《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30-2022)标准规范要求,可视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建设联发悦璞园小区住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6号 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联发悦璞园小区住宅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1年10月22日开工,2022年3月15日发包人通知暂缓施工。2022年3月18日发承包双方、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开会明确,发包人承担缓建期间可计量措施费,包括塔吊、铝模、爬架等租赁及采保费、PC构件采保费、钢管构件租赁费;相关人员及劳务班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的现场留守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劳务班组、安全文明与临时设施等费用。2022年7月25日发包人通知各施工单位安排2023年2月1日复工准备工作,实际上项目暂缓施工后未再复工。现发承包双方对塔吊停工期间的使用费、已进场未安装和已加工未进场材料费、深化设计费、PC构件供应商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及退场费、施工现场班组退场费、分包商的合理利润补偿费等计价问题产生争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及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对部分费用计价已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如暂缓施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等,但未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基于本工程实质上是停建,因此退场通知下达后,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部分,承包人因停工导致受损且有相关凭据的,其损失可以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但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工程索赔的原则进行结算,具体费用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浮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红线外卸土区土方推平与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计划将3、4号地块所挖余土运至罗坑村用于回填,但由于罗坑村征拆滞后,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和21亩地块,其中71亩地块为二期用地,21亩为红线外用地,双方就变更引起的运距增加与21亩地块卸土区的推平工作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场内运输一公里考虑,21亩地块卸土已超二期范围,不计推平费用。承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21亩地块平均填土高度约7.48m,总填方量约22万方,卸土需分层推平才能容纳约22万方的土方,应当计算推平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地块和21亩地块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变更条款计价。余土运至71亩地块的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将余土运至21亩地块的卸土费用应按已完成的卸土标准所对应的工作内容计算。 二、关于图纸设计的临时排水设施是否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场区排水设施是汇集场区内所有雨水排至场外水系,解决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场地排水问题。图纸标示为临时排水,双方就该临时排水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临时排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应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指的是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临时场地排水,并非指施工期间承包人的临时性措施,承包人根据设计要求完成排水布置及做法已得到三方确认,完工后并未拆除,还在发挥其排水功能,至于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是后期发包人变更处理所致,所以应按实体工程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资料,此场地排水并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予以计算。同时,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的,如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计算。 三、关于极软岩挖运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3号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局部区域存在次坚岩层,挖运根据定额组价为167.24元/m3。考虑让利并配合业主、政府完成交地节点,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次坚岩石方开挖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石方开挖工程总量为84286.3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8.75元/m3”。后期施工中又发现另外的部位存在极软岩,双方就该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极软岩挖运工作比次坚岩挖运工作容易,综合单价不应高于已确定的次坚岩挖运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次坚岩的挖运单价是让利的结果,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数量及范围,且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补充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极软岩挖运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 我站认为,本工程仅对约定范围的次坚岩的挖运综合单价进行补充约定,新增的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并未另行约定单价,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 四、关于3号地块东侧增加排水设施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园区道路和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的依据,且对结算的计价方式另有约定。3号地块场地平整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但东侧的预留地块由于无排水设施存在积水的情况,为避免积水对周边道路和建设用地造成影响,应发包人要求在场地东侧增设沉砂池、跌水井、排水管、排水沟等排水设施,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排水设施的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排水设施位于3号地块范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结算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增设的排水设施属于项目的实体工程,并非临时性措施,应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在3号地块场地东侧增加的排水设施为新增工程,且不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 五、关于签证单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时间的计价争议 由于征地的原因,4号地块部分挡墙及边坡排水未能按原方案实施,叠加超强台风“苏拉”影响,填方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消除隐患,承包人于9月5日开始至9月底完成整治,并于10月20日办理签证,监理与发包人分别于12月5日、8日在签证上签字,期间10月10日发包人下发了暂停施工函。对于该填土边坡整治是否应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签证单上各方签认的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时间,暂停施工后签署的签证单不应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在接到暂停施工函前已实施完成,签证单上确认的签字时间迟于暂停施工函时间是因各方审批滞后造成的,应按实际完成工作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对填土边坡进行的整治属于变更新增工程,且于暂停施工函下发前已实施完成,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至于签证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冲突的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管理情况,以事实作为计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PACK车间、 综合仓、常温静置车间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3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PACK车间、综合仓、常温静置车间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工程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预制管桩的清单项目,桩长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现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的桩长工程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承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入土深度(不含桩尖长度)-送桩长度。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管桩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标高。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2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低者进行计算;当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扣减进行计算。同时,也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减少分部工程,按原合同价减少相应费用”。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差异,工程变更较多,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发包人承担,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所以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综合单价都应该按投标单价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已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生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故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确定。但因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若备案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由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 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1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原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图纸(图号路-00)道路工程设计说明显示“根据勘察资料,地面揭露地层主要为素填土、粉质粘土、粘土、砾质粘性土、岩层等,未发现软弱下卧层,地质情况良好,可在现状地面清标后填筑路基,不需进行地基处理”。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承包人在澄清答疑阶段也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期间发现金品二路部分路段为沼泽地,通过探坑揭露,分布有软弱淤泥质土层,经承包人、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五方确认,该区域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需采用抛石挤淤进行路基处理,并完成了设计变更手续。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是否给予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设计变更是针对地质原因而增加采取的特殊措施,由此产生的挖土、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费用属于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的投标报价风险范围,故在结算中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的地质情况与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不一致,产生的抛石挤淤设计变更非承包方原因,应根据招标文件16.15.2条,因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实计量结算的约定,给予计算。另外,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报价。该设计变更的费用已占合同价的4.15%,超出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因此要求给予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核上传资料,金品二路部分路段抛石挤淤路基处理的设计变更是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发生变化导致。虽招标文件约定“因地质原因出现淤泥等欠固结土开挖、换填、外运等费用视为中标人已综合考虑”,但由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实际地质条件为软弱淤泥质土层,属于发承包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况,投标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信息进行报价,还要自行承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增加的费用有失公允,故该变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价款调整规则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4

粤标定复函〔2025〕137号 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承包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筒仓仓顶为圆锥壳结构,顶板高度28.3m,板厚200mm-250mm,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无项目特征描述。承包人模板支撑的投标方案为“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顶板结构的支撑结构”,实际施工时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确定的仓顶钢桁架方案作为模板支撑,由于支撑方式的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对仓顶模板的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将本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列为危大清单,且招标图纸已明确此部分的工作内容,承包人未在答疑中提及相关内容,且投标文件对此措施进行了难点分析且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进行报价,故应按投标单价计价,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撑高度超过3.6m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因此仓顶模板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重新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虽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支撑无项目特征描述,但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已包含模板支撑的相关内容,且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并未发生变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有质疑的情形下,必然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及现场勘察等资料结合自身优势进行报价。因此,如投标施工方案不合理,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如投标施工方案合理,承包人自行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自身技术方案的优化或调整的,模板支撑按中标合价不作调整,但如果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发包人要求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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