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的柜有衣柜、地柜等类型,材质有木板、钢板等,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一项“柜”,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空白,工程量为暂定数量428.72㎡,承包人投标单价为675.36元/㎡。施工过程中,双方根据招标图纸计算仿木纹防火板及仿木纹晶钢板衣柜、茶水柜等工程量为830㎡,电解钢板地柜、吊柜工程量为320㎡,现发承包双方就不同材质的柜能否按中标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已包含了该项目的主要特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和第70.2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的约定,故本工程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单价均应按中标单价675.36元/㎡执行。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柜没有项目特征描述,柜体材质、做法未体现,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投标报价675.36元/㎡是木质材料柜体的单价,而电解钢板的柜子造价约3900元/㎡,差价巨大,电解钢板的柜属于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缺项漏项或工程量偏差的相关约定确认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图纸存在木板、钢板等不同材质的柜子,但招标清单仅开列了“柜”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描述空白,结合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为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需要投标人结合招标图纸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子比例进行综合报价。本工程虽为总价合同,柜的招标清单为暂定数量,则柜的数量按实计算,但招标清单数量与招标图纸实际数量相差较大,故招标清单工程量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以保持中标合价不变,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计价。但如果中标单价相较于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或发生工程变更引起不同材质的柜比例与招标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中标单价不适用的,双方需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及变更估价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纸第2.2.2点说明中机动车道路面结构面层做法为: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透层,其中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骨料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招标工程量清单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项目特征描述为“沥青混凝土种类:粗粒式普通沥青混凝土AC-25C”,未明确描述骨料品种,承包人的报价资料也未显示所采用的骨料品种。施工时承包人采用石灰岩骨料,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能否按实际用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石灰岩骨料材料较辉绿岩骨料便宜,故其结算综合单价应按投标单价扣减相应骨料差价30元/m³。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纸未明确采用石灰岩还是辉绿岩骨料,其清单项目特征也无骨料品种的描述,且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结算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能扣减骨料差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查询资料,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未注明骨料品种,但设计图纸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表明施工实际采用的石灰岩骨料是符合设计要求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设计要求进行报价,在两种材料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报价组成并无不妥,合同也无约定按实际用料进行结算,故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④点约定“赶工措施费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包干。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项目于2018年7月3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两地帮扶机制未明确、发包人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两次停工,经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同意工期延长1103日历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投标所报的赶工措施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出合同工期,不予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3日,竣工验收报告中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经计算总工期为1403日历天,剔除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103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300日历天,与合同约定工期一致,可见承包人是按合同工期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是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的合同工期与常规工期差异引起的费用增加,因此在结算时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办公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补充协议约定桩基础工程为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招标图纸要求灌注桩砼超灌高度不得小于600mm,但招标清单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中未对砼超灌内容予以描述,图纸会审时将灌注桩砼超灌高度调整为不小于1000mm。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砼超灌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设计要求砼超灌是属于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砼超灌部分后期需进行破除,应属于措施项目,本工程的措施费用包干,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问题解答中明确设计要求的成桩高度要计入桩长,且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砼超灌部分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故图纸会审要求的砼超灌部分桩长的清单工程量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问题解答不适用于清单计价。查询合同约定执行的2013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桩长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则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工程量及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桩长工程量,故招标图纸要求的超灌部分混凝土,应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单价之中。中标后图纸会审要求调整超灌高度,已与招标图纸要求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由此导致增加的超灌混凝土量,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相关约定,另行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复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明确“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的抽样检测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以下简称“第5期定额问题解答”)明确“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见证取样是一般性鉴定,而不是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且根据第5期定额问题解答,施工企业对材料进行的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材料检测费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再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材料见证取样费用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费用,且根据第5期问题解答,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和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列支,故材料见证取样等第三方检测费用未包含在定额中,应当另行计取。 三、我站观点 执行现行定额时,材料送检前的见证取样费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进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企业管理费中。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确定中标单位,合同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分别组价为预算、结算综合单价。项目电缆管施工采用水平定向钻进方法,结算阶段经审核的综合单价相较预算阶段经审核的综合单价下降幅度较大,其原因是“扩孔”“回拖布管”的定额子目套用前后不一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如何按照水平定向钻孔管径套用相应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结算以现行定额为依据进行审核,“扩孔”及“回拖布管”在选用管径子目时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章说明“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的规定。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已经标注了相应尺寸,结算时应沿用已经审核的预算中的套价方法,即“扩孔”及“回拖布管”按设计图纸要求的尺寸确定管径并套用相应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确定中标单位,虽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组价为预算综合单价,但实际并未转为清单综合单价,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1.2条约定了结算时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计算确定,可见本工程实际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只是其表现形式,因此所涉争议实质为定额适用问题。经查询相关定额规则,“扩孔”及“回拖布管”在结算套用定额子目时,应按调整后的2018市政定额D.1.2章说明第十二条“水平定向钻孔中的管径,单管按公称直径计算;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规定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幕墙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幕墙专业工程,合同约定带骨架幕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发承包人双方对该工程量计算规则理解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为立面图纸中正投影面面积,侧边幕墙、底部收边的铝板、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板面积不应计算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骨架幕墙工程量应按展开面积计算,侧边幕墙、底部收边的铝板、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板面积均应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基本术语第2.1条,建筑幕墙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或装饰性结构。本工程合同约定,带骨架幕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带骨架幕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致,则按照国标计量规则理解,幕墙框外围尺寸并非指的是立面正投影面积,而是幕墙表面积,幕墙侧边和底部收边均为幕墙组成部分,其面积应计入幕墙工程量中。但女儿墙顶翻折铝板若为幕墙组成部分,也应计入幕墙工程量;若不是幕墙组成部分,则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质净化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制依据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项目过江管设计为PEDN630给水管,单段定向弧度牵引长度为597m,施工过程中定向钻牵引管道弧度小,多次遭遇微风化、风砂岩、卵石、流砂等不良地质。2018市政定额D.1.2章说明第十一条明确“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第十三条明确“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现发承包双方就定向钻弧度牵引管钻孔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定向钻单段长度达597m,且穿越微风化岩层,已超出定额适用范围,但没有其他定额子目可适用,因此,暂依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工艺流程、方案措施及实际材料设备配置,参照2018市政定额中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不适用,应按实际工艺流程和施工情况确定成本和利润,合理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预算编制依据2018市政定额相关规则表明“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本工程定向钻单段长度超过200m,且钻进中遇到微风化岩石地质,已超出2018市政定额的适用范围,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合理的成本和利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29号 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装修工程在实施时,若直接在毛坯的楼地面敷设管线会导致楼地面标高超高,因此需要在已经安装好管线的混凝土结构楼地面上凿槽,其规格为50×30mm(宽×深)和350×30mm(宽×深),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承包人投标单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没有对应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方将项目组价清单上报监理,发包人审批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凿槽是否套用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中的混凝土结构凿槽定额子目通常适用于混凝土墙体,并不适用于楼板地面;同时施工时采用的冲击钻凿槽,沟槽尺寸为50×30mm(宽×深),与定额用切割机切割沟槽,沟槽尺寸为70×70mm(宽×深)不一致;此外,按定额计算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因此,套用定额计价不合适,应按市场价计取。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结构凿槽子目并未明确具体的施工部位,应包含混凝土地面和墙面。本项目凿槽是在敷设完成管线的结构面上施工,施工难度更大,不适宜使用切割机作业,只能改用冲击钻凿槽,但考虑到定额是综合各项因素后制定的,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按定额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综合单价按2018定额进行计价确定。查询2018定额中,凿槽、刨沟定额子目适用争议所涉内容计价,故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本工程所凿尺寸为50×30mm的沟槽,应按照定额应用规则套用凿槽(沟槽尺寸为70×70mm)子目进行计价,不能因套用子目规格大于施工规格而否定其计算结果。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 广州知识城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知识城第二邻里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知识城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承包人中标下浮率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5.6款显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为1.07%,其公式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但按下浮率计算公式所计算结果为1.22%,与文本列明的下浮率1.07%不一致,由于下浮率应用于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使用公式计算的下浮率还是使用协议书显示的下浮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协议书中的下浮率1.07%为笔误,未考虑剔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下浮率应根据中标价格及载明的公式修正为1.22%。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第5.6款中明确招标控制价为184,221,934.34元,中标价为182,254,467.46元,承包人中标下浮率实际精确数为1.068%,下浮率应按照1.07%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协议书已明确承包人投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且明确计算公式中的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下浮率只有在中标后依据中标价金额才能计算,可见计算公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协议书上显示的下浮率与公式计算的结果不一致,应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二、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已约定经发包人与监理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工程变更均可调整合同价款,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1)条约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其中减少价款的计算应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由此导致工程量减少或取消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现发承包双方就此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对比,如发生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均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公式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工程变更均由发包人负责和控制,发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借合同约定之名来实施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结算时让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而蒙受损失。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减少的工程量超过10%的,应依据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以实际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应按减少的工程量乘以高于已标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调减合同价款,若采用该调减方式将会导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越低、实际完成工程量越少或为零时,结算价款低于按投标价格计算的金额,甚至为负值。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时,减少的工程量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将导致未实施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工程量减少到一定幅度但仍需实施一定工程量的清单项目合价为零,可见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计价,并未考虑该高者价格的适用性,还会导致原中标合价发生改变,违背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偏离了合同缔约时在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量减少进行合理定价的初衷,也违背了合同订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议双方遵循合同订立初衷,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应先扣减该清单项目的中标合价,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双方依据数量变化所引发的工料机价格调整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