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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25号 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中的外立面幕墙内侧标准层办公区窗台大样图显示,室内窗台处设置100mm厚轻质实心复合型墙板500mm高,设计为镀锌轻钢龙骨,并将窗台板室内侧、临幕墙侧与幕墙防火隔断连为整体,采用铝板饰面,招标清单中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现发承包双方就窗台铝板饰面工程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明确窗台反坎饰面的计算规则,其做法和墙面饰面相似,应参考合同约定的“干挂墙身、墙面造型均按设计图示尺寸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按展开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该位置为幕墙窗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开列“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窗台板的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应按展开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针对窗台大样图中的铝板饰面工程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但合同未就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特别约定,依据行业做法和交易习惯,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关于窗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1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24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1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了预制管桩清单项目,预制管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桩长暂按平均长度,结算时按实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的桩长工程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承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尖入土深度-送桩长度-桩尖长度。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基于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结算桩长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施工标高。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佛大桥系统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23号 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佛大桥系统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和佛山市交界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现更名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桥体设计为斜拉桥结构,斜拉索设计图说明索体钢丝采用镀锌铝钢丝,护套为双层PE套管;悬(斜拉)索招标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中“斜拉索工程量表”中含双层套管的质量总重计算,实施过程采用成品斜拉索整体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悬(斜拉)索质量是否含双层套管质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量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量,应按内部钢丝净重计算。承包人认为,计算规范明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量,而现行施工均采用成品斜拉索整体安装,且成品斜拉索的出厂合格证标注为设计图示尺寸含护套质量,招标清单工程量与设计图示质量一致,均包含护套质量,投标据此报价,故工程量应包含护套质量在内。 我站认为,虽然本工程斜拉索采用成品斜拉索,但钢索护套因厂家设计方案不同、材质不同引起质量差异,难以形成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条件,故计算规范中关于斜拉索质量的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量,应以发挥斜拉作用的钢索尺寸为计算质量的基础,护套质量不计入清单工程量,但护套的价格应纳入成品斜拉索价格考虑。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本田开发区工厂能扩新建厂务站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22号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本田开发区工厂能扩新建厂务站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1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对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为“工程量按招标图纸进行计算,价差、取费费率、下浮率按投标报价执行”。在工程建设期间,设计单位依据发包人的口头指示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重新出具施工图纸(深化图)。承包人按重新出具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且来函说明施工图(深化图)与竣工图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对竣工图与招标图纸差异工程量的计量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总价包干是针对招标图纸,施工单位未按招标图纸施工的部分,结算应予以扣减;施工图(深化图)较招标图纸工程量增加的部分,因未正式提交变更资料,不予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施工图(深化图)与招标图有变动的地方,应视为变更,对于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应根据合同中对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仍按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不作扣减,而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程,虽然施工期间未办理变更手续,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计量计价,不应只减不增。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施工图(深化图)是设计单位按发包人口头要求进行深化设计,但因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故建议双方厘清施工图(深化图)下发程序,若施工图(深化图)经发包人审核后下发承包人,视为发包人认可变更,应按招标图与施工图(深化图)之间的差异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若施工图(深化图)未经发包人审核,由设计单位直接提交承包人实施,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若因发包人管理疏漏导致未办相关手续,建议参照行业惯例,双方补办手续,按工程变更计价;若因承包人擅自施工,则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价,减少的工程量应予计价并承担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如有)。另外合同中关于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综合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分析以及行业习惯理解,是指因变更减少而扣减的工程量按招标图纸计算,并不是指变更减少的工程仍按招标图纸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0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长隆GPW1.0水上乐园2016年闭园改造项目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21号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长隆GPW1.0水上乐园2016年闭园改造项目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合同清单设有送配电装置系统清单项目及单价,结算时由于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发承包双方就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能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故不予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结算条款和清单项目特征均未要求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严格按规范完成了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工作,且项目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环节发包人亦未要求提供调试报告,质保期内也未发生电气系统故障,工程已正常投入使用多年,因此应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项目已于2017年3月10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竣工资料应有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工作相应的电气装置送电检测调试记录,施工单位在验收前自行开展的调试记录并非属于竣工验收资料范围。鉴于项目已投入使用,双方应厘清竣工验收情况和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记录资料的原因,如能查询相关施工规范证明承包人必须开展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方能送配电的,或者证明竣工验收时必须调试送配电装置系统且合格后方能验收的,建议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不宜以资料缺失而不予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隆生鹿江花园2区建筑安装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20号 惠州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阳建筑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隆生鹿江花园2区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3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惠州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启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和人工价格编制预算时执行2020年12月《惠州工程造价信息》,竣工结算时按施工期间《惠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进行调差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定额子目“A1-21-22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如何按信息价的价格执行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本项目施工工期较长,按实际工期测算,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的钢笆网定额材料消耗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与材料摊销属性不符,且实际使用的钢笆网测算为6.5kg/m2,而信息价中的钢笆网为11kg/m2,规格不符,所以不能使用信息价中的价格。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采用《惠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相应价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惠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11kg/m2)价格是否适用作为定额子目A1-21-22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的调差价格的依据,建议发承包双方前往《惠州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部门咨询解决。另结算中摊销的材料费用不宜超过材料购置费扣减残值后的费用,除非履约中发生工期延误的索赔等价款调整事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蓬江区悦桂府商住项目EPC总承包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9号 江门江发璟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蓬江区悦桂府商住项目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2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江门江发璟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以定额下浮率报价中标,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还是在措施项目中列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为清单计价,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要求,超高施工增加费属措施项目费,应在措施项目中开列清单项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省房建综合定额)规定,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开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按预算组价确定,其中预算按省房建综合定额计价,因此,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按定额规则计价,并执行定额规则作为其他费用计算基础计取相关费用。预算完成后,按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奇槎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  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奇槎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运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承包人投标时考虑运距18km进行报价,实施中外运土方实际运距为9km和11km,现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外运费用是否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及12.3.1计量原则,土方外运费用应按实际运距调整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干,在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综合考虑外运土方运距,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本项目弃土(含:淤泥流沙等)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投标单位可根据施工情况综合报价”,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不应调整土方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本工程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投标时考虑的土方外运运距与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因此,未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运距变化事项的,外运土方结算时不因实际运距变化而作调整。 二、关于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钻孔灌注桩”、“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泥浆弃运:运距综合”,承包人投标时考虑采用泥浆罐车运输进行报价。实际施工时,灌注桩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场内晾干板结后以干土方形式外运,现场无泥浆罐车外运湿泥浆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就泥浆外运费用是否按渣土外运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钻孔灌注桩清单描述明确需考虑淤泥、泥浆外运工作,而施工现场承包人将旋挖桩施工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工地场内晾干板结形成土方后才进行外运,未完成钻孔灌注桩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导致此项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应将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置换为渣土外运费用。承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地层情况:综合考虑;……7.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综合单价综合考虑淤泥外运,实际施工方法虽然与报价清单的组价存在差异,但属于自行考虑范畴,因此泥浆外运费用不应扣除或置换。 我站认为,灌注桩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渣土、淤泥外运及综合考虑泥浆弃运运距,且没有单独开列运输方式子目,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结合项目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如在工地场内晾干后外运)、自身的施工成本进行报价,灌注桩的投标报价已包含渣土、淤泥外运费用。因此,钻孔灌注桩、灌注桩的泥浆外运费用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 计价争议(三)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7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屋架为钢结构,施工过程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文件,将钢管柱梁结构屋架(约1280t)变更为钢筋混凝土(以下简称“钢筋砼”)梁柱无板结构屋面。合同专用条款15.2.1.2)变更价款确定中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主材和设备价格换算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施工期间广州市信息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同时,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钢筋砼结构模板及脚手架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后的屋架现浇钢筋砼梁柱应按照合同变更条款计取费用,不应额外计取模板、梁与梁之间镂空位置搭设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脚手架搭设费用中。屋顶侧面钢斜柱未变更,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变更后屋面现浇钢筋砼结构屋架为无板梁柱框架,且高度达8米-12米,无法采用泵送浇筑,需以“塔吊+人工”料斗吊运施工,工效低,人工与机械消耗量较常规增大,其费用应按实际消耗量计取;屋面砼结构屋架模板,因现场无可周转模板,需重新进场新模板,除套用单梁、独立柱、超高降效费等定额子目外,需增加材料进出场费和一次摊销费用;镂空位置搭设操作平台进行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故应单独计取操作平台搭设费;主体工程原为轮扣脚手架,因变更需单独进场扣件式钢管架材料搭设,远超常规施工工艺,应在计取18定额综合脚手架基础上,按现场实际租赁费用计取钢管支撑架体材料费;屋面设计变更后钢结构由约1280t减少至约240t,工程量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骤增,合同清单钢结构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调增其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将屋面由装配式钢结构变更为现浇钢筋砼结构,其结构类型的实质变化,将导致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据施工条件和项目特征研判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如不适用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价款确定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详细说明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引起措施项目使用时间延长的,调整受影响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 计价争议(二)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脚手架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合同专用条款17.2.1约定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是否属于固定总价包干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脚手架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承包人认为,结合定额说明及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含脚手架,脚手架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 我站认为,经核查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专用条款17.2.1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置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下开列了各类型脚手架清单项目(包括综合钢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板),故依据合同约定,脚手架费用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二、关于变更及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调减粤海湾横九路单位工程内容,导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减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减是否可以计取利润补偿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1.9.6)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款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专用条款15.2.1.1)约定不论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专用条款17.2.1约定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此外,预计该合同结算总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较接近,原定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也较接近,故不应计算利润补偿。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2013计价规范第9.3.3点,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即应该计算利润补偿。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下对合同权益平衡的处理。如果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减少导致合同权益失衡的,则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利润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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