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按宗不含税总价包干,且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及风险视作已包括于合同价款内。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变动,发承包双方就增加部分的造价是否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为总价包干,故增加部分的造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增加的部分,其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合同约定“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是基于招标阶段所能预见范围内的变化引起措施费用的改变不作调整,如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措施项目变化引起措施费增加不作调整,但发包人原因调减承包范围或优化措施方案引起措施费用减少,继续由承包人包干有失公允,同样发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费用增加,不予调整费用而由承包人包干亦有失公允,可见合同约定不宜将无限风险由一方承担。故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例如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等,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但如果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并未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约定“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I-3标段-某特大桥的公路部分,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同意材料价采用《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编制依据,且预算成果文件双方已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是采用《某市工程造价信息》还是《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已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期信息价,结算也应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材价调差依据。但《合作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可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对如何调整价差仍存疑。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本工程合同18.10.2条款约定“本工程建安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即结算建安费=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可调整价差±其他费用”,合同18.10.1条约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至于预算编制时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期信息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不属于本次争议范畴,请发承包双方自行研判。因此据已提交资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约定“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调整应采用算术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无法判断是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还是加权平均值法进行调差。 承包人认为,参照合同调差条款,应理解为按算术平均法调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是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未特别注明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本工程所指平均值应为合同对应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则变成按每个价格周期(每月)的材料价格直接调整价差的方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上人屋面采用细石混凝土建筑找坡1%,计算平均厚度超过60mm,发承包双方对于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粤标定函〔2020〕227号)中“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平均厚度≤60mm按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的规定,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 承包人认为,屋面找平层不应参照基础垫层,应按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执行。 三、我站观点 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按粤标定函〔2020〕227号的规定,平均厚度≤60mm按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32)条约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外运费用(如有:除基坑内支撑拆除项目外),已在措施费综合考虑”。发承包双方对于土方外运与消纳费是否另行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土方外运与消纳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土方工程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中约定的建筑垃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外运费用,运距按实际运距计算,消纳费按工程所在地2019补充定额说明的市场指导价25元/m³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定额计价,发承包双方以现行定额为依据结算,则应先按照定额规则计算相关费用并经双方确认,再执行合同约定。土方工程涉及的土方外运和消纳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外运”内容,土方外运费用应依据现行定额规则计量计价,外运运距双方根据实际距离确定,消纳费依据实际发生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已经含在“A1-3-42钢桩尖制安”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 承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未含在钢桩尖制安子目中,应单独记取安装费用。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42钢桩尖制安”工作内容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连接,定额子目也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91号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图书馆大楼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专用条款12.1.2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1.13条又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现发承包双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发生漏项和工程量偏差时,是否可以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工程量偏差,均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据实结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同时合同专用条款又分别约定,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可见,合同约定前后不一致,若发生清单漏项和工程量偏差,合同有约定不给予计算,也有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鉴于上述存在的矛盾,无法辨别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因事关发承包双方的重大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真实意思梳理并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少于0.94,2021年10月14日关于支付节点争议问题事宜处理的会议记录显示回填土方无压实要求。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回填能否计取土方夯实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会议记录,土方回填无压实要求,且实际施工中没有依据或资料证明已做压实回填,故应按松填计价。 承包人认为,会议记录为对数中存在的争议记录,其结论栏意见“同意按以上条款执行合同规则”为发包人单方面的行为,非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双方盖章。本工程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压实施工,应按回填土夯实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上传资料及发承包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本工程设计要求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夯实且已通过联合验收,应视为承包人已按图纸要求完成土方回填后的压实施工,计价时应按回填土夯实的相关子目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92号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线上申请解决中铁建港航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21日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保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为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中铁建港航大厦项目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附件1《合同清单及主要综合单价分析》(以下简称合同清单)显示,桩基础工程合同清单采用企业自行定制的清单,未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规则等相关资料;合同清单中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2.岩性:中风化石灰岩…”,其合同清单与分包合同均未对中风化石灰岩进行定义和说明。灌注桩设计说明要求,桩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超前钻探,桩径小于1000mm的两桩承台需选其中一桩进行超前钻,其他承台一桩一孔。《中铁建港航局大厦项目超前钻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岩土报告)揭示,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3),属于较软岩,肉红色、灰白色。中粗粒结构,岩体破碎、裂隙发育,组织结构比较破碎。岩芯为碎块状、块状,岩石坚硬度为较软岩,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4),属于较硬岩,青灰色、灰白色。中粗粒结构。岩体破碎~较完整、裂隙发育,组织结构比较破碎。岩芯为短柱、柱状,岩石坚硬度为较硬岩,较破碎。另超前钻补充说明,场地(④3)破碎中风化岩石实验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7.90Mpa,其破碎中风化花岗岩硬度变化较大,实验结果仅代表取样部位的岩石强度。设计图纸灌注桩桩端持力层为中风化花岗岩,桩端岩层的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小于35.37MPa,并提交了三根灌注桩钻孔成桩施工工艺试验记录。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破碎中风化岩入岩增加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的抗压强度15.5Mpa至22.8Mpa,属较软岩,按土层计算。承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抗压强度大于15Mpa,应按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专业分包清单为发包人采用企业自行定制的清单,对其入岩的岩性为“中风化石灰岩”未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标准定义;且超前钻岩土报告中对破碎中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是按不同的岩层号进行分别归类,并明确破碎中风化花岗岩的岩芯为碎块状、块状,岩石坚硬度为较软岩,破碎;中风化岩的岩芯为短柱、柱状,岩石坚硬度为较硬岩,较破碎。由此可见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中风化石灰岩并非为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建议发承包人依据灌注桩入岩增加费编制时真实意思,结合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19版)、《岩土工程分类标准》GB50218-2014等技术规范标准,行业交易习惯,以及桩基础成孔过程中破碎风化花岗岩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95号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观澜河流域(龙华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观澜君子布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完善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选定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并由其以发包人身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采用费率投标,合同单价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单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确定。实施过程发承包双方据此确定了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建设单位与发承包双方就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计价争议。 建设单位认为,本工程未有招标清单,合同补充条款第二.6条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以审计结论为准。施工图预算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定,但未经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审核,故发包人审定的预算组价确定的合同单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目前,财政评审部门发现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存在错误,由此导致结算单价偏高的应予以调整,并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的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发包人委托的另一家咨询单位审核确定并形成合同清单、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财评部门在结算阶段重新调整合同单价,与合同补充条款第二.2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经发包人审核的预算书,并承担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不全或不准确的风险”的约定不符,违背了双方约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且未体现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应以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认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了合同清单、合同单价,承包人已经无条件接受了发包人审定的预算,并承担了补充条款第二.2条相应风险。现结算阶段财评部门以部分合同单价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标准中的工艺不合理、现场实际施工逻辑不符或未按设计图纸编制清单计价等为由对合同单价进行调减,有违合同缔约时双方真实意思,故应按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结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预算组价确定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应为发承包双方所能接受的价格。但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合同单价、合同总价需经过有权审计的部门审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不过施工图预算、合同单价完全可以在施工前或履约中送有权审计部门审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未能提交有权审计部门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但发承包双方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确定权在有权审计部门,并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即可,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审计部门质疑,建设单位、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各方应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