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81号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省人民医院白云院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23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省人民医院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计价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工程优质费不另计取视同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并要求本工程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发承包双方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就是否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于创优工程,创安全文明样板不需要额外增加投入及管理成本,其发生费用默认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而且承包人在编制设计概算时未开列此项费用,合同条款(施工部分)21.2.3(二)条也明确不另计取,因此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文明工地增加费不应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施工条款21.2.3(二)条约定不适用于“文明工地增加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因缺乏证明材料故未列项,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按定额的规定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查询定额规定,工程优质费属于其他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增加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文明工地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所增加的费用。可见,两者有本质区别。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并非对工程质量达优的要求,而是属于定额文明工地增加费范畴,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二、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的定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人、材、机价格执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等。但综合价格从2023年11月起发布的均为“价格区间”,发承包双方就其价格区间如何确定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为避免结算时的财政核减,参照财政审核的一般处理方法,材料价格取价格区间的低值。承包人认为,选择低价作为计价依据,显然缺乏充分的支撑依据和合理的解释,有悖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要求材料综合价格应采取价格区间的中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争议所涉的综合价格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发承包双方如对其应用规则存在疑问的,应咨询发布单位。 三、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5.1(3)条款约定“不可竞争费(白蚁防治、工程保险、高可靠性供电费)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需求,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按发包人审核后的金额凭合同或发票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但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代缴纳的工程保险不包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方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7条的解答,该笔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再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政府强制缴纳保险,属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的工程保险,其投保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计算规定,因此咨询其计算方法。 我站认为,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建质〔2024〕711号)第三条第七款“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规定,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计列该保险保费。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80号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S12实训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州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送桩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预制管桩”)项目特征未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描述送桩深度、桩长,也未单独设置送桩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送桩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于有送桩的工程量部分,按定额组价原则分别重新确定有效桩长和送桩清单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有效桩长的工程量部分按相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送桩按新增单价计价。 我站认为,预制管桩基础施工采用送桩,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规定。送桩工程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7条打(压)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工程量另行开列清单项目的规定,本工程未开列送桩清单,也未见合同有专门性规定,故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实际调整”的约定,参照变更估价的原则,重新确定其清单综合单价。不涉及送桩的清单工程量部分则执行预制管桩的合同单价结算。 二、关于抗震支吊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建筑电气、给排水及消防、防排烟通风等安装工程招标图均说明按规范及相关图集设置抗震支吊架(以下简称“抗震支架”),但未提供抗震支架深化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在上述各专业安装工程中分别开列了侧向、纵向抗震支架清单项目,承包人对其清单项目进行了报价。工程实施中,承包人依据各专业工程施工图说明,结合现场设备管道安装情况,对抗震支架进行了平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并按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实际施工数量按开列清单分类经发包人、监理等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支架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施工图仅有抗震支架相关设计说明,抗震支架深化图属于设计变更,应按变更工程计价。承包人认为,抗震支架深化图仅对施工平面作详细布置进行深化,不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抗震支架是依据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深化图纸施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平行或垂直关系开列侧向、纵向抗震支架工程量清单并相应做特征描述,但项目特征未按《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的分类与标记方法所示列的产品规格、材质、标准编号进行描述,可视为综合了招标图中规范与相关图集要求的各种规格、材质、标准编号及数量的抗震支架产品的综合报价;且抗震支架现场确认表统计口径与招标清单一致,均按侧向、纵向抗震支架分别计列。因此,结算时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计价;若中标清单价格明显不合理且不适用的,则相较于招标工程量增减部分的数量,按变更工程计价原则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结算,但原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结算。 三、关于信息价涉及“工期期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1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钢筋、水泥、商品砼、钢材、河砂、砌块(砖)的材料价波动,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间内《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价±5%的,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以开工日期当月至工程实际完工当月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所指“工期期间”起止时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价差调整所对应的工期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令日期至工程完工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期间。承包人认为,应指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实际施工期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对工期期间进行明确,按照行业惯例,招标文件所指的工期期间应该是指合同工期的起止时间段。因本工程采用2013清单规范,实施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物价变化影响合同价格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场地预处理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回填方”项目特征描述为“原土回填,机械夯实”。招标技术需求书中土方回填碾压要求为“用≥25t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每层不少于6-8遍,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回填方主要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现场回填土施工记录也显示采用振动压路机压实施工。发承包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回填方费用,结算时就回填方的合同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技术需求书要求土方回填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采用的机械为振动压路机,与“回填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机械夯实”不符,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故应根据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约定调整回填方结算单价,依据新增单价有关条款,采用“D1-1-136填土方 压路机碾压土(石)方 ”定额子目组价,按合同变更计价约定下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仅收到报价清单,是基于图纸及规范要求,按市场行情进行报价。承包人严格按图施工,回填方压实系数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可行的实施方案、自身优势、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报价,中标后承包人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下,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引起工料机要素变化或者因中标方案不合理而调整施工方案的,且本合同未对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收益与风险进行分配的约定,故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发包人认为该中标综合单价组价中的施工机具与实际施工时不一致而提出重新组价的意见,若予以支持则大部分中标单价需要调整,将会改变招投标结果,该情形是否属于工程变更应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判断。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回填方施工方案并未经发包人同意改变,属于承包人自行优化施工方案,未构成工程变更,且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回填方费用,因此结算应执行原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82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研究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月1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资金来源为自筹。发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拆除后的废料残值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支护采用支护桩+四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护体系。通过专家论证的内支撑拆除方案为采用绳锯切割卸荷法拆除后,再进行吊装外运。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拆除后的废料残值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采用绳锯法拆除后,内支撑体的混凝土及钢筋均具有二次回收利用价值。其中,混凝土可用于制作环保砂和环保石粉,钢筋可进行二次熔炼,故应根据市场行情,按整体回收考虑残值,即按以料代工方式,以钢筋、混凝土废料价值抵内支撑拆除及清运费用。承包人认为,关于钢筋残值,由于合同约定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缺项,建议参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关于“基坑钢支撑”中的钢材残值回收标准,即按回收部位对应钢材原值的三分之一计算。关于混凝土残值,经过市场了解,暂无回收单位,只能按建筑废料进行处理,并应计取相应的外运及消纳费用。 我站认为,预算编制使用的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场地、支撑架体搭拆、切割拆除、场内运输、作业面清理,但不包含钢筋砼构件拆除、解小、装车、场外运输及处置工作。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无关于基坑支护内钢筋混凝土支撑梁需将回收残值分配的要求,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残值对投标报价的影响,因此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拆除后的废料,按常规做法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二、关于极软岩开挖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现场岩土种类较多,包含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中风化岩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将岩石划分为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并设置相关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就土方开挖中的极软岩按石方还是按土方计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的部分全风化岩属粉质黏土,部分强风化岩属极软岩,应按四类土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现场开挖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一致,已经发承包方、勘察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次见证确认,极软岩应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对应的定额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该计价依据明确按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将岩石划分为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并设置了相应的定额子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5的各种全风化岩石、半成岩均为极软岩,在预算编制阶段,开挖极软岩应套用石方开挖相应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地铁及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价合同承包范围包括7栋楼,承包人已施工完成5栋楼,另外2栋楼由于发包人延迟提供场地、开发节奏调整等原因,在完成地下室基础工程施工后,因发包人取消后续工程,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减少。现发承包双方因合同工程部分内容取消如何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变更范围条款的约定,本工程可对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工作进行增加、删减,故结算时已完工部分按原合同价款据实结算即可。 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属于招标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原合同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已不适用,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基础条件也发生变化,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故对已实施工程应结合市场价及项目实施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原合同单价与措施费进行结算。同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8.1条的约定和《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故应按实计算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部分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总价包干的部分约定已不适用。但来函资料显示,剩余合同工程任务承包人仍履约完成,因取消合同工程是在施工至取消工程时节点前发生,故竣工结算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另外,虽取消的工程内容尚未开展,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故除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外,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如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等费用;同时,因发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以及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价应按照合同的综合单价计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铝合金门窗的标准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因该国标为木门窗图集,本项目不适用,应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合同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设计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幼儿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施工期间当钢材、砂(含砂浆)和混凝土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的10%时,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不作调整;上涨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上述价格上涨、下落幅度按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关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如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投标报价下浮系数的计算方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 承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比值。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此处“依据”指计算下浮系数的数据来源,虽未直接给出公式,但结合合同约定“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的表述,系数体现的是投标报价相对于当期信息价的偏离程度。故根据合同约定,其材料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应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揭阳市揭西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劳务作业。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平米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分别有在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三种类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3.0.21,以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释译,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9号 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天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清单项目,并明确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造型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发承包双方对计算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量时是否扣减造型灯槽和石膏装饰线所占的面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灯槽、石膏线所占的面积,理由是天棚面中的灯槽及石膏装饰线在招标清单已单独开项计算。承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面积不扣除造型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吊顶天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与跌级、锯齿形、吊挂形、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天棚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项目特征均表述材料的种类未包含龙骨。同时招标文件对上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致,并未有不同的计量计价规则,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不扣减造型灯槽及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造型灯槽、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作为天棚其他装饰,按工程量清单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8号 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萝岗新城外环路C线道路及市政工程之绿化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删减了大量合同工程量,致使原种植草皮的工程量由40070 m2减少至2047.3m2(合同价由568.16万元下降至约87.56万元)。合同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根据该条款结算时,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3 m2后,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35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取消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扣除执行。承包人认为,造成工程量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造成,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我站认为,合同涉及本争议相关的专用条款第23.5.2条,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合同价格大幅降低的事项,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继续执行原合同对承包人有失公允,可见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客观公正协商解决。同时,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