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21)高支模计价的争议

2024-11-29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模板为高支模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模板项目的支模高度最高为11.3米,但实际的施工专项方案中支模高度最高为22.6米,结算时双方就高支模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相比没有变化,不予调整高支模费用。 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本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因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对结构进行调整,结构板厚度及配筋变化,导致专家论证评审通过的施工方案用材增加、施工难度加大,所增加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根据标高变化调整原则计算出的费用。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及变更,并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施工,应按已审批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予以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模板工程并非总价包干项目,查阅经审批的超限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部分高支模的模板项目未在招标清单中开列,属于清单漏项。双方应根据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出存在设计变更,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及变更原因,若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结构调整,导致模板的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的,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模板措施费。但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支模高度、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未变化,且承包人已有适用模板清单项目范围内报价的,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0)疫情防控导致费用增加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4-11-27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均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连续停工、间断停工、工人及机械窝工、施工降效、周转材料及临时设施延期使用等情况,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人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延期使用等费用,属于疫情防控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根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7.3.2条(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停工直接损失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工人窝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费用需发包人补偿80%,人工、机械降效(由于各种防疫措施,测温消毒、核酸、各级领导检查等影响现场施工)需发包人予以补偿,材料设备因疫情影响价格上涨的需调整。 三、我站观点 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本工程在合同履行阶段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应按照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具体为:1、属于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2、关于不可抗力停工期间人工工资,本工程合同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之(4)条进行了修改,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但是此条款的改动,在招标阶段发包人是否对此有明确提示或说明,承包人是否知晓,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再判断如何按合同约定执行。3、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并结合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执行。4、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继而产生的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机械、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及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索赔。5、若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疫情影响同时存在人工、机械的降效,双方应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9)开工前价格波动风险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4-11-25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而非按常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发承包双方就开工前价格波动风险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开工前的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工程造价管理是动态管理过程,本工程合同约定其材料及设备涨跌风险调差基期价格为开工时期,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显失公平。本工程从投标至开工的3个月时间内,管桩、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及设备普遍上涨10%以上,属于承包人投标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此期间价格上涨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格波动调整所执行的基准价格为开工当期的信息价,且招标期间投标人未提出质疑,则基准价格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但若实际开工时间与招标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偏差大,或者工程投标至实际开工期间确实存在发承包双方无法预见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过大的情形,继续执行实际开工时期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有失公允的,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8)细砂基准价确定的争议

2024-11-19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因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中细砂均采用细砂(航务砂)价格,而2018年9月起造价站停止发布航务细砂信息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停止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何调差向造价部门进行咨询,在根据造价部门意见对细砂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对其基准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补充协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细砂(航务砂)的价格或其他任何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的报价,属于投标人的自主报价行为,故价差调整时应以招标时期细砂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 承包人认为,建设单位提出对细砂(航务砂)基准价进行修改不合适,细砂基准价为细砂(航务砂)价格不能随意改变。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一)第四条协议内容“价差调增/减比例”约定,价差调整时,基准价经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比价后确定。经查,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与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一致,故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即为细砂基准价。由于工程设计文件并无明确要求必须采用航务细砂,可以认为招标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了航务细砂价格数据作为细砂价格,并不等同于施工一定要采用航务细砂。发承包双方应首先厘清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是航务细砂还是细砂。如果航务细砂符合要求,则以实际施工期间的航务细砂价格与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相比计算价差,但因造价站未发布施工期航务细砂信息价,则施工期航务细砂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如果细砂符合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采用航务细砂价格或其他细砂品种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价格,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行为,但价差仍应以细砂的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相比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7)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4-11-18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6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发布 2020年2~3月份珠海市人工费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合同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调整或据实签证。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计算可参照2020年1月份信息人工费乘上1~1.2倍系数商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是否按1.2倍系数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人工费受疫情影响上涨,但由于合同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故人工费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2020年8月15日已向发包人提出人工费调整系数为1.2的申请报告,发包人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情况属实”,应具有补充协议效力,故人工费应按系数1.2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虽然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普遍上涨,但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考虑人工费用上涨带来的影响,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厘清疫情防控对本工程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费用增加,协商确定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的调整系数并按合同要求完善相关审核手续,签订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6)约定鲁班奖仅获省优如何调价的争议

2024-11-15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本工程需获“鲁班奖”,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按4%计取工程优质费用,并约定“达不到‘鲁班奖’工程目标的将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现工程竣工后未能获得“鲁班奖”,仅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如何调整相应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未获得鲁班奖,所获最高奖项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而签约合同价是以获取鲁班奖为条件计取4%工程优质费,结算时应执行合同约定按预算编制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即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按2.5%计取省级质量奖费用,同时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4%工程优质费用是为创鲁班奖而增加的费用,工程自始至终都是按照鲁班奖的目标进行管理及施工,投入了相应的费用。项目之所以未获鲁班奖是因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的装饰工程分包单位未完工而造成未满足鲁班奖的申报条件,故承包人不存在违约,不应扣减违约金,并且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发包人应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优质费用也应按4%计取,且计取的基数应包含变更增减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按实结算部分。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承包范围未包括装饰工程,装饰工程是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由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获得“鲁班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晓获得鲁班奖的申报条件,并考虑投入相应的管理及施工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获得鲁班奖的实质性原因及其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的,则按责任比例分担承包人为此投入的成本与需要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未获得“鲁班奖”,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不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而承包人认为其在施工期间按鲁班奖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与投入导致损失过大的,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5)逾期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能否调价的争议

2024-11-13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不含 5%)时,其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 5%)的部分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若存在以上需要调整造价的情况,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个日历天内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逾期,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结算时承包人发现符合该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并提出予以增加费用的要求,发承包双方就承包人逾期申报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报请发包人确认,故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同时招标文件及合同只约定逾期申报时造价增加不予调整,而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5%(不含5%)引起造价减少的应予扣减。 承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且本工程属于单价合同,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只是程序上的管理流程,不能以逾期未申报而不调整工程造价,故招标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5%),均应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在公开招标期间,对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 5%)的部分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逾期申报造价增加不予调整”的约定并未澄清也未更改,表明双方是知晓并理解该约定的,因此该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效力。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知晓该约定情形下应在规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报请确认,否则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的时限不合理,在招标期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质疑、发包人也未能合理澄清的,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限内申报的,发承包双方可按双方过错比例、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所能承担的损失大小以及履约情况等因素协商分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4)无预算编制期信息价的材料能否调差的争议

2024-11-07

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雨水管道原设计采用螺旋波纹管,2020年1月根据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关于停止使用钢带肋聚乙烯波纹管的通知》要求,将雨水管道材料变更为钢筋混凝土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约定混凝土制品、各类管材等主要材料均在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内,并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因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就因变更新增的钢筋混凝土管道材料价差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因变更而新增的材料价格依据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公布的材料单价中等价格计算,《补充协议一》约定调差应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进行计算。钢筋混凝土管在预算编制当期没有公布信息价,因此,钢筋混凝土管道不能进行材料调差。 承包人认为,由于预算编制当期未公布材料信息价,钢筋混凝土管应可直接使用施工当期的信息价计价结算。根据本工程《补充协议一》“材料调差以2018年6月1日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地材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斗门地区信息价,其他缺项资料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的约定,预算编制当期没有的材料价应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执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钢筋混凝土管道属于可调差范围的材料。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了工程变更造价的调整方式,其中约定因工程变更而新增材料价格在双方约定的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无公布时,按市场询价计取。因此,本工程因变更而新增钢筋混凝土管材料价格在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没有公布,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预算编制当期价格,并依据《补充协议一》的相关约定计取材料价格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3)信息价名称不一致的材料能否调差的争议

2024-11-06

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征地拆迁滞后,施工场地于2019年10月交付。2018年6月以来,珠海市建材市场中的砂、石、水泥、混凝土、砌体、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工程材料价格的可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即将石料(含石屑)等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本工程在招标阶段编制预算时“石屑”材料价格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粉(石屑)”材料价格,2018年第08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以后只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在价差调整时,就信息价中“石粉(石屑)”材料名称变更为“石屑”后能否调整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单独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仅公布“石粉(石屑)”的价格,施工当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仅公布“石屑”材料价,未公布“石粉(石屑)”的材料价格。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调差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由于预算编制当期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屑”材料名称有所区别,不符合材料调差规定,故不予调整价差。 承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石屑”材料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石粉(石屑)”名称的材料价格,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已更名为“石屑”。因此,本工程预算编制和施工期均有“石屑”材料价格,可进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的信息价格问题已有明确答复,2018年第7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为同一价格,即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信息价可以作为“石屑”材料价差调整的基准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可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对“石屑”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2)取土点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的争议

2024-11-05

某防洪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和某水利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堤围与路基填筑需从施工现场外大量取土回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堤围土方填筑(场外取土)等项目的清单特征为“运距10km、含土资源费”,但因工程征拆滞后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10km范围内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经发包人多方协调与沟通,实际施工过程中有约20.2万立方米取土运距为18km并增加了土方资源费。发承包双方就增加的运距与土方资源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土方资源费和运距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土方填筑(场外取土)投标报价已考虑10km的土方运距和土方资源费,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取土点运距较投标时增加8km、土方资源费较投标报价有所增加,符合合同风险费用调整条件,故因取土场变更导致产生超出清单报价范围的费用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期间周边区域土方资源发生变化,使招标约定范围内的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其招标时总价包干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按合同约定属于工程变更情形,故超出10km范围外的取土费用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变更的范围和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