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31)弃土场受纳处置的土方量计算的争议

2024-12-18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根据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规定,弃土方量以海上外运设施接收时的现状为准,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时,对“接收时的现状”工程量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为弃土场收纳土方时的现状,即按照天然密实度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承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实际测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认的实际外运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承包双方已征询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的发布单位,其对“接收时的现状”的回复为“接收时的状态不完全等于天然密实度体积,接收时的状态和开挖前的状态折算建议由双方现场实验得出结论”,表明接收时的土方数量可能既不是实方体积,也不是虚方体积,且没有明确的折算公式,故建议受纳处置费在结算时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0)弃土场更换能否调整余方弃置单价的争议

2024-12-17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余方弃置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承包人按35公里报价,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的弃土场关闭,更换弃土场后,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实行以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弃土费、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单价不因施工工艺、土石方类别、运距、弃土费等因素而调整”,故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弃土场改变造成外运运距增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据实调整余方弃置单价。 三、我站观点 虽然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但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择的弃土场关闭,属于非承包人责任,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增减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但来函中未提供依据以证明承包人原选定的弃土场是合理可行的、实施中弃土场更换是疫情导致的、承包人重新选定的弃土场方案是经济合理且经发包人审批的等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运距增加产生的费用,如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9)应急工程计价指引能否执行的争议

2024-12-16

某健康驿站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2年4月开工,同年6月竣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确定的竣工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本工程结算能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6号文相关指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2022年6月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发布于2023年1月,时间不对应,不适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按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纳入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属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工期远低于定额工期,且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处于新冠疫情高发期,各地疫情封控管理严格,施工人员紧缺且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困难。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对象就是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以本工程应按该文进行竣工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范围为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并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8)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4-12-13

某物流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及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基坑四周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并从平整场地后的原地面开始施工,设计墙厚为800mm和1000mm,墙深约19m至20m,空墙高度为2.3m至4.5m。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无地下连续墙空墙子目,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7.3地下连续墙D.7.3.2挖土成槽D7-3-5“履带式液压抓斗25m”以内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 承包人认为,应套用2010房建定额A2-130“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 墙厚800mm 成槽深度 25m以内”定额子目并扣除混凝土主材后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属于房建项目,预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故编制依据应首选执行2010房建定额。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根据设计要求地下室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应套用定额A.2.9.1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的相应子目,扣除混凝土灌注机机械及材料费用,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扣减混凝土灌注的辅助人工费用后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7)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确定的争议

2024-12-12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空调系统多联机机组原设计22台大功率设备,为达到制冷覆盖厂区,在总制冷量与投标时相同的情况下,经设计确认,多联机空调设备数量增至32台,且设备参数、尺寸发生改变。结算时双方就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总制冷量与投标时对比没有变化,故空调设备机组总价不变。 承包人认为,多联机组空调设备并非以制冷量确定价格。施工期间芯片短缺,原定的设备发生变化,重新订货导致采购成本增加,且变化的空调设备机组为合同外新增清单项,应根据市场价进行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多联机空调设备”项目特征描述除制冷量外,也明确了其他技术参数,依据双方提交的空调设备设计变更通知单、深化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空调设备的数量、参数及尺寸发生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因此双方应按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对变更后的空调设备重新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6)涨跌幅内的材料设备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2024-12-11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双方就履约期间能否调整涨跌幅5%以内的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等多种不利因素,属于不可预见风险,应调整涨跌幅5%风险以内材料设备的价差。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已明确约定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才予调整,故涨跌幅在5%以内的材料价差不应调整。如施工期间受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5)暴雨汛期导致费用增加的计价争议

2024-12-09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现场占地面积约4万多平方米,因土方、基础施工期间遇上暴雨汛期,现场需要进行约1000多米长的道路硬化以及相应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布置工作,同时发生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计上述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上述费用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应按现场实际平面布置图计取硬化道路、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措施增加的费用,补充按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不足。同时应计取增加的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不作调整,在施工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执行合同已约定的措施费用,不作调整。若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暴雨汛期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且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4)预制管桩计量计价的争议

2024-12-09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桩长分别为22米、25米和35米,单桩承载力试桩结果入土深度基本与设计有效桩长一致,但实际施工打桩入土深度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结算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打桩记录计算预制管桩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大多管桩因地质复杂无法按设计图纸桩长打入,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和难以承担的风险。因发包人实施了试桩且试桩结果支撑了设计,因此施工前从厂家定制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预制管桩,并已经支付价款,但实际打桩与设计不一致导致预制管桩需要截除、破碎,故结算应按设计图纸桩长计算,还需计算多余部分截除、破碎及外运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有效桩长约22、25和35米,实际有效桩长应根据试桩及施工情况,并结合地勘报告所提供资料及时调整打桩的具体参数做法由打桩单位根据规范及设计要求确定”,即表示图纸所示桩长为暂定工程量,故结算时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有效桩长计算工程量。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摩擦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根据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若由于实际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存在较大出入而造成承包人配桩时产生额外的采购量差、超过合理范围的截桩、破碎及外运等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截桩时的施工记录等资料按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3)专业工程合同价能否按分包价调整的争议

2024-12-04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属于承包人承建范围,施工中承包人经过询价招标确定分包单位,但分包价高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结算时承包人据此提出调整变配电专业工程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配电工程属于合同内工程,除了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调事项外,中标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专业分包价真实反映工程当地市场行情,但超出正常价40%以上,承包人无法承担变配电工程分包价格过高带来的损失,故应予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资料,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并非由发包人直接发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已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因此除了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调事项予以相应调整价格外,变配电专业工程应按原合同价执行,不得按分包价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2)工期延误能否计取增加费用的争议

2024-12-02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后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施工进度,致使挖土、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均遇到广州暴雨汛期,增加施工难度及费用,且后续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天气因素等非承包方原因多次导致停窝工,双方就因工期延误能否计取增加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期给予顺延,但按合同约定不补偿任何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2.3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无需因此向承包人作任何补偿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针对开工延期情形,施工中发生工期延误应给予停窝工费用补偿及因工期延期导致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只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开工延期导致增加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工期延误,建议双方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执行。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停窝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