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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41)钢护筒长度计量的争议

2025-01-0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实际施工时钢护筒为2m、3m两种长度。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工程量能否按实际施工长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图纸设计说明中护筒设置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相关要求,本工程为黏土按规范要求护筒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1.0m,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即钢护筒按1.5m进行施工即可满足要求,且现场实际施工时钢护筒长度发生变更未经审批确认,超出部份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规范及施工方案中钢护筒长度仅为下限值,并非固定值,实际施工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施工中使用2m、3m两种长度且已验收,故应按实际使用长度计算护筒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清单钢护筒的计量单位为m,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对灌注桩钢护筒的描述为长度不小于1.5m,承包人实际施工时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合理配置钢护筒的长度,结算时,钢护筒长度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钢护筒长度存在不合理配置情形的,则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0)钢筋笼弯钩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5-01-02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及桩基础采用灌注桩,施工时灌注桩钢筋笼设置弯钩钢筋以方便吊装,发承包双方就该弯钩能否单独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中未要求设置弯钩钢筋,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需要设置方便吊装的弯钩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但费用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弯钩工程量应按实际验收计入钢筋笼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设计图纸中钢筋笼未要求设置弯钩钢筋,该弯钩属于吊装所需的工器具,已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9)桩头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4-12-3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灌注桩桩头凿除后施工冠梁与承台,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桩头凿除后外露的钢筋需要调直。招标工程量清单在桩基工程中单独开列“010515004003钢筋调直”清单,按根计算。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桩头钢筋调直费用是否能按该清单进行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筋调直属于桩基工程的次要工序和必要施工内容,已包含在桩基工程费用中,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图纸说明中支护桩桩头凿除后需对外露钢筋进行调直整理,且桩基工程清单有单独开项,应按该清单进行计量计价。 三、我站观点 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桩头凿除时施工碰撞造成,按规范需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故灌注桩桩头凿除后外露钢筋调直费用应在投标单价中考虑。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8)桩间喷射混凝土计价的争议

2024-12-27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Ф1000灌注桩间隔Ф800旋喷桩布置,桩间挂网喷射80mm厚C20混凝土,由于灌注桩与旋喷桩桩径不一致,喷射混凝土面存在凹面,而设计大样图中喷射混凝土面为平面,发承包双方就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是按实际施工凹面面积还是按设计图示平面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设计大样图示为平面,则喷射混凝土面积应按平面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喷射面并非平面,应按实际施工凹面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招标清单“挂网喷混凝土(桩基面)”项目特征描述为喷射80mm厚C20混凝土,但招标图纸显示支护桩及旋喷桩两种不同桩径形成凹面,其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大于80mm厚,即该清单项目特征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2.2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7)支护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计价的争议

2024-12-26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分部工程招标清单没有开列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的清单项目,双方对支护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图纸及业主要求,支护灌注桩及旋喷桩为放坡后施工,故不予计取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已明确本项目施工顺序,先进行支护桩施工后再进行土方开挖,实际施工中每根桩均测得原始地面标高并形成施工记录,应按照施工记录中原始地面标高计算支护灌注桩空桩工程量并计取空桩及回填土方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基坑支护灌注桩空桩未单独开列也未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属于清单漏项,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图纸及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工程量。桩孔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回填、覆盖或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由于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均没有具体做法,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采用的防护措施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6)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计价的争议

2024-12-25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定的《主楼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中01-01地块施工顺序为先进行灌注桩施工再进行土方开挖,01-02地块施工顺序为先进行土方开挖至基底以上2米处再进行灌注桩施工,并载明桩芯混凝土浇筑完成24小时后对空桩部位进行土方回填以确保安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时,01-01地块灌注桩施工前先挖除0.6米厚的旧基础,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应扣除旧基础厚度;01-02地块承包人未按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导致空桩量增大,超出方案部分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不予计量。 承包人认为,每根桩施工时均经三方见证测得原始地面标高并形成施工记录,空桩及回填土方应以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桩基础分部工程的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未包含空桩内容的描述,表明灌注桩综合单价未含空桩费用,且招标清单开列了灌注桩(空桩)清单项目,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工程量,但挖除旧基础与空桩重复的工程量应予以扣除。桩孔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回填、覆盖或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回填土方工程量,若存在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形而导致费用增加的,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5)灌注桩入岩工程量计算依据的争议

2024-12-24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已完成地质详细勘察、超前钻勘察及桩基检测工作并出具相应报告,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灌注桩入岩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超前钻、地质详勘及桩基检测等资料均为真实反映桩基施工情况的依据,故均可作为灌注桩入岩结算工程量计算的辅助资料。 承包人认为,关于桩基础相关地质资料的先后提供顺序为招标时提供地质详勘报告,桩基础施工前提供超前钻资料,实际施工时以超前钻资料为依据进行施工,故计算灌注桩入岩工程量应以超前钻资料为依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工程灌注桩出图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并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灌注桩入岩工程量应按“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报告计算。施工记录中实际入岩深度与其不符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入岩深度超出“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报告的原因,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4)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计价的争议

2024-12-2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标明支护灌注桩的长度,各单体工程桩基础图纸在出图之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并在桩基定位平面图每一根工程桩上注明长度,且图纸备注该长度为预估桩长,合同约定灌注桩的结算长度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实际施工桩长超出图示长度的工程量能否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结合勘察资料依据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形成相应的施工记录,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批准超出设计图纸图示长度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计量。 承包人认为,桩长计算应按照施工记录中实际成孔深度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计算,桩底超出图纸部分的工程量应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基坑支护图纸对支护灌注桩没有贯入岩层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即可;工程灌注桩出图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出图时已注明每一根工程桩长度,故结算时支护灌注桩和工程灌注桩原则上均应按设计图纸长度计算。施工记录中实际成孔深度与设计图纸不符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成孔深度超出设计图纸长度的原因,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3)灌注桩桩芯土相关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4-12-2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能否另行计算桩芯土的挖土方、余方弃置及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中泥浆运输套用的是泥浆车运输定额子目,经测算该费用远高于普通土石方挖、运、弃综合费用,故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不再另计。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相应定额子目010003-144费用组成中泥浆制作使用黏土为外购土,故泥浆运输工程量为桩基施工时所制备泥浆工程量,与桩芯土无关联,故桩芯土应单独计取挖一般土方、余方弃置及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等确定,不受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约束。《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工作内容包含成桩发生的土方、废泥浆外运,因此,灌注桩桩芯土的开挖及外运已在投标单价中考虑,不得另行计算。但由于合同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故灌注桩土方或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2)灌注桩泥浆能否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的争议

2024-12-19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泥浆能否另行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中泥浆运输套用的是泥浆车运输定额子目,经测算该费用远高于普通土石方挖、运、弃综合费用,故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不再另计。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中所包含内容为泥浆运输费用,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相应泥浆应另外计取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因此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计算,与套用定额的价格高低无关。但由于灌注桩泥浆可直接外运或晾干后按土方外运,建议发承包双方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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