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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51)包干土石方量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2-13

某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关于投标报价第10点约定“本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比、运距全部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施工方法改变而作调整”,工程结算时,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清单中的土石方量偏差较大,外购土回填量偏差170.81%,余方弃置量偏差9.45%,土石方工程总造价偏差22.04%。现发承包双方就土石方工程量能否按实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清单中的土石方工程量包干,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4.1.2条与第8.2.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偏差,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应按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已约定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比、运距全部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施工方法改变而作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此风险,且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也未提出质疑,故本工程土石方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包干不做调整。若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的土石方工程量与实际施工量偏差大从而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诉求,发承包人可结合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的责任与过失以及承包人损失举证材料等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0)弃土场收纳费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2-11

某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纳入不可竞争费”。2019年5月22日工程所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发改〔2019〕186号),将西部海域弃土费调整为上限47元/m3。发承包双方就弃土场收纳费能否按上述调整通知中弃土费上限47元/m3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结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弃土费16元/m3是依据《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发财〔2016〕663号)编制,中标后该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已发文调整弃土费,且工程前期未按计划开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期间土石方弃土成本上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新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弃土场收纳费应按47元/m3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虽然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并纳入不可竞争费,但由于政府部门发布调整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并非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调整通知,根据实际缴纳凭证调整弃土场收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9)工艺改变是否执行原单价的争议

2025-02-08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清单G13~G17井段顶管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000mm以内,施工时由于G17~G13井段机头顶进时遇障无法继续顶进,《15(一标)设计变更通知》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增加G13-1等节点,由G13井向G13-1顶进,该区间顶进总长度192米,管径为2020mm。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选用D2020网格式工具头进行顶管掘进,考虑顶管所穿越土层含孤石与粗砂,且粗砂渗透性好、易产生流砂现象,存在一定施工风险,须加气压人工处理,故采用气压平衡式网格挤压顶管方式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D2020mm气压平衡顶管综合单价是否采用原合同泥水平衡顶管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重要事项之(16)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因此变更后采用气压平衡顶管的综合单价按照变更前该段顶管投标单价计取。 承包人认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属特殊工艺,施工时所使用的前泥舱系统、水利机械系统、气压舱及气压系统、纠偏及液压系统、壳体、电气操作系统等为气压顶管工艺的新购设备,因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较常规泥水平衡顶管差别较大,承包人为推进该顶管作业投入成本较多,且施工工艺已发生更改,故该段顶管单价应结合变更后的工艺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顶管在施工过程中由泥水平衡顶管施工工艺变更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有待明晰是否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是否为承包人不能预见的风险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管理要求等。建议发承双方进一步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且认可属于工程变更的,则该段顶管的综合单价可结合变更后的施工方案调整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8)静压钢板桩计价的争议

2025-02-05

某水厂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钢板桩施工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故采用静压植桩工艺施工。预算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静压钢板桩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静压钢板桩工程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210“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2m以上”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D1-3-210定额子目描述的工作内容与现场工艺、方法具有显著差异,不适用于本工程静压钢板桩工程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因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采用静压植桩法的施工工艺进行钢板桩施工,但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中均无适用子目,属于定额缺项。由于合同没有约定20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缺项时的计价方法,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钢板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7)隧道压重层等套用专业定额的争议

2025-01-26

某跨江通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编审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沉管隧道内浇筑压重层混凝土、采用C20袋装混凝土护坡、绞移钢坞门及大型DCM船进出场安拆费的定额套用与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18市政定额”)没有“隧道压重层”定额,属于定额缺项,需考虑借用《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车行道混凝土垫层”等子目;C20袋装混凝土护坡应计入其他措施项目费,参考“纤维袋围堰”定额,不另外记取拆除费用;绞移钢坞门借用《广东省沿海沉管隧道、人工岛工程预算补充定额(试行)》“管节绞移出坞”子目,不另行计取钢坞门下沉水中对接安装费用;大型DCM船进出场安拆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外计取。 承包人认为,隧道压重层应套用18市政定额“洞内回填混凝土”子目;C20袋装混凝土护坡应列于分部分项工程中并选用《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2019》(以下简称“19航运定额”)的“护面(坡)模袋混凝土”定额,同时计取拆除费;绞移钢坞门应按专项方案计算并增加钢坞门下沉水中对接安装费用;大型DCM船超过大桥通航净高,依据19航运定额进出场安拆费应单独计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上述四个计价争议在执行18计价依据进行组价时,均无适用定额子目,属定额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4)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规定之2)“当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消耗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编制补充定额子目执行”约定,且目前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其他专业定额及其规定,但因其他专业定额并非由我站制定,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咨询相应专业定额发文单位意见。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6)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计价的争议

2025-01-2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三重管旋喷桩,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时采取引孔措施,成孔直径φ150mm。合同清单在基坑支护工程中开列了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没有单独开列旋喷桩空桩和引孔清单项,而在桩基础工程中开列了预制管桩引孔清单项,项目特征描述为“打(压)桩施工前于该桩位处预先钻孔,钻孔直径不大于350mm”。双方对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喷桩综合单价已包含旋喷桩施工所有工作内容,且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之基坑支护工程中约定“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材机、运输、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其中,搅拌桩及旋喷桩(桩长按实桩长计)的清单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其空桩、入岩的费用”,故不予计算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目特征无相关引孔描述,不包含引孔费用,引孔应按合同类似清单项计取费用。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为实桩清单,旋喷桩空桩应另行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约定,空桩的费用应在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投标单价中考虑,不予另行计算。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目特征没有引孔钻孔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的描述,属于清单漏项,应另行计算引孔费用,但旋喷桩引孔直径φ150mm,故预制管桩引孔直径φ350mm的清单单价不适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2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5)腰梁混凝土及其模板计价的争议

2025-01-15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Ф1000灌注桩+Ф800三重管旋喷桩+锚索的支护形式,锚索通过腰梁与支护面连接。因灌注桩与旋喷桩直径不同,支护面存在凹陷,发承包双方就凹陷部位腰梁混凝土及其模板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4日设计单位明确凹陷部位不需要浇筑混凝土,故该部位混凝土工程量不予计量,且由于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故模板工程量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锚索通过腰梁与支护面连接,故凹陷部位需浇捣混凝土,其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应予计算。若不计取此部分混凝土,其内侧模板费用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腰梁在该部位的设计图纸未发生变更,因此模板工程量不予调整。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故腰梁混凝土工程量应按腰梁大样图示尺寸计算,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凹陷部位混凝土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4)疫情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计价的争议

2025-01-1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疫情期间发生停工,2022年8月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包括疫情常态化防控)导致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可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双方对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通知中规定,疫情防控费用是指落实工地围合式管理、网格化管理、应急准备、防疫消杀等防控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不属于疫情防控费用范围,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2.4条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中“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应不予计算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 承包人认为,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属于通知中可按实签证的疫情防控费用范围,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工程签约及施工期为2022年,虽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但该时期已有措施应对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因此,建议双方梳理疫情期间的停工原因及其责任,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并产生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相关费用及工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3)打桩遇到地下旧桩基础计价的争议

2025-01-1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工程桩位置存在原有房屋旧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就打桩遇到旧桩基础是否可另计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项目原有旧基础在招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已确认按旧基础拆除计价,不再另计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旧基础拆除不包括拆除旧桩,部分桩基遇旧桩基础部分应按照入微风化岩清单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清单“旧基础拆除”项目特征描述为“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内现状室外地坪拆除、室内地坪及以下基础、水池、化粪池等的拆除”,属于施工现场能见物的拆除,应不含打桩所遇见的地下旧桩的拆除,另“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也未包含遇到地下旧桩的相关描述,故在打桩时遇到旧钢筋混凝土桩,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岩石的分类标准判断是否达到入岩条件,若达到入岩条件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若达不到入岩条件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2)钢筋连接计量计价的争议

2025-01-08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图纸说明支护桩钢筋主筋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冠梁、腰梁、支撑梁主筋直径16mm以上的采用机械式套筒连接或焊接。2022年1月5日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筋接头采用焊接连接,2022年2月6日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中支护桩、腰梁、冠梁纵筋直径18mm~28mm采用直螺纹连接。2022年12月1日项目竣工,现场已按照经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2023年8月4日设计单位就钢筋连接方式争议给予答复“支护桩、腰梁、冠梁主筋直径25mm(含)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直径25mm以下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宜采用焊接。”现发承包双方就支护桩、腰梁、冠梁钢筋结算按哪种连接方式进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单位回复意见,钢筋直径25mm(含)以上采用机械连接,25mm以下采用焊接。 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于竣工后下发,不应予认可,钢筋连接应按照竣工前最新审批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计算,即支护桩、腰梁、冠梁纵筋均采用直螺纹连接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设计图纸说明未明确钢筋的连接方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按发包人审定方案实施,符合合同约定程序,而设计单位在竣工后给予的钢筋连接方式,已无法让承包人按设计答复实施,故结算时支护桩、腰梁、冠梁钢筋连接应根据经发包人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计量计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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