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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61)类似清单换算主材价格的争议

2025-03-07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污水管为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施工时从设计优化与投资控制角度出发,将污水管变更为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PE100管材料价格的换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且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预算编制原则乘以中标费率计算”的约定,变更后的PE100管材料价格应以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投标单价为基数,乘以预算编制时采用的2022年5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中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与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的单价比值来确定。 承包人认为,此次变更应采用类似清单单价调整方式,以投标基准期2022年5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中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信息价换算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信息价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本工程污水管由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变更为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两者技术标准、施工工艺、作业工序以及验收规范均相同,只是管材压力等级发生变化,属于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相关约定,采用类似综合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换算的方法是在原投标相应清单单价的基础上增减投标时期两种材料信息价的差价,以避免虚高或过低的投标报价导致不合理的价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0)叠合板下铺设模板计价的争议

2025-03-06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4#楼产业用房楼盖结构采用钢筋桁架叠合板+现浇梁组合形式,根据经审批的高大模板与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钢筋桁架叠合板底满铺模板。现发承包双方就叠合板下满铺模板是否另行套用模板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模板工程量是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m2”计算,本工程以叠合板作为支撑,模板与混凝土无接触面,不应另行计取模板制安费用。叠合板安装定额与模板制安定额中的钢支撑重叠,有叠合板位置应只计取胶合板主材损耗量。 承包人认为,叠合板安装与有梁板模板制安属于两条独立定额,有各自的支撑体系,故不重叠,应单独计算。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叠合板底部满铺模板做支撑,应另行套用模板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已包含搭设及拆除叠合板下的竖向钢支撑,根据施工方案在叠合板下满铺的模板属于叠合板支撑体系的一部分,但定额子目未考虑模板作为横向支撑材料,故叠合板下铺设的模板可计取胶合板主材摊销费用,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9)基坑支护排水设施计价的争议

2025-03-04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方为合同丙方,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第(11)点约定“基坑工程由丙方负责基坑排水,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现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排水沟、集水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坑排水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EPC合同,按合同约定,基坑排水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应列项计算排水沟、集水井等实体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图纸要求在环基坑底、顶设置的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属于基坑支护排水设施,因合同约定采用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故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定额规定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计算,方能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8)溶洞注浆钢管计价的争议

2025-02-25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场地存在溶洞,采用袖阀管注浆施工工艺进行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注浆钢管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钻孔及袖阀管制安定额子目已包含了注浆钢管费用,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溶洞注浆施工方案,注浆钢管伸至溶洞底部注浆,属于单独的施工工艺,且钻孔及袖阀管制安定额工料机表中无注浆钢管消耗量,故应单独计算。 三、我站观点 注浆钢管为摊销使用,根据2018城轨定额说明已包含在袖阀管注浆相应定额子目的其他材料费中,不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7)溶洞注浆钻孔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5-02-24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场地存在溶洞,采用袖阀管注浆施工工艺进行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溶洞注浆钻孔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溶洞注浆钻孔应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M1-3-50压密注浆钻孔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依据溶洞注浆专项施工方案,注浆钻孔使用的机械以及成孔方式与锚杆成孔类似,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48锚杆土钉机械成孔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产业园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但由于袖阀管注浆在2018房建定额无适用子目,故建议参照执行2018城轨定额M1-3-50压密注浆钻孔、M1-3-52袖阀管制安、M1-3-53~M1-3-55袖阀管注浆等相关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6)赶工措施费能否计取的争议

2025-02-21

某厂房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合同工期为90日历天,实际工期为43日历天,定额工期为232日历天,合同及招标文件无赶工措施费计价相关约定。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表示在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不计算赶工措施费。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实际工期短于合同工期也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对赶工措施费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按投标下浮率计算的项目总价费用中包含赶工措施费,也无赶工措施费计价相关规定,因此按照行业惯例,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报价是要求投标人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下浮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应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定额计算公式不适用的,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方案计算。实际工期短于合同工期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行为的,其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计价时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定额计算公式不适用的,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方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5)墙体拉结筋能否按植筋计价的争议

2025-02-20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结构设计图纸要求墙体拉结筋应按建筑图纸中墙体位置预留,同时明确了墙体拉结筋在采用预留或植筋施工时伸入混凝土构件中的长度取值。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墙体拉结筋建议采用二次植筋”,实际施工时墙体拉结筋按植筋方式进行。现发承包双方就墙体拉结筋能否按植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图纸说明墙体拉结筋应按预留方式进行计价,不计算植筋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建议墙体拉结筋采用二次植筋,实际施工也采用二次植筋,且设计图纸中的图例也有植筋方式,因此墙体拉结筋应按植筋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图纸明确墙体拉结筋采用预留方式,合同专用条款建议采用二次植筋,且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采用植筋方式。建议发承包双方核实相关程序,如符合工程变更约定的则应视为变更,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后按植筋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4)电渣压力焊接接头是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5-02-19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图纸明确钢筋连接方式为“当纵向受力钢筋直径≥14时采用焊接,纵向受力钢筋直径≥22时采用机械连接”。实际施工时钢筋连接方式采用电渣压力焊接,发承包双方就电渣压力焊接接头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中钢筋焊接方式并未明确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钢筋制安子目已包含点焊或帮条焊,故电渣压力焊接接头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钢筋制安子目的工作内容“制作、绑扎、安装,浇捣混凝土时钢筋养护”并未包括接头,应另行计算钢筋接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图纸未明确纵向受力钢筋≥φ14采用焊接的具体方式,但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了φ16~φ25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方式为电渣压力焊,且2018房建定额钢筋制安子目并未包含电渣压力焊接接头费用,因此电渣压力焊接接头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3)脚手架工程计价的争议

2025-02-18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结构封顶后,于2021年8月1日起工程停工,至2023年6月复工,停工期间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工程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正常施工期间和停工期间综合脚手架使用费是否执行动态调整文件及脚手架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脚手架搭设时工程量应随搭设层数增加而增加,拆除时随面积减少而减少。正常施工期间和停工期间的综合脚手架使用费均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其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为本工程实际施工天数乘以60%计算。 承包人认为,2023年之前的脚手架工程费应执行动态调整前的定额,2023年之后按动态调整文件计算。施工期间脚手架工程量不应按拆除递减计算,定额已综合考虑乘以60%的系数。 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竣工结算成果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定,故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时,应按照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相应规则计算脚手架使用费,在计算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时,工程工期应扣除非正常的停工、窝工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延误天数。对于因扣除延误天数而导致损失的,由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再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52)搅拌桩下搭接旋喷桩重叠部位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5-02-14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显示,整个基坑止水采用三轴搅拌桩,当搅拌桩遇花岗岩无法施工时,需采用搅拌桩下接旋喷桩搭接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已完工的搅拌桩与旋喷桩重叠部位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下搭接旋喷桩时,旋喷桩上方为三轴搅拌桩,已计取搅拌桩实桩,不应再计算旋喷桩空桩。 承包人认为,搅拌桩与旋喷桩重叠部位应按照旋喷桩空桩计算,即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围护及支护工程说明第三条高压旋喷桩第四点的规定“设计桩顶标高至自然地坪标高之间的距离均按空桩计算,空桩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施工图纸及施工工艺要求,三轴搅拌桩下接旋喷桩搭接处理,上部已完工的搅拌桩与旋喷桩重叠部位施工时也需钻机高压旋喷成孔,其施工工艺与正常旋喷桩空桩部分的施工工艺做法相同,故重叠部位可按旋喷桩空桩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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