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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71)包干脚手架措施费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4-01

某山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清单脚手架为“满堂脚手架”,实际施工时为“单排钢脚手架”。现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脚手架工程属于措施项目,包干价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满堂脚手架”计价适用于房建类大开间建筑顶部,招标时套用的清单计价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按“外脚手架”清单计量,采用“单排钢脚手架”定额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边坡脚手架名称为“满堂脚手架”,招标图纸显示的实际搭设形式为“外脚手架”,而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满堂脚手架”措施项目清单提出疑问或质疑。实际施工过程中,脚手架措施方案与投标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故根据合同项目措施费包干的相关约定,脚手架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0)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工费用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5-03-31

某山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时遇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全面实施封闭管理,要求暂停施工并将所有施工人员安置到场地外住宿,经通知后才恢复施工,共计停工8天。承包人对此提出工人停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用及工人住宿费用索赔。现发承包双方就因疫情防控造成暂停施工所产生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疫情防控是政策因素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应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认为,疫情防控属不可抗力事件,结合合同通用条款74条和粤建市函〔2020〕28号文第三条的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疫情防控产生的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本工程因疫情防控停工及人员撤离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11月,期间对疫情已有防控应对措施,且合同也未将疫情防控列为不可抗力,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可视为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工指令来自发包人,属于非承包人原因,且合同并无条款约定工期延误期间不予补偿费用,因此该停工期间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应对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及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依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工期和工期延误、第74条费用索赔事件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费用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8)竣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2025-03-26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3年2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是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工程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应按定额动态调整通知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工,应执行施工时期的定额计价依据进行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上传资料,虽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但招投标时招标人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而是采用由投标人按总价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的方式,并且合同补充条款第五章工程造价约定以定额为依据编制工程结算,因此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合同约定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计价依据,目前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无条款明确投标人基于当期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无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的约定,故粤标定函〔2023〕46号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7)推土机推淤泥计价的争议

2025-03-24

某鱼塘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鱼塘改造项目,由于鱼塘面积大,塘底受外部沟渠影响长期渗水,塘内无法修筑便道通车清运淤泥,承包人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采用推土机推淤泥到塘埂边再进行挖运。现发承包双方就推土机推淤泥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61推土机推土方(运距20m内,一、二类土)和D1-1-64推土机推土方(每增加10m)的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承包人认为,推土机推淤泥比推土机推土方的工效低,故执行2018市政定额D1-1-61和D1-1-64定额子目应乘以系数1.50计算。 发包人认为,定额没有相关换算依据,无法认定换算计价的合理性,应不予换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招标文件与合同结算原则“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和国家、广东省、工程所在地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作为固定单价进行结算”,本工程并未明确约定采用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只有签证、变更的计价原则条款中明确新增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配套文件。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一致同意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为2018市政定额,经查询2018市政定额中无推土机推淤泥相关定额子目,且本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均由承包人负责,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应先分析论证采用推土机推淤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经过论证确实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则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6)模板工程计量的争议

2025-03-19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约定模板(木模、铝模)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楼梯、台阶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悬挑板、挑板、挑檐、雨蓬、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其余构件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飘板铝模盖板及反檐模板、花架梁铝模盖板、阳台梁及反檐模板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本工程飘板盖板及阳台、飘板反檐节点模板工程量不予计算;花架梁盖板属于防止混凝土溢出的措施,工程量不予计算;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按其外挑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确认的铝模深化图需要设置飘板盖板,合同计算规则并未说明盖板模板及反檐节点模板不计算工程量,故飘板底模板及盖板模板需分别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阳台梁及飘板处反檐属于墙身节点,需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花架梁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构件范畴,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模板不适用按外挑水平投影计算的约定,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双方上传资料,本工程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专门约定了木模、铝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属于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上真实意思的表达。遵循该工程量计算规则,争议中的飘板为挑出外墙宽600mm、厚100mm的混凝土悬挑板,其铝模深化图中要求设置的盖板属模板措施,故模板工作量按飘板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飘板反檐为飘板板面上宽150mm、高250mm的混凝土构件,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花架梁为标准层楼梯间外侧的一排单梁,其铝模深化图中并未要求设置盖板,故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阳台板为预制构件,阳台梁及其反檐模板不适用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5)材料二次运输费能否在概算计取的争议

2025-03-18

某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因施工场内场地受限,为满足工期要求,根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二次运输方案》,承包人在施工红线外设置了临时材料堆场,工程材料先运输到场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运输到原施工组织设计中场地内的材料堆场。现发承包双方对概算编审时能否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明确堆放地点,不符合二次运输计算依据,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体量巨大,工期紧迫,恰逢春节假期及疫情期间,无法按正常施工进度安排材料采购及进场,而且现场多专业同时开展施工,多种材料都要提前到场,需要大面积堆场进行临时存放材料,而红线范围内场地有限,无法满足建设所需大体量材料的堆放。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需在施工红线范围外设置材料临时堆场,工程材料先运输到场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转运到施工现场。因此,应根据经审批的材料二次运输专项方案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送材料到原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需先运输到红线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运输到施工现场,从而产生了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正常情况下,项目实施前概算编制应结合前期建设条件、施工场地布置、工期计划等情况判断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发生二次运输而考虑该费用。但本工程为应急工程,且合同约定措施费用按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固定包干,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在已完工的情况下重新完善概算内容,更需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前期阶段此费用发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故建议发包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对必然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在概算合理计算,以满足包干使用。但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二次运输实际实施与前期方案产生偏差的,可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予以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4)钢管廊管架确定综合单价的争议

2025-03-17

某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长距离敷设石油化工管道,经过桥梁时管道安装在管廊管架上,即管廊管架结构作为石油化工管道的支架。管廊管架为4层轻钢结构管架,总长约778m,跨宽约6m,架高8m,主要由H型钢柱及H型钢梁组成,总质量约1623t。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条约定,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进行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该管廊管架清单组价套用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以市政工程属性立项,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但由于该定额无适用子目,因此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7金属结构工程中相关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无适用子目,应当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C.3.6.4管廊制作安装相关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管廊管架属于管道支架,但由于施工时吊车需要在河面浮台上长臂作业,其施工环境、施工难度在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中无适用子目,也无相关调整方法,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钢管廊管架制作安装清单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3)材料无信息价如何调差的争议

2025-03-12

某急救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墙体采用预制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调差范围,材料调差执行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未包含的,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如何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广东省内未有该材料的信息价,建议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本工程合同及相关附件文件给予调解。 承包人认为,通过参建各方考察确认,本工程设计要求的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需跨省采购,故材料调差应以施工期间采购的材料厂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相关信息价与预算材料价进行调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调差执行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由于该地区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的信息价,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进行询价,询价结果经各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2)顶管施工工期计算方法的争议

2025-03-11

某取水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穿越山区的A进口段和B出口段是本工程的施工重难点和工期控制点,原设计方案为新奥法隧洞施工工艺。承包人在采用新奥法对B段进行施工时,当地村民以爆破震裂房屋为由阻扰施工,导致项目停工,且经多方协调一直无法复工。后经发包人同意,将施工工艺变更为顶管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工期调整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并确定该顶管工程采用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委员会2016年4月编写的《顶管施工定额》(以下简称“2016顶管定额”)进行计价。本工程AB段顶管距离全长达2653m,单侧顶进超1300m,岩层强度高(最高达185mpa),且需要在山体中完成对接,在国际上无相当规模的成功案例,专家论证会也认为本工程实施超长距离硬岩顶管具有较大挑战性及风险性,因此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二)的工期约定不合理,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工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探讨,最终拟定了两种工期计算方法,其中方法一为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以下简称“2022工期定额”)相关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及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计算;方法二为根据2016顶管定额中所需的台班数进行工期反推计算。 二、双方观点 发承包双方认为两种工期计算方法各有优劣,在采纳哪种方法上发生争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工艺、规模及地质情况均超出2022工期定额适用范围,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按照2022工期定额“工期计算规则”第2.1.2条、第2.1.3条规定,参考市场类似项目工期数据协商确定。至于根据2016顶管定额中所需的台班数进行工期反推计算的方法,我站并未发布此类方法推算工期的相关规则,也从未采用过按定额台班数量推算工期的做法,能否采用该定额为依据进行工期推算,请发承包双方另行咨询该定额发布单位。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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