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管网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及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水利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岩石顶管采用盘岩机顶进的施工方式,因工程所在地未发布岩石顶管工程计价依据或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而合同约定新增单价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中管道、方(拱) 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的,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岩石顶管单价及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本项目业主及地方政府终审部门核定给发包人的结算价(含业主合同约定的下浮率3%)为准。”因此相关综合单价及工程量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承包人认为,虽然本市没有相关计价依据或指导文件,但可借鉴参考《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相关计取方式确定岩石顶管的单价,并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勘察资料,计算相关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核查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岩石顶管项目按新增单价计算规则约定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执行,且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亦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参考,属于定额缺项。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合理测算岩石顶管段的施工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岩石顶管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热管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安装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管道敷设方式由架空式变更为地埋式,属于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承包人由此申请该变更增加费用约135万元,结算时承包人提出该变更估价时因当时变更图纸未包含施工中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而漏算相应的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能否增加上述措施费用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变更估价时理应考虑措施费用,因此该变更才予通过审批,现变更估价已经审批,故结算不另行计算措施费用。 承包人认为,施工中因地质条件恶劣产生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需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才能够计算费用,故无法在变更估价时计算,结算应增加计算措施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估价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提出审核意见。本工程实施中,承包人编制的估价费用未包含措施费用而在结算时提出增加计算,发包人应依据估价送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核实审批程序和估价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估价送审时措施相关费用可计量计取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等因素,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G2-G1顶管段(K0+460-K0+262)经过厂区,在K0+423-K0+404段遇到厂区旧地磅管桩基础、K0+309-K0+265段遇到大量块石及木桩等地质异常情况,因而发生清除障碍工作,双方就清除障碍期间的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条补充条款中其他重要事项的第(13)项“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以及第(15)项“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合同下浮率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E、因政策性原因或工程款拨付等原因,由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不支付工地看护费用及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须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顺延。G、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等条款,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内容中,挖除管桩阻碍费用、工期顺延应给予支持,但窝工、停工的损失索赔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本顶管段因G1、G2顶管井的位置变更而出现地下障碍物,且地质资料没有载明存在障碍物,鉴于上述原因,出现地下障碍物后导致顶管停工待顶期间的人员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等费用不属于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范围,故上述两处清除障碍期间产生的停工、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因顶管遇障碍物需清障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是否属于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本工程所在地地质普遍存在大量孤石的情况,且由于本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格及合同风险等,但并无相关资料显示邀请招标期间采用何种方式明示或明确风险范围和分担方式,无法厘清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包含本次争议引发的风险处理方法,故建议双方结合邀请招标与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解决本争议,如属邀请招标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外的费用,则予以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现场发生计日工,但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如何计价,发承包双方就计日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本工程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文件,计日工单价应按劳务人工(330元/工日)计取。 承包人认为,计日工单价应为工人实际工资,考虑食宿、调遣费、劳动防护、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不参与取费、下浮,仅计算税金,计日工单价应为500元/工日。 三、我站观点 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单价,属于合同未约定事项,因事关双方权益,计日工单价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型钢和管道采用先集中刷油再安装的方式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型钢安装前集中刷油的人工费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二册C.12.2刷油工程说明第四条“本章定额按安装地点就地刷(喷)油漆考虑,如安装前管道集中刷油,人工费乘以系数0.70”,则型钢和管道安装前集中刷油,均应调整人工费。 承包人认为,定额说明中明确管道安装前集中刷油人工费乘以系数0.70,则非管道以外的型钢安装前集中刷油人工费不应作调整。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2018安装定额C.12.2刷油工程说明第四条规定,仅针对管道安装前集中刷油调整人工费,非管道以外的型钢安装前集中刷油人工费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洗水槽(储槽)的材质为PPH,罐体采用挤出缠绕工艺,设计有效容积为40m3,发承包双方就洗水槽(储槽)塑料容器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洗水槽(储槽)根据设计容积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二册C.2.5.9 其他水处理设备安装中酸碱储罐(槽)安装的相关定额子目,因定额说明中并未明确酸碱储罐(槽)是采用金属还是塑料设备,故按使用功能区分不同容积大小套用相应定额计价。 承包人认为,此设备非水处理设备,按其特征、施工工序及单价分析表,应套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碳钢、不锈钢塔(立式容器)安装子目(按照2t以下、2~5t区分)。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的洗水槽(储槽)塑料容器,合同约定执行的2018安装定额没有适用的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安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3#井曲线顶管段经过村庄,因征拆补偿方案与政府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遇到顶管沿线的村民阻拦施工,于2019年10月12日起停工,至2020年3月12日复工,停工时长达5个月,双方就停工期间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96条补充条款96.1其他事项之(13)约定“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故索赔事项不成立,停工费用不予补偿。 承包人认为,1#~3#井曲线顶管施工停滞是因顶管沿线的村民征拆补偿方案与政府征拆部门意见未达成一致造成,村民阻拦施工导致停工期间发生的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费用不属于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范围,应予补偿。 三、我站观点 由于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格及合同风险等,但并无相关资料显示邀请招标期间明示或明确风险范围及分担方式,也无法界定承包人是否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知晓并在合同价格中考虑了征地拆迁难度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无法厘清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包含本次争议引发的风险处理方法,故建议双方结合邀请招标与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解决本争议,如属邀请招标或合同约定承包人所承担风险范围之外的费用,则予以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采用干混砂浆,在实施过程中变更为湿拌砂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此变更中湿拌砂浆材料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材料调差条款,干混砂浆变更为湿拌砂浆应按预算编制期干混砂浆与湿拌砂浆之间的价差计算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发生此变更非承包人原因,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0.4.1.4.3条“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增加清单项目,以确认的工程量套用相应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定额,材料价按施工当期本市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故应按施工期的湿拌砂浆价格计算变更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所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地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审查表等资料,采用湿拌砂浆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由于原招标清单无适用清单可以使用,故由此变更导致新增的清单项目,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0.4.1.4.3条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即湿拌砂浆按施工期本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与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7年3月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采用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建安工程费预算组价确定,实施中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梁、板高大支模系统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此能否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层高未达到高支模及高大支模高度,模板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时已按实际高度调整,结算时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梁、板高大支模系统工程不适用于以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的定额,结算时应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7.5.1工程结算计价办法约定“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建安工程费预算作为本工程合同单价……本工程合同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作为合同的结算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单价不变”,经双方确认**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已审定本工程预算且发承包双方均已予以确认同意,即模板清单的综合单价已经双方认可,且涉及争议的内容在招标前后亦未发生变化,故模板费用应按经预算阶段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松木桩工程量,现发承双方对松木桩是否计算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履行期间松杂原木涨落幅度已超合同约定的5%,应该调整材料价格。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松木桩不属于调差公式可调子项,属定值权重部分,不应计算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核双方提交的资料,并未见松木桩材料价格存在异常波动情形,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约定,松木桩不在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内,因此松木桩不计算材料价差。但如果松木桩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原招标工程量范围内的松木桩不能通过计算价差而调整中标综合单价,且原中标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变更增加的松木桩计价,变更增加的松木桩应按新增单价规则重新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