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中回复,钢筋根数计算结果按向上取整+1取定。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根数是按四舍五入+1还是按向上取整+1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本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筋根数应按四舍五入+1计算。 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也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筋根数应按向上取整+1计算。 三、我站观点 钢筋间距应按设计图纸布置,钢筋根数计量按向上取整+1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总说明明确“构造柱的柱脚及柱项在主体结构中植入4C12竖筋……填充墙应沿钢筋混凝土墙或柱(构造柱)全高每隔500设2A6拉结钢筋,拉结筋应在砌墙时植筋。”双方对是否应计取钢筋植筋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采用植筋方式锚固,在砌体结构施工时是一项附带的施工措施,不应单独计取植筋费用。 承包人认为,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采用植筋方式锚固是设计要求,应计取植筋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作为编制依据,图纸已明确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采用植筋方式锚固,故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计算钢筋植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由于设计至引水隧洞进口的进场道路因林地占用手续问题无法使用及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影响,取水闸井及桥梁施工只能在每年的水库放空期进行施工,因此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需重复搭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由此造成的脚手架重复搭拆增加的费用是否计算产生了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拆属于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中“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单项变更造价8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除外)”的约定,由于取水闸井、桥梁实体工程变更金额未达到80万元,故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 承包人认为,取水闸井及桥梁墩重复搭拆脚手架,是因水库蓄水制约导致,且为非施工方原因,故应增加计算脚手架重复搭拆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及进场道路因林地手续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取水闸井及桥梁只能利用每年的水库枯水期施工,因此造成的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拆,与专用条款68.2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吻合,故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拆费应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施工许可手续未完善情况下,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进场组织施工,中途被区建设局要求全面停工。待施工许可证取得时,水库已进入蓄水期,库底的临时施工便道被淹没,而位于水库52米水位处的新建道路因林地手续问题亦未打通,导致该处5片预制空心板的钢筋、模板需全部拆除,已进场的钢绞线和该部分钢筋全部报废。同时由于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取水闸井、桥梁等只能利用6-8月水库枯水期进行施工,在2021年空库期重启施工时,承包人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上述事件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0.2条承包人风险约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故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不予计价。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临时工程设施的搭建及拆除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计入或综合考虑”,故另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增加费用。 承包人认为,中途按要求停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计算。而增设预制场、存梁场,是为保证取水闸井在蓄水后利用桥梁作为施工通道继续施工,故必须在8月底蓄水前完成桥梁预制和吊装,但现有预制场地满足不了工期需求,考虑工期紧张,需扩大预制场面积,而原预制场地受限无法越线,故在水库底重新设置预制场、存梁场及14片预制底座进行预制桥梁施工,因此受水库蓄水制约以及场地限制等非施工方原因增设的预制场、存梁场费用应予计价。 三、我站观点 对于中途停工损失,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工程停工的责任,再结合停工后承包人是否采取合理措施或已经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失等因素,对停工造成的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的损失按过错比例合理分担。而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如确属发包人取消围堰原因造成以及赶工需要采取的措施,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否则应由承包人负责。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场地开工前未进行“三通一平”,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在土石方开挖前进行了植被挖砍及清理外运等清表工作,发承包双方对于场地清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表应含在土石方开挖的工作内容里,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存在清表说法,不应计算清表费用。 承包人认为,现场依据经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了清表工作,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土石方挖运定额子目未包含现场障碍物清除(清表)……发生时应套用相应子目另行计算”,清表应单独计价,执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1-59定额子目,并计取外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作联系函”显示,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完成了灌木、杂草的挖砍及清运,且发包人已予确认。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土石方工程定额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清表工作,清表工作属于“三通一平”的工作范围,发生时应单独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钢管需采用直径168mm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42.5R普通水泥,按水灰比0.50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插入钢管φ140×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3-125钻孔灌注微型桩”“A1-5-99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桩采用的是6m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钢管埋设”“A1-3-119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及“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已包含在“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勘报告“土工试验分层统计表”显示,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42.2%、液限38.88%、孔隙比1.092,淤泥质土平均含水率53.28%、液限44.56%、孔隙比1.383。基坑土方大开挖执行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在定额中对应的土壤类别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粘性土,外观上呈流塑状态”,本工程地勘报告中淤泥质粉砂及淤泥质土的孔隙比均小于1.5,属一、二类土。 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但未明确含水率大于液限的湿土如何计价。2018房建定额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的规定,本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平均含水率均大于25%且超过了液限,应按淤泥考虑。 三、我站观点 本宿舍楼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土壤类别应按2018房建定额的规定,按一、二类土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省安委办在2021年9月27日检查时对此提出整改,参建各方共同研讨制定了在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方案,即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用是否应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故管道临时排水费用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为根据省安委办要求,且实际已按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故该方案增加的费用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已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按照管道临时排水方案进行了整改,但本次整改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是因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公建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咨询公司负责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019年11月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及咨询合同显示咨询服务的工程主体部分为两馆一场及配套运营商业功能空间等,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约9.19万平方米,项目投资估算约256,407.58万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从投资估算至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完成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最终服务费结算价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人建设方案调整,增加训练馆,两馆一场调整为三馆一场,配套设施增加下穿隧道工程等,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5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99,959.45万元。现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变化后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委托人认为,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第24.1.1款约定,本项目咨询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不超签约合同价,咨询人以建设规模增加为由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咨询人认为,由于本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建筑面积增加11.3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增加43,551万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第543条相关规定调整咨询服务费。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24.1.1款(一)仅约定“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协商解决”,但未对咨询服务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时调整费用的方法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调整建设方案,其建筑规模、工程内容、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招标定价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由此导致咨询服务费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索赔补偿方式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与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暂定,结算价按批复施工图预算价乘中标费率加可调整造价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现行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工业厂房,智1~13栋区域地下室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梁、板均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其中卫生间为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装配率为64.69%。装配式预制构件设计采用大跨度预应力双T板、梁组合模式,单个预制构件重量6~9吨,吊装设备采用起重力矩6000(kN·m)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发承包双方对垂直运输工程量、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系数和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型号规格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本章垂直运输费不单独计算,含在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内,考虑到预制混凝土构件吊装的因素,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应乘以系数1.20”。故本工程垂直运输工程量应按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体积之比区分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其中预制构件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现浇构件按定额规定计算,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型号规格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塔吊配置按整体项目地上地下全覆盖使用原则通盘考虑,配制重型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000(kN·m);塔吊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并未因起重配置大而缩短使用周期时间。故地下地上现浇砼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1000(kN·m)调整为定额可换算的最大力矩5000(kN·m)。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是考虑装配式建筑在施工机械配置上需要根据装配式构件、部品部件的尺寸及重量合理设置吊装机械,吊装机械的规格和使用时间要大于传统现浇建筑,因此在传统现浇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用的基础上,采用系数调整垂直运输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方式进行计价以补充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吊装费用,故本工程垂直运输费工程量不需要区分现浇与预制部分,应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执行相应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时,定额子目的内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并且垂直运输相关定额中的机械配置是综合取定的,实际情况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