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中发生变更,批复的施工方案为旋挖桩,针对旋挖桩入岩情形,发承双方在编制预算时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暂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179~D1-3-181子目,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明确是否可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调整的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粤标定函〔2022〕190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基坑支护桩、工程桩设计施工图纸中已明确桩基入岩深度要求,并已按图施工。如发包人认为旋挖桩的泥浆运输工程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粤标定函〔2021〕167号),那么旋挖桩的入岩增加费也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子目。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批复的实际施工方案由钻孔桩调整为旋挖桩,经合同双方确认属工程变更。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编制,与实际施工与否无关联,即按钻孔桩方案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相关定额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用,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按合同相应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中发生变更,批复的施工方案为旋挖桩,发承包双方在编制预算时对旋挖桩的泥浆外运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粤标定函〔2021〕167号)“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时,土方外运包括渣土和泥浆,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本工程旋挖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故旋挖桩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图预算采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故泥浆运输工程量应依据该定额规定按钻孔桩成孔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批复的实际施工方案由钻孔桩调整为旋挖桩,经合同双方确认属工程变更。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编制,与实际施工与否无关联,即按钻孔桩方案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相关规定,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按合同相应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对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返工进行现场签证,发承包双方对返工的人工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场签证变更计价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要求执行。 承包人认为,由于签证变更属于零散子项,涉及金额小,若用定额组价的人工费用远低于现场实际投入成本,该部分的人工费应按照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或者按计日工计取。 三、我站观点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已完工程返工并且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补充条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要求、价差调整及结算约定”的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包含人工费用在内的补偿和(或)延长工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第6.5.2条约定,当变更清单工程内容与中标清单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清单项目时,先计算变更清单的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按投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的差值,再乘以变更工程量得出变更合价,如变更合价的绝对值≥10万元时,该变更单价按第6.5.2.2款执行。而合同补充条款第6.5.2.2款约定,工程内容与清单内容无相同清单子目的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重新组价乘下浮率确定。执行上述条款计算变更费用(变更后价款-对应的变更前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就绝对值≥10万元时变更前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单价均按合同补充条款第6.5.2.2款约定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合同补充条款第6.5.2条是针对合同有相同或相似清单定价方式,合同补充条款第6.5.2.2款针对无相同或相似清单定价方式,故变更前的综合单价应为中标单价。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发包人在招标时并未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各清单的综合单价,合同执行时再按未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比对中标综合单价作为价款调整条件有失公允,建议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式方法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施工过程中,受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的影响,市场弃土费大幅度上涨,同时本市“创文”活动要求弃土车在城镇外围绕行,增加了项目弃土运输距离,致使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原合同土石方挖运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弃土费用及弃土运距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故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认为,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及“创文”活动属于政府行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由此导致的土方消纳费上涨及运距增加,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故应按实调整原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履约过程中本应保持不变。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变化引起工程成本费用增加按施工合同关于政策变化引起价款调整的相关约定执行。经查阅来函资料,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出了调价申请,并且得到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授权的代建单位)的确认同意,因此双方应按2017年3月22日的会议纪要精神执行,结算按协商后的综合单价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补充协议2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之“物价涨落事件”调整方法,除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可调外,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拌砂浆是否属于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协议并未明确预拌砂浆在可调价差范围,故不予计算调差。 承包人认为,预拌砂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水泥、砂,且预拌砂浆成品价格会随水泥和砂的价格涨落而调整,故预拌砂浆应参考水泥、砂予以调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2明确约定可调差范围仅限于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因此预拌砂浆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差。如预拌砂浆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改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3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阶段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概算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并明确“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信息价基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的信息价期数(即对应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施工图预算报送前,2023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3期)》(粤标定函〔2023〕107号)对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了动态调整,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套用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报审日期在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发布之后,且至今发承包双方尚未确认施工图预算,故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信息价基期对应的当期的定额子目,故高压旋喷桩组价应执行调整前的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套用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当期定额即为信息价基期2023年1月31日时的现行定额,故在此基期之后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在隧洞开挖掘进施工时,承包人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隧洞底浇筑垫层并在侧边设置排水沟。因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碾压造成原设计排水沟破坏,致使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2021年9月27日检查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按经参建各方确定的排水整改方案实施了整改。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按照整改方案在隧洞底部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设置排水沟及其拆除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故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排水沟及拆除增加的工程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现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和排水整改方案实施,增加的工程为合同外工作内容,故应按实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重做混凝土垫层、排水沟,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根据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承包人需在隧洞内增加安装6个声光报警器,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加设声光报警器增加费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声光报警器属于承包人风险,含在合同价款中,故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隧洞内安装的6个声光报警器,属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际确认的工程量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增设了声光报警器,但增加原因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由于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水库定期蓄水,每年只能在水库枯水期进行施工。受水库蓄水制约,2019~2021年水库施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增加两次重复进退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 ,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该变更仅涉及措施费增加,故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进退场增加费,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导致,故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引起的,增加的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