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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31)等待指令期间按窝工还是停工计价的争议

2024-06-14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位于废轧钢厂内,轧钢厂内施工方式设计为埋管。因废轧钢厂征地尚未落实无法进场施工,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轧钢厂内的埋管改为顶管,由于顶管设计路线变化,长度由512m变更为801.2m。承包人按设计变更实施顶管顶进249.5米时遇地下障碍物无法继续顶进,因其障碍物位于废轧钢厂内,无法进厂勘测和处理。等待发包人协调期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顶管施工人员及机械原地待命,每天保持顶管的压浆工作,直至接到发包人发出撤场的指令为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协调期间的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的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遇到障碍物后,根据专题会议要求安排该段顶管工人和设备原地待命,以便随时等候建设单位的协调情况进场处理障碍物,因此在等待发包人与废轧钢厂协调沟通期间,承包方施工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预算定额相应计价标准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详勘报告揭示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不存在地下障碍物,设计变更后顶管路径发生了变化,处理障碍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所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本争议事项的费用为顶管遇到障碍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入现场处理,按发包人要求原地等待指令期间为保持顶管施工机具处于正常施工状态而对顶管进行压浆所发生的人工费、窝工费、机械租赁及机械停滞费用,期间发包人并未因预见会与工厂协调未果而发出停工通知,属于窝工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的约定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0)外墙涂料做法指引理解不一致的争议

2024-06-13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外墙涂料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W7外墙涂料,喷或滚刷外墙涂料二遍及底涂料一遍”,与施工图装修做法表勾选的W7外墙涂料一致。装修做法表中W7外墙涂料明确采用丙烯酸系列,但未标注颜色,在装修做法表一并勾选的W2外墙涂料做法中说明颜色见立面图标注,对应的立面图材料表标注为“米白色外墙涂料(石漆)”。发承包双方就外墙涂料按丙烯酸系列涂料还是真石漆计价产生了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应的立面图材料表标注为石漆,则外墙涂料应采用真石漆而不是丙烯酸涂料,因施工图纸在中标前后并未发生改变,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装修做法表中W7外墙涂料采用丙烯酸系列涂料,而不是真石漆,若采用真石漆,应另行计取真石漆与丙烯酸系列涂料两种不同施工工艺的差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装修做法表中外墙涂料采用外墙面表W7的施工做法,涂料为丙烯酸系列,外墙面表W2外墙涂料表仅指引涂料颜色见立面图材料表的“米白色”,而不是立面图标注的“石漆”做法,则在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未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用丙烯酸系列涂料施工,但由于本工程是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9)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

2024-06-12

某应急救援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文件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项目实施时,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并明确暂估价项目中标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中标金额的3%作为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场施工后,发承包双方就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定额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本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应收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认为,在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中已明确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并考虑在投标报价总价内,且在招标前该方案已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复。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为暂估价项目也提供了包括临时设施、质量、安全、进度和验收管理在内的总承包服务,以及承担了因暂估价项目单位协调问题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工作。鉴于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总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计取相关管理服务费,故结算时应按暂估价项目计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 三、我站观点 合同已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经发包人审批的招标方案与暂估价项目合同中均约定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且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人按招标约定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在结算时总承包人应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据此与发包人结算并相应支付给总承包人;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因在招标时有明确约定,视为包含在暂估价项目合同价格中,暂估价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结算后应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暂估价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8)回填种植土工程量能否按松方计算的争议

2024-06-11

某园林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原土质为建筑垃圾,需要换填为种植土,种植土回填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为种植土达到设计要求且满足植物成活。施工中承包人与供土方按运土车辆的运输方量计算种植土数量,结算时发包人提出运输方量为松方应折算为实方计算回填种植土清单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就种植土回填清单工程量计算是按松方还是实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土石方的挖、推、铲、装、运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方按设计的回填体积计算,故运土车辆的运输方量为松方,需换算为天然密实体积确定清单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运输车上的种植土在装土时装土机械会分层整平轻压,故非松方,现场回填的种植土为松填方达不到天然密实方的程度,按验收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及定额计量规则,结算时清单工程量应按松方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规范对回填种植土的密实度有相应规定,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知道实际回填量要大于设计图示尺寸体积。由于《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中050101009“种植土回(换)填”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回填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即回填清单的工程量采用满足验收规范、设计要求的实方计算,松方与天然密实方两者的差异应在其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本工程种植土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体积作为回填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7)不平衡报价能否按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调整的争议

2024-06-07

某设备采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采购。2021年6月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约定,投标报价中某一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价,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平衡报价事件,应将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相乘计算并进行调整。但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未公开每一细项综合单价,且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也未发生工程变更,故应按已通过审核的中标单价执行,不调整。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约定执行的可行性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继续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调整时应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中标单价进行余额分配的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6)岩石取样检测报告不同能否调整价格的争议

2024-06-06

某边坡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边坡整治施工分为三级边坡,第一级边坡是指最底下一级放坡位置,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清单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岩石取样送检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2.8MPa,按边坡石方开挖方式分别开列一级边坡“机械破除石方”、二、三级边坡“静力爆破石方”清单项目。由于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是指岩石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抵抗垂直于其表面压力的能力即岩石的硬度,是岩石工程设计中评估岩石承载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地质灾害评价中评估岩体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进场后进行取样并分别送检到两家检测单位,得到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别为151.2MPa、125 MPa,第一级边坡需采用静力爆破开挖,提出按“静力爆破石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现发承包双方就由于各自委托单位在第一级边坡岩石检测报告中的硬度不同,将采用不同施工方法而导致的价格变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显示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在软岩与较软岩之间,故第一级边坡需按“机械破除石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且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时一致,故需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 承包人认为,依据进场后取样检测报告中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析,结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判定应属于坚硬岩,需采用静力爆破开挖,应执行“静力爆破石方”清单综合单价,由此导致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不一致,故不能再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7.5款对本工程各级边坡土石方清单工程量占土石方总工程量比例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结算时不因各级边坡土石方实际开挖方式及开挖土石方工程量实际所占比例而调整,但如果实际与约定比例差异较大导致继续按照原公式计算有失公允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由于双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极大,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工程勘察机构重新取样送检,如果重新检测结果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较大的,双方再协商确定其结算原则。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5)边坡脚手架综合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4-06-05

某边坡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边坡整治总宽度约800m,最大高度约125m,坡度约60~80度。招标时脚手架工程列入非竞争项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并要求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双排及三排脚手架清单项目及金额填列;对此,招标答疑过程中投标人提出本工程脚手架为危大工程,未来是否根据实际方案内容按广东省定额重新组价,发包人回复“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行综合考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施工时脚手架编制专项方案采用沿山坡面搭设三排脚手架及加宽操作平台的方式反搭设,脚手架固定采用钢管锚杆锚入岩体,端部与立杆双扣件连接的锚固拉结,因其属于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确定按专项方案施工。合同履行中,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出具了解释和调整方法,承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5.3“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选用专业定额出具解释和调整方法的,则按此解释和调整方法计价后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单价”的约定提出相应调整脚手架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工程综合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招标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了边坡搭设脚手架相关因素,结算时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印发了有关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解释和调整方法的通知,符合合同专用条款25.3的约定,故本项目三排脚手架工程费应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1-3综合钢脚手架搭拆子目乘1.5计价,另应结合实际施工方案额外计取脚手架固定锚杆以及搭设操作平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边坡脚手架结算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5.3约定属于可调整范围,应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双排及三排脚架应优先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综合脚手定额子目,其三排脚手架及搭设高度大于50.5m综合脚手架为市政定额缺项,可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动态解释相关内容计算。(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4)垂直运输高度是否按最高檐口高度确定的争议

2024-06-04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以伸缩缝为界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其中7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39.5m,14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73.1m,现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费用计价统一套用14层檐口高度定额子目,还是按不同檐口高度所对应的步距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高低建筑物之间设置了伸缩缝,且现场根据建筑物高度分别布置了两台不同高度的塔吊进行吊装作业,故应参考定额中裙楼与塔楼垂直运输计算的划分方式,以伸缩缝为分界线,按7层高度与14层高度的不同步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本厂房框架结构构造是一体设计及施工,属于一幢建筑物,应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适用于在常规施工方案下采用的垂直运输设备差异不大,或者同一运输设备可以满足不同建筑物高度的垂直运输需要的情形。定额说明“裙楼与塔楼工程,裙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裙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塔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塔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适用于建筑物高度相差较大,常规施工方案往往会考虑设置不同规格型号的设备满足垂直运输需要以保证经济合理。查阅本工程的施工图纸,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两者高度相差比例较大,且平面长度方向7层为41m、14层为64m, 在施工方案上垂直运输设备在最大提升高度、回转半径等主要技术参数选择配置均相差多个规格以满足经济合理的要求,故应按不同层数计算各自建筑面积,分别套用相应檐口高度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3)钢筋连接能否按措施费包干的争议

2024-06-0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时,发包人在模拟清单的单价措施项目中开列了“钢筋混凝土措施费”清单项,按项包干,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按个计算。但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明确以下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a)钢筋接头[任何形式的绑扎钢筋量],以t为单位;电渣压力焊接头,以“个”为单位;套筒锥形螺栓接头,以“个”为单位;b)所有马凳、垫铁(分隔筋)等因施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钢筋量,以t为单位……。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机械接头、焊接接头、钢筋搭接是含在钢筋混凝土措施费中按项包干还是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单列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钢筋绑扎、焊接及机械连接钢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包干,不再单独计算接头及搭接费用。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措施筋含马凳筋、梁垫铁综合考虑,列入措施项目中,按项包干,又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对机械接头、焊接接头进行了列项,因此承包人对钢筋接头及搭接在相应的清单中均有报价。合同约定的仅为措施钢筋包干项目,实体结构受力的钢筋接头及搭接工程量应在对应的清单项中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对列入包干范围的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进行了明确。但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完整施工图纸,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准确计算钢筋搭接的工程量综合考虑在按项包干的措施钢筋中,且发包人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筋仅含马凳筋、梁垫铁,未执行该合同约定的措施钢筋包干范围,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导致模拟清单列项与合同约定存在矛盾,承包人对此也没提出质疑,双方均存在责任,建议双方梳理招标清单与合同约定矛盾产生的差额,厘清责任,协商分摊。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2)塔楼排水管单价能否执行地下室单价的争议

2024-05-3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机电部分对同一清单划分地下室与塔楼分别列项,由于“机制铸铁排水管”的清单项在地下室开列,但是在塔楼则未开列,实际施工时塔楼需安装铸铁排水管,现发承包双方就塔楼铸铁排水管是否执行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塔楼部分铸铁排水管安装方式与地下室一致,可参考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承包人认为,地下室铸铁排水管采用法兰连接,其施工安装做法简单,塔楼的卫生间、厨房及阳台排水立管采用橡胶圈密封W型不锈钢卡箍连接,两者的接口和配件不同,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1条工程变更中工程量清单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招标工程量清单机电部分采用同一清单划分地下室与塔楼分别列项的设置方式,表明招标人对同一清单在地下室与塔楼部位不同要求投标人分别报价且允许其报价可以是不一致的,因此塔楼的铸铁排水管安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项,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另,来函相关资料显示,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连接形式为橡胶圈密封不锈钢卡箍连接,与塔楼的铸铁排水管连接形式是一致的,但所安装部位和管件含量及所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同,结合上述招标清单的设置方式,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塔楼铸铁排水管,故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2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处理的约定确定塔楼铸铁排水管安装清单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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