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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21)脚手架高度确定的争议

2024-05-30

某实验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科研楼高15层,设计要求在标高+56.60m的天面以上外围四周设置厚0.2m、高3m的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按业主审批的脚手架施工方案,地下室顶板顶至8层顶标高采用落地外脚手架,8层顶标高以上采用悬挑脚手架,搭设高度至天面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标高+59.60m)上1.5m。“地上外架搭拆劳务费”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外墙外边线*建筑物高度计算(建筑物高度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算规则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附录一“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说明,建筑物高度应从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屋面檐口标高+56.6m。 承包人认为,高出天面标高3m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属于外墙,外墙脚手架均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即计算脚手架搭拆的建筑物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标高起计算至外墙滴水线标高+59.6m处。 三、我站观点 地上外架搭拆劳务清单涉及的是脚手架工程,合同清单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指明“建筑物高度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则表示双方约定建筑物高度为该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计算高度。故依据该定额A.1.21脚手架工程章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外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搭设的,则应以地下室顶板标高作为计算起点,算至外墙的顶面。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属于外墙,其建筑物高度计算从地下室顶板面算至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面高度(标高+59.6m)。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0)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4-05-29

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资金属性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 结算时,发包人提出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的要求,当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时,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故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且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均未约定中标单价高于招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需调整合同价款,故工程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9)余方弃置是否天然密实度体积计量的争议

2024-05-28

某养老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余方弃置的运距为5公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5公里范围内无纳土场而无法弃土。发承包双方依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于2017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实际土方量以第三方测量单位根据地形图计算的方量及甲方所提供收方点收方方量中的最小者为准”及第七条“如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与养老院外运土方量不一致,则结算土方量以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为准”,故应按照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出具的项目纳土点实际回填土后地面高程点测量技术总结中测量的总回填方量扣减总挖方量作为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即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准。 承包人认为,测量技术总结中回填土方工程量为压实后的体积,应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基数,再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的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将夯实方折算为自然密实度体积,即计算纳土点回填土的天然密实度体积作为余方弃置结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但未约定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以何种填筑标准计算土方量。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规定,A.1 土方工程“注:4 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补充协议一”的工程量清单仍需遵从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弃土收纳点的实际填筑标准,将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体积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作为本工程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8)复工赶工措施费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4-05-24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33#至34#沉井段顶管设计长度约597米,2020年1月5日顶进至500米时,因新冠疫情管控停工,至2020年2月20日复工,由于停工时间过长,导致顶管抱死,无法顶进。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重新注入触变泥浆、前后拉动中继间恢复管道润滑、加强中继间及后座、更换千斤顶加大顶力等措施,于2020年3月10日复顶,2020年3月25日贯通。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复顶增加措施费和赶工措施费能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专用条款96.1条约定不可抗力的风险,承包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1.4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双方上传资料显示,因发包人征地拆迁滞后影响,28#~35#沉井顶管段,工期延长425天,致使33#至34#沉井顶管段施工时遇上新冠疫情。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因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采取赶工、复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7)中标后施工围挡标准变化能否调整费用的争议

2024-05-22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中标后承包人按投标时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了装配式夹芯板围挡,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施工围挡新标准文件,承包人按照该文件要求拆除已安装完成的装配式夹芯板施工围挡,更换为带喷淋系统的钢结构横向多孔面板式围挡,并在后续施工区域围挡按新标准施工,对比招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施工围挡是否应按政府部门颁发的新规进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本市城建部门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且以上内容均在发包人约定的包干风险内,故不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费用增加的风险。因政府部门在工程中标后对施工围挡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围档材质、高度及附属设施有重大变化,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本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工程中标后颁布施工围挡新标准,且执行新标准导致费用增加的,属于工程变更,已按旧标准施工的围档需计取其施工、拆除费用,仅按新标准施工的围挡只计算因围挡标准发生变化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6)停止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何计算价差的争议

2024-05-21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招投标时细砂选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航务细砂)编制控制价及投标文件。2018年9月起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停止发布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就其停止发布之后细砂调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航务细砂调差仅计算已发布信息价月份,信息价停止发布月份,应按合同未发布信息价范围的材料的约定执行,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施工中虽然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停止发布,但细砂的信息价未停止发布,故停止信息价发布月份的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应按照细砂的信息价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或按市场价的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回填砂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材料品种为细砂,项目特征描述没有对细砂品种品质做进一步说明,即表示回填的细砂只要满足质量验收标准即可,虽然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编制时采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价格报价但不能视为回填砂必须为航务细砂,故本工程2018年9月及以后的细砂(航务细砂)价差应采用实际施工使用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施工当期的细砂信息价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5)非可调价范围的材料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2024-05-17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碎石、石屑及《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的通知》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材税的(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并明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雨棚板材能否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雨棚板材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对于本工程顶棚屋面属于主体结构,雨棚板材为顶棚屋面主要材料,施工期间雨棚板材价格上涨幅度远超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涨幅风险承担范围,严重超出承包人可以承受的范围,故申请调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建设规模因发包人原因先减少、后增加,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包括风雨连廊雨棚所涉及聚酯碳酸酯(PC)实心板、铝合金槽形板、开孔铝合金装饰板等各类材料所占造价的比例也发生了改变,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后工程各类材料所占造价比例、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重新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4)施工场地外新增内容是否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4-05-15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场地管线改迁、树木迁移、地块开发等原因,连廊建设总长度由合同约定的十三条路16.43公里调整到6.908公里,并于2021年10月又增加了原施工场地范围外的四条路段共3.642公里。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沿新增路段连廊上盖雨棚是否执行合同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沿新增路段连廊上盖雨棚应按合同单价结算。 承包人认为,沿增加路段连廊上盖雨棚施工地点、周边环境与原合同不一致,其工程量也超过原合同路段实际施工工程量的50%,且实施期间为2022年1月至3月,适逢雨棚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范围,故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了变化,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虽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新增工程可以适用原合同单价,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原施工场地范围内的连廊及其上盖雨棚等建设规模减少约58%,变更后施工中再大幅增加工程量,且此次增加路段涉及的施工地点、走向、环境等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工程施工路段基础条件、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对减少规模后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3)特征描述不完整能否重新定价的争议

2024-05-14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招标图采用异形(三角形)钢化夹胶玻璃,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中玻璃钢品种规格描述为8mm+1.52PVB+8mm钢化夹胶炫彩玻璃,未描述玻璃形状。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玻璃形状能否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图纸自行考虑玻璃为异形的费用,不调整投标单价。 承包人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玻璃未明确异形,属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异形玻璃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描述玻璃形状,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投标人是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完整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按审定的竣工图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2)钢柱拼装费是否为清单漏项的的争议

2024-05-13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明确所有钢结构的制造、预拼装均在工厂完成,各钢柱均为异形,整根超高、超宽件,须解体运输至现场后拼装及安装,钢柱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设置。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钢柱拼装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柱清单的项目特征虽然未描述拼装,但清单工作内容包含拼装,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说明自行考虑拼装费,故拼装费不属于清单漏项。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钢柱清单项目特征除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描述外,还应结合本项目实际及特点写明拼装、解体运输等要求以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故应增加钢柱的拼装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钢柱清单(010603002)的项目特征描述符合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要求,其拼装属于工作内容,不在清单特征中描述,且招标时已经明确投标报价需要考虑钢结构在工厂制造与预拼装、解体运输至现场后拼装与吊装发生的费用,故钢柱拼装费不属于清单漏项,不应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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