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沿13条道路人行道边施工,建设总长度约16.43公里,存在施工路段长且分散、施工作业面宽度窄等情况,因此设置了钢结构集中堆放场,待钢结构吊装时再转运现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钢柱、钢梁的场内外运输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成品构件计价,构件的材料费已包含构件运输费,不应另行计算钢结构的场内外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钢柱、钢梁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对场外运输予以描述,也未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开列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粤010609002)清单项目,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列,应增加场内外运输费用并调整合同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图明确钢结构构件为生产厂家加工制作后运至工地指定地点,其场外运输费应考虑在成品价格中,不另行计算,同时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费用也应包含在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若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13条道路施工现场,而是由集中堆放点分别运输到各施工路段产生的费用,属于二次运输费,则可依据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运输方案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围堰施工采用拉森钢板桩加砂包结构形式,堰顶高程采用最高潮水位加高0.5米设计。招标清单将围堰钢板桩放入分部分项工程费项目,清单招标工程量按设计钢板桩围堰长度乘以钢板桩支护深度(桩长9米)以吨计算,与粤建造发[2014]3号文规定不一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对围堰钢板桩非入土长度是否计量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及粤建造发[2014]3号文打拔钢板桩结算深度应为入土深度,非入土深度部分不予以计取(即水中部分不予以计取)。 承包人认为,因钢板桩是用于砂包围堰支撑及挡水(砂包围堰高度达到2.66~5.23M,理应考虑受力损坏,且水位最高可以淹没围堰砂包),故钢板桩的结算工程量仅按围堰砂包底的入土深度计算不合理,应按设计要求支护深度9米计算,且设计桩顶标高(3.206)至河床深度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也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清单“打拔钢板桩”项目特征“1.打拔拉森钢板桩 桩长9米;2.Ⅲ型拉森钢板桩”,其中桩长9米从招标图纸显示包含了入土、水中、水上部分,即招标工程量中桩长是按照设计桩顶至入土深度计算,投标人据此规则确定长度再考虑自身优势和市场价格综合报价,即入土、水中、水上不同部分的价格差异已经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因此,结算时,钢板桩长度应遵循招标时双方真实意思,按照设计桩顶至入土深度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在投标报价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如高于按专用条款76-1.1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或低于按专用条款76-1.1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的70%时,确定为不平衡报价,同时在合同专用条款76-1.2约定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式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核减综合单价,修正投标文件的不平衡报价”,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不平衡报价项目是否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仅核减“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应采用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即对于原合同清单单价高于重组单价的清单项根据合同条款72.2条按新增变更清单项计价办法进行再次组价,按合同下浮率下浮后在不高于原合同清单单价前提下作为最终结算单价,而原合同清单单价低于重组单价70%的清单项,则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6-1.1、76-1.2的约定,“修正”应理解为“调整”,是属于可增可减,如仅“核减”,有违公正、公平的原则;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是结合当时行业环境与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自主报价,与标准定额组价有一定比例的幅度差,现合同约定投标单价高于标准定额组价就认定为不平衡报价,显失公平;招标文件只提供了投标限价总额,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综合单价,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总价均在最高投标限价内,满足招标控制价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第13.4条,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等约定,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不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应按投标报价。 三、我站观点 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76-1.1、76-1.2对“不平衡报价”事件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仅核减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但在调整中需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不能改变中标总价。为此,双方应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是否适用于所有工程量的计价,还是仅适用于超出招标工程量之外部分的计价或其他适用范围界定,以及因综合单价调整后的总价与中标总价存在偏差部分需要分摊处理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属性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按施工图已在混凝土墙施工时完成套管预留工作,后因设计变更改变了管道穿墙位置,导致需重新开孔洞安装套管,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增加开孔洞的费用是否另行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穿墙套管制作安装定额的工作内容描述含“打墙眼”,故开孔洞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清单中“套管”综合单价内,不再另行计取开孔洞费用。 承包人认为,涉及变更的套管均处于混凝土墙上,需重新开孔洞、安装套管及封堵。合同清单中“套管”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包含“开孔洞”,而实际开孔洞的成本比钢套管的成本还高,故除了按合同清单项“套管”计取费用外,还需按合同变更约定另行计取开孔洞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合同约定执行的《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套管制作安装清单的工作内容不包括开孔洞,本工程套管制作安装清单项也未有包含开孔洞费用的计价规定,且由于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开孔洞费用与解决此争议无关,故因变更增加的开孔洞费用,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7.3.5条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另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市政配套工程,资金属性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现场条件为采用真空联合堆载,且场地为新吹填,为保障施工,在新建道路周边用地红线外设置临时便道。竣工结算时发承双方对工程用地红线外临时便道费用是否在投标报价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内容为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故施工图内新建道路周边设置的临时便道,属建设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第1.15条“可以提供的施工条件”、第3.11条“承包风险”及招标答疑等内容,设计图内的施工便道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不再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只明确含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便道工程项目,并没有明确含有用地红线外的临时便道工程项目,红线外临时施工便道属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方使用的“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由于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场地条件极为复杂,发包人并未建设满足场外运输通行条件,而是由承包人代发包人按设计施工图修建了完整的临时施工便道,其性质应属于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实体工程,综合上述,本工程应将用地红线外临时便道纳入结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相关约定,临时便道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在措施费中。但是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对该项内容列项,也未对需要承包人承担的临时便道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难以判断是否包含红线外部分,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故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招投标时双方真实意思协商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市政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软基处理的塑料排水板,地面整平线以下塑料排水板长度根据地质钻孔柱状图经沉降计算确定,由地面整平线下入土25m。地面平整线以上设置 600mm 厚砂垫层。因本工程场地为吹填形成陆域,场地松散软弱、承载力低,考虑排水板施工设备的正常施工及安全因素,设计要求砂垫层一次性铺设施工后,在砂垫层上施打塑料排水板,排水板弯折入砂垫层中的长度≥500mm。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塑料排水板工程量时对是否计算地面整平线上塑料排水板长度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7-2013 相关规定,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结合项目特征描述 “垫层砂以上外露长度不小于 500mm;综合考虑按图纸和规范要求而实施、完成这项工程的一切有关费用”,故只计算地面整平线下塑料排水板长度,而地面整平线上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该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计算地面整平线上塑料排水板长度。 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7-2013 相关规定,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结合设计图纸应为按设计长度地面整平线下入土 25m 与地面整平线上1.1m 长排水板(砂垫层厚 60cm 和砂垫层上外露长度 50cm)之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经相关单位确认的塑料排水板设计图纸明确600mm厚的砂垫层需要一次性铺设,且塑料排水板需在砂垫层上外露500mm保证排水功能,因此地面整平线以上1.1m为有效的设计长度。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7-2013关于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的规定,地面整平线以上的塑料排水板长度工程量应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城市更新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沉降后浇带设置了工字钢对撑加固,发承包双方对于后浇带工字钢按措施费还是按实体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中沉降后浇带已考虑设置工字钢,该工字钢属于加固措施,结合投标承诺函中关于措施费报价与投标施工方案不一致或漏项的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清单报价中的意思表达,后浇带工字钢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方认为,中标后施工图后浇带增加工字钢,因工字钢永久埋于后浇带中不属于措施费用,应按实体工程考虑计算后浇带工字钢。 三、我站观点 根据2013版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后浇带工字钢属于“预埋铁件”,不属于措施项目。据双方提供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后浇带”项目未包含预埋的工字钢,并且后浇带工字钢属于中标后施工图增加的内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5.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的相关约定,另行计算后浇带工字钢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城市更新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东侧基坑支护桩与地下室外墙的距离在300mm内,东侧地下室外墙需考虑采用单边支模板的方式进行施工,承包人认为该施工方案无对应招标清单,提出按招标清单漏项规则调整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对于地下室外墙单边支模板是否为清单漏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中东侧位置地下室外墙已考虑采用单边支模板,结合投标承诺函中关于措施费报价与投标施工方案不一致或漏项的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清单报价中的意思表达,单边支模板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措施费报价中不予另计。 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中没有单边支模的模板清单,发包人应为投标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应按照清单漏项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单边支模板的搭拆方式与常规的直形墙模板搭拆方式有所区别,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对采用不同搭拆方式的模板清单加以区分,并且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模板不在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范围内,故本项目单边支模板不能以一般常规的直形墙模板项目计价,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城市更新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施工中,基坑支撑拆除方案经专家论证,要求承包人拆除作业时,拆除区域范围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不得同时拆除,需待全部支撑梁拆除作业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增加了支撑时长,导致支模盘扣架材料租赁费增加而增加了支模盘扣架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对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架措施费是否予以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工程地块地貌、地质资料、支护结构、基坑大小和土方开挖深度及周边工况在招标前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故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架措施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常规情况下支模盘扣架在满足混凝土结构强度即可拆除,投标时结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与支模盘扣架正常时间拆除方案进行报价。但由于发包人按专家论证意见要求支撑梁拆除作业面及叉车行走范围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需待全部内支撑拆除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导致投入的模板支撑体系及周转材料大量增加,使用时间延长,与招标时支模盘扣架清单按照正常时间拆除考虑报价有较大偏差,故应予计算所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规范要求,模板底模支架拆除时间,应考虑楼层施工荷载和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确定,其中楼层施工荷载需在施工前进行验算,楼层施工荷载的验算结果需与设计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进行对比。依据双方补充提供的招标图纸等资料,部分区域的设计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以满足叉车转运支撑梁混凝土块在楼板上行驶,但该区域在招标图纸上并未清晰明确其在楼板中的范围,无法准确验算支撑梁及叉车行走区域的楼板是否能满足其施工荷载。实际施工时,基坑支撑拆除经专家论证明确,在拆除区域及叉车行走作业面范围内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均须待基坑支撑拆除工序完成后再予拆除,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对使用时长不确定的支模盘扣架费用进行综合报价,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相应楼板模板底模支架的拆除时间方能确定。此外,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故作为不在总价包干范围的楼板模板措施项目,其底模支架延时拆除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现场施工实际予以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应急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场地竖向高程变化较大,实际开挖的岩石类别与工程勘察报告基本一致,为极软岩和软质岩,施工中发承包双方也对石方开挖数量进行签证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石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勘察报告还是签证数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工程勘察报告不能准确计算石方工程量,故结算时石方工程量应按工程量签证数量计算。 承包方认为,工程勘察报告已准确反映项目的整体地质情况,可以采用常规计算方法,根据勘察报告中每个勘探点的土、石方埋深与设计开挖深度的对比,并按照土、石方在对应勘探点开挖总量占比计算土方、石方的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一般情况下,实际开挖的岩石类别与工程勘察报告结果一致的,土石方开挖工程数量可以依据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计算。但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已通过“现场签证单007号”确认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的石方数量,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后工程数量按实结算,故其石方结算工程量可按签证数量计算比较准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