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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101)同一材料不同报价的价差计算的争议

2024-04-23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计算材料价差时,施工当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材料综合单价(以下简称“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与2020年第12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基准月税前综合价格)对比出现涨落幅度超过3%(不含3%)时,该材料按合同约定公式进行价差调整。同时约定,若调整的相应材料投标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结算时,发现同一品种的材料在不同楼栋的合同清单出现不同材料报价,承包人认为按该种材料投标的平均报价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发承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即投标材料单价高于相应材料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另外合同附件七计价说明第28点约定,如发生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较大差异的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后续不能由此向招标人索赔材料补差费用,即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不计算调差。 承包人认为,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当合同清单出现同规格型号材料不同报价时,则以同材料多个不同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价格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再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材料价差为宜。 三、我站观点 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7.2.3的约定计算。由于合同未约定合同清单出现同材料不同价格时材料调差的处理规则,故结算时分别按照不同单价的合同清单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算调差,不改变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还是定额费率计算的争议

2024-04-22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列出具体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该所列金额报价,合同专用条款明确中标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除以中标总价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合同费率”,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在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由于“合同费率”与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不一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计算还是定额费率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均已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计算,故结算时应按发包人施工图预算时确定的“合同费率”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故结算时应以最终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合同专用条款已明确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双方已对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了补充协议,即发承包双方已认可施工图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竣工结算时,如无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该费用发生变化的,结算时不做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9)高支模按定额规定还是按专项方案计价的争议

2024-04-19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制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208栋A区层高达22.8m,模板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承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承包人实施,双方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及其相关计费程序计价,应按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三点“支模高度达到20m时,套用支模高度20m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和粤标定复函〔2023〕67号的相关案例回复意见,对于有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适用套用常规方案编制的定额,且存在实际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相差过大的情况,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A区支模高度22.8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施工总荷载在15kN/m2或集中线荷载20kN/m2以下,属于定额编制时考虑的常规支模高度超高情况,故仍需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模板工程章说明“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另因本工程支模高度未超过30m,故不适用“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的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8)中标单价高于概算单价是否调整的争议

2024-04-18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中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如高于招标控制价,则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履行时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中标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的计价和结算方式明确,属于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而且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概算审核报告》也详细列明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结算应对高于《概算审核报告》中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虽然提供了该工程“概算审核报告”,但是并未载明该概算审核报告中的建安费部分就是招标控制价。因概算价与招标控制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招标时并没有提供控制价明细,即不存在结算时中标单价与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作对比再选用单价计算的情形。另,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3.4条约定,故结算时应全部按照投标报价(即中标单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未明示“概算审核报告”所附“概算审核书”实质为招标控制价明细,且招标文件13.4条款也约定投标人一旦中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同时,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在招标过程中补充提供后,承包人对专用条款68.2约定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调整要求及方法,也未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如按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调整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余额分配的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7)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规定计取的争议

2024-04-16

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本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本市规定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施工部分专用条款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中乙方职责“1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平安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及平安卡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工伤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负责,不应按本市发文计取。 承包人认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0.1 工程建安费计价原则:……依据国家、广东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最新的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计价规范,……等规定计算”理解专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本工程工伤保险费应按本市发文的相关规定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即预算按定额规定进行编制,则工伤保险费可按定额规定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计取给承包人负责与支付即可。但合同专用条款专门约定工伤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可理解为工程保险费按定额规定计算后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也可以理解为工程保险费不按定额规定计算但仍然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因此该合同条款产生歧义,由此导致的争议建议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6)分区施工导致在伸缩缝处搭设外墙脚手架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4-04-15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标号201栋的建筑物呈回字形,以伸缩缝为分界线形成ABCD四个分区,2021年2月本工程出具了ABCD四个分区的建筑图纸和AD区详细结构图,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先行进行施工AD区并在规定节点时间完成AD区主体结构(封顶),导致AD区与BC区的伸缩缝位置须搭设外墙脚手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伸缩缝处搭设的外墙脚手架能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建筑图中有明确的分区,由于AD区先行施工产生的AD区与BC区交界位置临空,承包方可以在开工前进行施工组织计划时全面考虑并编制相关施工方案,故AD区与BC区交界位置临空需要采用的临时防护措施应由承包方承担,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分批提供图纸及分区施工保节点要求导致额外搭设了分区伸缩缝处脚手架,故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结合来函提交的相关资料,本工程招标时仅有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建筑鸟瞰图、建筑效果图和正立面效果图。中标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分区施工,且对将额外搭设伸缩缝处脚手架方案报经发包人审批,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额外搭设的伸缩缝处脚手架费用应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复的“外墙脚手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5)钢支撑主材费按定额消耗量还是按摊销使用费计取的争议

2024-04-12

某综合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采用钢支撑支护方式,发承包双方在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管廊定额)编制过程中,对钢支撑主材按定额消耗量还是摊销使用费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意见,管廊定额“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为5.25kg/t(钢围檩)、25kg/t(钢支撑),预算应按此消耗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 承包人认为,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十二条第2点规定“定额基价不包括钢支撑制作、矫正、除锈、刷油漆费用”,第6点规定“大型钢支撑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大型支撑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260元(除税价,含运费)计算,结算按实计算。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2/3”。因此,“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定额子目中消耗量5.25kg/t(钢围檩)、25kg/t(钢支撑)为大型钢支撑安装所需材料的消耗量,不包含钢支撑主材使用费,主材使用费应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因该定额“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定额子目基价中未包含大型钢支撑使用费,编制预算时钢支撑材料使用费应按管廊定额G.1.2章的章说明第十二条第6点规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4)钢板桩主材费按定额消耗量还是按租赁使用费计取的争议

2024-04-11

某综合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采用钢板桩支护方式,发承包双方在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管廊定额)编制预算过程中,对钢板桩主材按定额消耗量还是租赁使用费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管廊定额 “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8m内)”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摊销)为0.354t/10t,预算应按此消耗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打钢板桩定额主材摊销量综合考虑,如采用租赁钢板桩,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钢板桩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310元(除税价,含运费)标准参考使用,结算可按实计算,钢板桩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2/3。同时套用打钢板桩子目时,按每10吨钢板桩的主材消耗量0.1吨进行换算,其他不变”,由于本工程采用租赁的钢板桩施工,故应按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的规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且查询相关资料,采用租赁钢板桩方式组织施工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钢板桩主材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可按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3)换填碎石垫层选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2024-04-10

某道路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新建车行道路段,软基处理设计图显示换填1.5m厚级配碎石垫层,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换填碎石垫层组价时定额子目选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换填碎石垫层的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软件处理工程中的D1-3-28“填砂(碎)石”子目,并将子目的中砂换算为石屑即可。 承包人认为,D1-3-28“填砂(碎)石”子目工作内容与实际施工的碎石级配拌合及分层机械碾压工艺不符,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道路工程中的D2-2-24及D2-2-25 “人机配合铺装级配碎石底基层”子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新建车行道路段施工图,换填1.5m厚级配碎石垫层为软基处理,其综合单价组价时套用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中D1-3-28“填砂(碎)石”子目,并按设计级配材料换算主材,材料总消耗量不变,该子目已包含碎石级配拌合与分层机械碾压工艺等工作内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2)竣工验收后新增工作内容能否执行原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4-04-09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各单体工程分别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额外完成一些新增工程内容,并要求承包人按原合同单价结算,双方对各单体新增工程内容能否采用原合同单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增工作内容为单体工程在政府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按实际使用要求进行部分位置调整而发生的施工任务,属于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因此新增工程内容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新增工作内容所依附的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完成新增工作内容承包人需要另行组织人员、材料、机械等进场施工成本与原工程不同,因此竣工验收后增加的内容结算时不能执行原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单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表明合同工程已完成,如新增工程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并执行原合同单价;如新增工程不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不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应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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