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图纸上未有明确填充墙体与主体结构的拉结筋施工方式,承包人因部分楼栋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建筑图纸,施工现场全部采用植筋方式施工,发承包双方对砌体拉结筋植筋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图纸上虽未有明确填充墙体与主体结构的拉结筋施工方式,但根据施工规范常规做法为预留方式,而对于建筑图比结构图晚到达而导致无法预埋的情况,承包方应先联系现场甲方及监理做好记录和确认,而不是为方便施工全部采用了植筋方式施工,故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图纸上未明确指出砌体拉结筋必须采用预埋方式施工,合同内也未明确砌体拉结筋采用植筋方式施工不计算费用,结合部分单体建筑图滞后结构图晚会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现场实际做法全部采用植筋方式,故应计算砌体拉结筋植筋工程量和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建筑图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本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其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承包人在未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施工且导致后续需采用植筋方式连结,如未能经发包人确认为工程变更的,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人工费、施工机具费、主要材料(设备)费价格采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的《**市工程造价信息》。由于该市工程造价信息按月发布,并明确当月发布价的采集期为上个月,即图审日期当月发布的《**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信息是上个月的价格,而图审日期当月价格需要延后至下个月才能发布,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采用图审日期当月发布的价格信息还是图审日期当月采集(下个月发布)的价格信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本项目2022年7~9月分批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分别签发了合格证,按合同约定理解,预算编审应采用图审日期当月采集(下个月发布)的价格信息,即2022年8月、9月和10月发布的《**市工程造价信息》。 承包人认为,由于《**市工程造价信息》当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并非当月价格信息,因此预算编制应采用图审日期当月发布的价格信息,即2022年7、8、9月发布的《**市工程造价信息》。 三、我站观点 查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等资料,结合造价成果采用定额规则编制时按当时所能掌握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编制的通俗做法,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信息价是指日期当月发布的《**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6)1)㉕款约定,本工程发生的钢板桩打拔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范围,与现行划归分部分项工程费范围不一致,导致钢板桩打拔费用不能参与按定额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的相关费用,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钢板桩打拔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还是分部分项工程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板桩打拔按照合同约定考虑在措施项目费中,则不能参与按定额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粤标定函[2020]29号文第15条解答,钢板桩打拔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并参与按定额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的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钢板桩打拔费列在措施项目费中,同时也明确了钢板桩作为支护结构时,承包人需上报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第十四条有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求一致,足以说明钢板桩施工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此规定将钢板桩打拔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参与按定额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的相关费用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并测算了相应费率,目的就是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如钢板桩打拔费不参与按定额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的相关费用,将减少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因此,本工程采用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时,钢板桩打拔费在按合同约定列入措施项目费时,在不调整定额规定的相关费率的前提下,也应按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或综合定额规定计列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以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施工过程中因优化设计,填方区域在清表后回填材料由粉细砂变更为土方,施工图预算审核时正在办理变更手续,发承包双方就是否按变更后结果编制预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内容已实施,应按变更编制施工图预算。 承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应按合同相关约定,以经图审且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对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方法已有明确约定,即按通过图审且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计算。编制预算期间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关于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在竣工结算时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如需要外购土的,仅计算外购土方10km运距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外购土方综合单价组价是否计取挖装卸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外购土方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仅计算10km运距费用,不应计算挖装卸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挖装卸是运土必要的工序,合同约定土方运距,但没有明确外购土施工费用不计算,因此采用场外取土回填应计取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如果外购土方作为成品外购运回施工现场回填的,依据材料价格组成规则,土方的取土、装卸费用含在土方购买价格中并按合同约定计算运费。如果承包人自行取土并运回施工现场回填的,除按合同约定计算运费外,取土发生的挖、装、卸可以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确定相应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工程实施中采用高支模措施,还发生施打塔吊的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结算时发现上述措施在招标时并未开列,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情形,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中缺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约定“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偏差或因工程材料的型号、品牌的更换或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措施费与其它措施费)不进行调整;图纸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可以根据相关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故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缺漏项是投标人应在投标时考虑的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中措施费缺漏项部分,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应予修正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仅对工程量的偏差或因材料变更与材价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时不对相应措施费用调整进行约定,并未对发生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如何调整价格进行约定,故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图中设计说明分别开列了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两个清单项目,但没有按图计算直径10厘~25厘三级螺纹钢抗震及非抗震钢筋工程量,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全部按抗震钢筋采购,送审结算均采用抗震钢筋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现在市场三级螺纹钢主流厂家都是抗震钢筋,但承包人全部采购抗震钢筋属于自身行为,结算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比例分别计算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E钢筋计算,即柱纵筋和梁上中下部钢筋、楼梯受力钢筋、板受力钢筋等纵向受力钢筋全部按抗震钢筋计算,不同意按招标清单项工程量比例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按设计图纸计算抗震螺纹钢和非抗震螺纹钢的工程量,但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采用标准高于设计图纸要求的钢筋进行施工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未设地下室,其中1号教工住宅楼为满堂基础,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只开列了“挖一般土方”,其他楼栋均为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只开列了“挖基础土方”;但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文件及实际施工均采用机械大开挖方式,并按“挖一般土方”、“挖基础土方”予以不同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独立基础土方开挖执行“挖一般土方”还是“挖基础土方”综合单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在施工中未发生变化,且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方案也一致,故独立基础楼栋的土方开挖应按“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挖桩承台基坑基槽工程量并执行其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均为大开挖方式,独立基础楼栋的土方开挖也应执行“挖一般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执行其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 招标清单 “挖基础土方”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计算规则确定其清单工程量的,且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方案与实际施工开挖方式一致,表明承包人报价已经考虑了土方大开挖工程量与按招标清单挖基础土方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差引起的价格差异。因此,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应执行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按该投标综合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开工前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结构施工吊装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实施前设计、监理、发包人发现地下室顶板承受施工荷载有很大风险,重新调整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QAY650(租赁)吊车进行远距离吊装作业,发承包双方对更改吊车而产生增加的费用是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价已含吊装费用,故更改吊车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因地下室结构顶板承载力不足,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实计算增加的机械租赁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承包人制定的原施工方案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故租赁QAY650汽车吊属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结构施工图纸载明,发包人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需由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深化设计,承包人在中标后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设计院技术审查和发包人批准同意,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工程图纸深化费用是否由发包人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招标图纸明确要求钢结构必须进行深化设计,所以钢结构工程图纸深化费用应由施工方综合考虑报价内,故该费用不予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工程设计由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钢结构设计深化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故该费用应予以单独计取。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深基坑支护设计图、地质勘查报告,钢结构深化设计后才能施工的图纸亦属发包人提供的内容。因此,钢结构施工图纸深化设计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