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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10

粤标定复函〔2023〕81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幕墙材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调差争议 本工程合同中关于物价波动调整价款事项的可调价材料范围未包括幕墙工程的主要材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由于2021~2022年受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造成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发承包双方就铝型材、玻璃、铝单板幕墙主要材料价格能否调差产生了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第76.2款调整价差条件及计算公式、第76.7款计算细则(四)“各计量周期内应计付的价格差额以该周期内计量支付完成的合同价款为计算基础,考虑风险系数”,虽然仅约定部分材料调差,但合同材料调差风险系数已考虑铝型材、玻璃、铝单板等幕墙材料。承包人认为,由于2021~2022年受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不可控的多种因素造成价格波动异常,已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与方法。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6.3条中可调工料机范围不包括幕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按照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及条款,幕墙铝型材、玻璃、铝单板等材料价差应不予调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二、暂估价的图纸深化费用计取的争议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泛光照明工程、高压外线工程、抗震支架工程、中水系统工程及空调控制系统工程等五项非招标暂估价专业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在采购工作启动前45天将采购方案(包含图纸、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确定分布供应商的规则)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项目业主东莞市置拓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发承包双方就暂估价采购方案中的图纸深化费用是否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是根据图纸内容编制的工程造价,不涉及设计费,且根据合同第65.4条“承包人在采购工作启动前45天需提供采购方案(包含图纸)”,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暂估价事项需配合深化图纸的事实。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施工深化图纸,且合同对暂估价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费用没有约定,承包人已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院深化了施工图纸,发生的设计费用应该在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予以考虑。 我站认为,虽然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5条约定承包人要将采购方案(包含图纸、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确定分布供应商的规则)报送发包人审查,但涉及图纸深化的设计费用并未明确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估价第9.9.4.1条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需要承担组织招标工作的相关费用,因此建议双方可对承包人负责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深化设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重新约定,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清城区龙塘镇轻轨站至集美精品线路农房外立面改造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10

粤标定复函〔2023〕80号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民委员会、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城区龙塘镇轻轨站至集美精品线路农房外立面改造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民委员会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真石漆墙面底涂、主涂、面涂各两遍,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5-143真石漆墙面子目的材料消耗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定额子目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消耗量不调整。承包人认为,该定额子目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消耗量应按设计要求的遍数不同而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图、竣工图大样图的真石漆涂料墙面描述分别为“真石漆外墙涂料(底漆、主漆、面漆二遍)”、“真石漆外墙涂料(底漆、主漆、面漆各两遍)”,与A1-15-143墙面真石漆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清扫、满刮腻子二遍、打磨、刷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等”描述基本一致,且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粤标定函〔2020〕281号),定额A1-15-143真石漆墙面子目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满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遍数。因此本工程结算套用A1-15-143真石漆墙面子目时,底漆、真石漆、罩面漆的消耗量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顺德高新区B区公交枢纽站(北侧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10

粤标定复函〔2023〕79号 佛山市顺德区盛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顺德高新区B区公交枢纽站(北侧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盛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连廊部分为铝单板屋面的单层钢结构,屋面、封檐及天沟外侧安装2.5mm厚银白色铝单板,发承包双方就连廊铝单板屋面的清单工程量是按斜面积还是按展开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连廊铝单板型材屋面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按斜面积综合报价,其综合单价构成中铝单板材料的损耗数量已按展开面积考虑计价,且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变更,故清单工程量应按斜面积计算,综合单价包含封檐及天沟外侧垂直构造展开面积部分的费用,该部分展开面积工程量不另计。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并未明确规定型材屋面工程量按斜面积计算,其综合单价应考虑屋面斜面积及侧立面积,在合同的综合单价中仅包含铝单板屋面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风险,不能以其定额的组成作为判断清单工程量的结算依据,故铝单板型材屋面清单结算工程量应按屋面铝单板斜面积加侧立面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招标答疑明确连廊部分即原清单序号14的清单工程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的计算规则要求,由“展开面积”改为“以斜面积计算”,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也未包含招标图纸对封檐及天沟外侧安装2.5mm厚银白色铝单板垂直装饰的构造要求以及该部分面积的计算规则,同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也未单独对该项目作清单列项,则属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发包人应调整合同价格。由于本工程合同无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计价原则,建议发承包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5条规定协商确定缺项清单的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创新科技孵化器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10

粤标定复函〔2023〕86号 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创新科技孵化器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形式,确定由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表面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发承包双方就抹平机处理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本工程浇捣楼板后面层收光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属于质量缺陷预防和修复工序,其内容已包含在楼板混凝土浇筑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且在交楼清场时发现楼板面存在凹凸不平的小坑,其平整度并不符合抹光定额子目的工艺要求,故不应另外套取抹光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现浇混凝土楼地面收水后采用抹平机进行抹光处理是混凝土楼地面捣制必须的工序,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未包括抹光,且没有抹平机的机械消耗量,故在混凝土捣制后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抹光,需另外套取A1-12-37楼地面 混凝土面层抹光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按规范要求,为避免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产生塑性收缩裂缝,在初凝、终凝前对裸露表面进行磨平、压光或抹平、搓毛处理属于常规施工工艺,其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中综合考虑,实际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施工的,则仍按相应的定额子目执行不作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10

粤标定复函〔2023〕85号 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等(以下简称分别为“淄建”和“云建”)负责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费价格的确定方式,合同约定为“设备采购费由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询价确定,设备安装费依据图纸和国家地方相关计价规范编制设备安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价,设备采购费和设备安装费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乘以(1-中标下浮率)即得出最终设备购置费。”淄建和云建于2020年3月18日对咨询单位审核出具的“关于确认三期工程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函”中设备购置费进行了确认。在结算阶段,发包人内部审计发现已确认的设备购置费存在较明显的问题,合同双方就已确认的设备购置费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由结算审核单位或双方再另行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重新对设备购置费结算价进行审核或复核,根据审核或复核结果双方再具体协商如何解决分歧。承包人认为,应按照2020年3月双方共同确认的设备购置费进行结算和支付。 我站认为,对于涉及争议的设备购置费,发承包双方根据专用条款第17.1条第3款第3项约定,进行询价并经发包人确定的价格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审核部门认为经发承包双方确定的价格偏离实际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能提供合理可靠的质疑依据的,可按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重新确认再进行调整,否则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04

粤标定复函〔2023〕78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支护桩及基础工程桩均为旋挖混凝土灌注桩,支护锚索及灌注桩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大量不可预见的孤石在地下随机分布且孤石硬度非常高,旋挖机钻孤石的施工难度大,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条,地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风险,发承包双方就旋挖机钻孤石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机钻孤石属于新增单价,可依据合同约定新增的综合单价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计取,锚索钻孤石的综合单价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锚杆成孔入岩增加费计取。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基础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该场地存在大量孤石,孤石大小和分布位置,无规律可循,且岩石硬度高、施工难度大,致使人、材、机实际消耗量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及锚杆成孔入岩增加费所反映的人、材、机消耗量相差较大。由于定额的入岩增加费子目是按常规岩层考虑,而孤石属于地下障碍物,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3点中明确了“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应按实计算”。故应按现场签证的材料、机械台班实际消耗量结合定额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子目进行重新组价来计取单价,或者参考深圳定额旋挖钻机微风化入岩增加费子目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中的设计总说明与地质勘察报告对地层存在的孤石埋深及厚度进行了描述,且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15.3条明确“若投标人在投标前未仔细阅读地质勘察报告,导致在报价中或施工过程中,因对地质勘察报告所列明的地质条件不清楚,引起报价失误或施工中增加措施费用及导致工期拖延,招标人概不负责”。因此,旋挖灌注桩及支护锚索钻孤石的费用已在相应综合单价或总价内考虑,不另行计算。但如果实际施工中的孤石状况与设计总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的,则对差异部分导致增加的费用,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由双方结合市场价格协商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28

粤标定复函〔2023〕77号 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勘察设计院、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底为淤泥层,《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换填厚度不小于0.8m,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的《桩基础道路及场地处理措施方案》要求如下:沿围墙四周及场地中间东西向设置硬化施工便道,采用0.8m碎石或砖渣换填,面层浇筑混凝土;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0.8m砖渣或碎石,面铺钢板或路基板;基坑内塔楼范围换填2.5~3m块石或砖渣,裙楼范围换填砖渣深度为不宜小于0.8m。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换填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内及施工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钢板路面及换填0.3m砖渣或碎石已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另行计算,超出的0.5m换填砖渣或碎石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机械行走而需要换填处理的,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规定,施工便道属于按方案及现场签证情况以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依据施工方案的全部做法,均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括施工便道以及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而需要换填产生的费用,故施工便道和地基换填加固的费用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单独计算列入措施项目计算。 二、关于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部分钢筋笼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有四层地下室,采用先完成桩基础后土方开挖的施工方法,设计桩顶标高距原地面约18m,图纸会审要求空桩段采用钢筋笼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空桩段钢筋笼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25)点约定“现浇混凝土钢筋及钢筋笼工程量按设计净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后以吨计算,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止水螺杆、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且灌注桩检测管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检测管封头、接长、套管、安装、固定、临时支撑保护等消耗,使用定额确定综合单价时不应再另行计算;仅作超声检测或抽芯检测的桩,其空桩段为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而做的“假笼”应为措施钢筋,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编制的,本工程为深基坑工程,基坑设计为支护排桩加支撑梁,受支撑梁影响,工程桩只能在自然地面施工及自然地面检测,声波管、钻芯管需伸至地面后才进行基坑开挖,与常规基坑开挖后进行桩基施工、检测不同,故引起的空桩段需用钢筋固定声波管、钻芯管而设置钢筋笼,属于非正常施工条件,为定额考虑之外的特殊情况。工程桩空桩段钢筋假笼为一次性投入使用,待大土方开挖持续一年后再挖出被锈蚀的废钢筋,并随着土方分段开挖分段割除,不属于措施筋,故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钢筋假笼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争议涉及的钢筋用于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不属于措施钢筋,因此根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要求布置的伸至自然地面以上300mm的纵筋及圆形加劲箍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取,同时土方开挖后钢筋笼的残值回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 三、关于钢护筒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护筒按施工性质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施工措施内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计价。承包人认为,依据2018房建定额,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其他项目章节,因此钢护筒应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合同约定预算编制的依据2013计价规范与2018房建定额均表明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内容,故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 四、关于钢护筒质量及长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护筒选用钢制护筒,壁厚20mm,平均长度10m,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护筒工程量长度和质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深不宜小于1.5m,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本项目地质状况,钢护筒长度按5m计算,每m质量按定额内插法计算,结算时长度大于等于5m按5m计算,小于5m按实计算。承包人认为,塔楼桩施工过程中,地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降、开裂现象,使用长护筒等处理措施保证了桩成型质量。实际施工中,总体较多使用约8m长护筒壁厚15mm~20mm,现场已进行签证。钢护筒质量及长度应按审批的方案8m~10m计取,壁厚按实际厚度计算。 我站认为,《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设深度不小于1.5m,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明确钢护筒埋设深度由现场确定,且需建设方、监理方确认,《护筒埋设措施方案-DHQDS003C》显示护筒平均长度10m,故施工图预算时钢护筒应根据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及施工方案确定的长度计算。 五、关于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工作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桩基进行静载试验中,因地质条件不满足需要而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换填加固)、捣制管桩基础及载重混凝土支撑平台(含完工破除)以及发生检测所需的配合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检测平台、地基加固处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项目,需配合检测监测导致增加的工作内容等引起的费用属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3)②B点规定,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检测项目,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由于地基承载力不够,桩基检测要求增加附属工程才具备检测条件,非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承包方受甲方要求实施地基处理及钢筋混凝土平台、及桩帽加固等工程,为检测前做地基处理的准备工作所增加的附属工程,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检测配合服务范围,且粤标定函〔2020〕60号文件中明确“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在检测费中计取”,故上述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规定,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发生相关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六、关于旋挖灌注桩泥浆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粤标定函〔2021〕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对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增加了泥浆外运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是否适用该文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167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已实施,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不另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执行2018计价依据,目前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制完成,应执行167号文件,最终结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20%计算,渣土外运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67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当造价管理部门对局部定额子目勘误的则按勘误后的定额子目执行,故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旋挖灌注桩岩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件”),在190号文件发布之前已施工完成未办理结算的旋挖灌注桩是否调整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190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预算已批复,不再调整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应按定额动态调整的原则计取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90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90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发承包双方就桩基础工程预算单独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已批复的,则不按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申请复议的复函

2023-06-28

粤标定复函〔2023〕76号 广州市增城区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3月28日,我站《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45号)进行了函复,发包人对函复意见无异议,承包人提请复议。现对复议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经对本工程复议来函和补充资料再次分析研究,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签证单明确的硅PU球场面层的材质和做法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9-119弹性纯PU球场面层5mm的材质和做法不一致,不适用该定额子目,且《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也无其他适用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27

粤标定复函〔2023〕75号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27栋、28栋、29栋、30栋及地下室)水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佛冈县,施工总承包单位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为专业分包。工程采用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用,发承包双方就该增减的工程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分包工程内容已包含图纸会审记录内容等,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内容属于承包内容,但并未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导致的增减工程费不予计算。该增减的工程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合同价款调整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方式的约定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的内容属于工程承包内容,在签约合同前已出具并且承包人知晓的图纸会审记录为工程承包范围,已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计算;若在签约合同后,图纸会审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增减工程费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设计变更的计算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是否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变更增减工程的总价应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产生费用增减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的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的计价程序表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中约定施工范围包含成套配电箱及消防和通风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等,发承包双方就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工程承包范围产生争议。发包认为,已包含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合同施工范围只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不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3)款“水消防、电消防、防排烟等消防相关配套工程,均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由乙方施工,其余部分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的约定,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工程内容(包括线路及下级配电箱)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问题争议的复函

2023-06-27

粤标定复函〔2023〕74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部分为政府注资补贴,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的混凝土灌注量,本工程钻孔灌注桩的平均充盈系数为1.77,中标综合单价采用了预算定额的充盈系数为1.2,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调整灌注桩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地层情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等材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完成设计图纸内应由中标人完成的施工内容。由监理单位确认的混凝土数量超过预算定额考虑的充盈系数的责任难以界定为非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原因,因此调整合同清单单价的理由不充分。承包人认为,上述情况主要受地质因素的客观影响。根据定额相关说明,充盈系数可据实调整,且钻孔灌注桩实际施工使用的混凝土数量已经监理单位确认,应据实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8.1条的第(1)款地质风险中明确“土建工程对土质类别(含淤泥)、石质类别投标人根据有关资料及现场察看等自主报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招标时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无相关设计变更。因此,如钻孔灌注桩施工条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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