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93号 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琶洲西区,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并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组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2019年8月30日发包人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障和换填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廊体基础原设计采用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因受地下块石、混凝土等障碍物影响需要清障和换填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为,地质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在变更申请时并未提出换填施工,故此费用应为承包人自行承担的措施费用。承包人认为,现基础由管桩变更为搅拌桩,施工方案已发生重大变更,相应需要清除的地下障碍物工程量随施工工艺改变而变化,且发生地勘报告显示没有障碍物而施工中发现障碍物的情形,应按地质条件不符走变更程序。 我站认为,廊体基础由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水泥搅拌桩施工时所遇到的清障与换填工程量应按实计算,并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2.2条工程变更调整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周边建筑物破坏修复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2019年招标阶段时,周边无大型建筑物,承包人进场后周边的建设项目已陆续开工或逐步建成并投入运营使用。工程基坑开挖是按设计图纸要求采用钢板桩+钢支撑支护形式,施工过程中基坑周边红线外建筑物出现大面积开裂、沉降,建筑物广场砖、绿化、排水管,检查井等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发承包双方就修复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已列支沿建筑物保护加固费用,钢板桩施工造成的破坏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范围内只有对原有旧老建筑物增加高压旋喷桩的加固保护,而对周边新建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坏是由于施工环境变化造成的,该修复费用原合同内并未考虑,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在开工前制定建(构)筑物保护和监测方案,监测建(构)筑物、道路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周边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发承包应厘清责任,若因承包人未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或对已监测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各类不利因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已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并对监测到的不利影响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周边建(构)筑物仍然受到损坏的,其损失及其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2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蕉门河滨水两岸绿道及绿化提升工程(丰泽大桥-蕉西水闸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围蔽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采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的施工围蔽样式,中标后发包人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要求承包人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和相关标准设置工地围蔽,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该围蔽样式图集发布于招标前,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新的围蔽标准,不予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意见,施工围蔽样式的变更属于非承包人责任,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按穗建质〔2014〕1335号文要求围蔽,因建设单位要求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新的围蔽标准,围蔽样式及构造材质均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承包人中标后根据发包人下发的通知和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本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发承包双方应对新旧标准做比对。如果相对于合同约定的旧标准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则属实工程变更范围,由此增加的费用,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关于树木支撑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原设计树木支撑样式为篙竹三脚桩支撑,发包人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篙竹支撑更换为刷漆杉木支撑,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本工程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故不予调整支撑费用。承包人意见,树木支撑样式变更已构成重大设计方案调整情况,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予以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为提升及保证支撑景观效果需要,树木支撑样式执行新的标准,导致树木支撑样式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加,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三、关于设计变更增加措施项目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增加滨水角公园与丰泽大桥底连通变更、滨水角公园车行道变更、增设金洲涌景观桥连通南北两段变更,三份变更增加的实体工程费发承包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实计算,但双方对是否可计取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上述三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专用条款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承包人意见,三项变更内容均为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原因,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合同虽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但争议的三项变更内容均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新增工程,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1号 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复建四区P1~P10栋及地下室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扬迈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桩基在施工中遇到中风化破碎岩层,通过对该岩层岩样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抗压值为7.38~27.6MPa,发承包双方就该岩层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超前钻报告桩状图岩土名称及其特征中显示“强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破碎中风化)”均为极软岩,岩体等级为V类,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认为17组岩样点荷载抗压强度试验平均值为12.7MPa,属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中5-15MPa之间的“软岩”,定额中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中风化破碎层”不按岩层计算,按土层计算。承包人认为,岩样抗压强度实验值介于软岩与较软岩之间,现场桩成孔施工记录显示,中风化破碎岩层较强风化岩钻进的时效低,经参建方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将中风化破碎岩层归为中风化岩,故中风化破碎岩层应按合同清单的计算规则与单价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为“中风化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依据《岩石分类表》,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计算规则,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作入岩计算(其中较软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本工程发生的中风化破碎岩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15~30(MPa),属于较软岩,故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0号 东莞市石碣医院、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石碣医院新住院大楼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石碣镇,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发包人东莞市石碣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人已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完成三轴止水搅拌桩和支护桩施工,为检验止水效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项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发承包双方对该试验费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7.3条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发包人依法委托,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其它试验、检测则由承包人负责,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属于其他试验范围,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只包含基坑降水费、水位观测井费,并未包含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费,此费用属于发包人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经查《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并未列入检测规范内,为非必须检测项目,发包人在检验质量中要求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专项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如检测合格,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5号 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七星岩大桥维修加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成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涉及水下作业,招标清单在暂列金额中开列潜水作业一项5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及监理单位三方对投入潜水员人工记录表签章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潜水员人工费及其它潜水作业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水下潜水作业项目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已经按定额工日计算了人工费用,按签认潜水员人工费计算,需要扣除相应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用;同时因无相关水下作业定额子目,在原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基础上增加10%降效计取相应潜水作业工人费用。承包人认为,水下施工采用潜水员,但水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及工序都需要水上辅助人员配合才可以完成,因此不应扣除潜水作业相应清单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水下作业的环境复杂、携带作业设备多、施工难度大、危险程度高、连续作业时间短等特性,采用“定额人工工日,增加人工降效”来计价差异较大,应参考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关于公布<潜水作业指导价格>的通知》(中潜协字〔2010〕42 号)有关潜水作业人员行业指导价。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水下有大量淤泥和碎石堆积的清理,潜水员和普工所增加的费用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暂列金额中单独开列潜水作业费清单项,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均无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等确定造价的要素信息。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对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约定明确后,再计取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89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围挡新标准来实施,与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发承包双方就调整施工围挡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珠海市城建部门及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因此不增加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依据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珠海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新的施工围挡文件,如导致围挡标准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减,应视为原合同约定的风险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调整计算施工围挡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88号 广州宏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火村融资6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月11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宏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组价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转固定总价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步距计算起点的计价争议 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外墙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步距起点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墙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步距计算起点均应为设计室外地坪。承包人认为,参照《关于珑山居商住小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84号)的回复意见,外墙综合脚手架步距计算起点应为实际的搭设起点,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步距计算起点为地下室顶板。 我站认为,地下室部位的外墙综合脚手架步距计算起点如从地下室顶板搭设的,未回填的以地下室顶板标高计算,已回填的以覆土后的标高计算。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的步距计算起点为地下室顶板顶面。 二、关于屋面层上幕墙及混凝土墙脚手架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屋面层上设计高度为4.5m的铝板幕墙,该幕墙由铝板、混凝土压顶梁、中间混凝土分隔短墙组成,以及沿外墙局部设置混凝土女儿墙。发承包双方就该幕墙与混凝土女儿墙内侧脚手架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问题解答、勘误及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函〔2011〕039号)第22.6的问题解答,天面女儿墙高度超过1.2m时,女儿墙内侧计算单排脚手架,则幕墙与混凝土女儿墙内侧计算单排脚手架。承包人认为,根据2010房建定额A.22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2.1.3条,外墙为幕墙时,幕墙部分按幕墙外围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以及第22.1.7条现浇钢筋混凝土屋架以及不与板相接的梁,按屋架跨度或梁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故该幕墙与混凝土女儿墙内侧均应计算综合脚手架。 我站认为,涉及争议的幕墙(包括压面梁与中间分隔短墙)起装饰作用,其内侧与混凝土女儿墙内侧应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三、关于地下室满堂脚手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层高3.7m,扣减板厚后净高不足3.6m,现发承包双方就是否需要计算满堂脚手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室净高不足3.6m,不应计算满堂脚手架。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7期)》(粤标定函〔2020〕232号)第15条的问题解答,楼层高度是指层高,应计算满堂脚手架。 我站认为,楼层高度是指层高,本工程地下室层高为3.7m,应计算满堂脚手架。 四、关于墙面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内墙墙面装修交付标准为墙面抹灰,后续的刮腻子、乳胶漆或涂料面层不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发承包双方就墙面抹灰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参照粤标定函〔2020〕184号的回复意见,工程有明确交付要求的应遵循交付要求执行,超过交付要求且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内墙墙面设计交付标准中未要求砂浆压光、抹光,承包人自行按压光、抹光施工,超过交付标准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应套用底层抹灰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0条的问题解答,无块料墙面的抹灰应套用一般抹灰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若发包人有明确交付要求的则遵循交付要求执行。若交付标准并未明确时,则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无块料面层的,套用一般抹灰定额子目计价。 五、关于外墙柱面抹灰钉(挂)网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面垂直高度超过90m,外墙面抹灰设计要求需钉(挂)网,按2010房建定额规定需增加抹灰厚度20mm,钉(挂)网部分的墙面抹灰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0。现发承包就抹灰厚度增加部分的人工是否需要乘以系数1.3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墙面垂直高度增加的抹灰厚度为定额综合考虑的补偿费用,需钉(挂)网的墙面抹灰已按定额计算人工费的增加系数,则抹灰增加厚度部分不需要乘以系数1.3。承包人认为,参照粤标定函〔2020〕184号文的回复意见,钉(挂)网部分的墙面抹灰人工费消耗乘以系数1.30是考虑有钉(挂)网的墙面,砂浆与墙面的粘结贴合难度增加造成抹灰时的人工降效,而非钉(挂)网过程的人工消耗。本工程外墙抹灰厚度增加,砂浆粘结贴合度降低,施工难度增大,人工降效更多,因此增加的抹灰厚度应按照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 我站认为,2010房建定额规定的墙面垂直高度超过90m以上外墙抹灰厚度增加20mm,是基于外墙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情况下垂直度偏差引起的抹灰厚度增加考虑的,抹灰为分层实施,需钉(挂)网的墙面抹灰按照其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抹灰增加厚度部分人工不需要乘以系数。 六、关于临时道路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时修建临时道路,发承包双方就临时道路的拆除是否可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临时设施拆除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2010房建定额虽未说明,但应也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内,不再另计。承包人认为,2010房建定额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场容场貌费用中只包含地面硬化处理,临时道路的拆除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2010房建定额临时道路的拆除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内,不另行计算。 七、关于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负一层地下室面积约3万m2,周长约789m,其中左下角长度约100m、进深12m的商铺无覆土,其余地下室部位处于覆土下。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的暗室增加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0房建定额总说明已明确,需要照明的施工才计取暗室增加费,该项目地下室并未完全封闭,且分为15个施工段进行施工,每个施工段进深约40m,至少3边未封闭,光照充足,与整体封闭施工的地下室情况完全不一样,故不计取暗室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地下室在商铺进深12m有一道砌体隔墙,已形成封闭空间,该范围内的施工工序均需照明才能满足。地下室采用分段施工,定额并未规定分段施工时暗室增加费需进行扣减换算,施工时也无法界定施工段之间的光照范围,定额已综合考虑现场施工情况。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后续的施工需要采用设备照明。故地下室主体结构模板拆除、二次结构、装修、满堂脚手架及里脚手架均应计算暗室增加费。 我站认为,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考虑其人工降效及照明,故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均应计取暗室增加费。 八、关于空调机位侧墙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空调机位两侧墙体高2200mm、宽500mm、厚100mm,发承包双方就该部位抹灰定额子目的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部位属于墙面,应套用墙面抹灰的相关子目。承包人认为,该部位单个面积小,应套用柱梁面抹灰的相关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2010房建定额规定,争议的空调机位侧墙属于外墙的一部分,其抹灰应套用墙面抹灰的相关子目。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86号 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创新科技孵化器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形式,确定由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表面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发承包双方就抹平机处理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本工程浇捣楼板后面层收光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属于质量缺陷预防和修复工序,其内容已包含在楼板混凝土浇筑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且在交楼清场时发现楼板面存在凹凸不平的小坑,其平整度并不符合抹光定额子目的工艺要求,故不应另外套取抹光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现浇混凝土楼地面收水后采用抹平机进行抹光处理是混凝土楼地面捣制必须的工序,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未包括抹光,且没有抹平机的机械消耗量,故在混凝土捣制后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抹光,需另外套取A1-12-37楼地面 混凝土面层抹光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按规范要求,为避免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产生塑性收缩裂缝,在初凝、终凝前对裸露表面进行磨平、压光或抹平、搓毛处理属于常规施工工艺,其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中综合考虑,实际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施工的,则仍按相应的定额子目执行不作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85号 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等(以下简称分别为“淄建”和“云建”)负责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费价格的确定方式,合同约定为“设备采购费由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询价确定,设备安装费依据图纸和国家地方相关计价规范编制设备安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价,设备采购费和设备安装费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乘以(1-中标下浮率)即得出最终设备购置费。”淄建和云建于2020年3月18日对咨询单位审核出具的“关于确认三期工程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函”中设备购置费进行了确认。在结算阶段,发包人内部审计发现已确认的设备购置费存在较明显的问题,合同双方就已确认的设备购置费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由结算审核单位或双方再另行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重新对设备购置费结算价进行审核或复核,根据审核或复核结果双方再具体协商如何解决分歧。承包人认为,应按照2020年3月双方共同确认的设备购置费进行结算和支付。 我站认为,对于涉及争议的设备购置费,发承包双方根据专用条款第17.1条第3款第3项约定,进行询价并经发包人确定的价格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审核部门认为经发承包双方确定的价格偏离实际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能提供合理可靠的质疑依据的,可按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重新确认再进行调整,否则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84号 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莞韶创新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旋挖成孔灌注桩在施工过程中,桩端在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岩层前遇到中间岩石夹层,发承包双方就岩石夹层计算入岩增加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身从进入完整岩面至持力层段计算入岩增加费,夹层段不计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根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超前钻勘察报告》和现场施工实际记录,应从岩石夹层起始标高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开列的入岩增加费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地层情况为“中风化灰岩;入岩厚度为1米”,与图纸终孔要求入中风化岩层1米一致,该清单单价指的是旋挖桩按设计要求终孔进入持力层段的入岩增加费。发包人在招标清单中未开列旋挖桩穿越夹层岩层、破碎层岩层的相关清单,夹层、破碎岩层处理费不能按入岩增加费招标清单单价计取,属于清单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按合同附件12补充条款第2条约定,依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创新园一期超前钻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原始记录》《有关创新产业园项目(一期)岩土类别划分说明》及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桩基施工原始记录,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旋挖桩穿越岩石夹层、破碎岩层的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