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105号 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盛源大厦工程工期及计价有关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河源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期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地下二层,地上十四层,建筑面积为76080平方米,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9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566天。因《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无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合同工期参考2011工期定额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进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以下简称“2022工期定额”)发布实施,在2022工期定额中增加了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发承包双方就合同工期能否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工期虽未考虑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但项目已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因此仍应执行合同工期。承包人认为,因合同工期未考虑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合同工期计算不合理,无法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应按2022工期定额的型钢混凝土结构调整合同工期。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公开招标工程,2022工期定额的发布时间在招标和合同签订后,但合同并无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的相关约定,因此应执行合同工期。 二、金属结构工程清单计价争议 本工程钢结构的设计说明明确“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严格按钢结构有关规范规程执行。”柱、梁、支撑钢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住宅钢结构 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t),有≤3t、≤5t、≤10t;2.焊接H型钢柱,有≤3t、≤5t、<10t、t;3.金属结构件场内运输:4.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率(高度70m以内)。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外计取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产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已包含材料的场外运输费,而清单已明确包含场内运输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勘察现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函告知监理和发包人,向钢构件加工厂采购成品构件时也未提出合同价格变更或可能增加造价等。因此,该行为属于承包人对钢构件的采购方式和加工条件及地点的选择,是其施工组织行为,不应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分析,清单描述的钢结构为现场制作加工,综合单价是以钢结构原材料制作、安装及场内运输构成,未考虑制作场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而施工图的钢结构设计总说明钢构件为工厂制作及预拼装。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应按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增加计算钢构件场外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施工图钢结构总说明要求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但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对场外运输予以说明,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应另行计算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 三、暂估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将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部分工程内容按暂估价直接列入招标清单汇总表。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是否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再下浮,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予调整”,因此暂估价应只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应再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暂估价的构成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暂估价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计列的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价时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04号 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城市新中心保障房工程(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价的计价争议 2022年3月3日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招标预算与审定版预算差异1000.85万元,其中图纸变化增加造价393.80万元,标段划分界面调整增加造价88.70万元,原招标图纸工程量少算增加造价157.72万元,原招标图纸漏算增加造价360.63万元。因本工程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实行合价包干,发承包双方就该包干合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方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项”开列,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该项的价格为包干价,合同只在专用条款第33.2.5条约定了新增单项工程措施费的计算原则,并无其他关于措施费调整的约定。由于本工程不存在新增单项工程,因此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投标价合价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基于招标版图纸的造价按相应费率计算的,由于招标图与审定版施工图不一致,导致增加合同造价1000.85万元,因此按系数计算的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增加造价部分的比例相应增加。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包干价,结算时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发生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引起措施费用的变化不予调整,但该变化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且有失公允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补偿。 二、关于承台砖胎模的计价争议 招标清单中桩承台模板的工程量清单单位为“㎡”,项目特征描述为“1、桩承台模板2、其他:满足设计要求”。中标后,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地下室砖胎膜施工方案完成砖胎膜施工,发承包双方就承台砖胎模费用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招标过程投标人未提出过任何答疑,因此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图纸和招标清单开项及特征描述进行报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或者投标人认为为完成本工程将会发生的其它措施费用均应在“其它措施项目费”中考虑。另根据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总说明》第一节第三条规定,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涉及的内容,不得与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脱节,中标后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仅对施工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审批,相关费用含在已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要求承台、集水坑、筏板需要做正防水,按木模板施工不符合设计的防水要求,招标清单列项与图纸要求存在矛盾。在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按要求编制了地下室砖胎膜施工方案,并经监理签字盖章确认后实施完成,因此要求把招标预算清单中的承台模板修改为按承台砖胎膜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承台模板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招标时承台模板的安拆按模板施工工艺考虑要求投标人报价,施工中,承包人已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完成地下室砖胎膜施工。竣工结算时,承台胎膜费用可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二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按常规施工方案编制,投标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和(或)合价;竣工结算时,经审定施工方案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措施项目不一致的,应按审定施工方案调整措施项目费”规定计价。 三、关于斜屋面飘板挑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斜屋面飘板宽度在0.6m 至1.8m之间,对挑出宽度过宽的飘板需在下层增设悬挑工字钢作挑架为模板支撑及外综合脚手架受力支撑点,为此承包人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经专家论证及监理批准后已实施完成,发承包双方就搭设该挑架费用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斜屋面飘板挑架的费用应考虑在以“项”包干的脚手架搭拆费及有梁板模板的综合单价中,该费用还可以在 “其它措施项目费”中以项报价考虑,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安装工字钢和搭设外架较原来楼层中间层工字钢悬挑安装危险性增高,按照安检站等政府部门要求,承包人组织了珠海市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调整修改了专项施工方案,完成钢管悬挑架和工字钢搭设,因此该部分工字钢悬挑架支撑费用不包含在外架型钢挑架措施费中,属于新增的安全保证措施,应按相应工程量计算其增加费用。 我站认为,通过对比招标图与审定版施工图,斜屋面设计并未发生变化,根据合同附件8《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第一节第三条规定,投标时承包人应在脚手架搭拆费包干费用及有梁板、挑檐、雨蓬、悬挑板模板的综合单价报价中考虑挑架搭设费用,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涉及的内容,不得与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脱节,中标后经审批的搭设挑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仅对施工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审批,相关费用含在已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予调整。 专函此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03号 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阿丁莱湾区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东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双方通过竞争性沟通谈判,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第25.2.3条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预算包干费等费率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推荐费率(有区间值的取中间值)及双方协商结果执行……”,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利润和预算包干费的费率取定发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利润及预算包干费作为可竞争费用,定额给予的是指导费率,结算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定额指导性费率更低的费率进行结算。承包方认为,应根据合同条款“25.2.1基价依据:……按广东省2018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定额无相关子目采用双方议价的方式,不参与下浮”的规定,预算包干费及利润应按照定额推荐费率计取后计入税前总造价,下浮7%后计取税金即为预算及结算价款,不同意双方再次协商降低利润及预算包干费费率。 我站认为,本工程竞争性议标谈判时已对计价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且中标通知书载明“本工程采用最新版国家及广东省定额清单计价,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7%下浮率下浮后即为预算及结算价的计价方式。”履约中双方也未再次对利润及预算包干费等取费费率进行谈判或协商。因此,在结算时,利润及预算包干费费率应按相应专业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费率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4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二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报价增值税税率为10%,合同专用条款第21.2.1条第4点约定结算时规费费率及税率执行合同附件投标报价的费率、税率,不因国家收费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现发承包双方就增值税税率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背离了国家税率政策,且承包方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则结算增值税税率应按9%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仅为发承包双方对税率调整风险负担的约定,未违反税收法定政策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2021年5月24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四),发承包双方同意税率与原合同约定保持一致,按照10%执行,并约定承包人应按开具发票时国家税率政策规定的税率。故本工程计税方法是用于确定工程的含税造价,与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式和费率无关联,增值税税率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1.2.1条第4点及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执行投标报价时的税率,不作调整,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价格风险的分担,故结算时按投标报价税率10%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02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超前钻勘察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判断桩基入岩层情况,以控制基础桩的终孔深度,经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超前钻的施工勘察。现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的勘察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平面图已说明场地存在较多孤石,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费用,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施工前勘察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现应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前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桩基础平面图说明提出“由于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了判断桩基进入岩层的情况,桩基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方式进行施工前勘察” ,但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进一步明确约定超前钻勘察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此项工作可由发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也可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由于约定不明,导致承包人未将此费用考虑在其总价范围内而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关于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人防结构图总说明第七条明确要求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应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而地下室结构图总说明第六条却未要求该部位需要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现发承包双方就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总价合同,地下室人防结构图已明确要求,则该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两份图纸说明要求不一致,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以及大部分外墙均只在建筑地下室结构图纸中体现,且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只描述了混凝土等级为C35P8,并未有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相关描述,发包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故该费用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由于招标图纸中《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与《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关于防水外加剂的相关描述不一致而存在歧义。则根据招标图纸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外加剂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作调整;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明确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均应添防水外加剂的,则应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量差,超出招标图纸要求范围的应按实计取。 三、关于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承包人配合桩基静压检测进行换填块石、桩帽和支承板制作;配合桩基抗拔检测进行换填块石以及柱钢筋焊接接长;配合桩基声波检测埋设声测钢管;配合桩基小应变检测进行了桩头磨平。现发承包双方就上述配合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及招标清单承包范围不包含配合桩基检测的施工内容,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20.2条A29点约定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总价中只包含承包人提供配合人员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因此,配合桩基检测所发生具体施工工序的相关费用应按实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01号 云浮技师学院、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3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现更名为云浮技师学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竣工结算报送财政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发现送审结算资料漏报了部分工程内容,发承包双方就漏报的工程费用是否予以增补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对上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且送审金额若超过批复概算金额,则不符合云浮市财政局、云浮市审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审和审计送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财投审〔2022〕3号)要求,故漏报的工程费用不予增补。承包人认为,该增补的工程费用为实际发承包双方所确认的工程量,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应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鉴于云财投审〔2022〕3号文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且属于内部管理性文件,而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发生承包人漏报情形不予增补。因此,根据合同签订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发承包双方应秉承专业精神,核实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结算。但由于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第2.4条招标范围规定,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可研报告、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若本工程发生未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导致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应厘清责任并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00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东中心公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C区施工范围及内容与另一合同项目重复,发包人作出工程变更取消C区施工范围,结算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计约定,工程量增减超过±20%(不含20%)时,减少的价款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的最高者,由此导致取消C区的工程费用扣减金额为负值,发承包双方就此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对扣减方法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扣减。承包人认为,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是必要的,但是扣减为零后还需要承包人额外拿出费用补贴不合理,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其答复意见认为结算时应扣减到零为止而不倒扣。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后的费用进行合理定价的约定,且工程变更由发包人主导,发包人并非有意从减少工程量中获利。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看,结算时对工程量减少的项目,该部分造价扣减至零即止。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是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超过预算综合单价±10%的,应视为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故工程结算时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二、关于修复灰塑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有“修复灰塑”和“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列项,施工过程中山墙及围墙存在部分无灰塑做法,需要进行灰塑乌烟罩面的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修复灰塑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无灰塑做法属于清单缺项,应另行组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答疑第6~7条,招标人已明确修复灰塑清单项包含正面、外山墙正面、外山墙、后墙、天井等墙面上部的灰塑、灰塑线条、抹灰层、乌烟罩面等修复内容,工程量按修复的各个部位灰塑的外边框线投影面积计算并汇总;修复灰塑博古正脊清单项包含了中路、左路、右路的灰塑博古正脊及轩廊、侧廊的檐口灰塑博古脊,工程量按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延长米计算并汇总。故修复灰塑与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报价是综合考虑了灰塑与灰塑乌烟罩面的,无须分开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答疑已对修复灰塑及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的计算方式,故工程结算时应按招标答疑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结算造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首层为裙楼,裙楼边缘由独立柱支撑,距离独立柱5米为底层商铺,发承包双方就商铺外有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为骑楼下的人行道,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不属于骑楼下的人行道,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檐廊的有关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所上传资料,争议部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3.0.14“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6号 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由原设计的放坡喷射混凝土支护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加放坡喷射混凝土支护,而原设计图纸的喷射混凝土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原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增减造价应按变更前后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承包人认为,变更工程量扣减应以原招标清单工程量为基准,其扣减工程量应小于或等于原招标清单量,发包人应对其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精准性负责,不能扣减原设计方案工程量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对应的图纸与招标时的图纸进行对比计算工程量,再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确定条款进行计价,确定变更增减的合同价款。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的偏差另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8.2、71条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