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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江门20号地项目(中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05

粤标定复函〔2023〕62号 江门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20号地项目(中学)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体育馆招标图篮球馆层高9m、排球馆层高11m,跨度最大为20.1m。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对高支模进行了专门约定,高大支模(8m)是指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含8m)的情况,高大支模应分别计算模板与高大支模支撑体系,但模拟清单中未单独开列高支模清单项目,发承包双方就高支模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明确体育馆层高及架空要求,招标清单未单列高支模项,但模板清单备注要求综合考虑支模高度,承包人也未在答疑中提及相关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3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的任何误差皆由承包承担风险。故高支模应属于合同约定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误差范围,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对高支模的划分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教育设施”的清单开项分别列了“木模板及支架(支棋高度综合考虑)”、“木模板及支架(5~6m高度)”、“高支楼支撑体系(5~8m高度)”,而文化体育设施的清单开项只列了“木模板及支撑架(支模高度综合考虑)”,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高大支模支撑体系是由于发包人的漏项错误及图纸提供不全面而导致报价的缺陷与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故文化体育设施的高支模属于清单缺漏项,应按合同清单缺漏项的相关条款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明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在“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中计取,但招标清单未列该清单内容,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2条款非总价包干的项目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计价原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解决广州大道快捷化改造一期工程 (4标)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05

粤标定复函〔2023〕61号 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大道快捷化改造一期(洛溪桥南-广州南站)工程(4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按清单项目计算的围蔽及脚手架项目费用。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须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文件落实实名制有关制度,绿色施工费项目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69 号)要求执行,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填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等文件印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增加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措施费,由于合同措施费合价包干,因此不予计算该费用。承包人认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增加费率文件是2019年发出的文件,本工程投标未考虑到该部分费用,且文件内容是全面实施6个100%后的增加费用,故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穗建造价〔2015〕69号文和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属于绿色施工措施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穗建造价〔2018〕64号文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1127号)对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标准进一步提出要求。因此,针对不同标准而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实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新标准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可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第二条“已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的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增加计算相应费用。”即由发承包双方确认按照文件落实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内容,相应增加计算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松岗街道五指耙体育主题公园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31

粤标定复函〔2023〕60号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松岗街道五指耙体育主题公园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石方工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实施期间发现主入口地下停车场区域有大量垃圾填埋,为防止二次环境污染,需对污染区进行封场处理,发包人取消了主入口地下停车场建设。该区域的场地平整与基坑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取消,原计划的场内土方平衡未能实现,承包人需从园区外借土完成整个工程。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后土石方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取消的土石方工程费用应扣减,承包人从园区外借土回填到本工程所需区域的挖运费用不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土石方工程结算应按预算审定的工程费用包干,设计变更取消的土石方工程费用不扣减,可不计算外借土方的挖运费用,或采用按实计量的方法,扣除设计变更取消的土石方费用,但需增加从园区外借土回填的挖运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补充条款中关于土石方工程结算按审定预算包干的约定是基于招标图纸、工程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况下的费用包干。本工程因地质原因,主入口地下停车场区域已做设计变更,依据合同变更计价的有关约定,设计变更后未实施的土石方工程费用应予以扣除,承包人从园区外借土回填的挖运费用应予计算。    二、关于基础换填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基开挖过程中,3号公厕位置发现基础中含有大量淤泥和地下水,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对3号公厕位置实施基础换填处理。发承包双方对基础换填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淤换填的挖运淤泥属于土石方包干范围,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的土石方费用包干指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包干,因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计变更不属于土石方包干的范围,该地基处理的费用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3号公厕位置的基础换填属于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工程变更的约定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31

粤标定复函〔2023〕59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基坑、桩基工程及天沐河双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JTG_TB06-01-2007,其中《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仅适用于单跨超过100m的大型桥梁工程,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膨润土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横琴天沐琴台(桩基工程)施工图》说明(一)第5条“钻孔护壁泥浆应采用制备泥浆,泥浆制备应选用优质膨润土”,双方对相应定额中粘土替换为膨润土的用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执行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未具体明确膨润土与粘土是否需要换算及换算关系,以膨润土直接等量替换“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等定额子目的粘土缺乏依据,结算工程资料缺少泥浆配合比资料、泥浆用量及膨润土使用量等签证内容,送审资料光盘文件“膨润土进货台账”中的进货单未经发包人或监理签认;承包人编报结算时将原定额子目工料机中“粘土”直接等量替换为“膨润土”,远远大于“膨润土进货台账”载明数量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的每m3粘土换算为95kg膨润土。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钻孔灌注桩和旋挖桩定额分别套用的2010房建定额“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子目中均采用粘土护壁,定额中无膨润土护壁的相关子目,而本工程的桩基工程设计说明采用优质膨润土护壁,是否可将定额子目中的粘土换成膨润土,且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如不可,粘土与膨润土的消耗量应如何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2010房建定额的“钻孔桩成孔灌注”和“ 旋挖桩”定额子目是按采用粘土制作泥浆考虑的,由于膨润土泥浆与粘土泥浆的组成不同,两者的消耗量也不相同。膨润土消耗量可按合同第11.2.1条约定计算,即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第九条进行换算,每m3粘土换算95kg膨润土。 二、关于钢护筒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和局部淤泥质粘土层,层厚5.00~31.00m,平均层厚17.69m。桩基工程设计文件(设变02-桩-07)说明“本工程建设场地为较厚的软弱土层,为保证灌注桩成桩质量,施工时可考虑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进入粘土层1m”,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合同双方对钢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涉及承包人提出的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钻(冲)孔出渣”等工作内容,已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根据合同约定,随着成孔跟进埋设钢护筒或先埋打设钢护筒再在筒内出土成孔,属施工方案的机械选型及工序安排,并不影响计价。结合作业条件及工况,发包人提出:(1)外钢护筒适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相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2)内钢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位于河道中心人工岛,虽然进场前场地进行了真空预压处理,但地质仍较差,仍存在冲填土、淤泥、淤泥质粘土、粉质粘土、粗理砂。为保证在淤泥中顺利成孔、有效控制灌注桩成桩质量和充盈系数,经试桩后设计采用双护筒施工工艺。承包人提出:(1)《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载有“本定额编制中,干处埋设护筒埋设按埋深1.8m计算”、“对于在旱地或岸滩处采用振动沉埋较长的护筒时,可按水深5m以内埋设护筒定额扣除型钢、钢板、工程船舶的定额消耗并适当考虑护筒的周转次数进行计算”的有关说明。因本工程外护筒埋深采用的是振动沉管工艺,故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 “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并扣除该子目中的型钢、钢板、工程船舶,不应套用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陆上)子目。(2)内护筒埋设长度均在20m以上,埋设难度较大,且20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无相应子目;评审单位要求套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进行组价,但该定额子目为钢筋笼制作、安装,无法扣除钢筋笼的制作费用。承包人建议套用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中的“钢柱安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只有在约定使用的定额缺项情况下,才能参考借用其他行业定额计价规则。根据2010市政定额有关说明“水上作业”的定义,本工程不属于“水上作业”。因此,外护筒应套用2010市政定额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扣减桩子目中的“金属材料(摊销)”用量;内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没有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三、关于施工便道水泥搅拌桩费用列项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对施工便道采用Ф800大直径单轴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合同双方对该搅拌桩的列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有关设计文件虽提示了施工便道单轴水泥搅拌桩的规格、范围及布桩方式,但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亦应按措施项目列项。承包人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已在施工图有明确的施工做法,计价应纳入分部分项中。但在审核过程中,评审单位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计价应纳入措施项目中。 我站认为,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应按措施项目列项。 四、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砌筑泥浆池,双方对泥浆池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送审资料仅光盘中提供了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数字文件和报审表的扫描件,未提供经审批施工方案的纸质版资料;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文件提出泥浆池(箱)的具体设置,但现场施工影像资料有采用土质泥浆坑、槽,未见泥浆池;结算资料未见泥浆池的验收资料及工程量签证资料;2010房建定额A.2桩基础工程的章说明第十八条“本章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发生时按照措施其他项目的规定计算”;《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59号)指出“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发包人认为工程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泥浆池,未产生泥浆池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桩基工程采用2010房建定额计价,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应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26.26元。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工程量未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定额子目中,应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审核单位认为已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中不再单独计取。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是否可以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 我站认为,2010房建定额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五、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前期,承包人编制的“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并经过监理批准,双方对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编制,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批准,作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结算资料未见施工方案调整及审批确认资料,承包人调整机械配置属于自身的管理组织行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但在施工过程中,我方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打桩机械的数量进行了调整,每台机械的进出场均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我站认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1(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六、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争议 本工程设计的坑内支撑采用立柱桩+钢格构柱型式,双方对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构柱嵌固于灌注桩内,与钢筋笼一起整体吊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灌注桩内的钢格构柱在2010房建定额没有相应的子目;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的难度远远大于钢柱的制作、安装; 应套用“焊接钢管柱构件制作” 和“钢柱安装”子目较为合理。 我站认为,本工程的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工艺与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钢柱制作、安装子目一致,应套用钢柱制作及钢柱安装相关子目,并扣减拆除钢格构柱的残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斗门区井岸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31

粤标定复函〔2023〕58号 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尚川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井岸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尚川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施工中,多次遇到较大粒径块石无法顶进而发生设计变更,在原泥水平衡机头基础上加设“破碎金刚刀头”。双方就“泥水平衡机头基础上加设破碎金刚刀头”的套用定额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为后续顶管顶进顺利实施,确定由顶管施工调整为改进的破碎顶管施工工艺,现行定额是否适用于本工程工艺要求,如不适用如何确定其单价。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采用“在原泥水平衡机头基础上加设破碎金刚刀头”工艺施工,加大电机功率和千斤顶规格,现行定额不适用本工程工艺要求,可参照使用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专业委员会《顶管施工定额》或采用询价方式经过专家评审方式定价。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工艺,亦无其他定额子目可以适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合同双方可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结果协商定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和祐国际医院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31

粤标定复函〔2023〕57号 广东和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和祐国际医院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和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模拟清单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5.3.7条要求框架柱及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应确保定位准确,参照国标《11G902-1》图集相关要求执行。招标文件中对钢筋的工程量计算有专门的约定,现发承包双方就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是否包含在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中包干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经济标的编制说明要求,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在其它措施项目清单中属于包干项目,并单独开列“预算包干费及其他措施项目”清单,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且在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在询标记录中确认此部分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不再单独计价。承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及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中总价包干的名称为“钢筋的垫铁垫块、按施工措施用的支撑钢筋(含筏板基础、承台、板等)、开孔打凿恢复用筋、线管加筋、图纸没有明确要求的措施钢筋”,则图纸未明确的措施钢筋属于包干范围,但结构设计总说明第5.3.7条明确了剪力墙梯子筋、柱定位框的要求,此部分定位钢筋为设计要求,不属于包干范围,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对钢筋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约定,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在其它措施项目中属于包干项目,与图纸上有无明确要求无关,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已在其它措施项目的包干总价中考虑,不另计算。 二、梁与梁、墙、柱交接处模板的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经济标编制说明第10条约定模板项目不分构件(坡度>15°的屋面斜板除外),不区分现浇及预制综合考虑模板按结构接触面积计算,其中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就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部位是否计算模板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经济标编制说明的约定只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才能计算模板面积,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结构与模板不存在接触面积,不应计算模板工程量。承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模板工程量均按照接触面积计算,合同未说明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模板是否计算工程量,但2018房建定额中规定,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不扣减结合处的模板面积,则结合处的模板工程量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中经济标编制说明对模板的工程量计算已有明确约定,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无关,模板工程量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结构的接触面积计算,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不计算模板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信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31

粤标定复函〔2023〕56号 信宜市人民医院、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信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东省信宜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信宜市人民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6.1款对物价涨落事件的价差调整进行了约定,明确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价差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调整的方法,但未约定信息价缺项的如何调整。2022年3月28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未明确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差的调整方法进行了补充约定,即该部分的价格由施工方、建设方和监理方进行询价,按询价后确定的价格进行价差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信息价缺项部分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调差方法为“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在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A增减超出招标控制价的单价B的±5%时,超出±5%部分的价差按实调整……”则仅调整信息价(或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价缺项但未列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已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单价,其投标单价已考虑施工期间物价涨落的因素,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不纳入价差调整范围。而合同《补充协议二》否定招投标活动法律效力,对其他投标人有失公平,则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补充协议二已明确约定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调差方法,应按补充协议二执行。 我站认为,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二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依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补充协议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差,应按补充协议二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30

粤标定复函〔2023〕55号 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冲孔灌注桩,设计参考桩长47m,桩持力层为全风化花岗岩,据岩石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自上而下分布块石填土(平均厚度3.04m)、冲填土(细沙,平均厚度2m)、淤泥(平均厚度24.10m)、粉质粘性土(平均厚度10.52m)、强风化花岗岩,稳定水位平均1.94m。实际施工中的冲孔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为1.83,发承包双方对冲孔灌注桩的清单单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的扩散系数应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由于无法证明因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混凝土实际用量远超设计用量,合同也未约定实际施工与定额的混凝土扩散系数不同时可以调整,因此不调整冲孔灌注桩的清单单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素砼桩(CFG桩)的混凝土含量按1.2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量,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的规定,混凝土浇灌工程量应按实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未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地质因素导致的风险,发包人提供的冲孔灌注桩清单亦未要求承包人报价考虑因地质原因导致超灌的费用。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冲孔桩混凝土超出常规灌注量的原因、责任,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黄埔区KXC-I3-2地块(科学城站)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19

粤标定复函〔2023〕54号 广州开发区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黄埔区KXC-I3-2地块(科学城站)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开发区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大业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旋挖灌注桩施工过程中,遇大量地下孤石,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处理方案为旋挖桩旋挖贯穿孤石,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孤石处理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人工、材料及机具消耗量等远低于现场实际发生的消耗量,应根据现场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的实际情况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未向投标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招标模拟清单未开列孤石处理相关清单,旋挖灌注桩的清单项目特征中也无孤石的相关描述,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孤石处理的综合单价属于“招标清单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款第9条(58)点约定,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进行计价。因该定额并无旋挖桩旋挖贯穿孤石的适用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隆平院士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18

粤标定复函〔2023〕53号 广州黄埔中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隆平院士港一期、二期工程EPC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EPC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黄埔中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综合单价按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以中标下浮率确定,措施项目费按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合同约定进行总价包干,施工图预算编制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 》,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工程划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加上疫情防控政策和常态化管理要求,发包人采纳承包人提出的租用划用红线以外土地建设生活区、办公区及临时设施的建议,并与承包人、出租方、见证方签订了《租用临时用地协议》,承诺该土地租赁费用由承包人先垫付,结算时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因该租赁土地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中以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临时设施租地费用,不应另行补偿。承包人认为,临时设施的租地费用属于土地使用费,不包含在合同施工部分的工程费中,发包人应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补偿承包人该部分费用。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含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用,仅包含临时设施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临时租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即非承包方原因产生的红线外场地租赁及复垦复绿等费用应由发包人负责并列入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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