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热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实际施工时长为347日历天,延误167日历天。合同专用条款第34.2条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承包人应赔付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50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就误期赔偿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扣除经确认的疫情顺延工期后,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资源投入不足导致工期延误72天,应按合同最高限额扣罚50万元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设计变更、地下障碍物和高压线施工限制等因素导致,已不适合按原合同工期计算,应重新协商工期。 三、我站观点 工期延误天数的认定应依据延误事件的事由、责任归属以及延误事件是否影响关键线路进行判断,且应有充分凭据证明,不能简单评判。建议发承包双方核查施工记录、来往信函等资料,梳理相关举证凭据,厘清延误事件的责任主体,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再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误期赔偿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热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作出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2018年计价规范、投标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合理的市场价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力填报综合单价。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合同条款的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以最高投标限价对应综合单价作为判断标准,对投标综合单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对应综合单价10%以上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投标人报价系结合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编制;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应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约定,如果投标报价单价相较于按此条款计算单价超出10%及以上时,招标工程量结算价格为按此条款计算单价的90%,并非使用投标报价,将导致在同样招标工程数量情况下该清单项目合价不等于中标合价;即便按照发包人意见,招标工程量按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90%进行结算,也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发承包双方应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签约时真实意思,本着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协商解决。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热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类似项目指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一致,但材料规格不同的项目”;专用条款第37.2条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约定“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分气缸位置调整,引起分气缸设计尺寸变更。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的分气缸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变更仅涉及设备长度的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应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在原投标单价基础上增加变更前后设备价差计价。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将设备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引起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分气缸设备的长度发生了变化,同时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与原投标清单的项目特征不符,不属于类似项目,应按新增单价原则重新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所提供的变更资料,变更内容主要为分气缸尺寸(长度)调整,其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与原清单项目一致,符合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特征,可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方法确定变更单价。对于双方表述所涉的设备材质由Q245R改变为Q345R的事实,是否属于承包人自行改变,建议发承包双方进行核实,如是承包人未经审批擅自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是发包人要求变化的,则纳入变更计价范围,再界定是否因此发生施工工艺、施工方法、验收标准等实质性变化,执行适用的变更计价条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10号 东莞市尚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生产区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7月28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沙田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项目业主东莞市尚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单位东莞市水务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生产区标段(无地下室),焚烧车间(局部有设备坑槽)、水处理综合用房(无地下室,局部有水处理池)等单项工程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3.1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约定桩基(预制管桩)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结合施工图桩长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其招标图与施工图中的“预应力管桩基础说明”明确预应力管桩送桩深度不超过1.0m。承包人依据招标图桩基础施工顺序要求与经发包人审批施工方案,采取先打桩后开挖进行桩基础工程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管桩清单工程量的桩长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已明确预制管桩桩长按“四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计量,但须遵守相应专业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即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施工标高。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因淤泥地质要求送桩时不能超过1米,且本项目各单体深基坑无法采用先开挖后打桩的方案,只能从移交的现状地面开始打桩导致大量送桩深度受限,需以实桩替代超过1米部分的送桩,此种因不利地质条件引起而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实桩工程量应按打桩记录表中地面标高以下的实体配桩入土长度计算结算工程量。造价咨询单位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意见与发包人一致。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文件明确采用先打桩后开挖进行桩基础施工,实际过程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也为先打桩后开挖。其招标清单明确执行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无特别说明,因此管桩送桩之外的实际入土长度与清单工程量长度之差异产生的费用,应计入清单综合单价。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方,是知晓此计量规则及其应用的,故桩长结算长度为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施工标高,设计桩顶标高以上至1m送桩底的实体配桩入土桩长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不计列入结算工程量。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9号 阳西县代建项目中心、广东水木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阳西县智慧粮库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6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阳江市阳西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阳西县代建项目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水木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1.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一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该条款标题为“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但正文实际约定的是“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情形下的价款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就该条款的匹配性及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标题与正文意思相反,该条款不应执行;承包人认为,应按正文内容执行。 我站认为,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索引概括,并非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约定;条款正文才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且专用条款第11.3条正文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第15.5条是一致的,说明招标阶段双方均已知晓,故当标题与正文不一致时,应以体现实质性内容的正文作为结算计价的依据。但按正文约定进行价款调整是否涉及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调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属于法律效力判断问题,超出我站技术咨询范围,建议双方各自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再结合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汽车产业配套工程,2024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其中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分部工程开列了“泥浆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空桩”“泥浆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实桩”“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三项清单。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计价说明第(8)款约定“灌注桩综合单价已综合各类土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淤泥流沙……中风化及微风化岩石入岩增加费)、钢护筒长度、成孔方式……结算不作调整”;该条第(10)款约定“灌注桩入中风化、微风化岩深度按满足设计要求,结算时超出部分的入岩长度不予计算,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灌注桩入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孤石不另计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取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8)、第(10)款约定,灌注桩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入岩相关费用,故不应再另行计算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已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单独列项,且灌注桩招标清单未明确其综合单价包含该费用。同时,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10)款约定,设计桩长内的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应计算入岩增加费。因此,结算时应另行计算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8)款约定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包含入岩增加费、第(10)款约定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均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知晓模拟清单本身就是非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不能简单以模拟清单开列的方式理解合同条款,而应结合招标文件整体内容理解发包人真实意思,如对合同条款及模拟清单存在疑惑或异议的,也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因此,综合分析来函提交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资料,对于满足设计要求的灌注桩入中风化、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另外计算入岩增加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科技产业园工程,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3约定因承包人技术措施、抢工、场地狭小以及承包人提出为了施工便利等原因所造成的变更、洽商的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调整。招标图纸未明确砌体填充墙构造柱、水平连系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的施工方式,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砌体专项方案采用植筋工艺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植筋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植筋是承包人为施工便利而采用的技术措施,非设计图纸所要求的,根据专用条款10.4.3约定,不应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未明确钢筋采用预留方式,而且构造柱、水平连系梁及砌体的清单描述均未包括植筋的内容,因此要求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 三、我站观点 砌体填充墙构造柱、水平连系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采用何种方式施工,一般以设计要求为准。设计图纸未明确要求采用预留钢筋方式施工的,如采用植筋方式应按合同约定程序经设计单位或(和)发包人批准。经查阅上传资料,承包人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但合同并未约定监理具备设计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监理对专项方案的审批视为仅是对施工技术可行性的认可,并不能视为发包人指令。因此,在未有凭据证明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不另计算,结算按投标所报相应费用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科技产业园工程,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3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清单中“大开挖土方”及“挖基础土方”清单的项目特征均包含“计价综合考虑土壤类别(土方、砖渣、淤泥)、开挖方式、干湿度、放坡系数、工作面、桩间开挖、垂直运输、转推、场内运土”内容。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方放坡、工作面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土方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2013房建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放坡及工作面增加的土方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土方工程量应按《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的土方项目清单工程量中。项目特征描述要求考虑的是因放坡系数不同而对土方施工难度产生的影响,并非要求不计取放坡的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2013房建计量规范中土石方工程章节附注条文,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粤建造发〔2013〕4号文明确规定,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土方项目的清单工程量中。但因本工程挖土方清单项目特征明确要求投标单价需要综合考虑放坡系数、工作面等因素,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晓招标清单表述的真实意思,如存在疑惑或异议的,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因此,结算时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土方工程量不纳入挖土方清单工程量中计算,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科技产业园工程,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为准。脚手架工程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规定在招标清单中开列编号为粤011701008013“综合钢脚手架”项目,该文件规定脚手架工程量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招标阶段承包人未对此清单项目提出异议。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综合钢脚手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根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的规定开列粤011701008综合钢脚手架清单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及项目特征进行报价。结算时,清单工程量应按该文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不应按清单编码而应按清单项目特征及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以2013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如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以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准。国家规范效力应高于广东省地方规范,因此,综合钢脚手架清单工程量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中清单编码为011701001的“综合脚手架”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建筑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粤建造发〔2013〕4号文是我省贯彻2013房建计量规范等计算规范的实施规定,该文作为广东区域的实施规定执行多年,已成为我省行业交易习惯,合同双方是知道且应当知道此规定。虽然合同约定执行国标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但“综合钢脚手架”招标清单项目按照粤建造发〔2013〕4号文的规定开列、编号,可视为脚手架工程量计算规则有专门性规定,即执行粤建造发〔2013〕4号文要求,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存在疑惑或异议的,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并且可以从外墙面积与建筑面积数据复核招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因此,结算时粤011701008013“综合钢脚手架”清单项目应执行粤建造发〔2013〕4号文相关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体育馆机电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室内场芯区域马道层距地面35.4 m,属于高大空间。招标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高大空间设备/管线的安装,需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等措施⋯⋯因综合机电承包人投标时未充分考虑到位,而需增加相关机械、设备、材料等措施,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四条第8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本项目措施费总价包干,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调整等引起的费用调整,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投标方案中考虑该区域马道上方机电管线采用高空车作业,实际施工时为确保超高部位机电管线施工安全,调整为在马道层上搭设高空作业施工平台。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方案调整能否计算增加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技术要求第2.2.2.2条已明确承包人投标时未充分考虑而需增加相关措施,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且投标报价说明也明确施工方案调整属于措施费总价包干范围,因此,原高空作业车的施工方案调整为搭设高空作业施工平台,增加费用不计算。 承包人认为,招标图纸仅为机电专业图纸,未提供钢结构图纸,因此对其上下层钢结构构件规格、尺寸无法确定;且现场勘察时钢结构工程尚未施工,投标时只是依据同类项目经验编制高空车作业施工方案。中标后经勘察钢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及查对钢结构等专业图纸,发现钢结构构件间距过小,管线及支架安装高度为45m,在运输材料及人员过程中,存在作业车大臂与钢结构构件碰撞的风险和较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施工。因此,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了《高空作业平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发包人、监理、设计等单位确认。综上所述,应根据《高空作业平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计取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招标文件已明确高大空间设备、管线的安装,需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机械、设备、材料等措施的相关费用,且投标报价说明及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施工方案调整等引起的费用变化不予调整。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经过勘察现场,依据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等仍无法合理预判施工时钢结构间距偏小、投标时采用高空作业车的施工方案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投标时采用高空作业车的施工方案是合理的,实施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的,则可计算高空作业平台与高空作业车施工方案之间的费用差异。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